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51)关于扣减声测管钻芯导管体积的计量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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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设计图纸要求灌注桩的声测管及抽芯管分别采用50×3mm及154×4mm钢管施工,检测完毕后采用C45细石砼(内掺加适量膨胀剂)全深度回灌封闭,发承包双方就旋挖桩工程量是否扣除声测管及钻芯导管所占体积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声测管及抽芯管单独计算了回灌混凝土量,所以在计算灌注桩工程量时应扣除以上所占的体积。

承包方认为,根据房建定额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第6点“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³”计算”,不应扣减检测用的声测管及钻芯导管所占体积。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旋挖灌注桩采用湿作业成孔,概算执行房建定额时,旋挖灌注桩成孔工程量应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³”计算,旋挖灌注桩灌注混凝土工程量应以设计长度及设计预留长度之和为计算长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并考虑扩散系数后以“m³”计算,以上工程量均不需扣除声测管及钻芯导管所占体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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