沪建标定联2023486号-关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概算相关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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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标定联〔2023〕486号 关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概算相关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根据《上海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沪 府令第 23 号)、《文明施工标准》(DG/TJ08-2102-2019)及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的相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 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建设工程概算相关费率进行 了重新测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概算费率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 1 —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概算定额人工费+零星工程人工 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率详见附件1)。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 械费及零星工程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率 详见附件2)。各专业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清单内容详见附件3, 具体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上 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查询。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 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提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程度。 四、施工措施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 实施方案,经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后,计入项目概算。 五、其他投资项目可以参考执行。 六、本通知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本市现行管理规 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3.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清单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3 年 9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 — 附件 1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 工程类别 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4.70 通用安装工程 30.95 土建 28.39 市政工程 安装 30.95 土建 28.3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安装 30.95 园林绿化工程(种植) 40.73 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 30.60 房屋修缮工程 26.38 燃气工程 28.10 民防工程 24.70 给水管道工程 28.45 排水管道工程 27.81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27.81 — 3 — 附件 2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工程类别 费率(%) 房屋建筑工程 3.05 道路工程 2.59 市政工程 桥涵及护岸工程 3.00 隧道工程 1.78 轨道交通工程 车站、区间 2.06 园林工程 1.60 燃气工程 2.43 独立装饰装修工程 2.35 成套改造 3.01 房屋修缮工程 修缮改造 2.30 民防工程(单建式) 3.00 给水管道工程 2.61 排水管道工程 2.58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2.20 注: 1、房屋建筑工程的费率包含安装工程。 2、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安装工程,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3、民防工程费率适用单建式民防工程,结建式民防工程参照房屋建筑工 程费率。 — 4 — 附件 3 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清单 表1.1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清单 序号 实施类别 1 垃圾处理 2 噪声控制 环境保护 3 扬尘控制 4 光污染控制 5 边界设置 6 出入门及两侧设置 7 管线保护 8 文明施工 施工区域设置 9 工程内临时通风、排烟 10 现场消防设置 11 智能化设置 12 办公区设置 13 宿舍设施 14 临时设施 食堂生活设施 15 现场厕所设施 1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7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安全施工 18 作业人员必要的安全防护 — 5 —




幕墙工程的造价审核

文/杨爱萌         

本文来源于期刊《工程造价管理》2016年第五期

引言

建筑幕墙已有160多年的历史,我国建筑幕墙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据《中国建筑幕墙行业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我国建筑幕墙年产量每年约以18%的速度递增。幕墙工程在车站、机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大跨度建筑的墙面及屋面,金融、商业、办公楼等高层建筑的墙面设计中广泛采用。相对幕墙行业的迅速发展,幕墙工程清单规范及预算定额显得滞后,清单规范幕墙部分存在缺项,幕墙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大多缺乏幕墙企业的从业经历,造价的审核一般由内装人员进行审核,审核质量难以保证。现就幕墙工程的造价审核方法作如下浅析。

1、从骨架与幕墙系统的关系入手,确定幕墙骨架的计价思路。

铝合金骨架系统的幕墙,型材含量测算较简单,只需按实际用量对型材含量进行调整。钢铝骨架体系的幕墙,定额缺项计价依据缺乏。在计算钢铝组合幕墙时,需判断骨架与幕墙系统的隶属关系,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幕墙价格的组成,如骨架属于幕墙系统进行材料换算即可,骨架不属于幕墙系统,则需另套定额进行测算。现就钢铝组合幕墙审核思路作如下分析:

2、铝板幕墙与装饰铝板分别核算。

 

铝板幕墙的铝板是建筑幕墙的组成部分,其造价审核按照铝板幕墙定额进行审核。装饰铝板不是幕墙系统的组成部分,它以幕墙的龙骨为基层,其本身并没有独立的骨架系统,工作内容也不同于幕墙工程。装饰铝板与铝板幕墙不加区分,是幕墙工程审核中常见的错误。如幕墙四周的收边铝板,幕墙的背衬铝板、玻璃幕墙钢骨架外包铝板均以幕墙的主龙骨、副龙骨为基层,审核中应按照装饰性铝板审核。装饰性铝板套用铝板幕墙定额多计了人工和材料,如采用材料换算的方法进行审核,装饰铝板的安装少计了人工。而女儿墙的铝板、组合幕墙的铝板则不同,其本身具有完整的骨架体系,审核中应按铝板幕墙定额执行。

3、幕墙面板、玻璃肋按玻璃规格拆分。

 

全玻幕墙《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500-2013)中的项目编码20210002,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门窗所占面积,带肋全玻璃幕墙按照展开面积计算。根据清单规范,全玻幕墙的面板与玻璃肋的工程量合并计算。如全玻幕墙的面板与肋玻璃规格相同,造价核算中涉及不到玻璃含量的换算。玻璃肋,由于承受玻璃自重和风压,其厚度往往不同于大面玻璃,当大面玻璃与肋玻璃规格不同时,按照展开面积计量,工料分析工作较为繁琐,审核人员需对幕墙大样逐一分析,加以归类统计,这样才能测算各品种玻璃的含量。为便于全玻幕墙工程量的计算和价格测算,审核如将大面玻璃与玻璃肋分别立项计算,这样不会影响的幕墙造价的测算,也避免了幕墙玻璃换算的麻烦。全玻玻璃拆分如下表:

4、幕墙工程的重要部件单独统计、单独核算。

 

幕墙工程的重要部件具有按自然单位计数、单价高的特点。如幕墙工程中的电动开启装,点式幕墙的驳接爪件、不锈钢张拉锚具等。重要部件单独核算,是点式幕墙审核的常用方法。点式幕墙的五金件一般采用304、316级不锈钢,包括不锈钢驳接爪、不锈钢拉索、不锈钢张拉锚具等。造价审核时宜将幕墙的重要五金件单独立项,将定额材料表中的爪件等重要部件扣除,单独立项计算,这样点式幕墙的工程量及五金件用量一目了然。这不仅省去了材料含量换算的麻烦,也容易发现结算中的问题。现以无锡大剧院FC1点式幕墙审核为例,加以说明:

5、充分考虑幕墙材料深加工对造价的影响。

 

幕墙材料的深加工对造价的影响,审核往往容易忽视。材料的深加工工艺不仅影响幕墙的外观效果和热工性能,也影响幕墙单方造价,幕墙审核中应认真研读图纸,了解幕墙材料的加工要求,充分考虑幕墙材料深加工工艺对幕墙造价的影响。现以铝合金型材及玻璃的深加工为例加以分析:

6、多曲面幕墙工程量及造价的审核方法。

 

近年来,幕墙的设计融入了更多的现代元素,设计师不再用单纯的平面造型表达设计理念,设计思路从单一化、规整化向多元化、复杂化、空间化发展。设计师通过空间造型表达设计理念,反映设计项目独特的文化内涵,多曲面幕墙由于涉及空间几何量计算,是幕墙工程量计算的难点。多曲面属于非标准几何造型的幕墙,很难构建数学模型,也无法通过空间切割的方法进行计算。多曲面幕墙工程量的审核需采用第三方软件辅助计算,如采用犀牛软件将曲面进行展平,导入CAD软件,通过面域进行计算。

多曲面幕墙价格审核也是审核的难点,多曲面幕墙由于造型复杂,加工难度大,非标定制的特征比较明显。部分幕墙龙骨需要开模,幕墙的板块往往差异也较大,版块制作放样工作繁杂。由于多曲面幕墙造型复杂,机械化施工程度低,审核中往往没有类似项目可以参考,地方定额也不适用。审核人员审核需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项目跟踪过程中需通过现场测定,确定人工,确定材料损耗,作为造价审核的依据。下表为采用犀牛软件测算的无锡大剧院双曲面幕墙的工程量。

7、框架式幕墙型材测算的模块化思路

 

铝合金幕墙含量测算,是框架式幕墙工料分析的主要工作,需要幕墙专业知识的支撑,型材的计算过程也较为繁琐。型材测算的一般思路是对选定幕墙大样的主龙骨、副龙骨、底座、盖板、幕墙埋件、角码逐一计算,统计汇总后进行组价。框架式幕墙的型材测算可以通过EXCEL,快速计算。模块化计算首先选择幕墙的显隐框型式,再输入幕墙高度、宽度、楼层、型材密度及损耗、人工单价、型材及板材单价、取费费率等基本参数,实现了幕墙型材的批量化计算及参考单价测算,下图为某幕墙框架幕墙的测算数据。

8、超高费、垂直运输费的审核

 

建筑物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不包括女儿墙、屋顶水箱、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楼梯间等的高度)超过20M时,应计算超高费及垂直运输费。超高费定额按照高度、层数设置,只要其中一个指标达到规定即可套用,超高部分人工降效以超过20m部分的人工费分段计算。垂直运输费区分不同机械、高度、层数、按定额工日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以超过20m部分的人工费分段计算。超高费、垂直运输费均具有分段计算的特点,定额均按高度、层高设置。幕墙工程作为外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与室内装饰工程明显不同,室内装饰工程工作界面简单,各楼层之间相互独立,具有水平方向组织施工的特点,工程量按楼层计算较为便利。而幕墙工程具有垂直方向组织施工的特点,施工具有连续性,工程量无法按楼层分段计算。装饰工程的超高费、垂直运输费定额适用于按楼层组织施工的内装工程,而对具有垂直方向组织施工幕墙工程,如工程量按楼层统计,不仅割裂了幕墙系统之间联系,也增加了工程量计算的难度。考虑到幕墙工程垂直方向组织施工、难以分段计算的特点,审核时可以做如下处理和假设,审核中对辅楼工作量单独计算,假定主楼各层层高相同,工作量相同,则超高费、垂直运输费可以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进行计算。现已双星园幕墙工程为例,该工程25层,根据规定7层以上应计算超高费及垂直运输费,定额人工23796工日,通过EXCEL软件,计算该幕墙分段区间数据如下表:

9、幕墙工程检测费用的审核

 

幕墙的检测费属于措施项目费,幕墙工程的检测属于破坏性检测,幕墙工程的检测费不同内装工程的检测费,不属于企业管理费的范畴。幕墙工程的风压变形检测、雨水渗透检测、空气渗漏检测、平面内耐震性检测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按实结算。幕墙检测费审核时需对检测报告一一核对,确保检测报告与检测项目相符合,检测单位名称与幕墙施工单位相符。幕墙工程的检测的审核也可参照各地区的材料检测试验收费标准进行审核。下表为《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材料试验收费标准》中幕墙检测的相关费用标准。

 

结 论:

幕墙工程的造价审核,不同于装饰工程造价的审核,审核人员需要从幕墙的结构入手,根据幕墙造价的组成特点,对幕墙的定额的套用作出合理判断,审核中充分考虑审核工程的特点,抓住幕墙组价的关键,确保幕墙工程造价的审核质量。

作者/杨爱萌江苏至衡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  幕墙行业资深专家,具有丰富的幕墙工程造价理论经验和实战经验,有《幕墙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幕墙工程的造价审核》,《建筑幕墙,雨篷,采光顶工程量清单设置的思路研究》等多篇文章在建设部优秀期刊《工程造价管理》发表,《无锡大剧院外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获国家级咨询成果奖。QQ:420370062  微信号:yamjqq。




国网2023年第三季度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价

国网2023年第三季度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价

如需下载,请在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国网23三季度

关于公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参考价(2023 年第三季度)
(总第 45 期)编制说明
一、编制总体情况
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参考价是根据电网工程设备材料计价需求定期统计发布的参考价格,主要目的是为电网工程可研估算、初设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编制提供计价参考,使用过程中应结合工程实际建设特点及当前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计价。
本季度信息参考价计算基础数据来源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项目 2023 年第三季度物资招标数据,本季度样本数量68819 条,采用相关性聚类分析、帕累托排序、统计窗口迭代等统计方法构建的信息参考价格测算模型进行数据计算和分析,统一采用 13%的增值税税率,经专家审查,最终发布交流设备材料信息参考价 1211 条。

1.交流变压器中已综合考虑高能效节能及高阻抗对价格的影响,GIS 组合电器进(出)线间隔信息参考价中综合考虑了一键顺控微动开关费用。
2.GIS 组合电器信息参考价中综合考虑了部分母线量,其中 GIS 组合电器价内母线(包括主母线和分支母线)折单长度 750kV为 68 三相米,500kV 为 25 三相米,330kV 为 18 三相米,220kV 为 5 三相米,110kV 为 2.5 三相米,66kV 为 3.2 三相米,超出部分可进行单独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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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冀建市[2014]38号

冀建市[2014]3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颁布 2014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计算与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保障工程质
量和施工安全,我厅组织编制了2014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现予颁布。
本定额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地认真总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4日

总说明
一、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计算与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我省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调解处理工期纠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办理工期索赔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第二部分:市政工程,第三部分:园林绿化工
程,第四部分:建筑安装、园林绿化专业承包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其他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管道工程和路灯、交通设施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区域绿化、市政道路绿化、公园绿化、屋顶绿化及其庭园工程。
建筑安装、园林绿化专业承包工程包括机械土方、桩基工程、结构工程、钢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机械吊装和园林绿化工程。
五、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
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之日起,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至竣工之日的日历天数。
六、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七、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施工准备(如三通一平、地面地下障碍物处理)和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打试验桩和降水工程的时间。建筑安装工程工期不包括室外工程和园林绿化工
程。市政工程工期不包括庭院、园林绿化工程。室外工程和庭院、园林绿化工程执行相应定额。
八、本定额工期综合考虑了冬季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土质和节假日等因素,并结合常规设计、施工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冬季和雨季引起的停工超过定额工期1%以上的,工期应相应增加。
九、本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因素,使用时不得调整。




2024.12.2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应用软件数据交换标准》DB42 _T 74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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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10 CCS P 07 DB42 湖北省 地方 标准 DB42/T 749—2023 代替 DB42/T 749-2011 建设工程造价应用软件数据交换标准 Data exchange requirement for construction valuation software 2023 – 12 – 23发布 2023 – 12 – 23实施 湖 北 省 住房和 城 乡 建设厅 联合发布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DB42/T 749—2023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数据格式文件 . 2 数据表种类及命名 . 2 数据表格式说明 . 3 6 工程造价数据计算规则与精度要求 . 29 标段结构 . 29 人材机单价 . 29 人材机数量 . 29 子目单价 . 29 子目合价 . 29 子目综合单价 . 30 子目综合合价 . 30 子目工程量 . 30 清单工程量 . 30 清单综合单价 . 30 清单综合合价 . 30 措施项目 . 30 其他项目 . 30 甲供材料 . 31 材料编码 . 31 保留小数位数 . 31 数据计算 . 31 7 计价程序变量约定 . 31 费用变量 . 31 计价程序变量 . 35 计价程序表示方法示例 . 36 I DB42/T 749—2023 II




图解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手册 第四版-书籍手册 – 建筑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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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手册(第4版)
作 者: 张国栋
出版时间: 2015

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章节,结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以一例一图一解的方式,对建筑工程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作了较详细的解释说明。《本书的最大的特点是实际操作性强,便于读者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难点。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建筑面积 (1)
第二章土石方工程 (51)
第三章桩基工程 (115)
第四章脚手架工程 (138)
第五章砌筑工程 (160)
第六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25)
第七章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296)
第八章门窗及木结构工程 (311)
第九章楼地面工程 (333)
第十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362)
第十一章金属结构制作工程 (387)




2023.12.29-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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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件 沪规划资源规〔2023〕6 号 ————————————————————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 补偿标准(2024)》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切实维护好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4)》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 构成。 - 1 - 土地补偿费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执 行。 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 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 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 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2024)》执行。 三、关于征地财物补偿标准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 (2024)》执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中未涉 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 成本法测算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 各区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的 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规划资源 部门备案。 四、关于征地房屋补偿标准 农村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以及通过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 准按照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相关文件执行。 - 2 - 五、关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 号)规 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六、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标准执行前已签订征 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9日 - 3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信息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4)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 1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等级标准表(2024) 区 2024年 长宁区 徐汇区 普陀区 静安区 浦东新区 宝山区 嘉定区 闵行区 松江区 青浦区 奉贤区 金山区 崇明区 标准 等级 1个区片 7个区片 4个区片 3个区片 2个区片 4个区片 4个区片 2个区片 2个区片 2个区片 (元/亩) 花木街道/陆家嘴街道/ 潍坊新村街道/沪东新村 淞南镇/友谊路 彭浦镇/彭 街道/浦兴路街道/南码 莘庄镇/华漕 长征镇 街道/吴淞街道/江桥镇/真 浦新村街 头路街道/洋泾街道/塘 镇/新虹街道/ 一 132300 新泾镇华泾镇 /桃浦 张庙街道/高境 新街道/安 道/大宁路 桥街道/周家渡街道/金 虹桥镇/梅陇 镇 镇(含原江湾镇)亭镇 街道 杨新村街道/上钢新村街 镇/七宝镇 /庙行镇/大场镇 道/(原洋泾镇、原严桥 镇、原六里镇、原杨思镇) 高桥镇/高东镇/高行镇/ 金桥镇(含原金桥镇)/ 张江镇/北蔡镇/三林镇 二 128100 (不含临江村、红旗村、 懿德村、南阜村、天花庵 村区域) 东部工业区 /方松街道/ 广富林街道 徐泾镇/夏 三 123400 /九亭镇/九 阳街道/盈 里亭街道/ 浦街道 新桥镇/岳 阳街道 颛桥镇/吴泾 三林镇(仅临江村、红旗 镇/浦江镇/浦 四 119400 村、懿德村、南阜村、天 锦街道/马桥 花庵村区域) 镇/江川路街 道 2




NB/T 10983-2022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结算报告编制导则标准下载-行业标准-电气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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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ouxit74288

为规范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结算报告编制工作确结算报告的表现形式,提高结算报告标准化水平和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20kV 及以下配电网工程。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结算报告应全面准确客观直实地反映工程投资情况。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公路工程造价-定额建安费、建安费分不清楚?来看定额建安费是怎么影响总造价的

新编办新定额施行以来,新增了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以下简称定额建安费)的计算基数。如何做到合理确定造价,有效控制造价,定额建安费计算基数的调整,就显得更犹为重要了。

建筑安装工程费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后面第三部分工程建设费用的计算就更为重要了,进而影响建设项目业主管理费、前期工程费,监理费、建设项目信息化等费用的计算。可以说,定额建安费是公路造价上的算法根基

本文就和大家讨论一下定额建安费的计算与对造价的影响。文章观点仅供交流,如有不妥之处,也欢迎大家评论区指出,一起探讨进步!

定义

【编办P8页】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直接费、设备购置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 利润、税金和专项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除专项费用外,其他均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即各项费用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费率)进行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定额设备购置费的 40%、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和专项费用,定额直接费包括定额人工费、定额材料费、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

定额人工费、定额材料费、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以及定额设备购置费均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附录四“定额人工、材料、设备单价表”及现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中规定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相应基价计算的定额费用。【预算定额下册,附录四P1241】

定额建安费组成

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定额设备购置费的 40%、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和专项费用,定额直接费包括定额人工费、定额材料费、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

定额人工费是指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附录四“定额人 工、材料、设备单价表”和现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规定的人工工日基价计算的费用,即定额中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工日基价计算的费用。

【预算定额下册,附录四P1241】

定额材料费是指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附录四“定额人 工、材料、设备单价表”中规定的材料基价计算的费用,即定额中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基价计算的费用。

定额勘误,已经把商品砼的基价,加进来了,如果按新定额勘误之前的,商品砼是没有基价的,那计算出来的定额建安费,是不是就会少一大部分。

中规定的施工机械台班基价计算的费用,即定额中施工机械消耗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基价计算的费用。

定额设备购置费均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附录四“定额 人工、材料、设备单价表”中规定的设备基价计算费用的 40%,即设备数量乘设备基价计算费用的 40%。

机电设备,附录四P1302页开始

 机电设备 

7501 收费设备、7503 通信设备  ……

7509 供配电照明设备 ……

注:此为电子版,纸质定额书页码为P1313

勘误:表中施工场地建设费的说明及计算式修改为“[(一)+(二)×40%+(五)+(六)+(七)+(八)+(九)]×累进费率”。

通过上面的计算程序可得,定额直接费,定额设备费,对整个造价起着托底筑基的关键作用,费用计算准不准,直接关乎到整个建设项目造价的计算。定额建安费+定额设备费 会影响到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计算,以及影响到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十一)的计算。

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十一),会影响到工程建设其他费的计算,影响到预备费的计算,当然,建安费也会受影响,从而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总造价从而最终影响到公路总造价的计算。

定额建安费计算

接下来通过套两条定额,进行定额建安费的计算过程验证,以便大家对定额建安费的应用有更深入的理解。

那我们先找两条定额,分别都有人工、材料、机械以及设备的定额。

5-5-5-1   安装落地式控制箱半周长2m以内二路

7509002    路灯控制箱  设备

  安装高杆灯具(单弧灯具)杆高15m以内

设备

计算定额5-5-7-15的费用组成

定额人工费=106.28*0.7=74.396

定额材料费=1.97*22+1*22=55.64

定额机械费=669.79*0.17+1*0.9=119.8643

定额直接费=74.396+55.64+119.8643=249.9003

定额设备费=396.58*1=396.58

定额设备购置费的40%=396.58*0.4=158.632

说明:软件合计,四舍五入按2位小数显示。

定额建安费=定额直接费+定额设备购置费的 40%+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专项费用=556.22

这里特别要注意定额设备费,是按定额设备购置费的40%计入到定额建安费里,并不是按定额设备购置费的100%计算,假如把设备如照明灯具当作材料计算,即会影响定额建安费多算,从而影响造价计算的精确性,影响工程投资合理确定造价的准确性。

通过取费程序的界面,即可查看单条定额的定额建安费,分部分项的定额建安费,以及整个项目的定额建安费。

查看某定额的定额建安费

查看分项的定额建安费

查看路基工程的定额建安费

查看整个工程的定额建安费

定额建安费对其他费用的影响

定额建安费+定额设备费 会影响到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计算,以及影响到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十一)的计算。

建安费也会受影响,从而就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总造价。

下面不再通过详细的列式计算,大家可以通过软件直接查看金额即可。

一个建设项目,具有多个标段,定额建安费,又会怎样影响第三部分其他费的计算,下面以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为例说明。

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同望软件提供了两种计算方式

1、编办默认的,以各标段汇总后的定额建安费为计算基数,计算出总的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再分摊回各标段上。

2、各汇总工程相加,即各个标段,分别计算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再直接相加得出总的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现在有一建设项目AB两个标段,

两种计算方式定额建安费及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的对比如下:

方式1软件计算截图以下

方式2软件计算截图以下

注意:重新选择汇总方式后,要记得打开【01-1】汇总表,系统才会按新的汇总方式重新计算每个文件的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AB标软件单独计算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两种不同的汇总计算方式,通过定额建安费为计算基数,计算第三部分费用时,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金额是有一定差异的,编办上默认的是以汇总后的定额建安费为计算基数的,若业主或设计院做方案比选时,可以自已选择按各汇总工程相加的计算方式。

总结事项

1、新定额勘误后,各商品砼均有基价,按材料费计算定额材料费,因此勘误后,定额直接费会增加,定额建安费会增加。

2、定额设备费,是按定额设备购置费的40%计入定额建安费里。切勿把灯具类设备当作材料费计算。

3、定额直接费+定额设备购费计算后,会影响到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从而影响到定额建安费。

当然,建安费也会受影响,从而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总造价。

5、多标段计算第三部分费用时,编办默认以汇总后的定额建安费计算,方案比选时可根据项目需要,自选选择按各汇总工程相加的计算方式。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算出来的费用会有一定的差异。

建安费和定额建安费,仅二字之差,造价算起来却会有千万之差的。定额建安费,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影响到总造价的,你知道了吗?




广联达软件中清单计价转换为定额计价,针对6.0版本

新建一个定额计价工程

导入导出——导入清单计价工程(被导入清单计价工程必须为单项工程,如果之前是建设项目,先将建设项目导出单位工程

定额

如果直接点导入单位工程,会提示定额计价工程不能导入清单工程,那怎么办呢,毕竟在我完成了清单形式的预算后,还是有些业主非要定额计价形式。让人比较犯难。

经过研究,可以使用下面的两种方法来曲线解决问题:

一、导入Excel文件。

1、在原清单计价中,打开单位工程,定位到分部分项选项卡。点击操作区左上角全选所有定额及清单项,再右键后选中复制格式内容。

2、新建一个Excel文件,粘贴到第一个单元格,另存为文件。

3、新建一个定额计价的文件,单项工程新建为跟清单计价工程类型一致,比如都为市政工程。再导入刚才导出的Excel文件,再导入即可。这种方式可以保留原有的分部工程,但定额导入有些不正确。

二、导入清单计价导出的单位工程,注意在文件菜单下面的这个按键。

导入后分部项没有显示,所有子目行均集中在一起,但定额导入比上一种方式要完整。

各位同学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选择上面的两种方式。建议先用第一种方式导入分部项,再用第二种方式导入定额,再复制粘贴定额到各个分部。

总结:上面的操作结果并不完美,还需要一些调整工作。但已经可以拯救那些被业主折磨的同学了。




南方电网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造价控制线(2023年)

南方电网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造价控制线(2023年)

南方电网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造价控制线(2023年) 一、架空线路工程 表1各分子公司35kV架空线路造价控制线 项目类型 本体工程费(不含价差) 静态投资 单位 (mm2) 广东 广西 云南 贵州 海南 深圳 广东 广西 云南 贵州 海南 深圳 小截面 120以下 万元小m 58 75 35kV架 120以上 中截面 万元km 50 56 59 65 84 77 空线路 -150(含) 大截面 150以上 万元km 55 65 61 72 96 80 说明:1)表中造价控制线均为单回路指标,双回路调整系数广西、云南取1.7,贵州取1.45. 2)冰区调整系数15mm冰区云南取1.2、贵州取1.15 20mm冰区云南取1.5、贵州取1.35:30mm冰区云南取2.1、贵州取2.2:40mm 冰区云南取3.05. 一 1- 3)导线截面以“相”计算,是分裂数与单根导线截面的乘积. 4)路径长度小于5km的线路工程可不与本控制线进行对比. 5)利用原有铁塔加挂导线的架空线路(段),按相应基本规模控制标准的25%计算.




南方电网110-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造价控制线(2023年)

南方电网110-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造价控制线(2023年)

南方电网110-500千伏输变电工程 造价控制线(2023年) 一、架空线路工程 1.南方电网公司造价控制线 表1南方电网公司110-500kV架空线路工程造价控制线 单位:万元/km 电压等级 回路数 导线截面mm2 本体投资 静态投资 单回 小截面 240以下 74 97 110kV 单回 中截面 240及以上、400及以下 94 125 单回 大截面 400以上、800及以下 95 126 单回 小截面 400以下 97 130 220kV 单回 中截面 400及以上、630及以下 112 152 单回 大截面 630以上、3200及以下 158 211 单回 小截面 1600以下 190 253 500kV 单回 中截面 1600 207 276 单回 大截面 1600以上、3200及以下 273 364 注:1)双回路系数110kV取1.7、220kV取1.8、500kV取2. 2)本体投资不含价差. 3)导线截面以“相”计算,是分裂数与单根导线截面的乘积. 4)路径长度小于5km的线路工程可不与本控制线进行对比. 5)利用原有铁塔加挂导线的架空线路(段),按相应基本规模控制标准 的25%计算.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建标定〔2021〕701号)文件精神,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激发建筑市场活力,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拟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人工单价,管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企业管理费。

二、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施工费用计算顺序表作相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措施费计算基数调整为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概算包括零星工程费)之和。计算顺序表详见附件1、附件2。相关费率相应调整后由本市造价管理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的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发布(https://ciac.zjw.sh.gov.cn/)。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2014)》作相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与单价措施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相关清单表式详见附件3。

四、本市造价管理部门及时调整人工信息价,每月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的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同步发布包含规费和不包含规费的人工价格,供市场各方主体参考。

五、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2023年10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计算顺序表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顺序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相关表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4日




陕西省2023年其他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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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 (2023年版) (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月 目 录 总说明………………………………………………………………………………………… (1) 第一部分 其他费用……………………………………………………………………………(4) 一、建设用地费…………………………………………………………………………………(4) 二、项目建设管理费……………………………………………………………………………(4) 三、前期工作咨询费……………………………………………………………………………(5) 四、工程勘察费…………………………………………………………………………………(6) 五、工程设计费…………………………………………………………………………………(6) 六、工程监理费…………………………………………………………………………………(6) 七、招标代理费及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7) 八、工程造价咨询费……………………………………………………………………………(7) 九、环境影响评价费……………………………………………………………………………(7) 十、节能评估费………………………………………………………………………………(8)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8)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8) 十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8) 十四、高可靠性供电费…………………………………………………………………………(9) 十五、考古调查勘探费…………………………………………………………………………(9) 十六、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9) 十七、研究试验费………………………………………………………………………………(9) 十八、工程质量检测费…………………………………………………………………………(10) 十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 二十、场地准备费和临时设施费………………………………………………………………(10) 二十一、生产准备费…………………………………………………………………………(11) 二十二、联合试运转费…………………………………………………………………………(12) 二十三、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材料其他费…………………………………………………(13) 二十四、其他…………………………………………………………………………………(14) 第二部分 预备费……………………………………………………………………………(15) (一)基本预备费………………………………………………………………………… (15) (二)价差预备费……………………………………………………………………………(15) 第三部分 建设期利息 ……………………………………………………………………(17) 第四部分 铺底流动资金 ………………………………………………………………… (18) 附 录………………………………………………………………………………………… (19)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5)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1)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 资规〔2023〕304号)………………………………………………………………………(37)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63) 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 改投资规〔2019〕515 号)……………………………………………………………(69)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99号) ……………………………………………………………………………………(75) 8.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2492号)………………………………………………………… (77) 9.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计投资〔1999〕1340号)………………………………………………………… (80) 10.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 …………………………………………………………………………………………… (81)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 38号)…………………………………………………………………………………… (85) 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88) 1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3号)…………(97) 14.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文物 字第248号)…………………………………………………………………………… (103) 15.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109) 16.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 ……………………………………………………………………………………………(116) 17.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的通知 (陕自然资发〔2023〕43号)……………………………………………………………(123) 18.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陕 政办发〔2022〕34号)……………………………………………………………………(131) 19.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 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135) 20.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发 改投资〔2022〕1934号)…………………………………………………………… (143) 21.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21〕840号)………………………………………………(146) 22.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152) 2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 通知(陕发改投资〔2022〕224号)………………………………………………………(160) 2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 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2047号)………………………………………………………(167) 25.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 〔2019〕1238号)…………………………………………………………………………(169) 26.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价管发〔2004〕30号)…………………………………………………………(170) 27.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173) 28.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陕西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发 改项目〔2012〕1749号)…………………………………………………………………(182)




2018年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浙建建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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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在线自动计算请点击:https://calc.xycost.com/calc/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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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 (2018版) 主编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参编单位∶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自然资源征收中心 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浙江金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主编∶陈衡治 副 主 编∶俞 晓 马晓瑛 高卫贞 陈 奎 参编∶蔡红伟 王智锋 方团团 郭佳燕 顾问∶俞富桥 李仲尧 ·1· 审 核∶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编制工作专家组 组 长∶邓文华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 副组长∶俞 晓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马 勇 浙江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 戚程旭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副处长 周 易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计划财务处副处长 韩 英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 汪亚峰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 季 挺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 成 员∶李仲尧 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俞富桥 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副主任 袁 旻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主任 傅立群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处长 胡建明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副总工程师 田忠玉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额管理室主任 蔡临申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造价信息室主任 毛红卫 浙江省建投集团投资与成本合约部总经理 单国良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陈建华 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志挺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钟鑫 浙江中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 磊 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文军 原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审 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项永丹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朱永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总站站长 杜旭亮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邢自霞 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陈衡治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主任 倪学军 浙江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 宋炳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施卫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邓文华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 费用定额(2018版)》等七部定额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0】1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制,根据省 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 设计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 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 政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2018版)》《浙 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2018 版)》(以下简称”七部定额”)通过审定,现予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2018版计价依据是指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 依据。规费取费标准是投资概算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 自身缴纳规费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但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 准费率的30??当政策发生变化时,再另行发文规定。 二、七部定额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 《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03版)》《浙江 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版)》同时停止使用。 三、凡2020年9月30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工程发承包合同在2020年 10月1日后签订但工程开标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 有特别约定外,仍按原”计价依据”规定执行。涉及后续人工费动态调整的,统一采用人工 综合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

包含浙建建发[2020]16号文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前期工作、节能评估、环境影响等​全部收费项自动计算。




2018北京市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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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业定额 BJZJ DL-JC —2018 北京市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费用定额 (试行) 2018-05-16 发布 2018-06-01 实施 北京市道路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 《北京市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费用定额》 主管单位: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主编单位: 北京市道路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 参编单位: 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锐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编写委员会 主 编:赵德全 赵福玉 薛忠军 编写人员:周 为 孙建波 吴智勇 前 言 为规范北京市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服务,依据《公路 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JTG H20-2007 )、公路工程试验项目 规程、《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 CJJ99-2017 》及《城镇道 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6-2016 )》,结合全市道路桥梁工程试 验检测的实际情况,我站组织编制了《北京市道路桥梁工程 试验检测费用定额》 。 本费用定额标准基本反映了目前北京市道路桥梁工程 试验检测的服务水平,对进一步规范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费 用标准,提高服务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北京市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费用定额》编写过程中, 得到了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各试验检测单位的大 力支持,提供了相关数据资料,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由 于编写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所限,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 者 2018 年 1 月 目 录 总说明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费用定额 二、路面技术状况检测评定费用定额 三、道路现场检测费用定额 四、桥梁现场检测费用定额 五、地基、基桩现场检测费用定额 六、隧道现场检测费用定额 七、交通工程现场检测费用定额 八、绿化工程现场检测费用定额 九、道路桥梁工程材料试验费用定额 十、第三方监测费用定额 十一、地下管线探测费用定额 总 说 明 为加强北京市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费用管理, 指导试 验检测机构费用标准,根据《北京市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 收费标准》(京路造价字 [2014]6 号),结合北京市道路工 程试验检测管理情况,制定本费用定额。 一、凡取得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 交通工程专项及其 他相关资格,并符合相关工程试验检测国家标准的机构,可 按本费用定额收取相关试验检测费用。 二、桥梁试验检测费用根据桥梁规模、难易程度、工期 要求以及试验检测人员投入确定费用。梁式桥以外形式的桥 梁荷载检测费用按试验检测实际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检测项目单次费用不足最低费用定额时, 按最低费 用定额执行;当实际发生费用高于最低费用定额时,可按发 生的机械设备候班等实际费用收取;当同一工程项目单次检 测同时发生超过两项时,不执行最低费用定额。 (1)道路、桩基础项目检测单次最低费用定额 2000 元; (2)构造物、桥梁项目检测单次最低费用定额 3000 元; (3)交通工程现场检测单次最低费用定额 5000 元; (4)隧道周边位移、烟雾浓度、照度、噪声等总价不 足 5000 元,按 5000 元最低费用定额计取; (5)隧道衬砌厚度及缺陷检测总长不足 1000 延米时, 按 1000 延米计取; (6)互通立交区、养护管理区、服务区绿化工程现场 检测费用按面积计取, 每 3000 平米计取 3000 元,不足 3000 平米时,按 3000 平米计取。 四、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费用标准中独立大桥 30000 元/座与 100000 元/座的费用标准中未包含桥梁荷载 试验的费用,该费用按费用定额中的规定计取。 五、本次修订增加“第三方监测项目”、 “地下管线探测项 目”等社会服务类项目费用定额, 具体价格可参考本费用定额, 并结合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六、本费用定额中已包含管理费、利润及税金,但不包 含各项试验检测时需委托方配合产生的现场配合、辅助设备、 安全保障和交通疏导等措施费。 七、当委托方有要求, 试验检测项目自检测开始至出具 检测报告周期相对常规情况明显缩短,需连续作业并连夜编 制相关检测报告时,可按 1.2 的调整系数计取加急费。 八、本费用定额由北京市道路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负责 解释。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费用定额 路线(元 / 公里) 独立大桥(元 /座) 项目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四级公路 一般大桥 技术复杂大桥 试验检测费 15000 12000 10000 5000 30000 100000 二、路面技术状况检测评定费用定额




T/CAGHP 065.3-2019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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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GHP 065.3-2019,地质灾害防治,灾害防治定额,造价资料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标准(试行) ICS07.060 P02 团 体标准 T/CAGHP065.3-2019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定额(试行) (中册) Budget Quota of Geological Hazar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orks (Volume Two) 2019-07-01发布 2019-09-01实施 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发布 T/CAGHP065.3—2019 总目次 上册 1土方工程 2石方工程 107 3砌石工程 .172 中册 4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 185 下册 5模板工程 347 6混凝土工程 374 7生态恢复工程 425 8其他工程 436 9临时工程 .483 10材料运输 510 附录A土石方松实系数换算表 .532 附录B一般工程土类分级表 533 附录C岩石类别分级表 .534 附录D岩石十二类分级与十六类分级对照表 .537 附录E钻机钻孔工程地层分类与特征表 538 附录F岩石十六类分级与坚硬程度等级分级对照表539 附录G岩石坚硬程度等级的定性分类表 .540 T/CAGHP065.3—2019 中册目次 总说明 V 4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 .185 说明 185 4-I钻机钻岩石层灌浆孔——自下而上灌浆法 187 4-2钻机钻岩石层灌浆孔——自上而下灌浆法 188 4-3风钻钻灌浆孔 189 4-4坝基岩石帷幕灌浆——自下而上灌浆法 189 4-5坝基岩石帷幕灌浆—一自上而下灌浆法 191 4-6孔口封闭灌浆 192 4-7基础固结灌浆 .193 4-8隧洞固结灌浆 193 4-9回填灌浆 194 4一10压水试验 195 4-11压浆检查 195 4-12钻机钻(高压喷射)灌浆孔 196 4-13高压摆喷灌浆 197 4-14砂卵(砾)石帷幕灌浆 198 4-15灌注孔口管 199 4-16地下连续墙成槽——冲击钻机成槽法 200 4-17地下连续墙成槽—一冲击反循环钻机成槽法 203 4-18地下连续墙成槽——液压开槽机开槽法 204 4-19地下连续墙成槽——射水成槽机成槽法 209 4-20混凝土防渗墙浇筑 213 4-21预裂爆破 214 4-22振冲碎石桩 214 4一23振冲水泥碎石桩 216 4-24冲击钻造灌注桩孔 217 4-25灌注混凝土桩 .218 4-26预埋骨料灌浆 219 4-27排水井(孔) 219 4-28地面砂浆锚杆——风钻钻孔 220 4-29地面药卷错杆——风钻钻孔 .227 4-30地面砂浆锚杆一履带钻钻孔 234 4-31地面长砂浆锚杆—错杆钻机钻孔 244 …




T/CAGHP 065.3-2019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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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GHP 065.3-2019,地质灾害防治,模板工程,灾害防治定额,造价资料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标准(试行) ICS07.060 P02 团 体标准 T/CAGHP065.3-2019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定额(试行) (下册) Budget Quota of Geological Hazar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orks (Volume Three) 2019-07-01发布 2019-09-01实施 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 一发布 T/CAGHP065.3-2019 总目次 上册 1土方工程 1 2石方工程 .107 3砌石工程 172 中册 4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 185 下册 5模板工程 347 6混凝土工程 374 7生态恢复工程 425 8其他工程 436 9临时工程 483 10材料运输 510 附录A土石方松实系数换算表 532 附录B一般工程土类分级表 533 附录C岩石类别分级表 534 附录D岩石十二类分级与十六类分级对照表 537 附录E钻机钻孔工程地层分类与特征表 538 附录F岩石十六类分级与坚硬程度等级分级对照表539 附录G岩石坚硬程度等级的定性分类表 540 I T/CAGHP065.3-2019 下册目次 总说明 5模板工程 347 说明 347 5-1悬臂组合钢模板 348 5-2普通标准钢模板 349 5-3普通平面木模板 .350 5-4普通曲面模板 351 5-5进水口上部收缩曲面模板 352 5-6坝体孔洞顶面模板 .353 5-7键槽模板 354 5-8牛腿模板 355 5-9矩形渡槽槽身模板 356 5-10箱形渡槽槽身模板 .357 5一11U形渡槽槽身模板 358 5-12圆形隧洞衬砌木模板 359 5-13圆形隧洞衬砌模板 360 5-14 圆形隧洞衬砌针梁模板 361 5-15 直墙圆拱形隧洞衬砌钢模板 .362 5-16 直墙圆拱形隧洞衬砌钢模台车 363 5-17 直墙圆拱形涵洞模板 .364 5-18矩形涵洞模板 366 5-19圆形涵洞模板 .367 5-20明渠衬砌模板 .369 5-21人工挖孔桩模板 370 5-22溢流面滑模 371 5-23 混凝土面板滑模 372 5-24普通平面复合模板 .373 6混凝土工程 .374 说明 374 6-1坝 .377 6-2隧洞衬砌 378 6-3人工挖孔桩衬砌 380 6-4混凝土面板 380 6-5溢流面 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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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GHP 065.3-2019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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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一)(二)(三)及动态调整补充合集等四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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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费率招标,造价资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浙建站定(2019)7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综合解释》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为深入贯彻执行我省2018版计价依据,规范建设市场 计价行为,妥善解决计价依据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我们将 通过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的形式陆续发布.现将《浙江省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一)印发给你们,自 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 释》(一) 造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一)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1.住宅小区、厂区、学校及公共建筑等的园林绿化(含景观)以及按市政标准设计的 附属道路等室外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整体发包时,应如何取费? 答:住宅小区、厂区、学校及公共建筑等的园林绿化(含景观)以及按市政标准设计的 附属道路等室外工程连同房屋建筑工程整体发包时,其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含景观)、附 属道路等分别按各自专业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 2.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单位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时,应如何取费? 答: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单位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时,应按“房屋建筑及 构筑物工程”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 3.道路绿化(含景观)连同市政道路整体发包时,应如何取费? 答:道路绿化(含景观)连同市政道路整体发包时,其市政道路、道路绿化(含景观) 分别按各自专业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 4.桥梁、隧道工程带有道路或道路工程带有桥梁、隧道时,应如何取费? 答:桥梁工程不分“单独桥梁”和“附属于道路工程的桥梁”,道路工程不分“单独道 路”和“附属于桥梁工程的道路”,应统一按照“桥归桥、路归路”的处理原则,分别按各 自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隧道工程带有道路或道路工程带有隧道时,其隧道和道路亦分别按 各自的费率标准执行. 5.桥梁、隧道工程等的辅助排水系统和单独实施的道路排水工程,应如何取费? 答:桥梁、隧道等的辅助排水系统,可视作附属工程内容,并入桥梁或隧道工程进行取 费:道路排水工程不分“单独排水”与“随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的排水”,统一按排水工程的 费率标准进行取费. 6.交通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如何取费? 答:交通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统一按道路工程进行取费. 7.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按其取费基数额度大小采用分档累进以递减方式计算安全文明 施工基本费费用,是否适用于单独装饰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所属各专业工程?取费基数额 度应如何确定? 答: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按其取费基数额度大小采用分档累进以递减方式计算安全文明 施工基本费费用,既适用于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也适用于单独装饰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 所属打桩、钢结构、幕墙、其他及土石方等专业工程.取费基数额度应以合同标段为单位,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所含“人工费机械费”进行确定,凡以房屋建筑 与装饰工程进行取费的工程,均应纳入取费基数额度的计算范围. 8.编制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应以不低于相应基准费率的90%(即施工 取费费率的下限)计取,遇投标人自主确定的取费基数与招标控制价内按规定计算的取费 基数(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投标人以自主确定的取费基数所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用,应不低于招标控 制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用的90%. 9.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采用分档累进…




《浙江省古建筑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交底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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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定额,仿古建筑,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定额预算,建筑,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造价资料

浙江省古建筑修缮工程预算定额 (2018版) 交底资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二二年三月 注: 本交底资料与相应的定 额及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 站解释不一致时以相应的定 额及解释为准. 1 编制概况 古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重要组成内容,它承载着中华上下五 千年文化的积累,具有较大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保存古建筑是延续历 史文化文脉的关键所在.我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古建筑修缮工程消 耗量定额的通知》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要 求,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古建筑修缮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本定额编制组由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省市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古建筑工程 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的19位专业编制人员和资深专 家顾问组成.编制组根据“2018版计价依据编制方案”及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及 编制工作专家组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制定了古建筑修缮预算定额的编制方案和编 制了实施计划并开展相关编制工作. 编制工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适度超前、开拓创新的编 制思路,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基本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总体要求,为 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提供坚实的技 术保障. 编制组根据古建筑修缮工程的特点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与本定额的 适用范围,依据古建筑相关时期的文献、技术资料、国家现行有关古建筑修缮的 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参照《全国古建筑 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和《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南方地区)结合《浙江 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于2020年9月底编制完成了 《浙江省古建筑修缮预算定额(2018版)》的项目划分.通过对我省古建修缮项 目实际情况的调研,集合企业的现场调查、现场测算的消耗量数据,通过分析、 整理及造价水平的讨论,编制并确定了定额的消耗量,于2021年4月中旬完成 《浙江省古建筑修缮预算定额(2018版)》的征求意见稿. 本定额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组织召开了12次编制工作会议,其中定额编制 统稿会议3次、定额项目划分及定额初稿研讨会2次,定额测算会议2次. 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 2 …




【视频】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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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哦!大家好,本次带来的是,来自于新疆自治区造价站开展的2020年安装工程定额贯宣,2023年的录制的不全,下午上班忘记录了。2022年1月的比较全面一点,均为一个讲师进行的贯宣,望广大好友下载学习,新疆以前用的2002年的安装定额,与新定额差异还是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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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EAS 005-2023《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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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范 目次 1 总则 . 1 2 术语和定义 . 4 3 概算文件组成及应用表格 . 9 3.1 文件组成 . 9 3.2 文件及各种表格格式规定 . 10 3.3 文件的编制形式 . 11 3.4 文件的签署 . 12 4 编制依据 . 13 5 编制办法 . 15 5.1 建设项目总概算及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编制 . 15 5.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专项费用概算编制 . 18 5.3 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 . 20 5.4 调整概算的编制 . 24 5.5 概算与可研投资估算的差异说明 . 26 6 编审程序和质量控制 . 27 附录 A 设计概算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式样 .29 附录 B 概算表及附表格式 .33 附录 C 调整概算对比表 .46 附录 D 概算与可研投资估算对比表 .47 附录 E 建设项目概算投资构成表 .48 附录 F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参考计算方法 .49 F.1 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补偿费 . 49 F.2 建设管理费 . 50 F.3 前期工作咨询费 . 54 F.4 专项评价费 . 54 F.5 研究试验费 . 59 F.6 勘察设计费 . 59 F.7 场地准备费和临时设施费 . 60 F.8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材料其他费 . 61 F.9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 63 F.10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 . 63 F.11 联合试运转费 . 63 F.12 工程保险费 . 64 F.13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 65 F.14 生产准备费 . 65 F.15 其他费用 . 67 附录 G 本规范用词说明 . 70 条文说明 . 71 1总则 1.0.1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额度,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文件编制内容和 深度,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编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提高 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水平,设计概算编制单位及人员应自觉执 行本规范,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中 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进行成果质量检查时执行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概算的编制、审查和调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概算的编制、审查及调整, 修缮、检查维修项目概算可参照本规范。) 1.0.3 本规范对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办法、表现形式、编制深 度等作了规定。 1.0.4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和控制建 设项目全部投资的文件,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建设项目投资 包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依据,同时也是签订贷款合同、项目实施全过 程造价控制管理以及考核项目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在报批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报批设计概算文件。在项目初步 设计阶段必须编制概算,在技术设计阶段和扩大初步设计阶段亦可参照 本规范编制概算。) 1.0.5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 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 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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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8352722,人工定额,石油,石油建安,石油建设,石油投资,能源,费用定额,造价资料

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22版 程分公司 中单 蓄思工宜基繁国 尚中国石 石油丑業出片版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油计划(2022)23号 关于印发《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2 版)X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2版)》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 价,提高投资效益,特编制《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2版)》 《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2版)》,现予印发施行.《石油建设 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中油计(2013)523号)、《石油建设 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5版)》(中油计(2015)12号)、《石油建设安 装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计划(2018)322号)、《关 于重新调整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划(2019)3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2版)》(纸质另发) 2.《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2版)》(纸质另发)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5日 目录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2 第三节安装工程取费标准 8 第四节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人工工日单价 -14 …




2018公路工程造价系列-定额数据库列表,包含各省补充定额

具体有以下定额,Access数据库格式,主要供编程人士用。非EXCEL或PDF格式,修订到2023年6月。需要的拿走。

  1. 云南省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预算定额(2013)(营改增)2018格式
  2. 云南省公路工程绿化估算指标(2021)
  3. 云南省公路工程绿化估算指标(试行)(2014)(营改增)2018格式
  4. 云南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2010)(营改增)2018格式
  5. 云南省公路日常保养预算定额(2013)(营改增)2018格式
  6. 云南省公路日常养护预算定额(2013)(营改增)2018格式
  7. 云南省公路桥梁维修与加固工程预算定额(2011)(营改增)2018格式
  8. 云南省公路环境保护工程声屏障补充预算定额(2011)(营改增)2018格式
  9. 内蒙古补充预算定额(2010)(营改增)2018格式
  10. 内蒙古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预算定额(2015)2018格式
  11. 内蒙古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工程预算定额(2015)2018格式
  12. 北京市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20)
  13. 北京市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22)
  14. 北京市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养护)(2016)(营改增)2018格式
  15. 北京市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建设)(2016)(营改增)2018格式
  16. 北京市公路绿化养护估算指标(2018格式)
  17. 北京市普通公路交通工程构件加工定额(2022)
  18. 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05)(营改增)2018格式
  19. 四川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13)(营改增)2018格式
  20. 四川省公路工程泡沫轻质土浇筑、水磨钻机钻孔补充预算定额(2020)
  21. 四川省公路工程绿化估算指标(2013)(营改增)2018格式
  22. 四川省预算补充定额(2010)(营改增)2018格式
  23. 宁夏公路预算补充定额(2011~2012)(营改增)2018格式
  24. 安徽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18)2018格式
  25. 安徽省预算补充定额(桥涵工程)(2014)(营改增)2018格式
  26. 山东养护预算定额库(2016)(营改增)2018格式
  27. 山西省公路采空区处治工程预算定额(2017)2018格式
  28. 山西省带液压镐挖掘机开挖石方预算补充定额库(2015)(营改增)2018格式
  29. 山西省注浆搅拌桥梁维护与加固预算补充定额(2014)(营改增)2018格式
  30.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10)(营改增)2018格式
  31. 广东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2017)2018格式
  32. 广东省市政工程定额(2010)全回转成孔灌注桩工程补充子目
  33.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2018格式
  34.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35. 广东省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维修补充定额(营改增)2018格式
  36. 广东省沿海桥梁工程预算补充定额(试行)(2016)(营改增)2018格式
  37. 广东省沿海水工工程补充定额(2017)2018格式
  38. 广东省预算补充定额路面工程沥青混合料拌和(2011)(营改增)2018格式
  39. 广东省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工程费用估算指标(2018)
  40. 广东省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工程费用概算定额(2018)
  41. 广东省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工程费用预算定额(2018)
  42. 广西公路养护预算定额(2020)
  43. 广西公路日常养护预算指标(2020)
  44. 广西高速公路养护(2008)2018格式
  45. 新疆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10)2018格式
  46. 新疆公路工程冲击碾压及路面沥青碎石同步封层预算定额(2013)(营改增)2018格式
  47. 新疆沙漠估算指标(2008)(营改增)2018格式
  48. 新疆沙漠地区公路工程估算指标(2022)
  49. 新疆沙漠地区公路工程概算定额(2022)
  50. 新疆沙漠地区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22)
  51. 新疆沙漠概算定额(2008)(营改增)2018格式
  52. 新疆沙漠预算定额(2008)(营改增)2018格式
  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2021)
  54. 新疆罗布泊地区盐岩路基预算定额(2022)
  55. 新疆自发电定额(2008)(营改增)2018格式
  56. 新疆补充概预算定额(2008)(营改增)2018格式
  57. 杭州湾跨海大桥专项预算定额(营改增)2018格式
  58. 杭州湾跨海大桥武船重工定额(营改增)2018格式
  59. 江苏省公路工程桥梁钢支架等预算补充定额(2017)2018格式
  60. 江苏省公路工程绿化估算指标(2012)2018格式
  61. 江苏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10)2018格式
  62.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10)2018格式
  63. 江苏预算补充定额汇总库(换新代号)2018格式
  64. 江西公路工程隧道帷幕注浆专项预算定额(2015)(营改增)2018格式
  65. 江西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04换新代号)2018格式
  66. 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高速公路路面专项)补充预算定额(试行)(营改增)2018格式
  67. 江西省公路工程钢结构桥梁安装补充预算定额(2019)
  68. 江西省公路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18)2018格式
  69. 江西省公路绿化工程估算指标(2014)(营改增)2018格式
  70. 江西省公路绿化工程估算指标(2021)
  71. 江西省补充预算定额(2013)(营改增)2018格式
  72. 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机电专项)补充预算定额(2017)2018格式
  73. 河北省公路工程中粒式橡胶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拌和与路面铺筑预算定额(试行)(2017)2018格式
  74. 河北省公路工程多孔混凝土基层等补充预算定额(2014)(营改增)2018格式
  75. 河北省公路工程山区挖方段钢护栏立柱钻孔打入预算定额(试行)(2017)2018格式
  76. 河北省公路工程挖掘机带破碎锤破碎石方预算定额(试行)(2017)2018格式
  77. 河北省公路工程波型腹板钢箱预算定额(试行)(2017)2018格式
  78. 河北省公路工程现浇泡沫轻质土台背回填预算定额(试行)(2017)2018格式
  79. 河北省公路工程钢箱梁喷漆预算定额(试行)(2017)2018格式
  80. 河北省公路工程非开挖式水平定向钻管(拉管)预算定额(试行)(2017)2018格式
  81. 河北补充定额库(2008)(营改增)2018格式
  82. 河南农村养护大中修预算(2008)(营改增)2018格式
  83. 河南农村养护小修保养预算(2008)(营改增)2018格式
  84. 河南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定额(2010)(营改增)2018格式
  85. 河南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预算补充定额(2014)(营改增)2018格式
  86. 河南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21)
  87. 河南省普通公路日常养护预算定额(2021)
  88.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年度预算指标(2021)
  89. 河南省绿化工程预算补充定额(2011)(营改增)2018格式
  90. 河南装配式混凝土箱梁桥预算定额(2019)
  91. 河南高速养护大中修预算定额(2008)(营改增)2018格式
  92. 河南高速养护小修保养预算定额(2008)(营改增)2018格式
  93. 浙江养护预算定额库(2005)(营改增)2018格式
  94. 浙江桥梁维修加固预算定额库(2019)2018格式
  95.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20)
  96. 浙江省公路工程“超薄磨耗层预防性养护”补充预算定额(2017)2018格式
  97. 浙江省公路工程四新技术补充预算定额(2022)
  98. 浙江省公路工程工厂化小型构件预制等五项补充预算定额库(2019)
  99. 浙江省公路工程智能张拉预应力钢绞线等四项补充预算定额(2014)(营改增)2018格式
  100. 浙江省公路工程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补充预算定额(2015)(营改增)2018格式
  101. 浙江省公路工程装配式涵洞预制安装补充预算定额(2021)
  102. 浙江省公路工程路堤就地固化(强力搅拌法)补充预算定额(营改增)2018格式
  103. 浙江省公路工程钢板混凝土组合梁补充预算定额(营改增)2018格式
  104. 浙江省公路桥梁装配式矮T梁补充预算定额(2016)(营改增)2018格式
  105. 浙江省预算补充定额汇总(2010~2015)(营改增)2018格式
  106. 浙江省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维护费用指标(2021)
  107. 浙江省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费用指标(营改增)2018格式
  108. 湖北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2014)(营改增)2018格式
  109. 湖北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2021)
  110. 湖南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预算定额(2015)(营改增)2018格式
  111. 湖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14)2018格式
  112. 湖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22)
  113. 湖南省公路工程新增补充预算定额(2020)
  114. 湖南省公路工程新增补充预算定额(2021)
  115. 湖南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2013)(营改增)2018版本
  116. 湖南省公路日常养护预算定额(2022)
  117. 湖南省现浇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预算补充定额(试行)(2009)(营改增)2018格式
  118. 湖南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概算定额(2014)(营改增)2018格式
  119. 湖南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预算定额(2014)(营改增)2018格式
  120. 甘肃大中修工程预算定额(2017)2018格式
  121. 甘肃大中修工程预算定额(2021)
  122. 甘肃小修保养工程预算定额(2017)2018格式
  123. 甘肃小修保养工程预算定额(2021)
  124. 甘肃小修保养工程预算指标(2017)2018格式
  125. 甘肃小修保养工程预算指标(2021)
  126. 甘肃省公路隧道工程NPR锚索预算补充定额(2021)
  127.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工程预算定额(2009)2018格式
  128.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定额(2009)2018格式
  129. 甘肃预算补充定额(2004换新代号)2018格式
  130. 福建公路工程“四新”项目预算补充定额(2013)(营改增)2018格式
  131. 福建省专养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14)2018格式
  132. 福建省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22)
  133. 福建省公路工程隧道正洞机械开挖(电子雷管引爆)项目专项预算定额(2023)
  134. 福建省公路隧道工程补充概算定额库(2013)(营改增)2018格式
  135. 福建省公路隧道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库(2013)(营改增)2018格式
  136. 福建省沥青混凝土路面铣刨及路基冲击碾压补充定额(2010)(营改增)2018格式
  137. 福建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13)2018格式
  138. 西藏公路预算补充定额(2020)
  139. 贵州省KST灌木护坡补充定额(试行)(2010)(营改增)2018格式
  140. 贵州省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试行)(2008)(营改增)2018格式
  141. 贵州省公路工程钢桥面铺装预算定额(试行)(2011)(营改增)2018格式
  142. 贵州省公路工程隧道锚施工预算定额(试行)(2011)(营改增)2018格式
  143. 贵州省公路绿化工程估算指标(2021)
  144. 贵州省现浇钢筋混凝土箱型拱桥转体施工预算补充定额(试行)(2010)(营改增)2018格式
  145. 贵州省瓦斯隧道预算定额(2014)(营改增)2018格式
  146. 贵州省钢筋混凝土箱形拱桥补充预算定额(2013)(营改增)2018格式
  147. 贵州省高速公路绿化工程分项指标(试行)(2011)(营改增)2018格式
  148. 辽宁省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
  149. 辽宁省高速公路绿化工程估算指标
  150. 辽宁钢结构桥梁预算定额(2020)
  151. 部颁公路工程估算指标(2018)
  152. 部颁公路工程概算定额(2018)
  153. 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18)
  154. 部颁单个工料机定额库(2018)
  155. 重庆绿化工程估算指标(2020)
  156. 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12)(营改增)2018格式
  157. 陕西补充定额库(2018格式)
  158. 青海省人行道铺砖补充定额(2015)(营改增)2018格式
  159. 青海省公路绿化工程估算指标(2015)(营改增)2018格式
  160. 青海省塑料网方格防沙障补充定额(2015)(营改增)2018格式
  161. 高寒高海拔地区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20)
  162. 高速公路联网机电系统设备维修预算定额(2013)(营改增)2018格式
  163. 高速公路联网机电系统设备维护预算定额(2013)2018格式
  164. 黑龙江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基层专项补充预算定额(2020)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福建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湖北省)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自然资规〔2023〕2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保护生态、节约集约、依法申请、合理补偿、严格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抽查通报制度;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并监督所辖县(市、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临时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备案、监管等具体工作,对临时用地未按批准用途使用、超期未复垦等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实施监管;临时用地涉及林地、草地、其他地类等地类混合的,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审批使用。
  

第五条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三章 选 址

第六条 临时用地应合理选址,充分运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不得存在违法用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应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临时用地地类原则上以最新公布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为认定依据。临时用地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等农用地,优先选择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场,在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条件下,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他类型的制梁场、拌合场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第七条 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第八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第四章 申 请

第九条 临时用地的申请人为主体建设项目或勘查项目(简称主体项目)的项目业主,对于铁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可书面委托代建单位、施工单位代为申请。
  

第十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信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必要性、用途、用地面积、使用期限等。由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需一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二)勘测定界材料。拟申请临时用地位置范围勘测定界报告(图比例尺l∶500或l∶1000)及2000坐标系宗地界址坐标数据等。
  

(三)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四)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和期限、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五)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主体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因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项目任务书。
  

(六)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申请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措施,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等。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
  

(七)土地权属材料。根据临时用地情况,除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或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外,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明确权属来源和状况。
  

(八)其他必要材料。
  

1.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
  

2.临时使用湿地、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区分下列情形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一)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二)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四)临时使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五)临时使用已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涉及规划建设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第十四条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勘探结束转入开采(生产)使用的,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进行土地复垦,相关土地费用退回;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原批准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临时用地申请符合条件,但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补交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批准期限。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验。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转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提供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支付补偿费用凭证、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由合同签订方的土地权属单位提供用地。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未通过审核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材料补正期限不计入审查批准期限。
  

第六章 费 用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协议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在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临时用地涉及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期限(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或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具体补偿费用由双方在临时用地合同中约定。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时,应当遵循“临时用地申请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由临时用地申请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临时用地申请人足额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临时用地申请人、银行三方要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和土地复垦协议的内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复 垦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是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而转移。临时用地使用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二条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对耕作层土壤会造成破坏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将耕作层的土壤剥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或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并做好土壤的遮盖、围挡等保护措施,避免长期堆放导致土壤肥力下降、水土流失等。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确定的复垦措施、标准完成土地复垦,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建筑垃圾等。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或者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临时用地复垦期限界满后根据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复垦费专用账户中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完成土地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承担。县(市、区)应在决定代为开展土地复垦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地复垦的验收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验收合格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并反馈临时用地使用人。验收不合格的,应向临时用地使用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临时用地使用人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确实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应责成临时用地使用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另行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按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缴纳相应费用,按临时占用耕地的具体地类、质量、等别相应扣除所在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库的补充耕地三项指标。
  

第八章 收 回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临时用地清场工作,涉及土地复垦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临时用地可以提前收回,并视情给予临时用地使用人补偿,补偿费用由双方在临时用地合同中约定:
  

(一)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土地的;
  

(二)因工程项目停建、改建或提前竣工等原因,临时用地停止使用的;
  

(三)其他需要收回临时用地行为的情形。
  

除第一款外,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土地复垦。
  

第九章 监 管

第二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临时用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复垦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应责令整改,予以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临时用地到期后2年内未复垦或验收不合格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临时占用耕地的具体地类、质量、等别相应扣除所在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库的补充耕地三项指标。
  

按年度统计,县(市、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区)应当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土地复垦协议、使用日期、复垦期限、以及四至范围、宗地界址坐标等信息录入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范围,是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临时用地复垦、收回等信息。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发现存在违规审批、复垦不到位等问题的,要及时责令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或地上建(构)筑物。
  

第三十四条 对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未按规定复垦、期满拒不归还等,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存在以临时用地为名批准建设用地、超出范围批准临时用地、超期限批准临时用地等违反临时用地审批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2〕6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自资规〔2022〕4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配合做好用地要素保障服务工作,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申请条件

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基本选址要求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对临时用地申请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范围。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铁路、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申请办理。项目业主是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

(二)选址要求。临时用地选址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地类认定依据,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鼓励使用主体项目已批准用地,尽量减少使用临时用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主体项目应已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临时用地审批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

(三)临时用地合同签订要求。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土地租金收入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全额缴纳同级国库。

二、优化临时用地审批

(一)申请与受理。临时用地申请由所在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或需要补正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二)审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结论;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结论。临时用地申请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地等特殊管控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资料补正、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审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资金预存。经审查通过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复垦所需资金预存入双方约定银行的“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方案应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复垦费用金额,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总金额的20%,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预存完毕。列入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可以由项目业主办理银行担保函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担保函应载明银行担保责任,担保期与土地复垦义务存续期相同,不得附加限制期限。

临时用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同步推送同级税务部门,由临时用地申请人办理完税手续。

(四)核发批准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土地复垦费预存及完税凭证后,即时核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三、加强临时用地使用管理

(一)严格落实批准内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载明批准机关、批准用途和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换位置、扩大面积、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对外销售利用临时用地加工生产的混凝土、预制件等建筑材料。

(二)加强土地生态保护。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采取预防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土地损毁的面积和程度。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生产建设应与复垦相结合,对使用完毕的部分临时用地及时实施土地复垦,尽早恢复农业生产条件。要优化施工作业方式,严格控制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污染物排放。

(三)做好建设安全防控。在临时用地边缘应建立围挡。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如非工程必需,建造临时建(构)筑物原则上不得深挖地基和深打桩基,且结构不得超出二层,材料上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临时建筑物应采用活动板房。

四、从严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一)编制复垦方案。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其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项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复垦方案后,应采取会议或函审等形式组织专家论证,并参考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对符合《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含专家评审意见)为申请临时用地的必备材料。

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的,使用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原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二)明确复垦要求。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1年。临时用地使用人可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分期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费。

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征收土地涉及已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临时用地使用人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清运建筑垃圾后,报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再实施后续土地复垦工程。临时用地期满后,经临时用地使用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申请,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耕地保护以及符合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标准等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报原批准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符合安全条件的办公用房、施工便道等临时建(构)筑物可保留转为种植养殖用房、农村道路等。

(三)规范复垦验收。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复垦期限届满60日以前完成土地复垦施工,向批准临时用地或受委托负责复垦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验收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土地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土地复垦控制质量标准》等规范严格验收。受委托负责复垦验收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报告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强化激励约束。临时用地使用人取得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后,可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和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分别向银行和税务部门申请支取预存土地复垦费结余费用和退还耕地占用税。

鼓励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政策、规划和土地复垦方案,将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非耕地复垦为农用地、耕地,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县可对临时用地使用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奖励。

因情势变化导致复垦后耕地数量、水田面积减少或质量等别显著下降,确实难以恢复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应缴纳与损失的耕地生产能力对应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特别是损毁耕地的复垦。土地复垦费由批准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收取。

五、构建临时用地常态化监管机制

(一)全面落实系统配号。受理临时用地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https://lsyd.mnr.gov.cn)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临时用地复垦完成或经批准延期的,应及时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从2022年起,新审批的临时用地,在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图斑合法性判定,均以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为准。

(二)建立定期抽查通报制度。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已获批准正在使用的临时用地进行全程监管,至少每半年例行巡查一次。省自然资源厅每半年抽查一次各地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复垦和系统填报情况,下发不符合用地要求和超期未完成复垦的临时用地问题清单,对问题突出的市县和临时用地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

(三)严格行政执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临时用地监督检查,利用遥感监测、抽查巡查、视频监控、公众监督等早发现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涉及违法违纪或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省自然资源厅将对重大临时用地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四)强化惩戒措施。临时用地使用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拒不缴纳土地复垦费和罚款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未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审核同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2年10月28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2〕3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已依法批准的露天矿山开采涉及的采掘场(点),以及直接服务于矿山开采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施工便道、运输便道、材料堆场等临时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一)临时用地选址。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不占或者尽量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取土场、弃土(渣)场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采矿、取土使用的临时用地不超过3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不超过4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三)临时用地使用限制。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临时用地方式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同时符合林业部门关于临时用林的相关要求。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原则上由县级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不超过10日且不改变土地原用途的,不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向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提供土地现状地类等信息。申请资料包括:

(1)临时用地申请书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单位与土地相关权利人签订。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临时用地使用依据文件。涉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提供项目建设立项、核准、备案材料,涉及地质勘查的提交勘查许可证,涉及采矿的提交采矿许可证。

(3)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及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局的批复意见。临时占用耕地的同时提供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批复意见或者不纳入剥离范围耕地认定表,实施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一并编制审查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意见即可。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或位于办理采矿权审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4)土地权属材料。提交土地权属情况及证明材料。

(5)界址点电子坐标文件及现状照片。提交临时用地申请范围界址点电子坐标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申请采矿临时用地的,同时提交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坐标。

(6)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提交项目用地所在地县(市)自然资源局的初审意见。

2.用地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界址是否清楚;临时用地选址、用途、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临时用地地块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应地块的面积、位置、地类、用途等信息是否一致;露天开采矿山的采掘场(点)申请的临时用地是否位于经依法批准的采矿权范围内。临时用地现状地类认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要求。

3.用地批准。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承诺办结期限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或由合同双方自行商定。临时用地申请人可按照临时用地协议,一次性或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

五、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复垦

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有关协议和相关规定,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应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使用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复垦为耕地,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进出平衡。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临时用地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经原批准部门核实确实不能或不宜复垦为耕地,或复垦后耕地面积减少的,县级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必须在本县域内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能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或通过有关措施统筹将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恢复为耕地,用于补足减少的耕地数量。

六、强化临时用地监督管理

(一)加强信息化监管。

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全区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并纳入广西自然资源“三级联审”系统,同时与广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广西自然资源监测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在自治区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审批临时用地,并在临时用地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涉及的临时用地批准材料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及时在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可联合开展涉及林地的临时用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强化批后实施监管。

市、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和临时用地复垦监督检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减少违法事实形成或进一步扩大;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监督中要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凡发现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或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的,不得在年度变更调查、卫片执法监督中以临时用地图斑认定。厅将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临时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所在县(市)应暂停临时用地审批。

(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发现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未按期完成复垦、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要依法依规查处整改,探索将临时用地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市、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监管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临时用地批准信息、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或审批临时用地处理结果等。临时用地使用期间,用地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

本通知适用于临时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管理。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临时租用土地合同(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10月24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16日

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使用,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

第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和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  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临时用地选址应避让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因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项目的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有关规定执行。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严禁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合理划定弃土(渣)场范围。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第三章 临时用地审批

第八条  使用临时用地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第九条  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第十条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勘查许可证等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四)土地权属材料;

(五)相关图件: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分别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最新高清影像图为底图,比例尺1:500、1:1000或1:2000)、与之相关项目位置关系图、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TXT格式坐标文件;

(六)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交占用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说明论证、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及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含专家评审意见)。

(七)临时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一并提交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临时用地位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控制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及各类保护区域的,同时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且开展有关建设活动的,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临时用地使用承包土地的,同时提交承包权人同意使用的意见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受理申请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其中,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编制、论证及审核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印发临时用地批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印发临时用地批复。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申请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入银行“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专门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其中,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不得低于有关标准,没有标准的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临时用地申请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影响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预防措施难以保障安全的;

(三)临时用地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查处的;

(四)临时用地范围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临时用地恢复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临时用地的复垦、验收标准和程序严格按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及时将临时用地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第五章 临时用地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临时用地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并标明以下内容:临时用地使用人或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临时用地范围、占地面积、使用地类、批准用途、使用期限、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名称和编号、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获得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信息传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临时用地省级备案专栏”,由省厅与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对接,完成系统配号和数据备案。同时,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跟踪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根据复垦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抽查和通报制度。对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抽查一次,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年度统计各市(州)及县(市、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一年以上完成土地复垦规模未达到10%以上的市(州)和20%以上的县(市、区),应当要求该地区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和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肃查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等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39号)同时废止。




预算员手册 第二版 2018年版-书籍手册 – 建筑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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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员手册 第2版
作者:刘安业主编
出版时间:2018年版
内容简介
本书对工程预算的性质、特点、形成原理做了详细的论述。为使读者较快地掌握工程概预算的编制程序、内容、方法和技巧,书中以较多的实例做了系统的重点介绍。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的内容与预算员岗位职责、工程施工图识读、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与实例、工程量计算与实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与实例、安装工程预算编制与实例、建筑工程施工结算与竣工决算等。
目录
目 录
前言
第 1章 工程造价的内容与预算员
岗位职责 1
1.1 工程造价概述 1
1.1.1 工程造价的概念及特征 1
1.1.2 工程造价的分类及构成 3
1.1.3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5
1.1.4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
内容 8
1.2 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管理 10
1.2.1 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10
1.2.2 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
重要意义 11
1.2.3 设计概算的编制及审查 12
1.2.4 实例分析 16
1.3 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管理 19
1.3.1 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 19
1.3.2 工程合同价确定 20
1.3.3 实例分析 21
1.4 预算员岗位概述 25
1.4.1 预算员岗位职责 25
1.4.2 预算员职业道德 26
第 2章 工程施工图识读 27
2.1 建筑工程施工图识读的基础知识 27
2.1.1 建筑工程施工图概述 27
2.1.2 建筑施工图的分类及主要
内容 28
2.2 工程施工图图例符号 34
2.2.1 工程施工图常用图例符号 34
2.2.2 建筑材料图例 36
2.2.3 建筑构造图例 38
2.2.4 建筑门窗图例 39
2.2.5 结构构件代号 40
2.2.6 建筑钢筋及焊接网图例 41
2.2.7 钢结构图例 42
2.2.8 木结构图例 43
2.2.9 卫生器具图例 44
2.2.10 供暖设备图例 44
2.3 建筑施工图识读实例 45
2.3.1 建筑工程项目概述 45
2.3.2 建筑施工图的识读 46
第 3章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
与实例 60
3.1 建筑工程预算编制概述 60
3.1.1 建筑工程预算 60
3.1.2 建筑工程的特点及预算的
必要性 60
3.1.3 建筑工程造价的基础 61
3.1.4 建筑工程预算编制程序 64
3.2 定额概述 66
3.2.1 定额的概念与特点 66
3.2.2 定额的作用及分类 67
3.3 定额的计算与实例 69
3.3.1 施工定额 69
3.3.2 预算定额 79
3.3.3 概算定额 90
第 4章 工程量计算与实例 93
4.1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93
4.1.1 工程量计算的基本知识 93
4.1.2 土 (石)方工程工程量计算 96
4.1.3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工程量
计算 111
4.1.4 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 112
4.1.5 砌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115
4.1.6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工程量计算 132
4.1.7 门窗及木结构工程工程量
计算 164
4.1.8 楼、地面工程工程量计算 172
4.1.9 防腐、保温、隔热及防水工程
工程量计算 177
4.2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计算 181
4.2.1 抹灰工程工程量计算 181
4.2.2 顶棚工程工程量计算 184
4.2.3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工程
量计算 185
4.2.4 金属构件制作工程工程量
计算 188
4.3 安装、运输工程工程量的计算 189
4.3.1 建筑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工程
量计算 189
4.3.2 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工程
量计算 190
4.3.3 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
械费计算 191
4.4 工程量计算实例 193
4.4.1 某单位食堂建筑施工概述 193
4.4.2 食堂建筑施工基础数据计算 220
4.4.3 食堂建筑施工工程工程量
计算 224
4.4.4 食堂建筑施工钢筋工程工
程量计算 245
第 5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
与实例 256
5.1 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与用料
分析 256
5.1.1 直接费用的组成 256
5.1.2 直接费计算及工料计算 259
5.1.3 材料价差调整计算 262
5.1.4 直接费用计算实例 263
5.2 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的计算及
费率的确定 286
5.2.1 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的
组成 286
5.2.2 间接费用、税金、利润的计算
与费率确定 287
5.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与
条件 289
5.3.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
方法 289
5.3.2 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
条件 291
5.4 建筑工程费用计算实例 293
5.4.1 建筑工程费用费率标准 293
5.4.2 建筑工程费用计算 294
第 6章 安装工程预算编制与实例 297
6.1 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 297
6.1.1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量
计算 297
6.1.2 给水排水供暖煤气安装工程
工程量计算 299
6.1.3 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工程量
计算 300
6.2 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实例 301
6.2.1 识读安装施工图 301
6.2.2 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 303
6.2.3 套用定额、计算直接费和
工程造价 307
第 7章 建筑工程施工结算与竣工
决算 315
7.1 工程结算 315
7.1.1 工程结算概述 315
7.1.2 工程结算的种类 315
7.1.3 工程竣工结算 316
7.2 竣工决算 318
7.2.1 竣工验收 318
7.2.2 竣工决算概述 319
参考文献 322




国家电网电定〔2023〕34号-《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费用计列指导意见》和《施工单位代保管仓储费用计列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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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标准 (GDFY-2023-07) 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费用计列 指导意见(试行) 2023-12-08发布 2023-12-08实施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发 布 前 言 本指导意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 编制,具体细化了《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年 版)》工程监理费的计列方式,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施工作 业单元管控机制下施工阶段监理费的企业计价参考标准。 本指导意见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归口管理, 国网四川电力建设定额站负责解释。 编制单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技术经济 咨询中心 四川南充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乐山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审查人:张 宁 甘 羽 刘 薇 杨 健 周 慧 夏华丽 刘 军 冀凯琳 柯美锋 王 强 主要编制人:赵奎运 赵梦竹 王 倩 赵振中 余光秀 杨海燕 蒲 静 罗 斌 陈玉蓉 陈雪菲 杨 雷 刘 强 张艳秋 乔淑芳 刘江敏 杜旭辉 陈小丽 唐伦宇 江 达 1 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费用计算指导意见 一、 总则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35kV~750kV实施 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管控机制的变电工程、架空输电线路工 程,是工程招标限价和投标监理费用编制的参考依据。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1.GB/T 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建办质〔2018〕31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 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 通知 3.DL/T5434-2021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国家电网基建〔2020〕625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 全面加强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5.国网(基建/3)190-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监 理管理办法 6.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监理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2021 年版) 7.国网(基建/2)173-2021 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三、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增加费 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增加费是指在基建施工作业单 元管控机制下,因实施驻队监理制度和项目安全总监制度, 使施工阶段监理增加的费用。 1 四、 费用性质 按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 规定(2018 年版)》有关费用构成和费用性质的规定执行, 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增加费归属于工程监理费。 五、 费用计算方法 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增加费公式如下: 1.变电工程 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增加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 费)×增加费率(见附录 1) 2.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增加费=路径长度×单位公里增 加费(见附录2) 六、 使用说明 1.执行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管控机制的变电工程、架空输 电线路工程,项目法人可结合工程项目监理服务内容及质量 等要求,在招投标阶段将本指导意见作为工程监理费最高投 标限价的参考依据。 2.调整后的输变电工程监理费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按 照《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 年版)》相关 规定计算的工程监理费总额。 3.电缆输电线路工程监理基本满足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管 控机制要求,不考虑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增加费。 附录:1.变电工程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增加费费率 2.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增加 2 费 3 附录 1 变电工程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增加费率 工程类别 取费基数 电压等级 增加费率 750kV 0.10% 500kV 0.12% 建筑工程费+安 330kV 0.15% 变电工程 装工程费 220kV 0.20% 110kV 0.27% 35kV 0.34% 4 附录 2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监理 增加费 单位公里增加费(万元/km) 工程类别 电压等级 路径长度 单回 同杆(塔)双回 ≤8km,每增加1km 0.37 0.48 ≤50km,每增加1km 0.40 0.53 750kV ≤100km,每增加1km 0.48 0.63 ≤150km,每增加1km 0.54 0.71 >150km,每增加1km 0.56 0.74 ≤8km,每增加1km 0.30 0.40 ≤50km,每增加1km 0.33 0.44 500kV ≤100km,每增加1km 0.39 0.51 ≤150km,每增加1km 0.44 0.58 >150km,每增加1km 0.46 0.61 ≤8km,每增加1km 0.24 0.30 架空输电线 ≤50km,每增加1km 0.26 0.33 路工程 330kV ≤100km,每增加1km 0.31 0.38 ≤150km,每增加1km 0.35 0.43 >150km,每增加1km 0.37 0.45 ≤8km,每增加1km 0.20 0.25 ≤50km,每增加1km 0.23 0.29 220kV ≤100km,每增加1km 0.27 0.34 >100km,每增加1km 0.29 0.36 ≤8km,每增加1km 0.12 0.15 ≤50km,每增加1km 0.14 0.18 110kV ≤100km,每增加1km 0.17 0.21 >100km,每增加1km 0.19 0.24 35kV ≤8km,每增加1km 0.11 0.13 5




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主要规范汇总合集.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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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础标准
│ GBT 50531-2009 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PDF
│ GBT50875-2013工程造价术语标准.pdf

├─02管理规范
│ GB50501-200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式版).pdf
│ GBT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高清带书签.pdf
│ JTS-271-2020-T 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6.28MB).pdf
│ 《图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清晰版.pdf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pdf
│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pdf
│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解读(2.74MB).ppt
│ 清单计价规范及9个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pdf

├─03团体标准
│ CECAGC1-2015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1.45MB).pdf
│ CECAGC10-2014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建工程)(645.96KB).pdf
│ CECAGC11-2019_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pdf
│ CECAGC2-2007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pdf
│ CECAGC3-2010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1.85MB).pdf
│ CECAGC4-2017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pdf
│ CECAGC5-2010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pdf
│ CECAGC6-2011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pdf
│ CECAGC7-20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pdf
│ CECAGC8-201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pdf
│ CECAGC9-2013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3.6MB).pdf
│ T CCEAS002-2022 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12.68MB).pdf
│ T CCEAS004-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8.38MB).pdf
│ TCCEAS 001-202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3.98MB).pdf
│ TCCEAS 003-2022市政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1.57MB).pdf

├─04质量管理标准
│ CECAGC7-20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pdf

└─05信息管理规范
GBT 51290-2018 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分类与测算标准.pdf
GBT50851-2013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pdf




江苏2016定额说明.c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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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
一、为了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适应江苏省建设工程市场计价的需要,为工程建设各方提供计价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本定额共分上下两册。
二、本定额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单独装饰工程。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应执行本定额;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可参照使用本定额;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本定额规定计价时,应遵守本定额的相关规定。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3.《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LD/T 72. 1~11-2008];
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装饰工程》[LD/T 73. 1~4-2008];
7.《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
8.《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9.南京市2013年下半年建筑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四、本定额的作用:
1.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2.编制工程标底、结算审核的指导;
3.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
4.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依据;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五、本定额由24章及9个附录组成,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实体项目和部分措施项目;不能列出定额项目的措施费用,应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的规定进行计算。
六、本定额中的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五项费用组成。一般建筑工程、打粧工程的管理费与利润,己按照三类工程标准计入综合单价内;一、二类工程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应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规定,对管理费和利润进行调整后计入综合单价内。定额项目中带括号的材料价格供选用,不包含在综合单价内。部分定额项目在引用了其它项目综合单价时,引用的项目综合单价列入材料费一栏,但其五项费用数据在项目汇总时己做拆解分析,使用中应予注意。
七、木定额是按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结合江苏省颁发的地方标准《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DGJ 32/27~52-2006)、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江苏省颁发的部分建筑构、配件通用图做法进行编制。
八、本定额的装饰项目是按中档装饰水准编制的,设计四星及四星级以上宾馆、总统套房、展览馆及公共建筑等对其装修有特殊设计要求和较高艺术造型的装饰工程时.应适当增加人工,增加标准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一般控制在10%以内。
九、家庭室内装饰可以执行本定额,执行本定额时其人工乘以系数1. 15。
十、本定额中未包括的拆除、铲除、拆换、零星修补等项目,应按照《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年)及其配套费用定额执行;未包括的水电安装项目按照《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及其配套费用定额执行。因木定额缺项而使用其它专业定额消耗量时,仍按本定额对应的费用定额执行。
十一、本定额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完成该项目过程的全部工序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其余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有出入而调整定额用量。
十二、本定额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檐口高度按以下情况确定:
1.坡(瓦)屋面按檐墙中心线处屋面板面或椽子上表面的高度计算。
2.平屋面以檐墙中心线处平屋面的板面高度计算。
3.屋面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等高度不计入。
十三、木定额人工工资分别按一类工85. 00元/工日、二类工82.00元/工日、三类工77.00元/工日计算。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工R屮包括基本用工、材料场内运输用工、部分项目的材料加工及人工幅度差。
十四、材料消耗量及有关规定:
1.木定额中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采购原价(包括供销部门手续费和包装费)+场外运输费. 02 (采购保管费)
2.本定额项目中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合格的品种、规格加附录中的操作损耗以数量列入定额,次要材料以”其它材料费”按”元”列入。
3.周转性材料己按”规范”及”操作规程”的要求以摊销量列入相应项目。
4.使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时综合单价应调整。本定额按C25以下的混凝土以32. 5级复合硅酸盐水泥、C25以上的混凝土以42. 5级硅酸盐水泥、砌筑砂浆与抹灰砂浆以32. 5级硅酸盐水泥的配合比列入综合单价;混凝土实际使用水泥级别与定额取定不符,竣工结算时以实际使用的水泥级别按配合比的规定进行调整;砌筑、抹灰砂浆使用水泥级别与定额取定不符,水泥用量不调整,价差应调整。本定额各章项目综合单价取定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设计与定额不符时可以调整。
5.本定额中,砂浆按现拌砂浆考虑。如使用预拌砂浆,按定额中相应现拌砂浆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m3(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预算时,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 75t及水0. 29t;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电2. 15kWoh/m3 (指砂浆用量),该电费计入其它机械费中。
(3)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预算时,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 75t及水0. 29t.
6.本定额项目中的黏土材料,如就地取土,应扣除黏土价格,另增挖、运土方费用。
7.现浇、预制混凝土构件内的预埋铁件,应另列预埋铁件制作、安装等项目进行计算。
8.本定额中,凡注明规格的木材及周转木材单价中,均己包括方板材改制成定额规格木材或周转木材的加工费。方板材改制成定额规格木材或周转木材的出材率按91%计算(所购置方板材=定额用量X1. 0989),圆木改制成方板材的出材率及加工费另行计算。
9.本定额项目中的综合单价、附录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仅反映定额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时,按工程实际发生的预算价格计入综合单价内。
10.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建设单位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施工单位保管的,施工单位退价时应按实际发生的预算价格除以1. 01退给建设单位(1%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保管费);建设单位供应木材中板材(厚25mm以内)到现场退价时,按定额分析用量和每立方米预算价格除以1. 01再减105元后的单价退给甲方。
十五、木定额的垂直运输机械费已包含了单位工程在经江苏省调整后的国家定额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费用。
十六、本定额的机械台班单价按《江苏省施工机械台班2007年单价表》取定,其中:人工工资单价82.00元/工日;汽油10.64元/kg:柴油9.03元/kg;煤1.1元/kg:电0.89元/(kWoh);水4.70元/m3。
十七、本定额中,除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用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其余章节均按檐口高度在20m以内编制的。超过20m时,建筑工程另按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定额计算超高增加费,单独装饰工程则另外计取超高人工降效费。
十八、本定额中的塔吊、施工电梯基础、塔吊电梯与建筑物连接件项目,供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使用,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十九、为方便发承包双方的工程量计量,本定额在附录一中列出了混凝土构件的模板、钢筋含量表,供参考使用。按设计图纸计算模板接触面积或使用混凝土含模量折算模板面积,同一工程两种方法仅能使用其中一种,不得混用,竣工结算时,使用含模量的,不因与实际接触面积不同进行调整;使用含钢量者,钢筋应按设计图纸计算的重量进行调整。
二十、钢材理论质量与实际质量不符时,钢材数量可以调整,调整系数由施工单位提出资料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二十一、现场堆放材料有困难,材料不能直接运到单位工程周边需再次中转,建设单位不能按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材料、构件堆放场地和临时设施用地的工程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按第二十四章子目执行。
二十二、工程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装置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电表读数乘以单价付给建设单位;如无条件装表计量,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水电,在竣工结算时按定额含量乘以单价付给建设单位。生活用电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二十三、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采用连乘方法计算.
二十四、本定额的缺项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实际耗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测算资料,经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批准并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十五、本定额中凡注有”XXX以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上”均不包括”XXX”本身。
二十六、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民用机场场道工程预算定额》(民航发[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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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民用机场场道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机场场区内的场道土石方、场道基础与道面、场道排水及附属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二、本定额是编制民用机场场道工程施工图预算、单位估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统一民用机场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是以国家和有关部门颂发的现行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全国统一劳动定额、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为依据,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成熟的施
工工艺、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合理的施工组织编制的。除定额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进行调整和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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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1
说明3
工程量计算规则4
第一节土方工程…11
1.1人工挖土方11
1.2人工挖沟槽、基坑土方11
1.3人工挖土提台阶13
1.4人工装运土方13
1.5人工挖远泥、流砂14
1.6人工开挖冻土15
1.7人工平整场地、填土实、原土夯实15
1.8推土机推土…16
1.9铲运机铲运土方17
1.10挖掘机挖土19
1.11抓铲挖掘机挖土、泥、流砂
1.12装载机装松散土、装运土方21
1.13自卸汽车运土22
1.14机械平整场地、填土及原土实…23
第二节石方工程26
2.1人工凿石26
2.2人工打眼爆破石方27
2.3机械打眼爆破石方29
2.4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岩石、混凝土、钢混凝土32
2.5推土机推石渣32
(略)




DBJ04/T 439-202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标准-建筑标准 – 地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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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体系,提高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在项目宏观决策、行业监管中的指导作用,更好地服务建设项目相关主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的编制。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T/CNAEC 0506-2023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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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过程,总体原则,沟通和咨询,确认环境信息、制定评估 方案、听取各方意见、风险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组织报告评审及备案和报送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接受项目单位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活 动,项目单位、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政府部门及其他开展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机构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3694风险管理 术语 GB/Z 40846 工程咨询 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23694和GB/Z4084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项目significant projects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 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总体原则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a)系统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项目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投产运行阶段等全程所有 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风险管理融入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各项活动中。 b)全面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围绕项目决策及其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 来全面开展评估。 c)包容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利益相关者适当、及时地参与,可使他们的风险认知和偏好 及意见、建议得到充分考虑,有助于他们提高风险意识,促进评估信息的充分沟通。 d)真实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基于历史信息、当前信息和未来预期,在评估过程中考虑与这些 信息和预期相关的限制条件和不确定性,将信息及时、清晰地传递给利益相关者。 e)人文性。人的行为和文化在各个层级、阶段影响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个方面,在评估过程 中考虑这些方面在不同地域和人群中的差异性。 f) 动态性。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风险可能会出现、变化或消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适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