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434-2023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建筑标准 – 地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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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推进工程造价大数据建设和工程电子招投标实施,统一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格式与模型,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完整、正式版 DB34/T 4579-2023 保障性住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分析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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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保障性住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分析标准 安徽省地方标准 J17202-2023 DB34/T4579-2023 保障性住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分析标准 Analysis standard of the construction cost index of th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2023-10-07 发布 2024-04-07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安徽省地方标准 保障性住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分析标准 Analysis standard of the construction cost index of th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DB34/T4579-2023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07日 2023合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告 第13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 《首席质量官评价规范》等120项 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首席质量官评价规范》 等120项安徽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请归口单位加强标准宣贯培训,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切实 发挥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3 …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定额计日工单价和人工费调整工作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0〕316号)的精神,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印发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21〕1号)的要求,现批准2024年上半年各市(州)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24年1月1日起与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2024年上半年各市(州)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3年11月30日




财金[2023]98号-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文件
财金[2023]98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已发布。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end

本文来源:财政部,工程造价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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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项目可研编制投资估编制办法(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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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暨股份公司 石油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 编制办法 (2020年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O二O年十二月 前言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于二○○六年颁布了《石油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编 制办法》).《编制办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财税体制、投融资体 制发生了深刻变革,中国石化投资决策的环境、机制也产生了相 应变化.《编制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为了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提高投资估算质量,满 足科学决策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现对原 《编制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本编制办法. 本《编制办法》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暨股份公司《石 油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组成部分. 本《编制办法》由中国石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负责解 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以便在今后 修订中予以完善. 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于2006年4月颁布的 《石油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同时废 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估算文件组成. 2 第三章投资估算 4 第四章 附则 12 附 表 13 …




DBJ33/T 1103-2023 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建筑标准 – 地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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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数字化改革,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的数据存储格式,统一数据交换规则,满足不同软件和系统的数据识别与转换,实现造价数据交换和共享,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各阶段计价成果文件的数据存储和交换。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的数据存储、交换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法律、法规及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海南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收费相关文件汇总 (不含用计算器计算部分)

可用计算器计算的其他费用(设计、监理、造价等)请点击:https://calc.xycost.com/

其他可直接查询的请查看下面表格中的文件列表:


文件号名称链接直达备注
琼财预〔2018〕1342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相关项目支出标准的通知点击查看
琼府〔2014〕3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点击查看
琼环评字〔2016〕45号《海南省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环评字45号(定稿)点击查看
琼农办[2017]96号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的通知点击查看
琼价协〔2021〕02号海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参考价格点击查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点击查看
琼财税规〔2020〕19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点击查看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琼发改收费[2021]716号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点击查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点击查看具体的名录
琼价价管〔2016〕56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点击查看
琼环评字〔2020〕2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名录》点击查看
工程勘察费1.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建筑项目按工程费用 0.3%~ 0.5%计列;市政项目按工程费用 0.5%~1%计列;2.施工勘察:各专业均按工程费用 1.2%~1.8%计 列。点击查看经验值,工程勘察费已市场化。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白蚁防治费参考价格白蚁防治费不再是行政事业性 收费,由市场形成价格点击查看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可按工程费用 0.5% ~ 2.0%计算,参照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建标〔2011〕1号点击查看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 工程统一考虑。
琼建质协检[2021]06号《海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收费参考价(2021版)》点击查看该项费用为市场化形成价格, 可参考本省行业协会价格。
琼发改收费[2008]726号海南省发改厅关于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点击查看该项费用已市场化。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点击查看  (一)海口市、三亚市等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6%;   (二)儋州市、东方市、琼海市、文昌市等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   (三)其他市县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目前全省统一按1500元/m2收取异地建设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按市场价或房屋建筑 工程按工程费用的 1.2%计;市政工程按 工程费用的 0.7%计点击查看该项费用为市场 形成价,参考标准为经验数值。
琼价审批[2009]39号海南|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点击查看该项费用为市场形成价,为参考标准。
财综〔2018〕15号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点击查看
琼府〔2020〕45号海南省全省2022年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点击查看
琼府办〔2021〕4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点击查看
琼府〔2021〕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点击查看
琼府〔2024〕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点击查看
陵府办〔2023〕56号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点击查看
#footable_200101 { font-size: 14px; } .链接直达 { max-width: 80px; /* 设置列的最大宽度 */ overflow: hidden; /* 隐藏超出部分 */ text-overflow: ellipsis; /* 超出部分显示省略号 */ white-space: nowrap; /* 不换行 */ } .文件号 { max-width: 200px; /* 设置列的最大宽度 */ } .备注 { max-width: 200px; /* 设置列的最大宽度 */ }




白蚁防治费参考价格

白蚁防治费是指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实施白蚁预防处理产生的防治费用。

建筑物白蚁预防服务的药剂费、人工费、机具费、低值易耗费及相关管理、利润及税费;承包期均为十五年,十五年内发生白蚁危害由预防单位进行免费灭治。

费用项目名称 费用标准 备注
      白蚁防治费     按照市场价或参 考表一计列。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目录的通知》琼府办〔2013〕181 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白蚁防治费不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场形成价格,表一参考了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表一  白蚁防治费基价参照表

单位:元/m2

序号 建筑类型及楼层 单价 备注
    1   一般建筑 10 层及以下部分 4 按各楼层建筑面 积对应单价累计
11-30 层(含)部分 3
31 层及以上部分 2
2 别墅 10  
3 3 层及以下独立办公楼、厂房、仓库、商场 7  

注: 以上基价框架结构为主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砖混结构、木结构为主可上浮 20%~40%。




琼发改收费[2008]726号-海南省发改厅关于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年6月13日 琼发改收费[2008]726号)

海南安福业消防检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核定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琼安福业消字[2008]1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结合你公司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等情况,经核定,现就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执行附表统一标准。
  二、属下列情况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对已投入使用的原有建筑消防设施和原有电气设备进行消防技术检测;
  2、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三、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属中介服务收费。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必须遵循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借助国家行政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权力强行或变相强行服务并收费。
  四、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企业承办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业务,应与委托单位(人)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检测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向委托单位(人)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无检测委托合同书或不出具检测报告不得收费。
  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企业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用合法收费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从2008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收 费项 目 计 费单 位 收费标准 服 务 内 容 备注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控测器 500点以下每点 12元 1、探测器安装质量、加烟或加温报警测试和故障测试;2、手动报警按钮安装质量及手动报警测试;3、布线质量(导线选型、选材、截面及穿管敷设、导线联接)等计算与检测;4、系统绝缘电阻及系统接地电阻检测;5、自检、复位、消音、故障报警、报警记忆(自动打印)火灾优先功能等检测;6、控制器安装质量、地址编码或编程及调试等性能检查测试;7、联动功能(对所有外控消防设备、设施)综合性能检查测试。  
500点以上部分 10元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头 800只以下每只 4元 1、水池、水箱储水量的计算;2、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计算;3、系统组件完整性的检查;4、管道敷设质量检查;5、布线(强、弱电)质量检查;6、消防水泵、气压泵安装检查;7、喷头安装质量检查;8、报警阀、雨林阀安装质量测试;9、室内消火栓安装质量检查;10、消火栓系统启泵、停泵出水试验;11、喷水灭火系统管路末端出水试验; 12、系统内水压试验及封闭性能试验;13、室内消火栓手动启泵按钮的启泵、停泵试验;14、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安全质量的检查;15、消火栓系统的综合功能测试;16、喷水灭火器系统及雨淋系统综合功能测试。  
800只以上部分 3元
消火栓 50只以下每只 25元
50只以上每只 20元
三、送风排烟系统 送风口 30只以下每只 20元 1、送风、排烟口安装质量检测;2、机械送风排烟风机安装质量检测;3、送风口的风量计算和测试;4、排烟口的排烟量计算和测试;5、远距离手动操作测试;6、自动启动风机、风口测试;7、加压风机风量计算与检查;8、排烟风机的风量计算和检查。  
30只以上每只 15元
排烟口 30只以下每只 20元
30只以上每只 15元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服 务 内 容 备注
四、特种灭火系统 高、中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 每公斤 2元 1、卤代烷、CO2、泡沫灭火剂技术参数核对及量的计算;2、管网安装质量检测;3、布线质量检测;4、气体驱动装置、泡沫发生器等装置组件完整及外观检验检查;5、自动、手动、机械应急控制试验;6、自动报警系统(烟感、温感)检测;7、自动灭火、手动灭火(用氮气等代替)综合性试验。  
气体灭火系统 每分区 250元
五、其他 事故广播系统 每系统 400元 1、事故广播安装质量及数量检查与计算;2、事故广播强行切换功能检验;3、远程事故广播功能检验;4、消防通讯系统功能检验(抽检10%的点);5、防火门安装质量检测;6、闭门器、顺位器安装质量检测;7、防火门配件检查;8、防火卷帘安装质量检测;9、手动、自动升降防火卷帘试验;10、水幕保护装置的检查与检测;11、防火卷帘门综合功能试验。  
消防通讯系统 每系统 250元
应急照明系统 每系统 250元
防火门 双扇每樘 20元
单扇每樘 10元
防火卷帘、挡烟垂壁 每平方米 7元
六、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1、营业面为2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等娱乐场所 每平方米 1.00元 1、配电线路:低压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管内穿线、线槽配线、塑料护套线敷设质量及短路、过载、接触电阻、漏电报护器等检查和检测;2、变配电装置:低压变配电电器、隔离开关、刀开关、转换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消防电气设备等安装质量及短路、闪路、温度、温升检查和检测;3、动力装置:发电机组、低压接触器及电动机起动器、控制装置等安装质量及运行温度、温升、火花放电等检查和检测;4、照明装置:各类灯具、开关、插座、照明配电箱、开关箱、插接箱等安装质量及设置环境;5、防暴和防火电气装置:防暴电气设备、线路安装质量及危险区域和使用条件匹配、放电打火、温度检查和检测;6、接地和等电位连接:接地和等电位连接安装质量及保护接地系统与火花危险场所匹配,防静电接地、防静电跨接性能检查和检测。  
2、宾馆、酒店、商场、市场、影剧院、会堂、公共聚集场所等 每平方米 0.8元
3、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库房,油库、气站的油、气泵房、装卸站台等易燃易爆场所 每平方米 1.00元
4、住宅楼、综合楼、厂房、仓库等其他场所 每平方米 0.6元
加油站加油机消防安全检测 每台机 200元 1、加油机安装质量及防火防爆措施检查和检测;2、电机、电线、电缆、照明设备安装质量及危险场所的类别和等级匹配检查和检测;3、电气设施发热、放电、防静电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第九条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9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第八条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

(一)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

(四)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七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

(一)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三)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七)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八)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

(十)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十二)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二)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三)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一)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

(二)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

(三)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

(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将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一体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是否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

(三)是否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是否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是否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五)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七)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二)是否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建议,如未采纳是否进行充分论证说明;

(三)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四)是否明确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五)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

(六)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是否齐全;

(三)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是否按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六)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

(二)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

(二)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三)向建设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四)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机构和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有关监督执法情况,并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等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新修订发布的《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规定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月27日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琼府办〔2021〕4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

琼府办〔2021〕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促进存量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为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征地留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本意见执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商品住宅用地详细规划调整、土地用途改变等土地使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

  (一)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房地产转让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市县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我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

  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经市县政府批准,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取得预告登记证明文件,并在预告登记证明文件附记栏备注转让情况,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在90日内受让方可单方凭预告登记证明文件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合同未约定投资额的, 按照市县政府确定的方式予以认定。建设项目转让前未办理规划、建设、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的,可凭预告登记证明文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转让前已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可凭预告登记证明文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变更。办理预告登记后的土地在开发投资额达到土地转让条件前不允许转让,已投资额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认定。涉及政府原因的闲置土地,在依法消除政府原因后,可以适用本条政策。

  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其转让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根据权利人申请,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三)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宗地分割、合并转让,应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在规划、用地等方面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意见,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书规定或约定经批准才可以分割转让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分割转让不影响规划执行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应予准许。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涉及土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非住宅用地与住宅用地合并的,不得增加住宅建设规模。不同用途宗地合并的,应依照规定明确各自比例,并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注明。涉及剩余出让年限、容积率不一致的,在符合规划、不超过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合并后土地出让年限和容积率,也可在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或增容费后,按较长年限或较高容积率登记。

  (四)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土地二级市场的调节作用。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和需要,在省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促进存量土地开发利用为目标,提出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提高服务水平

  (一)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用于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二)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土地出租(转租)合同,具体出租(转租)期限由出租(转租)合同约定,不得超过20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不需缴纳土地出租(转租)收益。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与出租人书面约定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服务保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情况及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

  四、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保障合法权益

  (一)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连同其地上建筑物一并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涉及租赁土地的抵押价值应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其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二)放宽抵押权人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放宽抵押物限制。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其设定抵押获取的资金,仅能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所需。抵押权实现后,应保持原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五、健全服务体系,强化服务和监管

  (一)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将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作为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载体,开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窗口,汇集、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完善交易规则、办理交易事务,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的市县,其土地二级市场可按照就近原则,整合到已设立的相近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对已有交易对象、符合交易条件,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土地二级市场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确需收费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合作的应进入省级交易市场。

  (二)完善司法处置和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政策。对于因司法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司法协助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定期推送和执行联动机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等,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对司法机关处置土地有异议的,可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划拨土地司法处置的,由受让人按照经确认的评估价格的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

  (三)优化政务服务。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内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落实“放管服”要求,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业务需要,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土地二级市场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抵押融资等专业工作;鼓励中介机构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中开设实名用户,发布供需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管,中介机构负责搭建的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统计分析、市场研判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平台模式,做大做强中介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

  (五)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土地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研究制定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对土地市场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对中介机构违法、违约行为进行信用监管,认定结果依法公开,引导社会中介组织诚信经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性,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要建立共同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办法和配套制度,细化操作流程,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引导交易双方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

  (三)加强信息归集共享。逐步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积极推进与不动产登记平台的有序衔接,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土地市场交易相关材料或信息能够直接通过共享获得的,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

  (四)重视宣传引导。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土地二级市场影响力、吸引力,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舆论氛围,提升市场主体和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财综〔2018〕15号-关于印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综〔2018〕15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五、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六、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通知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本通知施行后批准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调整后第二年起执行新标准。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含养殖用海征收标准)制定工作,应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八、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将根据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评估用海用岛需求、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变化,建立价格监测评价机制,对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2.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3.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模版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2018年3月13日




海南省全省2022年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琼府〔2020〕4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琼府〔2020〕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结合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等实际,我省组织制订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做好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海南省全省2022年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一、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实施,2014年7月以琼府〔2014〕36号文件印发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

  四、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场农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参照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本文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附件:海南省全省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亩

市县 区片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其中:土地补偿费 其中:安置补助费   区片范围
海口市 134186 51610 82576 秀英街道办、海秀街道办、国兴街道办、府城街道办、 滨江街道办、凤翔街道办、海府街道办、蓝天街道办、 博爱街道办、海甸街道办、人民路街道办、白龙街道办、和平南街道办、白沙街道办、新埠街道办、中山街道办、滨海街道办、金贸街道办、大同街道办、海垦街道办、 金宇街道办、城西镇、海秀镇、西秀镇、长流镇、灵山镇
116976 48740 68236 演丰镇、石山镇、永兴镇、龙泉镇、龙塘镇、云龙镇、 龙桥镇
103296 43040 60256 三江镇、东山镇、红旗镇、新坡镇、遵谭镇、大致坡镇
91278 41490 49788 旧州镇、三门坡镇、甲子镇、大坡镇
三亚市 145600 56000 89600 吉阳区、海棠区、天涯区、崖州区
儋州市 83329 36230 47099 那大镇
73458 34980 38478 东成镇、白马井镇、兰洋镇、新州镇、和庆镇、南丰镇、中和镇、王五镇、排浦镇、木棠镇、光村镇、峨蔓镇
64911 30910 34001 海头镇、大成镇、雅星镇
洋浦 73458 34980 38478 新都社区、高山社区、太平社区、公堂下社区; 三都村、南滩村、漾月村、旧州村、德义村、西照村、冠英村、棠柏村、颜村
琼海市 108468 47160 61308 嘉积镇、博鳌镇、潭门镇、中原镇
93681 44610 49071 塔洋镇、长坡镇、万泉镇、大路镇
88452 42120 46332 阳江镇、龙江镇、石壁镇、会山镇
文昌市 105547 45890 59657 文城镇
87066 41460 45606 东郊镇、文教镇、昌洒镇、东阁镇、冯坡镇、会文镇、 锦山镇、龙楼镇、铺前镇、翁田镇、抱罗镇、东路镇、 公坡镇、潭牛镇、蓬莱镇、重兴镇
万宁市 103776 45120 58656 万城镇
97240 44200 53040 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 东澳镇、礼纪镇、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89964 42840 47124 北大镇、三更罗镇、南桥镇
东方市 82570 35900 46670 八所镇
69489 33090 36399 四更镇、新龙镇、三家镇、大田镇、感城镇、板桥镇
67263 32030 35233 东河镇、天安乡、江边乡
五指山市 62951 27370 35581 通什镇
51261 24410 26851 毛阳镇、番阳镇、毛道乡、南圣镇、畅好乡
48825 23250 25575 水满乡
定安县 85882 37340 48542 定城镇
81356 36980 44376 龙门镇、黄竹镇、龙湖镇、雷鸣镇
75873 36130 39743 新竹镇、富文镇、龙河镇、岭口镇、翰林镇
屯昌县 68747 29890 38857 屯城镇
62118 29580 32538 新兴镇、枫木镇、坡心镇、乌坡镇、南吕镇、南坤镇、西昌镇
澄迈县 83421 36270 47151 金江镇、老城镇
75600 36000 39600 桥头镇、福山镇、大丰镇
74382 35420 38962 瑞溪镇、永发镇、中兴镇、加乐镇、文儒镇、仁兴镇
临高县 80178 34860 45318 临城镇
72093 34330 37763 博厚镇、东英镇、调楼镇、新盈镇
65625 31250 34375 波莲镇、皇桐镇、多文镇、南宝镇、和舍镇、 加来农场
昌江县 80546 35020 45526 石碌镇、叉河镇、昌化镇、海尾镇
67683 32230 35453 乌烈镇、十月田镇
62139 29590 32549 七叉镇、王下乡
乐东县 75854 32980 42874 抱由镇、黄流镇、九所镇、利国镇、佛罗镇、莺歌海镇、尖峰镇
69027 32870 36157 千家镇、大安镇、万冲镇、志仲镇
陵水县 103546 45020 58526 椰林镇、黎安镇、新村镇、英州镇、三才镇、光坡镇
92673 44130 48543 文罗镇、隆广镇、提蒙乡
84945 40450 44495 本号镇、群英乡
白沙县 60835 26450 34385 牙叉镇
49329 23490 25839 邦溪镇、七坊镇、打安镇、荣邦乡、阜龙乡
42357 20170 22187 金波乡、青松乡、南开乡、元门乡、细水乡
保亭县 72634 31580 41054 保城镇、什玲镇、三道镇
65373 31130 34243 毛感乡、响水镇、新政镇
64512 30720 33792 加茂镇、南林乡、六弓乡
琼中县 62031 26970 35061 营根镇
54159 25790 28369 湾岭镇、黎母山镇、中平镇、和平镇
47439 22590 24849 红毛镇、长征镇、吊罗山乡、上安乡、什运乡

基准日: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

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时接电费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中关于临时接电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

  二、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

  (一)为减轻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办法中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资质认定和运行监管要求,对安全生产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自备电厂,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有关要求

  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21日




电网定额〔2024〕1号__附件_电网定额〔2024〕1号附件:广西 网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乙供设备材料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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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定额〔2024〕1 号附件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乙供设备材料信息价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 2024 年 1 月 前 言 为推进造价精益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 估概预算的准确性,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组织 编制《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乙供设备材料信息价》(以 下简称本信息价)。适用于广西电网公司投资建设的 500kV 及以 下交流输变电工程估概预算编制。 本信息价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归口管理 并解释。 主要编制人:赵春霞、万元维、黄建昆。 目 录 一、 编制原则及范围. 1 二、 使用说明.1 三、 2023 年乙供设备材料信息价.3 (一)35kV 及以上.3 (二)20kV 及以下.14 (三)综合部分.22 一、编制原则及范围 (一)本信息价编制范围包括《南方电网公司 2023 年集团采 购目录及物资采购工作计划》(南方〔2023〕3 号)、《广西电 网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物资类采购目录、采购工作计划及采购策 略》(供应〔2023〕4 号)等相关规定中由乙方供应的设备材料。 (二)本信息价以 2023 年南网商城价格、施工企业实际采购 价格和市场询价为基础,参照全国设备材料价格水平进行综合取 定。 二、使用说明 (一)本信息价包括设备材料原价及将设备、材料运至施工 现场指定地点所支付的费用,不另计运杂费;分为除税价、含税 价两种形式,增值税税率 13%。 (二)本信息价分为 35kV 及以上、20kV 及以下与综合等三 个部分,其中综合部分的电缆附件、电缆辅助设施材料、接地材 料、电缆防火及其他材料不区分电压等级。 (三)“横担综合(热浸镀锌)”“抱箍综合(热浸镀锌)” “螺栓综合(热浸镀锌)”“接地综合(热浸镀锌)”等四项条 目为成品含税价,包含镀锌费及材料加工费。此四项材料可以进 行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编制期价格 PH=本信息价价格 PZ+调整价格ΔP 1.编制期价格 PH 为编制预算文件当季度调整后价格。 第 1 页 2.本信息价价格 PZ 为本信息价发布的材料价格。 3.调整价格ΔP 根据价格变化幅度 FJ 确定, -5%≤FJ≤5%时,调整价格ΔP=0; FJ>5%时,调整价格ΔP=JN-J0×(1+5%); FJ<-5%时,调整价格ΔP=JN-J0×(1-5%)。 J0 为原材料综合价的基期价格,即 8220 元/吨。 JN 为编制期调整的目标价格,即编制期当季南方电网公司电 力建设定额站发布的设备材料价格信息中“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 司 10kV 角钢塔(普通钢)信息价格”,单价为元/吨。(上述价 格均指含税价) (四)以下设备材料综合价格仅适用于可研、初设阶段,施 工图设计阶段需根据图纸工程量计算: 1.主变水喷雾灭火装置,110kV 变电站按每台主变 44300 元计列, 220kV 变电站按每台主变 72000 元计列。 2.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 150 元/m³(按电容器室总体积计算)。 (五)设计单位在编制估算、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时,应调查 编制期市场设备材料价格水平;评审单位应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评 审,如遇市场或地域因素导致设备材料实际价格与本信息价格差 异较大时,可调整计列。 第 2 页 广西电网公司 2023 年乙供设备材料信息价格(35kV 及以上)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设备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含税价 除税价 一 设备 (一) 通风设备 风量:980m3/h,风压:120Pa, 低噪声壁式轴 1 电压:380V,电机功率:0.15kW, 台 800 708 流风机 噪声≤50dB(A)。 低噪声壁式轴 风量:1364m3/h,风压:45Pa, 2 台 810 717 流风机 电压:380V,电机功率:0.25kW。 低噪声壁式轴 风量:1905m3/h,风压:50Pa, 3 台 830 735 流风机 电压:380V,电机功率:0.18kW。 风量:1980m3/h,风压:180Pa, 低噪声壁式轴 4 电压:380V,电机功率:0.25kW, 台 850 752 流风机 噪声≤55dB(A)。 低噪声壁式轴 风量:2737m³/h,风压:50Pa, 5 台 870 770 流风机 电压:380V,电机功率:0.18kW。 风量:3920m3/h,噪声≤ 低噪声壁式轴 6 55dB(A)。电压:380V,电机功 台 1010 894 流风机 率:0.37kW。 低噪声壁式轴 风量:5117m³/h,风压:61Pa, 7 台 1230 1088 流风机 电压:380V,电机功率:0.37kW 风量:5881m3/h,噪声≤ 低噪声壁式轴 8 55dB(A)。电压:380V,电机功 台 1340 1186 流风机 率:0.37kW。 风量:6200m3/h,风压380Pa, 低噪声壁式轴 9 噪声≤55dB(A),电压:380V, 台 1410 1248 流风机 电机功率:0.37kW。 低噪声壁式轴 风量:6635m³/h,噪音:53dB(A), 10 台 1430 1265 流风机 电压:380V,电机功率:0.37kW。 低噪声壁式轴 风量:9752m³/h,噪音:60dB(A), 11 台 2090 1850 流风机 电压:380V,电机功率:0.75kW。 风量:11390m³/h,噪音: 低噪声壁式轴 12 56dB(A),电压:380V,电机功 台 2150 1903 流风机 率:0.75kW。 风量:17200m³/h,噪音: 低噪声壁式轴 13 53dB(A),电压:380V,电机功 台 2950 2611 流风机 率:2.2kW。 低噪声壁式轴 风量:27520m³/h,噪音: 14 台 3960 3504 流风机 65dB(A),电压:380V,电机功率: 第 3 页




2023.12.05-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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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 定额标准(2023 年版)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 总 目 录 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1 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423 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规定……………………………459 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 预算定额 1 总 说 明 一、《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分为土石方工程、砌 体工程、混凝土工程、管道工程、钻孔工程、输配电及设备安装工程、道路工程、生态 保持工程、辅助工程,共九章,3340个子目。 二、本定额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为提升耕地质量,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 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 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的统称。土地 整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 三、本定额适用于山东省行政辖区内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是完成规定计量单 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四、本定额不包括冬季、雨季等气候影响的因素和增加的设施费用。 五、本定额按每工日八小时工作制拟定。 六、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扼要说明各章节的主要施工过程和主要工序。次要的施工 过程、施工工序和必要的辅助工作,虽未列出,但已包括在定额内。 七、定额中人工、机械用量是指完成一项定额子目内容,所需的人工数和机械台班 数。包括基本工作、准备与结束、辅助生产、不可避免的中断、必要的休息、工程检 查、交接班、班内工作干扰、夜间工效影响、常用工具和机械小修、保养、加油、加水 等全部工作在内。 八、材料消耗定额(含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完成一个定额子目内容所需的 全部材料耗用量: 1.材料定额中,未列示品种、规格的,可根据设计选定的品种、规格计算,但定额数 量不得调整。凡材料已列示了品种、规格的,编制预算单价时不予调整。 2.材料定额中,凡一种材料名称之后,同时并列了几种不同型号规格的,表示这种材 料只能选用其中一种型号规格的定额进行计价。 3.材料定额中,凡一种材料分几种型号规格与材料名称同时并列的,表示这些名称相 同,规格不同的材料都应同时计价。 4.材料从分仓库或相当于分仓库材料堆放地至工作面的场内运输所需的人工、机械及 费用,已包括在各定额子目中。 3 九、机械台班定额,是指完成一个定额子目工作内容所需要的主要机械及次要辅助 机械使用费。 1.机械定额中,凡数量以“组班”表示的,其机械数量等,均按设计选定计算,定额数 量不予调整。 2.机械定额中,凡一种机械名称之后,同时并列几种型号规格的,如运输定额中的自 卸汽车等,表示这种机械只能选用其中一种型号、规格的定额进行计价。 3.机械定额中,凡一种机械分几种型号规格与机械名称同时并列的,表示这些名称相 同规格不同的机械定额都应同时进行计价。 十、本定额中其他费用,均以费率形式表示。 其他费用,是指完成一个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所必需的零星材料费及次要机械使用 费。如工作面内的脚手架操作平台等的摊销费、混凝土工程的养护用材料费等其他用量 较少的材料费;混凝土浇筑现场运输中的次要机械等。其他费用计算基数如下: 其他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率 十一、定额用数字表示的适用范围 1.只用一个数字表示的,仅适用于该数字本身。当需要选用的定额介于两子目之间 时,可用插入法计算。 2.数字用上下限表示的,如2000~2500,适用于大于2000、小于或等于2500的数字 范围。 十二、本定额所列的耗用材料,已包括场内运输和场内小搬运所需的劳动力及运输 机具用量。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调整。 十三、本定额各项人工运输定额,其运距按水平距离计算如载重方向有上下坡时, 按下述办法换算为水平距离。 高差折平距离等于载重方向坡道起止点的高差乘以下列高差折平系数。 高 差(m) 运输 ≤5 5~10 10~15 15~20 >20 方法 上坡 下坡 上坡 下坡 上坡 下坡 上坡 下坡 上坡 下坡 挑、抬运 10 7 12 8 14 8 16 8 18 8 胶轮车运 30 14 36 16 42 16 48 16 54 16 (1)当高差折平距离小于实际斜坡距离时按斜坡实际距离计算。 (2)非连续性的坡运中间水平距离超过10m以上的,应分别计算高差折平距离。 4




南方电网定额〔2023〕11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关于印发《南方电网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电网工程主要设备材料信息价》的通知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文件
南方电网定额2023]11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

关于印发《南方电网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
电网工程主要设备材料信息价》的通知
各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估概预算的准确性,经组织专家评审,现印发《南方电网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电网工程主要设备材料信息价》。
本信息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信息价编制说明,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反馈至南方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

特此通知。

附件:南方电网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电网工程主要设备材料信息价(另附)
2023年11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乔慧婷,020-36627503)




高清带书签 TY 01-01(02)-2017 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无水印、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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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TY 01-01(02)-2017,建筑,绿色建筑,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造价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01(02)-2017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7北京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建标〔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有关“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的要求,满足绿色 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4月1日起 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我部标准定额司. 《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3日 …

总说明
一、为深入贯彻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助推绿色建筑发展,满足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制定《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14 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各地区、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确定消耗量,以及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技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
四、本定额作为现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TY 01-31-2015) 、《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HTY 02-31-2015) 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ZYA 1-31-2015) 等的补充,与之配套使用。
本定额仅包括绿色建筑中有代表性的定额项目,对绿色建筑中其他未包括的项目应根据本定额有关说明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HTY 01-31-2015) 、《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2-31-2015) 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31-2015) 等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五、本定额共五章,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游、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工程。
六、本定额按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现阶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进行编制。
七、关于人工。
l.本定额的人工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一般技工和高级技工的工日消耗量。
2. 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 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 小时工作制计算。
八、关于材料。
l.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 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 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 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哇!、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 1 )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夕|、.砌筑定额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 0.382 工日, 200L 灰浆搅拌机 O. 167 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 0.382 工日,并将原定额中干氓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整为 200L 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 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氓预拌砂浆调整为温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一般技工 0.2 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5. 本定额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进行编制,已包括回库维修的耗量。
6. 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九、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 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每台班按 小时工作制计算。
3. 凡单位价值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绿色建筑措施项目费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TY 01-31-2015) 、《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TY 02-31-2015 )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31-2015) 等有关规定计算。
十一、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巳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二、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二、本定额凡注明” x 以内”或” x 以下”的,均包括” x x” 本身;注明” x 以外”或” x上”的,则不包括” x x” 本身。
十四、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mm”
十五、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及附注。

封面 1
建标[2017]28 号 3
总说明 4
目录 6
第一章 节地与室外环境 8
说明 9
工程量计算规则 10
一、屋顶绿化 11
二、垂直绿化 22
三、绿化养护 25
四、室外透水地面 30
第二章 节能与能源利用 35
说明 36
工程量计算规则 39
一、建筑与外围结构 41
二、高效冷热源设备 61
三、节能照明与电气 77
四、能量综合利用 82
第三章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05
说明 106
工程量计算规则 107
一、节水卫生器具 108
二、节水灌溉 111
第四章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16
说明 117
工程量计算规则 119
一、高强及成型钢筋 121
二、新型墙体材料 124
第五章 室内环境工程 130
说明 131
工程量计算规则 132
一、室内声环境 133
二、室内光环境与视野 138
三、室内热湿环境 141
附录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参考指标 146
编制说明 147
1. 绿色建筑技术增量成本单项参考指标 148
2. 绿色建筑工程增量成本综合参考指标 153




《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预算编制办法(试行)》《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预算定额(试行)》《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试行)》

索 引 号 011043276/2023-22564 分    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3-09-06
文    号 鄂交发〔2023〕8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文件名称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预算编制办法(试行)》《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预算定额(试行)》《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造价站、厅机关有关处室,其他有关单位:

《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预算编制办法(试行)》《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预算定额(试行)》《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试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厅造价管理站及相关单位编制完成,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该编办及定额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省交通运输厅,日常的具体解释和管理工作由厅造价管理站负责。原2012年发布的《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厅造价管理站,以便修订时参考。

联系人:虞晓群,027-83460773,hbjtzjz@163.com。

定额电子版请在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s://jtt.hubei.gov.cn/zjz/。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4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现就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简称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二)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

(三)合理把握重点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项目,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

(四)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并动态调整。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明确管理责任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严格把关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等有关内容,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大财会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

(六)稳妥推进新机制实施。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新机制执行,不再执行2015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二、规范推进建设实施

(七)严格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对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并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由有关方面履行审核手续,以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服务)方案。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要同步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和论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提高可行性论证质量。

(八)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特许经营者(含特许经营者联合体,下同)。应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并高度关注其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级状况。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合理确定特许经营期限,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应在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项目实施范围、产出(服务)质量和标准、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项目风险管控、协议变更、特许经营期限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由社会资本方单独投资的项目,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规范履行项目调整程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项目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十一)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特许经营者应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对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存在维修养护困难的项目,应完善勘察和施工设计,强化建设风险控制,防止项目烂尾。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需要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应在投入试运行或试运营前符合相应要求并取得试运行或试运营许可。

三、切实加强运营监管

(十二)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方面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开展运营评价,评估潜在风险,建立约束机制,切实保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项目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公共监督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十三)惩戒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如特许经营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有关方面应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不满足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标准的,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法依规将项目相关方的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四)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如确需变更协议内容,协议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补充协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应按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做好移交或退出工作,严禁以提前终止为由将特许经营转变为通过建设—移交(BT)模式变相举债;拟继续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应按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期限内因改扩建等原因需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对因特许经营协议引发的各类争议,鼓励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根据争议性质,依法依规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民事诉讼,妥善处理解决。

(十五)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项目实施机构应将项目建设内容、特许经营中标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标准、运营考核结果等非涉密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者应将项目每季度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明确政策规定,加强实施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制定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特许经营协议范本和实施细则,指导各地区按照新机制要求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并会同有关方面及时修订完善特许经营相关制度文件,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十七)做好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支持在不改变项目地表原地类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支持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推动原有资产改造与转型,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探索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项目依法依规加快办理前期手续。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采用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十八)支持创新项目实施方式。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更好实施。特许经营者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特许经营者所有。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规范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附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

附件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

(2023年版)

一、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

(一)环保领域

1.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二)市政领域

2.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3.公共停车场项目

(三)物流领域

4.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

(四)农业林业领域

5.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6.旅游农业、休闲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7.林业生态项目

(五)社会领域

8.体育项目

9.旅游公共服务项目

二、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的项目

(一)环保领域

10.污水处理项目

11.污水管网项目

(二)市政领域

12.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

(三)交通运输领域

13.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铁路客货运输商业类、延伸类业务项目

14.收费公路项目(不含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项目)

15.低运量轨道交通项目

(四)物流领域

16.机场货运处理设施项目

17.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项目

(五)水利领域

18.具有发电功能的小型水利项目

(六)新型基础设施领域

19.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能源项目

20.数据中心项目

21.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

22.民用空间基础设施项目

三、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

(一)交通运输领域

23.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铁路项目

24.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等项目

25.城市地铁、轻轨和市域(郊)铁路项目

26.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二)能源领域

27.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

28.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

29.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

(三)水利领域

30.具有发电功能的大中型水利项目




琼建规〔2023〕9号-关于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概算定额的通知-全套定额及定额交底宣贯课件下载

琼建规〔2023〕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概算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价依据体系,满足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概算定额,具体包括《海南省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及其他费用计算规定》、《2023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2023海南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23海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和《2023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一个规定+四个专业概算定额”)。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个规定+四个专业概算定额”是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的有效举措,是我省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参考依据,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和进行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二、“一个规定+四个专业概算定额”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海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一个规定+四个专业概算定额”解释、修订等工作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件:1.《海南省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及其他费用计算规定》2.《2023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3.《2023海南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4.《2023海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5.《2023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海南省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计算规定

附件2-2023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

附件3-2023海南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

附件4-2023海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附件5-2023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

五个宣贯课件。

2023海南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交底材料11.7.pptx
2023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交底材料(11.21).pptx
2023海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交底材料(11.10).pptx
《2023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交底材料2023.11.8.pptx
海南省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计算规定宣贯培训-20231122.pptx




浙水建[2021]4号-2021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高清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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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预算,水利水电工程,浙江政府,浙江省,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设计概算,造价资料

ZHEJIANG SHENG SHUILI SHUIDIAN GONGCHENG SHEJI GAI(YU)SUAN BIANZHI GUIDING 2021年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 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 河诗大出版社 NOHAL UNEVKRSITY PRESS 南京 目录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概算编制依据 2 第三节概算文件组成 ……2 第四节概算文件管理 5 第二章项目组成和划分 …7 第一节概述 ……7 第二节工程部分项目组成……8 第三节工程部分项目划分……11 第四节专项部分项目组成和划分……12 第五节征地移民补偿部分项目组成和划分……12 第六节工程项目取费类别…… …………13 第三章费用及单价组成 ….15 第一节费用组成…… ….15 第二节直接费 17 第三节间接费…… 23 第四节利润和税金……… 25 第五节建筑安装工程单价…… 26 第四章工程概算编制规定………… 28 第一节建筑工程概算…… 28 第二节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 30 第三节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 33 第四节施工临时工程概算 … 33 1 第五节独立费用概算…… ……37 第六节预备费和建设期融资利息……49 第五章专项部分概算编制规定… ……………51 第六章征地移民补偿概算编制规定… .56 第一节征地移民补偿概算编制的依据和原则……56 第二节征地移民补偿概算 ……57 第七章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68 附录…… ……70 附录1概算表格式 …….70 附录2工程部分项目划分表……76 附录3征地移民补偿部分项目划分表……95 附录4风、水、电预算单价计算办法 …………99 附录5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102 附录6有关文件 ….105 文件一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 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105 文件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118 文件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126 文件四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 知(水总〔2014]429号) …134 文件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2014]19号)……135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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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使用手册 2019年版 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解读系列丛书-书籍手册 – 道路桥梁

资源简介/截图:
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使用手册
作 者: 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方申,邹苏华
出版时间:2019

内容简介
本书依据新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等,对其中涉及的各种工程材料价格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数据的来源及依据等,帮助读者理解与应用定额。
目录
第1 章 第15 类:配合比材料、路面混合料及制(成)品……………………………………… 1
第1 节 1501 浆、砂浆类配合比材料……………………………………………………… 1
1501001 ~1501011 水泥砂浆……………………………………………………………… 1
1501012 ~1501015 水泥浆………………………………………………………………… 2
1501016 ~1501019 混合砂浆……………………………………………………………… 3
1501020 石灰砂浆………………………………………………………………………… 3
1501021 水泥浆(32. 5)、1501022 水泥浆(42. 5) ……………………………………… 3
第2 节 1503 水泥混凝土配合比材料……………………………………………………… 4
1503001 ~1503004 片石混凝土…………………………………………………………… 5
1503005 ~1503052 普通混凝土…………………………………………………………… 5
1503060 ~1503091 泵送混凝土…………………………………………………………… 6
1503100 ~1503103 水下混凝土…………………………………………………………… 7
1503110 ~1503113 防水混凝土…………………………………………………………… 8
1503120 ~1503123 喷射混凝土…………………………………………………………… 9
1503124 自密实混凝土C80?52. 5?2 ……………………………………………………… 9
第3 节 1507 路面稳定土………………………………………………………………… 10
1507001 水泥土…………………………………………………………………………… 11
1507002 水泥砂…………………………………………………………………………… 11
1507003 水泥砂砾………………………………………………………………………… 11
1507004 水泥碎石………………………………………………………………………… 11
1507005 水泥石屑………………………………………………………………………… 12
1507006 水泥石渣………………………………………………………………………… 12
1507007 水泥碎石土……………………………………………………………………… 12
1507008 水泥砂砾土……………………………………………………………………… 12
1507009 石灰土…………………………………………………………………………… 13
1507010 石灰砂砾………………………………………………………………………… 13
1507011 石灰碎石………………………………………………………………………… 13
1507012 石灰砂砾土……………………………………………………………………… 13
1507013 石灰碎石土……………………………………………………………………… 14
1507014 石灰土砂砾……………………………………………………………………… 14
1507015 石灰土碎石……………………………………………………………………… 14
— 1 —
目  录
1507016 石灰粉煤灰……………………………………………………………………… 14
1507017 石灰粉煤灰土…………………………………………………………………… 14
1507018 石灰粉煤灰砂…………………………………………………………………… 15
1507019 石灰粉煤灰砂砾………………………………………………………………… 15
1507020 石灰粉煤灰碎石………………………………………………………………… 15
1507021 石灰粉煤灰矿渣………………………………………………………………… 15
1507022 石灰粉煤灰煤矸石……………………………………………………………… 16
1507023 石灰煤渣………………………………………………………………………… 16
1507024 石灰煤渣土……………………………………………………………………… 16
1507025 石灰煤渣碎石…………………………………………………………………… 16
1507026 石灰煤渣砂砾…………………………………………………………………… 17
1507027 石灰煤渣矿渣…………………………………………………………………… 17
1507028 石灰煤渣碎石土………………………………………………………………… 17
1507029 水泥石灰砂砾…………………………………………………………………… 17
1507030 水泥石灰碎(砾)石…………………………………………………………… 17
1507031 水泥石灰土……………………………………………………………………… 18
1507032 水泥石灰土砂…………………………………………………………………… 18
1507033 水泥石灰砂砾土………………………………………………………………… 18
1507034 水泥石灰碎石土………………………………………………………………… 18
1507035 2∶1∶4 三合土…………………………………………………………………… 18
第4 节 1511 水泥混凝土配合比材料(商) ……………………………………………… 19
第5 节 1517 制(成)品…………………………………………………………………… 19
1517001 预制构件………………………………………………………………………… 19
1517002 混凝土预制块…………………………………………………………………… 20
第2 章 第20 类:金属及制品………………………………………………………………… 21
第1 节 2001 钢丝、线材及制品…………………………………………………………… 21
2001001 HPB300 钢筋…………………………………………………………………… 21
2001002 HRB400 钢筋…………………………………………………………………… 22
2001003 冷轧带肋钢筋网………………………………………………………………… 22
2001004 环氧HPB300 钢筋、2001005 环氧HRB400 钢筋…………………………… 23
2001006 预应力粗钢筋…………………………………………………………………… 24
2001007 钢绞线成品束…………………………………………………………………… 25
2001008 钢绞线…………………………………………………………………………… 26
2001009 环氧钢绞线……………………………………………………………………… 27
2001010 镀锌钢绞线……………………………………………………………………… 28
2001011 钢丝……………………………………………………………………………… 29
2001012 冷拔低碳钢丝…………………………………………………………………… 30
— 2 —
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使用手册
2001013 高强钢丝………………………………………………………………………… 31
2001014 镀锌高强钢丝…………………………………………………………………… 31




重磅!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来了!住建部刚刚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通知

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按照《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要求,我部组织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hengm@mohurd.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7日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下载):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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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计价综合计税率(试行)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关于印发工程计价综合计税率(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改革的部署,为破解“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中税金计算的困局和难点,改进工程计价中应纳税金的计算方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开展了增值税计税方式研究,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和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借鉴省外实施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做法,提出在工程计价中采用综合计税率计算工程造价中增值税和附加税的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计税率参考表

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规定的费用项目。

二、使用说明

1、综合计税率是指纳税人(承包人)应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占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在工程计价中,应税销售收入即工程造价总价。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算公式为:综合计税率=(应纳增值税+附加税)/工程造价总价。

工程造价总价=税前工程造价(含进项税)×(1+综合计税率)。

2、综合计税率是发包人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参考。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包含税金时,承包人应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增值税实际税负、进项税抵扣情况进行自主报价。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应纳税金由承包人依法缴纳。

三、本通知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023年11月7日

相关内容:四川造价咨询收费参考标准(川建价师协[2022]56号)




海南省水务厅文件(琼水建管[2013]404号)

海南省水务厅关干调整《海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
部分项目组成与
划分及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水务局,儋州市农业委员会,省水务建设质量监督定额局,省水利灌区管理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海南省水利局于2000年5月15日以琼水利基〔2000〕103号文件发布《海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以下称《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及其配套定额以来,对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自从《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后,国家及我省陆续颁发了与水利工程造价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中的部分项目组成与划分及费用计算标准有了较大改动。因此,需要对《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质量。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水利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投资,经研究,我厅决定对《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部分项目组成与划分及计算标滩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主要调整《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第五部分的项目组成与划分及计算标准,以及人工预算单价、自发电费用调整补差、工程单价表编制和主要材料限价等内容。笫五部分调整后更名为独立费用。二、项目组成(一)独立费用由建设管理费、招标业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联合试运转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和其他八项一级项目组成。(二)生产准备费包括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管理用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和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五项二级项目;科研勘测设计费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工程勘测费和工程设计费三项二级项目;其他包括工程保险费和其他税费两项二级项目。三、费用计算标准(一)建设管理费建设管理费计费额为全部建安工程费,按《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标准的均值或小值计算。(二)招标业务费1.招标业务费以一至四部分投资合计为计算基础(计费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文件执行。2.招标业务费单独列项后,调整后的《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中的建设管理费中不再包含招标业务费用。(三)工程建设监理费1.工程建设监理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文件执行。2.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水利部于 2007年5月 10日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建管函2007〕267号),要求贯彻执行。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07号文件和水利部办建管函〔2007〕267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中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的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已自2007 年5月1日起依规废止。(四)生产准备费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1)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中型工程取 0.5%,小型工程工程取 0.6%~0.7%。(2)引水和灌溉工程视工程规模参照枢纽工程计算。(3)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及堤防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①若工程中含有新建泵站、船闸等建筑物的,按建筑物的建安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适当计列。②若新组建管理单位的,可适当计列。2.生产职工培训费(1)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中型工程取 0.6%,小型工程工程取 0.7%~0.8%。(2)引水工程和灌溉工程视工程规模参照枢纽工程计算。(3)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及堤防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①若工程中含有新建泵站、船闸等建筑物,按建筑物建安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适当计列。②若新组建管理单位的,可适当计列。3.管理用具购置费(1)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 0.8%计算。(2)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 0.5%计算。(3)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及堤防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新组建管理单位的,可适当计列。4.备品各件购置费按占设备费的 0.4%~0.6%计算。工程规模大取下限。①设备费应包括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以及运杂费等全部设备费。②电站、泵站同容量、同型号机组超过一台时,只计算一台的设备费。5.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按占设备费的 0.30%计算。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及堤防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五)科研勘测设计费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其中:枢纽和引水工程取 0.5%;河道工程取 0.2%。 ①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 ②未进行工程科学研究试验工作的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2.工程勘测费(1)工程勘测费包括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招标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费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使用手册》等有关规定及手册执行。(2)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水利部于2002年2月22日下发了《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经调〔2002〕39号),要求遵照执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和水利部办经调〔2002〕 39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中的工程勘测费的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已自2002年3月1日起依规废止。3.工程设计费(1)工程设计费包括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招标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费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使用手册》等有关规定及手册执行。(2)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水利部于2002年2月22日下发了《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经调〔2002〕39号),要求遵照执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和水利部办经调〔2002〕39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中的工程设计费的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已自2002年3月1日起依规废止。(六)联合试运转费执行《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本次不作调整。(七)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资具体编制办法和计算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工程有移民任务的,则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归入征地移民部分。(八)其他1.工程保险费按工程笫一至笫四部分投资合计的0.45%计算。2.其他税费按国家或海南省现行有关规定计取。(九)主要材料补差1.材料价差以补差形式并入工程单价表,不再单独列项。2.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低于或等于限价时,按材料预算价格直接进入工程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高于限价时,应按限价计入工程单价参加取费,预算价格与限价差额以补差形式计算列入单价表中并计取税金。主要材料补差列在单价表中计划利润与税金之间。主要材料限价详见下表。

 

主要材料限价表
材料名称 汽油 柴油 钢筋 水泥 炸药 河砂 石料 商品混凝
计价单位 t t t t t m3 m3 m3
材料限价 4200 3500 3000 350 5800 50 60 250

 (十)人工预算单价枢纽工程(指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和其他大型独立建筑物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人工预算单价由42.56元/工日调整至43.83元/工日;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指供水工程、灌溉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人工预算单价由38.69元/工日调整至41.39元/工日。调整后的人工预算单价直接进入工程单价分析表。(十一)施工用电补差1.对于小型水利工程,如果没有架设临时场外供电线路工程,而全部采用自发电供电方式的,则按柴油发电机供电综合价格 3.0元/度计算。其中 0.85元/度直接进入工程单价,2.15元/度作为调整补差并计取税金。自发电供电电价补差费用按一级项目列入第四部分临时工程中。 2.已计列自发电供电电价补差的,不得再计取临时场外供电线路工程费用,避免重复计费。(十二)税金工程单价表中的税金按海南省现行税率标准计算。(十三)有关费用计算书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等水利造价文件中的招标业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勘测费、工程设计费和自发电供电电价补差费等费用应附详细的计算书或计算表格。费用计算中涉及到的调整系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计算成果计取,并附相关依据或计算表格。四、其他(一)调整后的《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是编制、评审、审核和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二)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及水利造价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负责编制、评审和审核。水利造价文件的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人员必须具备水利部规定的相关资格。(三)除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勘测费和工程设计费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的施行时间执行外,其佘各项费用的调整自2013年8月20日起执行。另外,在本次调整之前施工合同中对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如没有调整约定的,则不予调整。 (四)各有关单位必须规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及水利造价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核和审批等相关工作,确保水利造价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我省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五)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设与管理处。 海南省水务厅2013年8月12日  抄送:海南省发改委,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各有关单位。海南省水务厅建设与管理处      2013年8月13日印发




贵州电网公司35~220kV输变电工程可研投资控制指标(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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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6]1352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
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我们制定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黑建建〔2023〕5号:2023年人工费、材料费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发布!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黑建建〔2023〕5号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2023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现提出以下工程结算参考意见。对2023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一、人工费价差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1)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2)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普工单价105元/工日、技工单价137元/工日调整。

3.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明确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格。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涉及《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以下简称〔2018〕15号文件)三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1.适用〔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

2.适用〔2016〕2号文件的工程: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无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按〔2018〕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标准的50%计算。

4.2018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按《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的规定及标准,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

(二)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涉及《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2023〕3号,以下简称〔2023〕3号文件)一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1.2023年1月1日前已全部完工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部分完工建筑安装工程已完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2019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

2.2023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结转工程未完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下表调整:

3.2023年1月1日后已开展过程结算,但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可在竣工结算时按上表标准一并找补。

4.2023年7月21日〔2023〕3号文件印发前,竣工结算已完毕的工程不再找补。

(三)使用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四、规费

涉及〔2014〕1号文件、〔2016〕2号文件两次调整规费计取标准。

(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1.适用〔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2.适用〔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二)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按2019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使用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五、税金

1.自2019年4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

(1)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2)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税金按3%计算。

3.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含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4.国家税收政策有阶段性调整的,按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执行。

六、冰雪(灯)工程

1.冰雪(灯)工程结算,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2.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七、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可在本参考意见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工程结算补充意见,并指导发承包双方做好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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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四 季 度 主 网 设 备 材 料 编 审 指 导 价 内蒙古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 2024 年 1 月 编 制 说 明 为提升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造价精益管理水平,合 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估概预算的准确性,内蒙古电力经济技术研究 院组织编制了《2023年四季度主网设备材料编审指导价》,范围包括 35kV~500kV交流输变电工程所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适用于35kV~ 50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估概预算编制。 一、编制情况 本期发布的编审指导价是在《2023年10月份主网设备材料编审指 导价》的基础上,按照公司2023年基建应急第十批中标价数据实时更 新,并结合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至第三季度共计两个批次的中标价变 化趋势,采用相关性聚类分析、统计窗口迭代等数理统计方法构建的 信息价格测算模型进行数据整理、计算和分析,经专家评审,最终形 成本期编审指导价。 本期发布信息价格共计63类,684条目,较上一期删除1类,减少 2条目。 经统计公司2023年基建应急第九批、基建应急第十批中标价,变 压器类设备价格季度平均下降率约为0.06%;断路器类设备价格季度 平均无变化;导线类材料价格季度平均下降率约为0.75%;塔材类材 料价格季度平均上涨率约为0.65%;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类材料价格 季度平均下降率约为0.21%。 二、使用说明 1.交流变压器设备价格按能满足二级能耗标准考虑。 2.主变压器依据设计可做如下调整:高阻抗可考虑上浮5%;采用 低噪音、玻璃钢套管可适当上浮调整;带平衡绕组可考虑适当上浮单 价,增加幅度控制在20万元以内。 3.主变压器价格除500kV电压等级变压器按包含主变压器油色谱 在线监测装置考虑,如设计为光声光谱在线监测装置,仅考虑计列光 声光谱在线监测装置与油色谱在线监测装置价差;其他电压等级变压 器均按不包含考虑。 4.220kV断路器若为三相机械联动每台增加2万元。 5.220kV GIS组合电器价格中包含主母线为三相共箱主母线,如 设计要求为三相分箱时,价格可上浮20%。 6.框架式并联电容器成套装置价格均包含串联电抗器、放电线圈、 避雷器、隔离开关及其他附件等。 7.综合自动化系统按常规站设置,如为智能变电站,可另计列智 能设备价格。 8.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中的电缆及铜材价格依据市场变化情 况进行了价格测算调整,使用中如采用综合预算价格,可用本信息价 格进行价差计算。 9.信息价采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10.鉴于近期隔离开关中标价格有较大波动,对于独立的扩建间 隔或改造工程等体量较小的工程,如单独招标设备价格可适当上浮, 上浮比例报送经研院研究确定。 11.设计单位在编制估概预算时,应调查编制期市场设备材料价 格水平;评审单位应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评审,如遇市场或地域因素导 致设备材料实际价格与本指导价格差异较大时,请及时向经研院反馈。 三、本指导价最终解释权归经研院所有。 2023年四季度主网设备材料编审指导价 注1:如指导价格无相应设备材料价格,建议参考国网最新信息价或近期招标价确定。 2023年10月份 2023年四季度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备注 含税价 除税价 含税价 除税价 一 变电设备 (一) 变压器 1.高阻抗 可考虑上 浮5% 2.采用低 噪音、玻 璃钢套管 可适当上 1 主变压器 浮调整 3.带平衡 绕组可考 虑适当上 浮单价, 增加幅度 控制在20 万元以内 500kV 400MVA 单相 无励磁 三绕组自 500kV变压器 台 10000000 8849558 10000000 8849558 耦变压器 500kV 400MVA 单相 有载 三绕组自耦 500kV变压器 台 11800000 10442478 11800000 10442478 变压器 500kV 334MVA 单相 无励磁 三绕组自 500kV变压器 台 8960000 7929204 8960000 7929204 耦变压器 500kV 334MVA 单相 有载 三绕组自耦 500kV变压器 台 10820000 9575221 10820000 9575221 变压器 500kV 250MVA 单相 无励磁 三绕组自 500kV变压器 台 7600000 6725664 7600000 6725664 耦变压器 500kV 250MVA 单相 有载 三绕组自耦 500kV变压器 台 9100000 8053097 9100000 8053097 变压器 220kV 240MVA 三相 有载 三绕组变压 220kV变压器 台 9020000 7982301 9020000 7982301 器 220kV 240MVA 三相 有载 双绕组变压 220kV变压器 台 8600000 7610619 8600000 7610619 器 220kV 180MVA 三相 有载 三绕组变压 220kV变压器 台 7006000 6200000 7006000 6200000 器 220kV 180MVA 三相 有载 双绕组变压 220kV变压器 台 6485000 5738938 6485000 5738938 器 110kV变压器 110kV 63MVA 三相 有载 三绕组变压器 台 3430000 3035398 3430000 3035398 110kV变压器 110kV 63MVA 三相 有载 双绕组变压器 台 3250000 2876106 3250000 2876106 110kV变压器 110kV 50MVA 三相 有载 三绕组变压器 台 2980000 2637168 2980000 2637168 110kV变压器 110kV 50MVA 三相 有载 双绕组变压器 台 2530000 2238938 2530000 2238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