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体中心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与某设计研究院联合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价格由定额组价下浮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开工初期,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为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代为实施临时用电、用水接驳,新建630KVA临时变压器及配套设施和临时给排水管道系统。双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项目为EPC项目,承包范围包括了临水、临电工作内容。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此项工程费用。

承包人认为,临时用水、用电的接驳点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三通一平,不属于建安工程费。本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前由发包人完成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工作,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投资估算阶段后招标的EPC工程,据招标前的可研报告及合同实施期间经批复的设计概算,红线范围外的临水、临电的接驳属于“三通一平”范围,费用含在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场地准备费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中,不属于建安工程费。且合同专用条款第2.8.12条规定“发包人负责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如发包人未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并要求承包人代为施工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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