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3.5‰=0.35万元

    (500-100)万元×3.2‰=1.28万元

    (1000-500)万元×3.0‰=1.50万元

    (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

                          合计8.53万元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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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内工建协 [2016] 18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工建协 [2016] 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行业内专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5-021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65号),及参考安徽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发布的《2016年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本调查测算报告》等有关工程造价服务费计费规则,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

2016年12月23日

附: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照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根据服务类型、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取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经济评价的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工程造价鉴定;方案比选、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合同管理咨询;建设项目后评价;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15-0212(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照本指导意见中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指导价。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取。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化提供指导与服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应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向社会及会员单位公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应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会员单位加强自律,对恶意降低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

(二)警告;

(三)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网站、内刊、简报等形式通报;

(四)取消评选或推荐先进企业资格;

(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惩戒。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附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方法示例

某项工程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为:

500万元×2.6‰=1.3万元

(1000500)万元×2.4‰=1.2万

(30001000)万元×2.2‰=4.4万元

(5000-3000)万元×2‰=4万

10000-5000)万元×1.8‰=9万元

合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计取为1.3+1.2+4.4+4+9=19.9万元

注:

1、本收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附表A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51095-2015)规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制定,其中各阶段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目中单独约定。

2、施工图预算编制按照工料单价法确定收费指导标准,如果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参考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与最高投标限价收费标准合并计算。

3、凡要求计算钢筋工程量的,按钢筋重量以12元/吨,另计收费。

4、建筑安装工程主材及设备,不论供货形式及甲供与否,均应列入工程造价,作为计费基数。

5、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6、竣工阶段的竣工结算审核,计费方式按(1)+(2)计算,即基本收费+效益收费,其中效益收费按项目核减、核增额绝对值分别计算。

7、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照本标准计算收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超出3000元的按本标准收取。

8、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进行咨询、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委托方应增加补偿费用。

9、PPp咨询服务内容为:市场调查、商务洽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拟定系列合同体系、协助政府方与社会资本签订合同、组建项目公司、财务测算、定期监管等,参照相应的行业收费标准累加执行。

10、针对上述各阶段咨询工作,为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顺利实施,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后,委托方应支付20%的预付咨询服务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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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津价房地(2008)136号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8]136号

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计价方式、价格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门反馈。

附件:建设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

单位:‰(单独标注的除外)

一、说明:

(一)、当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造价无法确定时,可参考与编制期相近的“天津市建筑工程造价指数”为基数编制。

(二)、工程造价编制业务以编制成果的工程总造价为基数,钢筋含量按类似工程含量参考执行;单独委托钢筋(铁件)抽筋计算、审核,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各种规格钢筋(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铁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按第七项标准计收。

(三)、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成本费。

(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的工程总造价为基数。

(五)、鉴定业务按鉴定标底为基数。

附: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法,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计算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3.6‰ = 0.36万元

(500 – 100)万元×3.4‰ = 1.36万元

(1000 – 500)万元×3.1‰ = 1.55万元

(5000 -1000)万元×2.6‰ =10.40万元

应收咨询服务费合计:0.36+1.36+1.55+10.40=13.67万元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一)编制项目投资估算:调查、收集资料,完成和出具项目投资估算报告。

(二)编制设计概算: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并进行工料分析,出具设计概算书。

(三)工程造价编制:

1、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出具相应报告。

2、标底(含清单):根据招标文件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措施项目费分析,各项合价、总价等,完成清单标底所需的全部费用。

3、编制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计价,出具施工图预算书。

4、编制竣工结算:根据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等资编制并出具竣工结算报告。

(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1、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

2、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

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

 5、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结算报告;

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

7、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8、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

9、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

 10、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五)工程造价审核

1、审核概算:根据初步设计图复核工程量并进行工料分析,出具工程概算审核报告。

2、审核预算、标底:根据施工图或施工技术规范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或标底审核报告。

3、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根据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综合单价、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等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六)工程造价争议鉴定:调查取证,最终做出独立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报告。

(七)钢筋及预埋件计算: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各种规格钢筋(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铁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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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造价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建价协字〔2014〕8号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晋建价协字〔2014〕8号

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诉求,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协会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可参照执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doc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doc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1.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根据项目的类别、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采取差额费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2.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见附件2。

附件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

序号 工程类别 专业调整系数
1 市政工程 0.8
2 水利电力工程 0.9
3 机场场道工程 0.7
4 公路、道路工程 0.8
5 城市轨道工程 0.8
6 桥梁、隧道工程 0.7
7 港口工程 0.8
8 井巷矿山工程 1.1
9 园林绿化工程 1.1
10 装饰装修工程 1.2
11 仿古建筑工程 1.2
12 安装工程 1.2
13 其他工程 1.0

说明:1.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未涵盖的专业工程调整系数为1.0;

      2.投资额较大,计量和计价相对简单的市政、水利电力、机场、港口、城市轨道等工程,降低其收费系数;

      3.投资额较小,计量和计价相对复杂的园林、装饰装修、仿古、安装、井巷矿山等工程,提高其收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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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7〕205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7〕205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表: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

注:

    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三、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四、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咨询服务时,工程设有标底的,以标底价作为收费基数;没有标底的,以招标工程中标价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价作为收费基数。
    五、承接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时,不包括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重量的计算,计算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的计费单位为元/吨。
    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包括:
  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2)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
  3)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5)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6)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
  7)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
  8)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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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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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

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们对部分需另文下达的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调整项目的监管工作,严格规范管理,确保省政府豫政[2008]5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取消、停收和降低标准的收费,应自省政府豫政[2008]52号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或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缴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停收和降低收费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员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2008)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凡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针对目前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凡没有与政府部门脱钩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其业务和收费。对仍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
     五、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咨询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豫价房(1997]016号)、(豫价房(1997]340号)文件中附表二:社会审计业务收费标准第8项中所引用的(豫价房[1997]016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表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表

序号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元/人.工日)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1000-800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800-600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中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600-40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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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强房企成本优化44个典型案例汇编

百强房企成本优化39个典型案例

1、快速形式2、提高可售比3、地下室层高4、地下室结构优化5、非标准车位的应用.6.优化停车效率7.提高地上停车位占比8、降低地下车位数9.减少可售车位配比10、优化车位配比11、车位位置优化12、优化设备用房面积13、优化社区配套用房面积14、优化行政事业性收费.15、临时围板标准化16. 取消装配式突破开挖率17.地块梁板优化18、优化打桩顺序提前工期19、基坑支护形式优化地下室标高提升20、调整桩长21、桩基础类型比选22、地基处理优化23、支护降水优化24、优化建筑单体外墙构造25、外墙保温隔热优化26、优化保温做法.27.楼面保温材料比选28、关注隐蔽处成本29、商业项目幕墙成本30、门窗工程施工图优化31、非敏感性成本优化32、优选门窗材料33、停车场道闸成本优化34、产品溢价智能化成本优化35、卫生间洁具优化36.示范区软硬景比管控.37、防霉体系新工艺38、新型材料陶粒板使用及推广
39、土方内外平衡.40、土方竖向论证41、大市政工程突破42、停车场充电桩成本优化.43.排水系统优化44.海绵城市方案优化




DB62/T 3222-2022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标准

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编制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甘建标(2020]370号)要求,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有关单
位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的目的旨在提高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质量.提升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和从业人员的水平,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本标准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投资估算
编制:4.设计概算编制:5.工程预算编制:6.工程结算编制;7.质量和档案管理及附录。
本标准由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兰州
市城关区静宁路311号 邮编:730000)。
主编单位: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参编单位: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管理站




江西|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赣价协[2015]9号

关于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赣价协〔2015〕9号

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 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现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服务收费标准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准价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省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按建设部令149号和我省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办理了入赣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在我省执业的造价咨询服务企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含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定额计价法的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服务业务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实施造价咨询服务,强行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基准价详见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价实行指导价,附件所列收费标基准价按分档累进制计算,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10%。在具体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委托方和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深度、质量要求、服务工期等具体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费率。凡受理委托送审的工程造价精度低于国家规定5%的,委托方应酌情上浮收费标准。
五、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时,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建标[2002]197)或《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推荐文本)》(赣价协[2008]14号)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当事双方所签订的咨询合同中应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支付进度、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咨询服务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咨询服务收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咨询企业在未同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前,不得从事有关咨询服务业务活动和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六、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收费和核减另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以"送审工程造价"为基数采取分档累进制计算;核减另收费用以"项目核减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计费过程中当事人不得简单地将两项收费基数合并为单一按核减额收费计算费用。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利用抬高或压低价格、签订虚假阴阳合同、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及其个人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八、咨询企业向委托方收取咨询服务费时应考虑如下影响因素:
1、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和诚信度;
2、咨询服务过程超常规的人工费和其他咨询服务成本开支;
3、计入收费计算基础的贵重材料、设备数量的多少;
4、委托方对咨询服务质量和工期的要求;
5、咨询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承受能力等。
九、工程造价咨询属于专业技术智力密集型服务活动,各委托方不宜采用“低价中标”的办法确定咨询企业;咨询企业承揽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依法参与竞争,应在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专业技术水平、社会信誉、人员队伍和技术力量等方面发挥优势,严禁压价恶性竞争。委托方应按"优质优价"原则,择优确定咨询企业并及时向所确定的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文件资料等。
十、委托方和咨询企业可在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质量评价和奖罚办法,咨询服务质量奖罚幅度不应超过咨询服务费的10%。咨询服务质量评价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和《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规程》(赣价协[2008]14号)评定。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严于中价协颁发的CECA/GC27-2012标准规定的内容时,委托方应提高相应的付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的,应自行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再另行支付修改完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一、咨询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因委托方或其它客观原因如:增减工程量、修改设计、工期延误等因素导致咨询工作量增减时,当事双方应按实协商增减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增减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或本通知规定计算;因咨询企业原因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企业应当退还委托人未完咨询服务业务内容的费用,并出具已完咨询服务业务内容的成果文件。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省内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基准价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按照企业承揽咨询业务的服务类型、内容、深度及质量、工期等要求自行制定本企业相应的收费标准报协会相关机构备案后实施。
省直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自行制定的企业收费标准报我会备案;各设区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自行制定的企业收费标准报送所属地设区市我会联络处备案。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按规定自行制订并报备案的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社会和协会的监督。我会或我会各设区市联络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各企业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执行情况对照检查;凡发现存在低于或高于企业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20%幅度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我会将一律按江西省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予以惩戒,并纳入行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与信用评价联动。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doc

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费率:‰

说明:
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 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
200万元×4.5‰=0.9万元
(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
(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
(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
(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
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
+7.40万元=19.44万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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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 CCEA/GC 11-201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附录完整、高清OCR无水印)

资源简介/截图: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
CCEA/GC 11 -2019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批准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8年11月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编制工作的安排,服务清单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清单。
本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等。
本清单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清单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汇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附录A投资决策类.(5)
附录B技术经济类(12)
附录C经济鉴证类(42)
附录D管理服务类(54)
附录E涉外工程类(65)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本清单”)。
1.0.2本清单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规范化管理。
1.0.3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与之相应的服务价格。
1.0.4本清单附录应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确定本企业服务清单的依据。
“附录A投资决策类”为工程建设前期决策投资服务的清单;
“附录B技术经济类”为工程建设全过程以及专项咨询服务的清单;
“附录C经济鉴证类”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与审计、工程造价鉴定服务的清单;
“附录D管理服务类”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清单;
“附录E涉外工程类”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对外援助、外商投资等服务的清单。
1.0.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咨询服务除应符合本清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全过程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接受委托提供以投资或成本控制为主线的咨询服务。
2.0.2建筑策划
根据总体规划的目标,从投资控制角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建设项目所处的环境以及相关制约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项目建设目标、内容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提出实现该目标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方法。
2.0.3专项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接受委托在技术经济类提供的除全过程咨询以外的咨询服务。
2.0.4招标图纸
招标(采购)时采用的设计图纸。
2.0.5涉案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涉案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提供咨询意见的服务。
2.0.6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7项目(代建)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提供对建设工程项目自立项至竣工运营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阶段性或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或代建服务。
2.0.8跟踪审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核、监督、分析和评价的咨询服务。
2.0.9管理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管理体系与制度建设提供的咨询服务。
3基本规定
3.0.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分为投资决策类、技术经济类、经济鉴证类、管理服务类、涉外工程类
3.0.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编码由四位码组成,其中第一位为分类顺序码,以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第二位为分节顺序码,以阿拉伯数字表示,不分节的,以0表示;第三至四位为服务项目名称顺序码,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3.0.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本企业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在本清单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服务项目,本清单没有的项目可自行补充,并根据服务内容、难易程度配置与其相应的服务价格,在本企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3.0.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委托的服务项目开展相应的工作,出具相应的成果文件,保存必要的过程文件。
3.0.5本清单在“服务内容”中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和成果文件,实际业务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其进行调整。
3.0.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使用本清单时,不得降低对应项目的服务质量标准。
(略)




关于发布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行业标准的通知-闽建价协〔20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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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行业标准的通知

闽建价协〔2020〕34号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需求变化,推动我省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保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参照省外收费标准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会组织编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并经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届2020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根据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情,按照咨询内容分别列出收费标准,作为市场各方主体确定咨询费的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在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

二、签订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时,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部门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咨询成果的质量要求。

三、本收费标准自2021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请各会员及相关单位共同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共同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良性发展。执行过程有何问题请反馈我会秘书处。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行业标准》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行业标准

注:

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分别按照不同专业计取相应的调整系数,调整系数详见附表。若其他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计费基数均包含甲供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
4.概算金额包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扣除建设用地费)、预备费和专项费用。
5.凡需要对钢筋工程量精细计算或审核的,其费用另行计算。
6.编制或审核招标控制价时,仅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的,按收费标准的60%计算;仅编制或审核单价(造价)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算。
7.编制或审核模拟清单及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时,因委托人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受托人工作量增加的,增加相应费用。
8.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时,发生核对情形的,按照编制或审核招标控制价的费用计算。
9.采用过程结算的咨询费用,按工程结算相应费用乘1.05系数计算。
10.全过程造价咨询费用包括基本费和驻场人员增加费。
11.施工进度款编制或审核的费用不包括施工图预算工作内容,需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时,增加相应费用。
12.单独委托对材料、设备进行市场询价的,另行计算费用。
13.仅对设计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等费用进行审核的,其咨询费按工程结算审核收费标准的50%计算。
14.咨询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15.本收费标准不含BIM 建模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附表:
专业工程系数表

序号 工程类别 系数
1 房屋建筑、装配式工程 1.0
2 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 1.2
3 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 2.0
4 园林绿化、景观工程 1.2
5 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 3.5
6 仿古建筑、抗震加固工程 2.0
7 公路、市政(不含桥梁、隧道)工程 0.7
8 桥梁、隧道、水利、电力工程 0.8
9 给水厂、污水厂、泵站、垃圾厂等项目中带工艺部分 1.2
10 机场跑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0.7
11 港口工程 0.8
12 市政维护、爆破工程 1.2
13 其他工程 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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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皖价服[2007]86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86号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3%以内,如误差较大,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如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可向咨询单位按合同咨询服务费的10%至30%进行索赔。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30%的预付款比例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八、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的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第199号令)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重新制定。我省原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费率:‰

注:1、表中“工程预算、结算、标底审核”和“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其中审增额向施工单位收取咨询费,审减额向建设单位收取咨询费。凡工程审减率超过10%的,其超过部分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审核增减额的,按基本收费收取。咨询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2、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3、计费基数以单位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

4、复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再次审核,其收费费率可在初审基础上增加20%,初次审核金额以承包方提交工程造价为准。

5、安装工程主材按规定都应列入造价,标底要求不列的,可以扣除但不得减少编制费用。

6、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适用建筑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适用单独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含二次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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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指标分类及编制指南》(2021版) 全四册PDF版下载

《工程造价指标分类及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从工程造价指标的层级体系、项目特征、指标构成内容、计算规则等角度进行工程造价指标形成的研究,确定工程造价指标的编制原则、编制方法、表现形式、特征描述等内容,明确各项工程造价数据的归集范围、计算口径,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参考使用。

《指南》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类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等相关工程造价类、工程技术类文件进行编制,共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四个专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范围、编制说明、附录。

-目录-

《指南》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编,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软件公司相关专业人员编制。

《指南》可为行业从业人员及机构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提供参考依据,且符合国家、行业、地区的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

1 范围

1.1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指标编制,具体分为民用建筑(居住建 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 卫生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其它);工业建筑(厂房、 仓库、辅助附属设施);构筑物(工业构筑物、民用构筑物、水工构筑物)。

1.2 “教育建筑”中的“实验楼”可参照“教学楼”使用,“报告厅”可参 照“文化建筑”中的“剧院”使用。

1.3 本次版本不包含工程类别: 1)交通建筑:机场指挥塔、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服务用房、高速公 路服务用房、交通枢纽 2)人防建筑 3)广播电视建筑 4)构筑物工程

2 编制说明

2.1 建设项目可能由多个不同工程分类的单项工程共同组成,不同单项工程 的特征和指标分别使用附录中相对应的采集模板。

2.2 根据数据来源不同,可以是对整体建设项目的整理分析,也可以是对单 项工程、或是单位工程进行整理分析,在各表的使用时只填写掌握数据和资料 相对应的内容即可。如只有某项目的幕墙专业分包或是弱电系统专业分包数据, 可以只填写专业分包涉及的项目特征信息和造价指标、工程量指标表。

2.3 工程造价指标层级及编码表

2.3.1 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层级及编码表(A-02)是对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层层分解,二级和三级的分类和解释参照《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 (建办标函[2017]621 号文)。

2.3.2 “工程费用”中第四级将同一建设项目中的不同单项工程分别列项, 红线内室外工程与各单项工程同级别列项。

2.3.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的下一级分类和解释参照《建设 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办标函[2017]621 号文)。
2 2.3.4 各“单项工程”中第五级分为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措施费、其他工程。

2.3.5 房屋建筑工程不同工程分类的指标层级相同,考虑到各工程分类所涉 及的功能区域名称都不相同,因此室内装饰工程中的列项仅为示意,不同工程 分类根据各自情况进行增补列项。

2.3.6 考虑到数据源的详细情况不同,室内装饰工程中将数据源中无法或无 必要区分区域的室内装饰工程造价统一计入“未区分区域的室内装饰工程”中。

2.3.7 考虑到各工程分类根据不同的使用需求,所涉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和 其他工程不尽相同,因此建筑智能化工程和其他工程中的列项仅为示意,不同 工程分类根据各自情况进行增补列项。

2.3.8 多个地上单体工程共用同一地下工程的情况,分别并入单项工程中, 原则上建筑和装饰工程按照地上单体工程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机电安装工程 按各地上单体的受益面积占比进行分摊,措施费和其他工程分摊原则按建筑装 饰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的分摊原则综合考虑。

2.3.9 本工程造价指标层级的设置更多考虑的是指标归集的合理性,指标编 制单位可根据不同使用需求自行调整。

2.4 项目特征信息及参数表

2.4.1 房屋建筑工程中大多工程分类需收集的特征信息及参数基本相同,为 简化本次指南篇幅,将单项工程特征信息及参数表分为建设项目特征信息及参 数表(A-03)、单项工程特征信息及参数表通用表(A-04-01)、各分类单项工 程特征信息及参数表(A-04-02-XX)、红线内室外特征信息及参数表(A-04-03) 四类表格。

2.4.2 项目特征信息及参数表中的内容均为对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 特征信息,对于有影响但不大、或填报内容过于复杂但对指标应用时影响不大 的特征信息不在本表内体现。

2.4.3 建设项目特征信息及参数表(A-03)中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以建设项目 为单位的整体项目信息,以及建设项目中各单项工程的共同特征。

2.4.4 单项工程项目特征信息表使用时,表 A-04-01 与表 A-04-02-XX 要根 据工程类别共同使用。

2.4.5 建设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时:不同工程类别单项工程的特征信息
3 根据指南中相对应工程类别的表 A-04-02-XX 选择使用;同一工程类别中的不同 单项工程均要分别填写单项工程项目特征信息表。

2.5 工程经济指标表

2.5.1 房建工程的工程经济指标表分为建设项目总投资指标表(A-05)、单 项工程造价指标汇总表(A-06)、单项工程造价指标表(A-07-01)、红线内室 外工程造价指标表(A-07-02)、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经济指标表(A- 07-03)。

2.5.2 同工程造价指标层级说明,不同工程类别的室内装饰工程、建筑智能 化工程、其他工程根据各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增补列项。

2.5.3 表中所有归集出工程造价的指标层级均应填写“单位指标”,房屋建 筑工程的“单位指标”单位均为“元/m2”。

2.5.4 在指标实际使用中可直接采用“单位指标”(总建面单方造价)的, “相关指标”未做“相关基数”的描述,可不用再分析。

2.5.5 地基处理工程按照地基处理方式进行了区分,采用了哪些处理方式在 对应指标科目中进行数据归集。其相关指标的计算方式未做约定,指标编制单 位可根据各自使用指标的习惯自行定义,如相关基数采用地下室建筑面积、总 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地基处理区域面积等。

2.5.6 考虑到通用性,本附录对于指标层级的深度未做过细的划分,指标编 制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使用需求在此层级上再次进行拆分,如具备条件的可将混 凝土工程和钢筋工程根据混凝土不同部位(基础、墙、梁、板、柱等,或区分 各楼层)进行拆分统计。

2.5.7 数据源中的措施费是按照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编制的,在相对应 措施工程中进行归集;如措施费是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编制的,即明细中无法按 照单项工程进行区分,措施费根据实际计算原则和措施所针对的单项工程具体 情况分摊到每个单项工程中。 2.5.8 建设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时,每个单项工程均要分别填写单项工 程项目经济指标表。

2.5.9 指标分析要求需要分别独立区分地下和地上工程、或是单项工程的地 下只考虑楼座垂直投影区域地下工程时,可根据需要单独做为一个单项工程进 行指标分析。
2.6 主要工程量指标表

2.6.1 房建工程考虑到不同工程分类所关注的工程量指标有所区别,将主要 工程量指标表区分为单项工程主要工程量指标表通用表(A-08-01)、各分类单 项工程主要工程量指标表(A-08-03-XX)、红线内室外工程主要工程量指标表 (A-08-02)三类表格。

2.6.2 通用表(A-08-01)按照指标层级进行列项,其中只体现需要分析的 主要工程量指标,指标使用中不采用的工程量指标未做列项。

2.6.3 在指标实际使用中可直接采用“单位指标”(总建面单方造价)的, “相关指标”未做“相关基数”的描述,可不用再分析。

2.6.4 各工程分类表根据各自关注的特有工程量指标进行列项。

2.7 功能性(相关性)指标表 2.7.1 功能性(相关性)指标表(A-11)为示意表,根据不同工程类别所关 注的功能性特征,以功能性特征参数替代建筑面积作为指标计算基数,采用的 指标表格与表A-05、A-06、A-07、A-08一致。如酒店工程的功能性指标按照每 套客房的工程费用或功能区面积为体现形式。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定[2014]120号

1.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管沟土方中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各土方工程量中。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表A.1-1 ~A. 1-5的规定计算:办理工程结算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无规定时,按清单计算规范规定计算。

2.挖沟槽、基坑土方,原槽、坑基础垫层支模时,放坡自垫层底开始计算;原槽、坑基础垫层不支模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3.机械进入土方施工作业面,上下坡道铺筑的材料工程量,并入相应的清单项目工程量中。

4.土石方工程中回填方的清单工程量可不作运距描述,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运距并进行清单报价。

5.回填方缺方需外购回运,其回填材料的购买及回运费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计入综合单价中。

6.挖管沟石方以体积计量,按设计图示管沟垫层面积乘以挖石深度计算,无管底垫层按管外径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石深度计算.不扣除各类井的长度,井的石方量并入管沟石方体积计算。

7.余土弃置适用于土石方余方或建筑垃圾的外运,余方弃置运距应在项目特征中进行描述。实际运距与项目特征不符,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1条规定,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具体调整办法。




万科景观植物设计施工标准(含造价指标信息)

资源简介/截图:

上海万科住区内可选用的乔木品种、规格和价格信息备注:
1设计师须按下页列表中的苗木品种进行施工图设计。
2.标准库中所列的苗木品种适用区域为华东地区。
3.标准库中的所有乔木规格为种植修剪完毕的规格。
4市场信息中的苗木价格为苗木费,仅供成本估算时参考,信息将做历年更新。




DBJ04/T 432-2022 山西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标准

资源简介/截图: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标准
Consultation Standard of whole process cost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晋建标字〔2019〕109号)◇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照国家有关现行规范,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0章和20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作准备5决策阶段;6设计阶段;7.发承包阶段;8实施阶段;9.竣工阶段;10.工作总结。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西嘉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山西嘉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Q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经济开发区泉中北路3号居馨名伙公馆10层,邮政编码:045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嘉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杰原理工大学
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造价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人草人员:钱大海 尹东立 刘晋 李慧玲
王海鹏 聂江辉 谷千钟 贾乐伟
张拥军 王丽霞 张泽平 张彩云
王彩强 张东 刘如岩 赵波涛
李光辉 闫帅达 梁玉茂 薛曜祖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莉 冯占红 杨军 张莹
崔丽娟 魏旺拴 李阿平 师卫锋 李莉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提高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对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及其成果文件的应用要求。
1.0.3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以及本省有关标准。

2术语
2.0.1全过程造价咨询whole process cost consultation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运用现代项目管理的方法,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合同管理为手段,对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各个环节进行计价,协助建设单位或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合理筹措与投入,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造价控制目标的智力服务活动
2.0.2项目造价咨询组织project cost consulting organization
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建,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造价专业团队。
2.0.3投资控制分解书breakdown of investment control
依据合同规划方案,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进行投资分解管理的经济文件。
2.0.4施工过程结算interim settlement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当期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确认的活动。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以投资或成本控制为目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管理与控制。
3.1.2开展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健全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管理责任制度和项目造价咨询组织负责人制度。

4工作准备
4.1一般规定
4.1.1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之前,应做好备项准备工作。包括组建项目造价咨询组织,制定造价咨询管理细测,编制造价咨询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造价咨询交底等工作7
4.12项目造价咨询组织应将其组织架构、资询范围和内容、岗位职责等书面通知项目各参与单位。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3.1一般规定3
3.2组织管理3
3.3质量管理4
3.4风险管理5
3.5信息管理5
3.6档案管理5
4工作准备7
4.1一般规定7
4.2编制项目造价咨询实施方案7
4.3进行项目造价咨询交底7
5决策阶段9
5.1一般规定9
5.2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9
5.3建设方案经济比选10
5.4投资控制分解书的编制…11
6设计阶段13
6.1一般规定13

6.2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13
6.3限额设计经济分析14
6.4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15
6.5设计方案经济分析与优化16
7发承包阶段18
7.1一般规定18
7.2招标采购策划18
7.3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拟定19
7.4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19
7.5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婶核20
7.6清标21
7.7评标、定标22
7.8合同准备及签订22
8实施阶段23
8.1一般规定心23
8.2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23
8.3合同履约管理24
8.4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25
8.5询价与核价27
8.6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审核28
8.7施工过程结算、终止结算审核…29
8.8工程造价动态管理…30
9竣工阶段32

9.1一般规定32
9.2竣工结算的编制32
9.3竣工结算的审核33
9.4竣工决算的编制34
9.5缺陷责任期修复费用监控36
10工作总结37
10.1一般规定37
10.2指标分析与整理37
10.3项目总结37
10.4造价管理绩效评价37
附录A投资估算成果文件39
附录B建设方案经济此选,成果文件格式45
附录C投资控制分解书成果文件格式☑50
附录D设计概算战果文件格式58
附录E限额设计指标书成果文件格式72
附录E限额设计关键控制点成果文件格式77
附录G限额设计造价测算成果文件格式80
附录H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格式85
附录J招标采购策划成果文件格式87
附录K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格式93
附录L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格式95
附录M清标成果文件格式97
附录N资金使用计划成果文件格式104

附录P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成果文件格式115
附录Q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审核成果文件格式127
附录R施工过程结算、终止结算审核成果文件格式140

附录S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成果文件格式145
附录T竣工结算编制成果文件格式151
附录U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格式153
附录W工程竣工决算成果文件格式156
本标准用词说明171
引用标准名录172
条文说明173




琼建定【2012】22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定【2012】22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经调查测算,我厅决定对我省现行工程综合定额中的建筑工人人工单价进行调整,使之符合市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现行的56.03元/工日调至63.82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由现行最低限价60元/工日调至72元/工日。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作为相关费用及利润的计取基数,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

四、本次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实际进度以2013年1月1日为时间点,此日之前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此日之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次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其单价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

本次建筑工人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以利于妥善解决。

特此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8日




江苏|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苏价服[2014]383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价服【2014】383号

 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管县(市)物价局、住建局(委):

为适应当前工程造价领域新要求,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标准见附件1。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服务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不高于此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参照执行,合同约定。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1年。以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在本通知执行日期之前已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按合同执行,未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说明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25日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1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说明

一、本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当单项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

二、计费基数按单项工程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司法鉴定业务以鉴定委托标的额为基数。

三、估算投资(收费基数):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扣除土地批租(土地价款)、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

四、安装、仿古建筑工程的清单编制、审核;结算编制、审核的基本费率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五、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等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的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应的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六、跨市差旅费按实际发生,由委托方承担。

七、计时收费由双方协商。

八、咨询服务费谁委托谁支付。

九、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效益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基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由委托方承担;效益收费以“项目核减额”、“项目核增额”按费率分别计算,由收益方承担,审核增加造价的咨询费由委托方代收益方支付。

十、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由基本收费、效益收费和驻场收费三部分组成,如不需要驻场,则不收取驻场费用。(驻场是指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造价咨询人员常驻项目现场,且每周不少于3天。)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中不包含招投标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相关收费,如委托方要求从事相关工作,则按招投标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取。

十一、咨询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增加工作、修改设计、延误工期等客观或委托方原因,增加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其咨询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实例:某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送审工程造价为6500万元(其中安装工程1300万),钢筋2000吨(需另算),核增造价20万元,核减造价230万元,合同约定效益收费按6%计算,咨询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基本费用: 500万元*1.8‰=0.9万元

          (1000万元-500万元)*1.4‰=0.7万元

          (5000万元-1000万元)*1.1‰=4.4万元

          ( 6500万元-5000万元)*0.9‰=1.35万元

安装工程系数增加收费:1300/6500*(0.9+0.7+4.4+1.35)*30%=0.441万元

核增收费:20万元*6%=1.2万元

核减收费:230万元*6%=13.8万元

钢筋: 2000吨*12元/吨=2.4万元

咨询服务收费合计: 0.9万元+0.7万元+4.4万元+1.35万元+0.441万元+1.2万元+13.8万元+2.4万元=25.191万元

十三、收费标准的服务内容

(一)投资估算

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并按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设计概算

1、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初步设计图纸,完成概算文件的编制,设计概算的编制包括编制价格、费率、利率、汇率等确定静态投资和编制期到竣工时的动态投资两部分,为业主提供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

2、根据扩初审批意见,完成修正概算文件;

3、当概算总投资超出批准总投资(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时)为业主提供可能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

4、根据需要出席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进度安排的协调会议;

5、体现控制设计概算的方法和途径。

(三)编制工程预算 、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相关的计价表、工程量计算规则、各种措施费、市场要素价格等编制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1、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2、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承包合同的明细工程款现金流量图表,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

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作会议;

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期)完成工作量月(期)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期)付款建议书,经业主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期)进度款的依据;

5、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7、提供涉及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与造价控制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五)编制工程结算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编制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六)工程结算审核

1、根据工程合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发生的各项有效证明等,审核工程造价;

2、现场踏勘、计量复核;

3、工程量、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审核确定;

4、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调查取证,提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报告。

(八)钢筋及预埋件重量计算

1、按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

2、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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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13]005号

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13]005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建委:

现将修定的《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20日~2014年1月19日。

      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 20% 。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为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通过招投标委托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在评标时,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价格浮动幅度。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委托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辽财基字〔1997〕4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表: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注:

一、上表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费。划分标准为单项工程。当咨询收费不足2000元时,按2000元收取。

二、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

三、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四、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1.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调查、收集资料,完成和出具投资估算或可行性经济评价报告。

2.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收集资料,根据初步设计图计算或复核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

3.施工图预、结算编制:收集资料,根据施工图或竣工图以及施工技术规范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

4.施工图预、结算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5.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出具相应报告。

6.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综合单价和总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出具相应报告。

7.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9.钢筋(铁件)抽筋计算、审核: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各种规格钢筋(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铁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

附: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法

例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的投资估算,计算收费额如下:

500万元×0.9‰﹦0.45万元

(1000-500)万元×0.8‰﹦0.40万元

(5000-1000)万元×0.7‰﹦2.80万元

应收咨询费合计=0.45+0.40+2.80=3.65万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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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369-2021 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火力发电工程

资源简介/截图:
ICS 27.100
CCS P 60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3692021 代替DL/T 53692016
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火力发电工程
Standard method of measurement for thermal power generation project

2021-04-26发布 2021-10-26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20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外文版翻译计
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0)106号)的要求,由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DL/T5369一2016《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火力发电工程》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结合现行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在2016年版规范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分部
分项工程设置,分别制定了初步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深度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全面、细致,能够满足电力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领域的实际需求,是规范电力行业工程计价行为的有效依据。
本规范共4章和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附录包括:火力发电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火力发电安装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火力发电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火力发电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划分及编码。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工程量计算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2分部分项工程
4.3措施项目
附录A火力发电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范性)
A.1土石方工程(编码CA)
A.2基础与地基处理工程(编码C)
A3地面与地下设旌工程(编码CC》
A.4楼面与屋面工程(编码CD)
A.5端体工程(输码CE》
A6门窗工程(编码CF)
A.7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编码CG)
A8铜结构工程(编玛CH)
A9构筑物工程(编码CJ、CK)
A.I0厂区性建筑工程(编码CL)
A.11室内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调、除尘及建(构)筑物凰明、防雷接地、特珠消肪工程(编码CM、CN)
A.12临时工程(编码CP)
A13措施项目(编码C0)
附录日火力发电安装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项日及计算规则(规范性)
3.1火力发电机务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B.1.1锅炉机组(编码CA)
B.12汽轮发电机组(编码CB》
B.13热力系统汽水管道(编码CC》
B.14热网系统(编码CD)
B.1.5炉墙敷设及保温油漆(编码CE》
B.1.6燃料供应系统(编玛CF)
B.1.7除灰系统(编码CG)
B.1.8水处理系统(轴码CH)
B.19供水系统(编码CJ)
B.1.10脱硫系统《编码CK)
B.1.11脱硝系统(编码CL)
B.1.12附属生产工程(编CM)
B.1.13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编码CN)
B.2火力发电电气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B.21发电机电气(编码CA)
B.22变压器(编码CB)
B.23配电装置(编码CC)
B.24母线、绝缘子《编码CD)
B.25控制、继电保护屏(编码CE)m
B.26厂(站)用电(码CF)
B.27电缆(编码CG)
B.2.8接地(编码CH)
B.2.9通信设备(编码CJ)
B.2.10通信辅助设备及设施(编码CK)
B.2.11通信线路工程(编码CL)
B.2.12自动控制装置及仪表(编码CM)
日3火力发电调试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B.3.1分系统调试(编码CP)
B.3.2套自动调试(编码CQ)
B.3.3特珠调试(编码CR)
附录火力发电建筑工程族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范性》
C.1土石方工程(编码SA)
C2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编码SB)
C3桩基工程(编码SC)
C4筑工程(编码SD)
C.5混凝土及钢筋、饮件工程(编码SE)
C.6金属结构工程(编码SF)m
C.7隔培与天棚吊顶工程(编码SG)
C.8门窗与木作工程(编码SH)
C.9地面与楼地面工程(编码SJ)
C.10屋与防水工程(编码SK)
C.I1保温、绝热、防腐、耐磨、屏蔽、隔声、抑尘工程(输码L)
C.12装饰工程(编码SM)
C.I3构筑物工程(编码SN)
C.14灰场工程(输码SP)
C.15措地项目(编码SQ)
C.16给水与拌水工程(编码SR》
C.I7照明与防雪接地工程(编码S)
C.I8消防工程(编码ST)
C.19通风与空调、除尘工程(编码SU)
C.20采暖工程(编码SV)
C.2】防腐与绝热工程(编码SW)mmm
C22临时工程(编码SX)
附录D火力发电安装工程端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性)
D.1火力发电机务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D.1.1钢炉本体设备(编码SA)
D,1.2锅炉附属设备(编码SB)

,D.1.3烟风煤管道及锅炉辅设备(编码SC)
D.1.4筑炉保温(编得SD)
D.1.5输煤、除灰、点火油设备(编码SE)
D.1.6汽轮发电机设备(编码SF)
D.1.7汽轮发电机附属机械设备《编码SG》
D.1.8汽轮发电机辅助设备(编码SH)
D.1.9管道(编码SJ)
D.1.10油漆、防腐(编玛SK)
D.1.11化学专用设备(码SL)
D,1.12脱硫设备(编码SM)
D.1.13脱硝设备(编码SN)
D.1.14,燃气-汽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编码SP)
D.1.15空冷系统设备(编码SQ)
D.1.16措施项目(编码SR)
D2火力发电电气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D.2.1发电机电气(编码SA)
D.2.2变压器(编码SB)
D.2.3配电装置(输码SC)
D.2.4母线、绝缘子《编码SD)
D.2.5控制、继电保护屏及低压电器(输码$E)
D.2.6交直电源(编码SF)
D.2.7起重设备电气装置(编码SG)
D.2.8电编(编码SH)
D.29照明及接地(编码SJ)
D.2.10通信设善(编码SK)
D.2.11道信辅助设备及设(编码SL)
D.212通信线路工程(编码SM)
D.2.13自动控制装置及仪表(编码SN)
D.3火力发电调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D.3.1分系统调试(编码SS)
D.3.2整套启动调试(输码ST)
D.33特殊调试(编码SU)
附录卫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划分及编码《规范性)
E.1据煤建筑工程项目划分及输码
E.2燃煤机务工程项目划分及编码
卫.3燃煤电气工程项目划分及编码
E.4气建筑工程项目划分及编码
日.5据气机务工程项目划分及编码
E.6据气电气工程项目划分及输码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1为规范火力发电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火力发电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单机容量50MW~1000MW级机组燃煤发电工程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阶段的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火力发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火力发电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计算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工程量计算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
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及本规范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建筑工程construction project
建筑工程是指构成建设项目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工程。
2.0.3安装工程installation project
安装工程是指构成建设项目生产工艺系统的各类设备、管道、线缆及其辅助装置的组合、装配和
调试工程。
2.0.4火力发电厂thermal power plant
火力发电厂是指通过火力发电设备将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的化学能转变为电能的工厂。
2.0.5燃煤发电厂coal-fired power plant
燃煤发电厂是指以煤炭为燃料,在锅炉中燃烧产生的热量将工质水加热产生蒸汽,推动蒸汽轮机
旋转,带动发电机发电的工厂。
2..6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gas-steam combined-cycles power plant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是指以可燃气体为燃料,在燃机中燃烧产生高温烟气,推动燃气轮机旋
转,带动发电机发电,同时燃气轮机排出的高温烟气加热余热锅炉中的工质水产生蒸汽,再推动蒸汽轮机旋转,带动发电机发电的联合发电工厂。




吉林|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吉建造〔2008〕12号

吉林省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08〕12号

关于转发《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已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继续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三、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2%以内。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吉林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履行审核(查)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附件:

1、吉林省发展和改革文员会文件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

2、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随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拓展和建设工程复杂程度的增加,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9号)在服务收费项目上,已经不能涵盖其主要服务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外省作法,我省亟需增补一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现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      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继续执行。

二、      新增补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件执行。

三、      除上述规定之外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由建设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注:                                   

一、上表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二、“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

三、以上工程预结算及清单编制与审核均不含钢筋抽样分析,凡要求做钢筋抽样分析的执行吉省价经字[2003]9号文件标准,按照投资额的1.5‰计取。四、计费基数以单项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

五、表中的“xxx以内”均含“xxx”本身。

六、咨询服务主要内容:

1 工程量清单编制:根据“计价规范”及施工图编制拟建工程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和相应数量明细清单。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编制:根据招标文件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措施项目费分析,各项合价,总价等,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出具相应报告。

3 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对可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特别是综合单价的分析,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进行其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并出具相应报告。

4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

(2)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

(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5)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

(7)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结算报告。

5 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证:调查取证,最终做出具体工程造价鉴证结论报告等工作。

附: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法

   例如:某工程项目工程造价6000万元,工程量清单编制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4.5‰=0.45万元

   (500-100)万元×4.3‰ = 1.72万元

   (1000-500)万元×4.0‰ = 2万元

   (5000-1000)万元×3.0‰ = 12万元 

   (6000-5000)万元×2.5‰ = 2.5万元

   应收咨询费合计=0.45+1.72+2+12+2.5=18.67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

吉省价经字[2003]9号

各市、州物价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一年多,各地反映良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经研究,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不得强行收费。

二、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部门在实施服务的同时必须将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并向委托人公布,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三、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部门在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获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

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动收费标准。

附: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说明:1.表中“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审计”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

2.凡要求做钢筋抽样分析的,按工程造价1.5‰收费。

3.安装工程主材按规定都应列入造价,标底要求不列的,可以扣除但不得减少编制费用。

4.表中的“×××万元以内”,均含“×××万元本身”。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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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1〕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1〕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应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补充耕地不能实现“占水田补水田”或粮食产能要求的,可采取耕地提质改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四条 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根据各市县经济发展水平、主体功能区定位、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3个区域等级。具体地块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确定收缴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由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缴纳,其中对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如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缴纳;拟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并纳入土地供应成本;农村集体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交或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耕地开垦费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批准后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下达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耕地开垦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收。跨市县行政区域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项目占用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面积及收缴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方式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支出按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补充耕地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结合各市县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下达市县年度补充耕地计划。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非农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或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自行补充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通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或通过交易平台受让、购买耕地指标,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能够自行补充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所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法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旱地提质改造水田等多种途径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十一条 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严禁违反规划毁林开垦耕地,违规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严禁违背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实施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

第十二条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垦费收缴台账和补充耕地项目台账,收缴台账应载明建设用地名称,用地单位,占用耕地数量、类型、质量等别,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缴交数额等;补充耕地项目台账应载明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数量、类型、质量等别,竣工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加强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支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使用绩效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违法违规收费的查处。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把新增耕地认定审查关,严格按照新增耕地认定的要求进行审核、验收、确认和报备。对重复立项、重复投资、虚假包装项目,弄虚作假,虚增耕地指标的,已报备的耕地指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减免耕地开垦费。擅自批准减免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贪污、挤占、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下放或者委托实施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1月31日发布的《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表

附件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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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修订吉林省工程造价及BIM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吉建协[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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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

 

3月10日,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2020年工程造价分会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简称“该标准”)。

“该标准”在全省试行一年以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出了各类反馈意见。吉林省建筑业协会BIM技术专委会积极征求BIM行业企业意见,经研究、修改完善,并组织BIM专家进行论证,修订了BIM咨询部分。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将“该标准”修订为《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现正式印发,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考。

-END-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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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浙建价协〔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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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的通知

浙建价协〔2021〕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CCEA/GC11-2019)的相关内容,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市场需求变化,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提高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同时引导企业加强自律、良性竞争,促进我省诚信体系建设,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经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予以公布。本收费指引根据我省市场实际行情制定,包含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工作内容及收费指导意见,作为各方主体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在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

联系人:钱老师联系电话:0571-86651887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1年5月18日

说明:

1.本收费标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要求。2.单项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以出具的单个报告为准)。3.全过程造价咨询、投资估算及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基数,不包括土地使用费。4.本收费标准采用差额累进递减收费,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可参照执行,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核减(增)额的定义说明如下:如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小数点错误或合价计算错误、单价核实调整等计入核减(增)额。

6.对于精装修、仿古建筑、加固工程、安装等专业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收费,可以按照实际工程的专业种类和难易程度,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合理上浮,原则上不超过20%。7.工程主材、设备无论是否计入控制价、结算价等,均应计入取费基数。合同包干价的签证变更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8.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施工图工程预算时,因委托人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受托人工作量增加的,增加相应费用。9.编制或审核施工图工程预算时,发生复核情形的,按照编制或审核招标控制价的费用计算。10.全过程造价咨询、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含方案优化、各类招标代理、驻场人员费用。

11.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中,若需人员驻场工作,相应增加补贴30000-60000元/人月(具体金额根据驻场人员的综合工作能力决定,包括资格证书等级、职称等级、实操水平等),异地差旅费另行约定。

12.关于室外附属工程(如景观园林、室外给排水、室外道路等)单独安装项目等结算审核费用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相应提高收费标准。 13.本收费标准不含BIM 建模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备注:1.基本鉴定费的起点(最低收费)5000元;累进递减计取收费。

2.其他费用:(以基本鉴定费为基数) 本县(市、区)内及市辖区间为5%;市辖县(市)间为5-10%;省辖市间为10-15%;省外为10-20%。

3.难度系数:为基本鉴定费的3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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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杭建市发〔2022〕27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22〕27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
 
一、总则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1.3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并采用总价合同。
 
二、工程总承包费用的构成
工程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四部分构成所有费用均为包含税金的全费用。其中,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和工程总承包专项费。设备购置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合计为工程费用,是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的计算基数。
工程设计费指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或《发包人要求》,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服务工作所需的费用。
设备购置费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且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设备和装置的购置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完成建设项目的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验收交付、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用。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和工程总承包专项费。不含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发包人应当委托并支付的第三方质量检测等费用。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给工程总承包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以及组织招标、工程咨询、办理竣工验收等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工程总承包专项费是指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为配合项目实施可能发生的专项费用。包括工程保险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BIM技术使用费、管线迁改费、苗木迁移费、联合试运转费、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测绘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等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按相关规定编列。
工程保险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险费。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是指承包人为建设项目场地准备和搭设临时设施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
 BIM技术使用费是指承包人通过BIM技术建立工程项目的三维模型,实现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进度管控、运行维护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管线迁改费可列暂估价。
苗木迁移费可列暂估价。
联合试运转费进行负荷联合运转所发生的费用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是指承包人用于引进技术和设备发生的未计入设备费的相关费用。
测绘费是指承包人委托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从事测绘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工程测量、基准放样、竣工测绘等工作内容。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工程定位复测费。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特许经营使用权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对地勘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限额设计。
应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进行认真复核。如发现初步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与《发包人要求》有矛盾的,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需调整并构成变更的,按合同中有关约定处理。
施工图设计应标明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技术标准、功能要求不允许承包人优化调整的内容条件下可进行优化设计优化方案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合理时间内回复,未及时回复的,视为认可;发包人否决优化方案的,应给出合理理由。
2.5.9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建设所需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报送发包人批准。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以及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规格选择材料和设备,若需更换,应提前报发包人核准。
 
三、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编制
招标范围和《发包人要求》应详尽明细,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现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发包人要求》应明确规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检验、试运行等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明确需提供的专用工具、质保期内备品备件,以及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3.3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结合项目特点,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本细则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标准(示范)表式中投标报价编制人和审核人签字盖章不做要求。
编制与复核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应依据以下内容:
3.4.1 本指引;
3.4.2 《发包人要求》,包括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
3.4.3 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
3.4.4 招标文件其他相关内容;
3.4.5 现行计价依据;
3.4.6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及相关规定。
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相一致,并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招标时的建设市场行情合理确定。
招标控制价各项费用的确定,如现行计价依据和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相关政策文件已明确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各类费用,招标人应参考同期类似项目收费情况并结合市场因素,合理确定费用标准;未明确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程设计费: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按相应阶段的标准计取。
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计取扩大系数
设备购置费设备采保费按设备原价的0.2%-0.5%计取。
暂估价因初步设计不能明确,且承包人难以风险包干的部分,可按暂估价计列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应设立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暂估价总额一般不超过工程费用的5%
暂列金额:编制招标控制时暂列金额由招标人给定标化工地和优质工程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不高于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的5%确定。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以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按下表费率差额分档累进计取。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费率
费用项目
工程费用(万元)
费率(%)
工程总承包
管理费
10000以内
2.0
50000以内
1.8
100000以内
1.4
100000以上
1.0
BIM技术应用费:参照《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浙建建〔2017〕91号)计取。
重大项目图审费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隧道类工程按有关文件计取相应的施工图审查费用。
管线迁改、苗木迁移、临时租地、占道等其他费用:根据工程实际,结合市场价格调研等因素综合计取。
应同时公布包含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招标控制价的费用构成明细及编制期仅作为投标报价参考。
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修改项目清单的数量和内容,但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通过单独增列清单项目进行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投标报价中工程费用1.5%的计算值。
 
四、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变更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因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和工期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因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初步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修改导致的费用和工期调整,应按合同中有关约定处理。
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约定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与编制期信息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
4.3.2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变化;
4.3.3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3.4 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3.5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采用抽料补差法或指数法调整,价差部分仅计税金。调整方式可按以下原则选择:
固定可调价格要素数量及种类可承担±5%以内风险,超过部分予以调整,固定可调价格要素数量及种类结算时不作调整。
房建、市政工程综合造价指数算术平均计算,±1%以内风险,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可调因子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权重,采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或根据信息价计算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人工、材料、机械风险幅度可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风险,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等设计规模发生变化而与初步设计不符引起的变更偏离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合同无类似价格可参考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设计费、总承包管理费工程调整部分的建设规模或工程造价,5%以上时,其超出5%以上部分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4.6.2 设备购置费:按双方共同以询价或招标方式确定后的价格计入。
4.6.3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考虑让利幅度。
让利幅度=1-投标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总额)/最高投标限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总额)
鼓励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的,对节约部分价款,奖励比例一般为30%-50%,若是降低标准档次的合理化建议,节约的价款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奖励比例。
实行限额设计采用设计优化、先进施工技术及管理方式节约的费用承包人有权进行自主调配。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专业工程、设备和主材,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其价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报发包人询价、复核、签证,按发包人签证确定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联合招标,按中标金额调整合同价款。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价格清单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法。其中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可按以下规定进行支付。
设计费:通过施工图图审的,支付比例不少于50%;完成所有专项设计且通过主体结构验收的,支付比例不少于80%;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各项资料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不少于95%。
设备购置费采购合同涉及款项支付的相关条款需提前报发包人批准。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预付款0%-30%,对跨年度实施的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制定拟建工程的资金使用计划表,明确分段支付的节点对应工程造价的权重分解到月,作为按月支付价款的依据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98.5%。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不得低于工程费用1.5%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按月或节点进行支付,工程建设其他费和其他费用按照相应事项发生后,在最近一次工程款中进行支付,具体可通过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约定。
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视实际获得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
动态管理和监控避免超投标价支付风险。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可能超投标价的调整事项,应及时与发包方沟通。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
固定总价部分不再重新计算工程量和费用,重点审核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的风险条款约定。
共同参与询价或招标方式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和专项服务,结算时应将询价结果或招标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在结算审核时重点审核承包人就该采购或专业分包合同的履约情况。
 
六、附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执行。
6.2 本指引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沪发改投〔201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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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和《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沪发改投〔201213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16号)、《关于深入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通知》(沪委办发〔2011〕32号)《关于深入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11〕169号)等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和《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1、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2、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士二日

附件1  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16号)、《关于深入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通知》(沪委办发〔2011〕32号)《关于深入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11〕16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咨询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质量,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上海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是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容询服务内容包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区(县)政府部门、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容询机构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咨询服务收费。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委托咨询机构编制企业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咨询服务收费,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业务收费价格由咨询机构与委托方在《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规定的基准价范围内,按市场服务价格确定。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收费以估算总投资额为计费基数,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申请的估算总投资额。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内容和所处区域,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

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从事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业务,编制、评价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必须符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指南》和《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价指知(沪发改投〔2011〕173号)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承担编制评估报告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再参与同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价工作。

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应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第九条  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有关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委托评价的费用,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从各级建设财力中列支;对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项目审批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和评价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评估咨询机构,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服务收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1、编制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基准收费标准

注:每一档编制费用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编制费用=本档最低编制费用+(工程投资额-本档最低工程投资额)*费率

2、评价建设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基准收费标准

注:每一档编制费用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编制费用=本档最低编制费用+(工程投资额-本档最低工程投资额)*费率

 3、分档收费调整系数

(1)行业调整系数

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关于深入开展终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11]169号)对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划分,按照下表的具体划分标准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分类 调整系数
环境设施 1.2
能源 1.2
工业 1.0
社会事业 1.0
交通运输 1.0
农业 1.0
其它 1.0

(2)社会稳定风险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敏感程度,按照下表的具体划分标准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社会稳定风险敏感程度 调整系数
项目规划方案或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后,项目前期已发生群众
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项目
1.2
项目规划方案或环境影响评价尚未公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尚不确定的项目
1.0
项目规划方案或环境影响评价已公示,未发现重大社会稳定
风险隐患的项目
0.8

(3)区域范围调整系数
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所在区域所处地理位置以及是否为建成区划分,按照下表的具体划分标准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区域划分 调整系数
环外以内 1.2
环外以外建成区 1.0
环外以外非建成区 0.8

注:建成区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按上述(1)-(3)调整系数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后,编制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收费低于6万元的,按6万元计取,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取;评价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收费低于4万元的,按4万元计取,高于25万元的,按25万元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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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沪价费〔2011〕002号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价费20110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査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

二、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方可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主要工作内容(详见附件1)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其基准价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基准价表计算(详见附件2),浮动幅度为上下10%。审查机构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內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额。

四、已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根据修改工作量大小,双方商定,另行收费。

五、本通知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审查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工作内容;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基准价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工作内容

一、需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

1、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建设工程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对总体设计文件提出征询意见,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独立审查,落实征询意见;

2、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审批类建设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独立审查。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文件

1、工程勘察报告(详勘);

2、工程设计说明及图纸

3、工程各专业设计计算书

三、审查的主要内容

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査。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编制深度要求。审查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质勘察、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提出的控制性管理要求;

4、核査设计单位对管理部门初步设计批复的落实情况,核查设计单位对管理部门总体设计文件征询意见的落实情况;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附件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基准价表

序号 计费额(万元) 收费标准(万元)
1 200 0.72
2 500 1.67
3 1000 3.10
4 3000 8.31
5 5000 13.10
6 8000 20.00
7 10000 24.40
8 20000 45.20
9 40000 84.40
10 60000 121.20
11 80000 157
12 100000 191
13 200000 334
14 400000 620
15 600000 834
16 800000 1000
17 1000000 1130
18 2000000 1760

注:1、计费额为建安费。建安费由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组成。

2、计费额<2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0.3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准价,当收费基准价总金额小于5000元时,按5000元计收;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0.088%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准价。

3、当计费额在上述分档之间时,可按直线内插法确定收费基准价。

4、幕墙、钢结构等后续工程事项,若建安费用不包括在总建安费内,则根据其单列建安费,收费基准价按照上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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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沪发改投〔2016〕70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发改投〔2016〕7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39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5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管理及财务监理等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管理费、财务监理费的支出标准测算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代建管理费、财务监理费的支出金额按照《代建管理费支出标准表》(附表1)、《财务监理费支出标准表》(附表2)规定测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具体金额应在项目代建合同和财务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四条  代建管理费、财务监理费的取费基数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及预备费用等。非代建单位和财务监理单位负责的部分项目建设内容,如征地动拆迁等投资,不计入取费基数。

第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费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代建单位未确定前,因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项目(法人)单位可以按规定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  实行财务监理制的项目,在项目概算的编制及批复时,监理费中不再列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和工程造价审核费用。

  如由于不可抗力延长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和财务监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财务监理单位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在本规定适用期间出台新的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附表1:

代建管理费支出标准表

单位:万元

注:代建管理费的具体取费标准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代建管理费测算金额=本档最低代建管理费+(计费基数-本档最低工程投资额)*费率

附表2:

财务监理费支出标准表

单位:万元

注:财务监理费的具体取费标准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财务监理费测算金额=本档最低财务监理费+(计费基数-本档最低工程投资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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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上海|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沪建咨协[2015]11号|苏建监协[2015]4号|浙建监协[20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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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

沪建咨协〔2015〕11号

苏建监协〔2015〕4号

浙建监协〔2015〕1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苏浙沪建设监理行业现状,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可作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概算编制和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现予印发。

  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抄送: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1 总则

1.1 为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品质,结合苏浙沪三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1.2 本计费规则可作为苏浙沪三地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概算编制及监理合同洽谈的参考依据。

1.3 施工阶段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及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的监理服务。

1.4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分人工综合单价计算法和费率计算法两种形式。根据合同双方意愿,监理服务费可按人工综合单价法计算,也可按费率法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所包含的内容参见附录A。

1.5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工作内容,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

  监理单位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可提供的监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参见附录B。

1.6 施工监理服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按照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根据监理合同约定,配备与监理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保证工作质量,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建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2 人工综合单价计算法

2.1 按人工综合单价法计算监理服务费=∑(各类监理人员服务期×相应监理人员综合单价)。

2.2 人工综合单价包括现场监理人员费用、企业管理费用、利润和税金。

2.3 各类现场监理人员费用及人工综合单价可按下表参考计算(见表2.3)。

表2.3 监理人员费用参考价及人工综合单价计算表

监理人员类别 人员费用参考价(万元/年) 企业管理费用 企业利润 税金 人工综合单价
总监理工程师 高级总监 35以上
一般总监 25~35
专业监理工程师 高级专监 17~25
中级专监 12~17
一般专监 7~12
监理员 6~10

  注:

1.Ⅴ=Ⅰ+Ⅱ+Ⅲ+Ⅳ。其中:Ⅱ=Ⅰ×企业管理费率;

Ⅲ=(Ⅰ+Ⅱ)×利润费率;Ⅳ=(Ⅰ+Ⅱ+Ⅲ)×税金费率;

2.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造价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等;监理员包括见证员、资料员等;

3.监理人员费用测算的工作时间以国家法定工作日为准;

4.以上费用不包括可报销费用。

2.4 企业管理费率,综合资质企业一般为35~50%,其他资质企业一般为30%~45%计取;利润费率由各企业自行确定;税金费率按国家规定计取。

3 费率计算法

3.1 按费率法计算的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额×费率×工程难度调整系数。

3.2 “计费额”是指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3.3 监理服务费费率见表3.3。

表3.3 监理服务费费率表

序号 工程规模区间计费额(万元) 费率(%)
1 ≤1000 4.5
2 5000 4.0
3 10000 3.5
4 20000 3.0
5 40000 2.6
6 60000 2.4
7 80000 2.2
8 100000 2.0
9 200000 1.6
10 400000 1.4
11 600000 1.2
12 >600000 1.1

  注:

1.以上费用不包括可报销费用;

2.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可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3.4 工程难度调整系数分房屋建筑工程难度调整系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难度调整系数。

3.4.1 房屋建筑工程难度调整系数见表3.4.1。

表3.4.1 房屋建筑工程难度调整系数表

序号 工程特征 工程难度调整系数
1 普通厂房工程 0.90
2 住宅工程 1.00
3 综合商业用房 1.10
4 按四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含精装修) 1.15
5 大跨度钢结构的建筑(体育场馆、文化场馆、会展中心等) 1.25
6 综合性医院 1.15
7 地下四层及以上或基坑深度≥18m 1.20
8 100m≤建筑高度<200m 1.20
9 200m≤建筑高度<300m 1.30
10 建筑高度≥300m 1.35

  注:

1.不适合本表特征的工程,难度系数按1.00计算;

2.当工程特征适用两个及以上难度系数时,取最大值。

3.4.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难度调整系数见表3.4.2。

表3.4.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难度调整系数表

序号 工程特征 工程难度调整系数
1 普通道路工程;人行天桥 1.00
2 城市快速路;分离式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 1.15
3 互通式立交桥;地下通道;城市地铁、轻轨 1.20
4 单孔跨径≥100m的桥梁 1.20
5 单孔跨径≥200m的桥梁 1.30
6 长度<1000m隧道工程 1.10
7 1000m≤长度<3000m隧道工程;跨度≥12m的隧道工程 1.20
8 长度≥3000m的隧道工程;连拱隧道;水底隧道;浅埋暗挖隧道 1.30
9 直径<1m的管道工程 0.90
10 直径≥1m的管道工程;<3m3/s的泵站;<5万吨/日水厂(污水厂)工程 1.00
11 埋深≥5m的管道工程;顶管工程;≥3m3/s的泵站;≥5万吨/日水厂(污水厂)工程 1.20
12 海(江)底排污管道;海水取排水、淡化及处理工程 1.30
13 园林工程;城市广场 0.90
14 古建筑 1.10
15 中低压燃气;小区供热工程 1.00
16 高压燃气管网;液化储气站 1.15
17 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工程 1.00
18 垃圾焚烧工程 1.20

  注:

1.不适合本表特征的工程,难度系数按1.00计算;

2.当工程特征适用两个及以上难度系数时,取最大值。

3.5 建设单位将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单独发包给监理单位,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费。其中单独委托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监理服务费不宜低于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80%。

3.6 建设单位将施工阶段某一分部工程(如地下工程)监理服务单独发包给监理单位,按照其相应部分概算造价为计费额,计算监理服务费。

4 附则

4.1 超出监理合同服务期,建设单位需要监理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发生工程延期、停工或工程量增加,其费用计算方法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另行约定。

4.2 因工作需要,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方案审查或其他工作的,宜按不同级别专家工日费用计费。工日费用建议按表4.2计取。

表4.2 专家工日费计算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元)
一、特聘专家(院士或省部级) 10000
二、高级专家(教授级或厅局级) 5000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000

4.3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可结合专业特点参照使用。

4.4 可报销费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聘请的咨询专家费、专项测试费、对外委托检验费、组团外出考察费及其他费用。

4.5 根据苏浙沪三地监理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以及每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情况,可通过实际调查统计,不定期发布监理服务费费率和监理人员费用信息。

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组成表

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有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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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沪发改环资[2012]043号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2)04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的有关规定,规范节能评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中财政性资金列支行为,保障评审和编制服务质量,现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有关支付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 关于节能评审费用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支付基准

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费用标准规定,以项目工程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等,不含土地费用)为计费基数,按照项目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进行分档,根据项目不同行业能耗复杂程度设定相应的行业调整系数来计算,制定相关费用支付基准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支付基准

2、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基准

  • 关于行业调整系数

在上述基准费用的基础上,节能评审费用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结合行业调整系数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评审或编制费用=[本档最低评审或编制费用基准+(工程费用-本档最低工程费用)×费率]×行业调整系数。其中,行业调整系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业能耗复杂程度确定如下:

行       业 调整系数
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化纤、医药、能源、燃气热力    1.2
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与环保、海洋工程、通讯信息、广播电影电视    0.8
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河道、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农业、林业、国土资源    0.6
其他行业(包括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建材、给排水、水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民航、建筑等)    1.0
  • 有关适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支付标准,不应超出本通知所规定的相应费用上限。非政府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由委托方与编制机构按照市场服务价格自行确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0一二年 五月 三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计算

按照沪发改环资(2012)043号《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实行累进计算。

1.  1亿元以下(含1亿元)

1)节能评估报告书: 6万元×行业调整系数 =

2)节能评估报告表: 4万元×行业调整系数 =

2.  1亿元—5亿元(含5亿元)

1)节能评估报告书:[6﹢﹙工程费﹣1亿元﹚×0.000175] ×行业调整系数 =

2)节能评估报告表:[4﹢﹙工程费﹣1亿元﹚× 0.0001] ×行业调整系数 =

3.  5亿元—10亿元(含10亿)

1)节能评估报告书:[13﹢﹙工程费﹣5亿元﹚×0.00014] ×行业调整系数 =

2)节能评估报告表:[8﹢﹙工程费﹣5亿元﹚× 0.00008] ×行业调整系数 =

4.   10亿元 以上

1)节能评估报告书: 20万元×行业调整系数 =

2)节能评估报告表: 12万元×行业调整系数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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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广西高速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指导意见( 2023 年及2022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文件 桂交监造价发〔202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 关于印发广西高速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 指导意见(暂行)(2023年版)的通知 各公路工程设计、咨询单位: 为更好推进我区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工程 概预算编制行为,提高概预算文件编制水平,受自治区交通运输 厅委托,经相关单位及行业内专家对《广西高速公路工程概预算 编制指导意见(暂行)(2022年版)》进行修编,并征求相关单 位意见,形成《广西高速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指导意见(暂行) (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我中心 A H SWCIGH 4 HOSN 2023年6月2日 一 2 广西高速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指导意见(暂行) (2023年版) 一、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现行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以下称《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 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补充规定的通知》(桂交基建发 〔2019]39号)(以下称《补充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 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广西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使用税标 准的函》(桂交监造价函〔2019]16号). (四)批复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初步设计文 件(或批复的技术设计文件(修正概算),若有)等有关资料. (五)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等设计文 件. (六)工程所在地的人工、材料与设备、施工机械价格等. (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八)有关合同、协议等.

 




钢结构造价核心数据

一、油漆问题

按国家标准钢结构面积按58㎡/吨计算;大型钢结构经验计算为25-30㎡/吨。

单位平方米用漆量:
1*50μm厚环氧富锌底漆 —– 约0.25㎏/㎡。
1*100μm厚厚浆环氧云母氧化铁中间漆—–约0.4㎏/㎡;
2*40μm厚丙烯酸脂肪族聚氨脂面漆——约0.25㎏/㎡。
1000吨钢结构预算用漆量:
厚环氧富锌底漆:1000吨×30㎡/吨×0.25㎏/㎡ == 7500㎏;
厚厚浆环氧云母氧化铁中间漆:1000吨×30㎡/吨×0.4㎏/㎡ == 12000㎏;
厚丙稀酸脂肪族聚氨脂面漆1000吨×30㎡/吨×0.25㎏/㎡ == 7500㎏

报价只是一个形式,按吨位报价是目前国标清单采用的方法,这样方便竣工结算, 计算表面积也是很简单的事情,一般算量都采用EXCELL,不同板厚的吨位都能列出来,那不同板的表面积也自然出来(不考虑板厚度方向的面积),扣除不刷油漆的部位,这样总表面积就出来了。我们的一般做法是,计算油漆面积核算油漆成本,报价按吨位报。若套定额 也可以 但要注意较薄构件和较厚构件占的比例注意:C型钢按吨位算油漆不合算,主构件可以。

经测算,实际一公斤油漆能喷涂5平米,跟工人的操作方式有关 。

二、关于损耗问题

1. 客户报价时一般最多加5%损耗,用Xsteel出图,加上有套料软件专人套料,买材料时板材最多取3%,型材就1%,很少出问题。
2. 厂房实际料耗完全能控制在3%以下。
3. 碰见懂行的报5%,不懂的就报8%
4. 重钢,结构复杂的用8%
5. 钢结构施工手册中有明文规定,
角钢75*75以下是2.2%,80*80~100*100是3.5%,120*120~150*150是4.3%,180*180~200*200是4.8%,平均是3.7%;
工字钢14a以下是3.2%,24a以下是4.5%,36a以下是5.3%,60a以下是6%,平均4.75%;
槽钢14a以下是3.0%,24a以下是4.2%,36a以下是4.8%,40a以下是5.2%,平均4.3%;
钢板按厚度1~5mm是2.0%,6~12mm是4.5%,13~25mm是6.5%,26~60mm是11%,平均6%
6. 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损耗,防止以后的麻烦。

三、钢结构主要项

对于规则的厂房来说,不论重钢还是轻钢,工程量的计算也很规则,可分为以下几个系统进行计算,不会漏项的:

1、刚架系统:包括刚架柱,刚架梁,梁柱间、梁梁间、柱与基础的连接板,垫板,柱子拼接板,梁拼接板的工程量的计算。

2、柱间支撑系统:包括柱间支撑十字花、剪刀撑、水平刚性连系杆及与刚架柱连接处的连接板工程量的计算。

3、屋面支撑系统:包括屋面水平支撑,水平刚性系杆以及与刚架梁连接处的连接板工程量的计算。

4、屋面维护系统:包括屋面C型钢(根据设计不同材料的规格型号不同)、屋面檩条拉杆、屋面檩条刚性拉杆、隅撑、屋面檩托、隅撑与屋面梁连接处接点板、屋面彩瓦工程量的计算。

5、墙面维护系统:包括墙面C型钢(根据设计不同材料的规格型号不同)、墙面檩条拉杆、墙面檩条刚性拉杆、墙面檩托、山墙柱、山墙柱与刚架梁连接节点、窗框、门框、门窗框与墙梁的连接节点、墙面彩瓦工程量的计算。

6、吊车梁系统:包括吊车梁、车挡、吊车梁与刚架柱的连接节点、制动梁、轨道、轨道压件工程量的计算。

7、雨蓬系统:包括雨蓬悬挑型钢梁(主次梁)、彩瓦工程量的计算。

这里面要注意的就是对于一般的安装螺栓,我们不记数量,因为在制安的包干单价里已经包含了这部分的费用,但是对于高强螺栓应该明确其数量按照主材的范畴考虑。以上的计算程序,是从事钢结构预算的一点经验心得,对于投标价,还是对于提供给技术人员编制施工方案都是一目了然的,熟练的话完成一个一般的轻钢厂房的从工程量的计算到投标报价需要1天半的时间就能搞定!分享给大家,有不足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教!

工程量预算一览表
一、 钢柱(含檩托板)
二、 上下垫块(-80×80×20,-80×80×6)
三、 地脚螺栓
四、 梁(含檩托板)
五、 地脚螺母(一杆三母)
六、 屋面板
七、 屋面扣条
八、 檩条
九、 隅撑
十、 直拉条、斜拉条
十一、 直拉条套管
十二、 系杆(连系梁)
十三、 吊车梁,吊车梁连接板,拉撑
十四、 墙面板
十五、 收边 ①屋脊内板 ②屋脊外板 ③檐口滴水 ④山墙包角 ⑤墙面转角
⑥檐口与墙面交接处阴角 ⑦墙裙 ⑧门,窗 ⑨雨棚 ⑩山墙女儿墙泛水 ⑥女儿墙压顶
十六、高强螺栓
十七、M12普通镀锌螺栓(檩条、隅撑)
十八、拉条、拉撑普通螺母
十九、M16、M20 。。。普通螺栓
二十、自攻钉、拉铆钉 防水胶
二十一、支撑(角钢或圆钢)
二十二、女儿墙柱
二十三、天沟(包括天沟堵头)、落水斗(圆管)
二十四、落水管、夹箍、弯头
二十五、女儿墙内板、雨棚底板、雨棚面板
二十六、山墙角钢
二十七、窗、门(门下滑、门上滑、轴承、门扇等)


四、门钢含量(不含吊车)

跨度

含钢量(kg/平方米)

12

10~23

15

15~22

20

18~24

30

25~34

36

28~38

48

30~45

60

45~60

五、彩钢板损耗

1、 可以按照米或者平米算

2、 屋面板的损耗用2%完全能打的住,墙板的量看图纸,要大于3%

3、 损耗的费用要加在单价里,因为要是走审计的话,这个量是不认的。

六、关于C型钢的截面长度问题

1、 C型钢的截面尺寸计算也要按其加工工艺来的,列如C200X60X20X2.5的C型钢,其实它是采用宽度为340mm的2.5mm厚的薄钢卷经过专用的冷弯机械压制而成的,所以具体的C型钢截面尺寸应该是所有边长之和减去4个弯角(每个弯角为5mm)。如C200X60X20X2.5的C型钢截面长度为(200+60+60+20+20-20=340)
2、 或者C型钢下料宽度为展开宽度减掉8倍厚度,Z型钢下料宽度为板展开宽度减5倍厚度

七、栓钉的费用

有比例的,你可以安装吨位核算,栓钉厂也是安装1吨里面能制作多次成品来计算的,一般的每吨12000元,那么制作长95mm的是1万套,125mm就是8600套啦。现在北京可以按照4~5元/套,包括磁环的价格,产品综合单价3~4元+施工1元=4~5元,考虑实际情况还考虑2%的损耗

八、关于焊缝重量

1、 焊缝重量一般占到构件的2%左右

2、 焊缝重量一般不计入总量

3、 可以就探伤费用与业主协商

九、喷砂除锈费用

钢结构喷砂达到Sa2.5级,价格大概在150-200元/吨

十、关于税金问题

1、 建安税(小票)

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营业税的3%

2)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营业税额X适用税率
纳税人在市区的按7%,在县镇的按5%,在农村的按1%

3)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3%

为方便计算,通常合并在一起计算,以工程成本加利润为基数计算税金。即: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X税率

这里的税率={1/[1-营业税税率X(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1}X100%

如果工程在市区的为:3.41%

如果工程在县镇的为:3.35%

如果工程在农村的为:3.22%

2、 增值税(大票)

因为钢结构企业是属于加工企业,因此要按加工企业的税率来收取17%的增值税,但实际上很大一部分与在买材料时已经抵扣掉了,实际为:(工程造价中的加工制作部分/1.17)*17%-材料费*17%等于实际交的税金,这个数大约在3%,钢结构施工企业如果写上17%可能甲方都糊涂了,因此用工程费率表中的3.41%来取税,实际上钢结构加工企业的这个税值跟建筑行业的不一样,每个工程的税金都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出来的而不是一个定值

注:上述中的材料费是这样计算的,市场价1000元每吨,我买一吨,材料费就是1000元,不是实际支付给材料商的1017元

十一、人机材比率

一般工程中,人机材比重为1:1.5:4.1

十二、防火涂料

1、 分油性(薄型)和水性(厚型),一级成本在60元/平米,二级成本在40元/平米,太低了消防局不打点怎能通过
2、 防火涂料要做实验,提前和监理沟通好,做哪些实验,是否要供货单位提供试验费

十三、运输费

1.40-50元/t

十四、加工、安装费组成

钢构制造安装分为三个部分来算的:人工费,机械费,辅材费。因为结构形式,材料的大小采用的不同,成本也是不一样的;车间制造的人工费在180~280/每吨,含型钢,H钢,格构式;辅材和机械费为300~400/每吨,含下料,焊接,组拼,打磨;抛丸250/每吨左右;普通油漆200/每吨;管理费,机械折旧150,还有税金加上60/每吨;安装比较简单了,如轻钢人工费150,机械费100,辅材50,300来块就可以搞定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