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技工教育示范基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96号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省技工教育示范基地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方运输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为新建学校,包括教学楼、宿舍、食堂、操场等多幢建筑,在进行土方施工时,开挖的土方需要运出每个单体施工范围以外的场地堆放,待基础结构完成后从土方堆放点取土回填,双方就回填方的转运是否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已经明确,挖土方的转堆和场内运输为综合考虑,回填方的来源和运距为综合考虑,余方弃置的运距为校区范围内,且项目实际的所有土方均在校区范围内消纳,由于施工单位自己的施工方案导致的土方转运已含在挖土方和回填方的综合单价中,不应另计费用。承包人认为,挖土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场内运输是指每栋单体红线范围内的场内运输,并不包含单体红线范围以外的运输,因此因单体范围内缺乏足够的土方堆放场地,需要转堆的土方场内运输应另行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明确挖土方的转堆和场内运输为综合考虑,回填方的来源和运距为综合考虑,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说明的第一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第二节“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也明确,挖土方的计价应综合考虑土方的场内运输和土方转堆,土方回填应含可能发生的场内外二次转运。因此,本项目回填方的转运已包含于挖方土方、回填方的综合单价中,不应另行计算。

 

二、关于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超灌混凝土部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采用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设计要求的混凝土超灌高度应不少于800mm~1000mm,双方就混凝土超灌部分的工程量是否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工程量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根据图纸,桩顶设计标高为承台底标高+0.1m,故桩计算长度应为承台底标高至桩底标高(含桩尖)+0.1m,超灌部分的工程量不另外计算。承包人认为,由于该地块土质±0.00以下4m为回填土,4~15m为淤泥,灌注桩清孔施工非常困难,为保证桩顶混凝土的质量,桩顶混凝土超灌高度不能少于1.5m,超灌混凝土应按实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说明第一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的第二节“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关于“钻(冲)孔桩清单项目”的说明,“桩结算长度=桩顶标高-桩底标高,桩顶标高按桩承台底标高加0.1米计算,桩底标高按实际打桩的桩底标高(包含桩尖的长度)。混凝土含量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此,招标时设计图纸要求的0.8~1.0米超灌混凝土费用已含在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综合单价中,不再另外计算。超过设计图纸要求的0.8~1.0米以外增加的超灌量,若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增加的,可另计。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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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局集团公司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广铁科信发〔20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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