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48)关于变更采用抗震钢筋的计价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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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障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 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招标图结构说明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牌号带“E”的钢筋,其余构件及非纵向受力钢筋均采用非抗震钢筋。施工中设计变更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双方对非抗震钢筋变为抗震钢筋部分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首先预算编制和招标当期至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均有非抗震与抗震钢筋信息价格,因此承包人有条件及时间采购非抗震钢筋并进行施工;其次设计变更单为“由于非抗震钢筋资源极度匮乏,为保证正常施工,螺纹钢只能采购抗震钢筋,同意此项目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进行施工”,说明此变更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未合理安排时间采购非抗震钢筋而造成的,增加的工程造价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由于非抗震钢筋资源极度匮乏,为保证正常施工,经发包人同意本项目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进行施工,设计单位据实出具设计变更,且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清单价格,应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原则计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同意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的工作联系单、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是在承包人实施完抗震钢筋代替非抗震钢筋后完成报请、签署、审批等手续,故无法判定发承包双方当初实施变更的真实意思,建议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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