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116号
太平置业(广州)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太平金融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太平置业(广州)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骨柱上的隔板、栓钉的争议
本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钢骨混凝土劲性结构,钢骨柱上有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隔板、铨钉等附属构件,合同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单价中已考虑施工损耗以及钢骨柱与梁钢筋连接的套筒及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等”及“螺栓种类:Φ19栓钉,焊后栓钉长度为76mm,沿竖向200mm间距布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钢骨柱上的隔板、栓钉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应理解为已考虑钢骨柱上所有的附属构件,包括未描述的隔板、栓钉等。投标单位在报价时,这部分构件的费用应综合考虑在投标单价中,不另计取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合同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的“等”应理解为“包含在……之内”,即不包括隔板、栓钉,且隔板、栓钉不作为连接用途的构件,不具有同类性。因此,隔板、栓钉属于清单漏项,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另行计取工程量。
我站认为,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钢骨柱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没有按照清单规范进行描述,且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关于钢骨柱、栓钉的计量计价规则不一致,同时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单独给出钢骨柱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难以判定争议内容是否纳入综合单价考虑,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二、关于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对于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清单特征描述已明确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已综合考虑在单价里,不应另行计量。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1.1约定了本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按完成的工程实体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也约定了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优化版施工图进行重计量,重计量工作包括工程量计算及核对、项目特征的完善与修正所致的综合单价的重新组价。依据A.1.7工程量计算规则“3、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的质量等并入钢柱的质量内,钢柱上的柱脚板、加劲板、柱顶板、隔板和肋板并入钢柱工程量内”的规定,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等实体构件并未综合考虑在投标单价中,重计量时应另行计取工程量。
我站认为,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钢骨柱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没有按照清单规范进行描述,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关于钢骨柱的计量计价规则不一致,同时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单独给出钢骨柱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难以判定争议内容是否纳入综合单价考虑,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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