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关于材料调差范围的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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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度假广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专用条款第2.8.1约定,合同清单中材料价格除钢筋、钢材、砼外,其他材料均不予调差,并约定钢筋材料、商品砼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钢筋、砼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1.地下室底板(不含垫层)起浇之日至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2.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至主体结构封顶;3.独立的单体楼栋以不含垫层的单体基础砼起浇之日至主体结构封顶。现发承包双方就主体结构外的装饰施工所采用的细石混凝土材料是否参与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的施工期为装饰阶段,不在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段内施工,不应参与调差。

承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属于合同条款中约定可调差的材料范畴,应参与调差。

三、我站观点

双方对可调差材料范围约定为钢筋、钢材、砼,“钢筋材料、商品砼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为双方对调差公式的意思表述,其中“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是确定结算单价的方法,但“工程量”并无进一步描述为对应“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工程量。故综合分析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是对信息价价格取值区间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工程量的界定,因此涉及争议的细石混凝土应参与调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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