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4-安徽省《地市级卫生应急指挥处置中心建设指南》DB34_T 4958-2024

ICS 11.040.01 CCS C 5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958—2024 地市级卫生应急指挥处置中心建设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prefecture-level health emergency command and disposal centers 2024 – 09 – 14发布 2024 – 10 – 14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958—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马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健、杨锟、吴铭、季洁、赵志荣、吴家兵、龚磊、侯赛、王斐、安洲、吴起 乐、查兵。 I DB34/T 4958—2024 地市级卫生应急指挥处置中心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设区的市卫生应急指挥处置中心的总体要求、整体架构、功能分区、设施设备、管理 平台、流程设计和功能实现、环境和安全等功能建设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1458 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T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卫生应急指挥处置中心 health emergency command and disposal center 专门从事涉及健康影响和对公共健康构成威胁的紧急响应情况下指挥、控制和协调的卫生应急行 动中心,具备卫生应急处置相关的人员、物资、用品用具的准备、清洗、消毒和隔离防护等功能,可供 进行紧急作业、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等业务活动,具备卫生应急队员培训、操作和演练等能力提升的综 合性条件。 卫生应急指挥调度 health emergency command and dispatch 卫生应急行动计划或预案启动后,依据法律、法规或管理的权限,进行的卫生应急相关的管理、指 导、命令、协调或控制行为,能够实时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信息,有效整合、调用和分配资源,以 保证应急行动措施的及时、准确实施。 卫生应急作业 health emergency operation 卫生应急行动计划或预案启动后,按照组织构架和职责分工,进行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检测、 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一系列卫生应急相关的业务活动或专业措施。 1 DB34/T 4958—2024 应急会商 health emergency consultation 在卫生应急行动计划或预案响应期间,机构内部或相关机构之间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研讨等 方式进行沟通、协调和决策的过程,通常包括信息共享、问题研讨、形势分析、策略制定、任务分配和 资源调配等内容。 4 总体要求和整体架构 应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传染病的防控形势和任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数量和规模,科学 规划和确定卫生应急指挥处置中心的建设规模;根据使用功能和服务能力,合理配置相匹配的管理、运 行和维护工作人员,制定和完善应急响应及管理相关的计划、制度和预案。 由相对独立的卫生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卫生应急物资仓储中心、卫生应急处置作业中心、卫生应 急培训操练中心以及配套建设的指挥调度和信息数据管理平台构成。 卫生应急指挥调度中心设立指挥调度区和应急会商区等功能区;卫生应急物资仓储中心设立应急 准备区和物资储备区等功能区;卫生应急处置作业中心设立清洗消毒区、应急作业区和临时观察区等功 能区;卫生应急培训操练中心设立新闻发布区、专业培训区和实践操练区等功能区。 地市级卫生应急指挥处置中心整体架构及功能区分布图详见附录A。 5 功能分区 一般要求 5.1.1 应综合实现“指挥调度—应急会商—应急准备—物资储备—清洗消毒—应急作业—临时观察— 新闻发布—专业培训—实践操练”等卫生应急一体化运行能力。 5.1.2 协同构建指挥调度、分析展示、应急会商、应急处置前准备、应急物资仓储、湿式清洗消毒、 干式消毒、消毒后保洁、应急作业、临时观察(休息)、新闻发布、理论培训、技能培训、样本采集操 练、应急装备操练、人员防护操练和环境消杀操练等专业性卫生应急功能点。 5.1.3 各功能区宜根据卫生应急指挥处置流程进行合理的布局和分区。 5.1.4 宜在醒目处配置功能分区分布示意图标牌,以引导卫生应急队员快速识别。 功能区设置 5.2.1 指挥调度区 5.2.1.1 应实现指挥调度中心与各部门、卫生应急现场处置点和监测点的互联互通,具备分析展示图 表、文字、图片和声视频等各类数据和信息的条件。 5.2.1.2 宜配套建设和连通具备相应承载容量的分布式系统和不同功能定位的信息化系统。 5.2.2 应急会商区 5.2.2.1 应实现服务指挥调度中心运行时的应急研讨和会商功能。 5.2.2.2 宜在指挥调度中心临近区域设立一定数量的能够独立使用的会商室。 5.2.3 应急准备区 5.2.3.1 应实现卫生应急行动出发前的人员、设施、物资及专业服装的检查、核对和准备等功能。 5.2.3.2 宜分设男、女准备区域,并与卫生应急队员响应数量相匹配。 2




2024.10.22-四川省成都市《公园绿地低碳建设指南》DB5101_T 194-2024

ICS 13.020 CCS Z 04 5101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 DB5101/T 194—2024 公园绿地低碳建设指南 Guidelines for low-carbon construction of park green space 2024 – 10 – 22 发布 2024 – 10 – 22 实施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101/T 194—2024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缩略语 . . . 2 5 总则 . . . 2 6 地形与土壤 . . . 2 7 水体 . . . 3 8 植物 . . . 3 9 建(构)筑物 . . . 4 10 园路及铺装场地 . . . 5 11 配套设施 . . . 5 12 施工组织管理 . . . 6 13 运营维护管理 . . . 7 附录 A(资料性) 常见高固碳能力植物名录 . 8 参考文献 . 11 DB5101/T 19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归口 并解释 。 本文件起草单位: 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成都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成都市公园城市 建设服务中心、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管局、西华大学、成都市风景园林学 会、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陈明坤、蔡秋阳、李艳华、张清彦、夏正林、黄浩、薛常兵、付珊、于乾靠、 蔡婷婷、曾琳茹、邓雯、任雁、苟丹丹、高歌、吕德星、邓姝丽、余箭、王国清、安俊宇、伍玲、李小 雯、何华清、陶鹏、罗晨曦、张鹏飞、文萌川、成亚娟、朱源 。 III DB5101/T 194—2024 公园绿地低碳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公园绿地低碳建设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总则以及地形与土壤、水体、植物、建(构) 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配套设施、施工组织管理和运营维护管理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造提升的公园绿地开展低碳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20051 无动力类游乐设施技术条件 GB/T 2549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40199-2021 城市园林废弃物资源回收和深加工技术要求 GB/T 50905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GB/T 51168 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 GB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GB/T 51350-2019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 55014-2021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CJJ 8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85-201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 134-201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CJJ/T 287-2018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DBJ51/T 037 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51 5016-2020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分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园绿地 park green space 1




2024.10.22-四川省成都市《公园城市绿色景观围墙营建指南》DB5101_T 192-2024

ICS 91.060.10 CCS P 53 5101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 DB51/T 192—2024 公园城市绿色景观围墙营建指南 Guidelines for building the green landscape walls in park city 2024 – 10 – 22 发布 2024 – 10 – 22 实施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1 DB51/T 192—2024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适用条件 . 1 5 总则 . 2 6 绿化设计 . 2 7 建造技术 . 2 8 养护管理 . 3 附录 A(资料性) 绿色景观围墙常见植物种类推荐 . 4 参考文献 . 12 I DB51/T 19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成都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成都市标准化研 究院、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市风景园林学会、成都市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成都市简阳市市政园林绿化管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明坤、张清彦、李艳华、蔡秋阳、黄浩、于乾靠、曾琳茹、蔡婷婷、朱源、 苟丹丹、高歌、吕德星、付珊、任雁、李小雯、邓雯、伍玲、安俊宇、朱江、张麒、曹咏梅、廖德梅、 汪智舒、文萌川、成亚娟。 III DB51/T 192—2024 公园城市绿色景观围墙营建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公园城市绿色景观围墙营建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条件、总则、绿化设计、建造技术和 养护管理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绿色景观围墙营建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549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DB51/5016-2020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标准 立体绿化技术分册 DB51/5016-2020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分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绿色景观围墙 green landscape wall 以园林景观手法搭配适宜的植物材料,对垂直空间隔断进行绿化美化,使之形成具有防护、生态效 益、美学价值的空间分隔界面。 实体型绿色景观围墙 soild green landscape wall 采用实心砌筑工艺或阻挡视线的材料,并运用植物材料对墙体进行绿化美化,具有防护功能的空间 分隔界面。 通透型绿色景观围墙 transparent green landscape wall 采用围栏、窗洞等不阻挡视线的构造或透明性材料,并运用植物材料对墙体及围墙周边空间进行绿 化美化,墙内外空间环境延伸、渗透、相互借景,具有防护功能的空间分隔界面。 绿色植物墙 viridiplantae wall 通过园林技术手法,用植物构成具有绿色隔离和优化环境功能的空间分隔界面。 4 适用条件 实体型绿色景观围墙,适用于暂不具备拆除条件,有一定防护需求的区域。 通透型绿色景观围墙,适用于有一定防护需求的区域。 绿色植物墙,适用于防护要求不高的区域。 1




2024.10.22-四川省成都市《公园城市生态雕塑营建指南》DB5101_T 193-2024

ICS 91.010.01 CCS P 53 5 1 0 1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 DB5101/T 193—2024 公园城市生态 雕塑营建指南 Park City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sculptures 2024 – 10 – 22 发布 2024 – 10 – 22 实施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01/T 193—2024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总则 . . . 2 5 设计 . . . 3 6 施工验收 . . . 5 7 维护管理 . . . 6 8 回收利用 . . . 7 附录 A(资料性) 生态雕塑常用植物材料 . . 8 I DB5101/T 19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归口 并解释 。 本文件起草单位: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成都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成都市标准化 研究院、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市风景园林学会、成都市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 新局、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明坤、陈果、李艳华、高歌、曾建川、黄浩、于乾靠、苟丹丹、李铭、成 亚娟、蔡秋阳、吕德星、张清彦、付珊、王毅、任雁、李小雯、徐银宏、张麒、曹咏梅、廖德梅、邓 雯、文萌川、朱源。 III DB5101/T 193—2024 公园城市生态雕塑营建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公园城市生态雕塑营建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管理、回收利 用等方面全流程营建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态雕塑的营建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T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5 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 50661 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50755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5028-2022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CJJ 8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287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JGJ 13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T 169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 276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T 399 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 DBJ 51/T 036 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规程 DB 51/5016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标准 立体绿化技术分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2025.01.11-河南省郑州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4101_T 126-2024

ICS 13.020.30 CCS Z 04 4101 郑州市地方标准 DB4101/T 126—2024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 技术导则 2024 – 10 – 11 发布 2025 – 01 – 11 实施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01/T 126—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工作程序和内容 . . . 2 5 危害识别 . . . 4 6 暴露评估 . . . 5 7 毒性评估 . . . 6 8 风险表征 . . . 7 9 风险控制值的计算和确定 . . 8 附录 A(规范性) 暴露评估模型 . . 9 附录 B(资料性) 污染物性质参数推荐值及外推模型 . . 14 附录 C(规范性) 计算致癌风险和危害商的模型 . . 28 附录 D(资料性) 不确定性分析推荐模型 . . 30 附录 E(规范性) 计算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模型 . . 31 附录 F(规范性) 污染物扩散迁移模型 . . 34 附录 G(资料性) 风险评估模型参数推荐值 . . 38 参考文献 . . . 41 I DB4101/T 12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文件由郑州市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ZZTC0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郑州大学、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生态环 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研究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子彦、王娟、逯祯、杨小丽、魏文侠、温冰、方国东、郭会 锋、陈宁、贾纤、 李闻天、 魏晓慧、 徐鸿云、杨燕利、刘玉浩、唐跃军、田浩、钟玖妍、张燕辉、朱健民、刘瑞浩、董玉 辉、左新坡、杨芳。 II DB4101/T 126—2024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危害识别、暴露评估、 毒性评估、风险表征、风险控制值的计算和确定。 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确定,不适用于放射性 物质、致病性生物污染地下水的健康风险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关注污染物 根据地下水污染特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地块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地下水污染健 康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 在建设用地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 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计算基于污染健康风险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过程。 暴露途径 指建设用地地下水中污染物 迁移到达和暴露于人体的方式。 暴露情景 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地块污染物经由不同方式迁移并到达受体的一种建设性场景描述,即关 于地块污染暴露如何发生的一系列事实、推定和假设。 暴露浓度 暴露点地下水污染物的浓度。 致癌风险 人群暴露于致癌效应污染物,诱发致癌性疾病或损伤的概率。 1




2025.01.24-山西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规范》DB14_T 60002-2024

ICS 13.020 CCS Z 77 1 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 60002 —2024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规范 2024 – 10 – 25 发布 2025 – 01 – 24 实施 山西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T 60002—2024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3 5 现状调查 . 4 6 污染治理 . 6 7 生态修复 . 9 8 管理维护 . 10 9 效果评估 . 11 附录 A(资料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公众满意度调查 . 12 参考文献 . 13 I DB14/T 6000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 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 本文件由 山西 省生态环境厅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XS /TC1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郑州大学、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 技术中心、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南省标准化和质量研究院、 太原理工大学、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 研究与规划院、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 研究院、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洁、苏嫚丽、徐洪斌、蔡文倩、杨苗青、刘娟、刘驰、高镜清、侯晓辉、高 红杰、王洪艳、李超、王琪、黄懿、吴俊伟、王启 沛、王翔宇、刘锋、孙培彬、王江涛、冯光伟、张栋、 徐千雅、张秋垒、杨立敏、齐英、岳丽、齐丽彬。 II DB14/T 60002—2024 引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 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的要求,科学指导区域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 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部地区标准化战略合作联盟合作协议,结合中部六省 实际情况,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 织制定本文件,在中部六省区域内适用。 III DB14/T 60002—2024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总体要求、现状调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管理维护及效果评 估。 本文件适用于中部六省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497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5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6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NY/T 525 有机肥料 NY/T 2596 沼肥 NY/T 3826 农田径流排水生态净化技术规范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黑臭水体 农村居民生活集聚区内及周边,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 。 1




2025.01.01-河南省《既有医院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DBJ41_T305-2024

前 言 本标准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 通知》(豫建科[2023]4号)的要求,由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 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国内有关先进技术标准,并在广 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9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安全耐久、健康舒 适、就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适宜、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 建议,请寄送至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丰产路11 号,邮编: 4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河南省绿色医院建筑工程研究中心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处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郑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张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省人民医院 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省肿瘤医院 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德阳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中和刚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濮阳市海绵城市技术服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员:王 娜 姜兵强 杜家豪 武启峰 赵移畛 宋 洁 潘玉勤 宋 冰 张红晓 李洪彦 李兴坤 牛牧青 苏 甦 张宏雨 郭国勋 贾文利 贾承辉 李 宁 薛 原 刘 怡 金听祥 王 栋 叶 蕾 于秋波 赵玉超 乔亮亮 张军校 田玉德 路建全 邹 锋 孔宝剑 王会超 吴 楷 杨 勇 杨小兵 苏 崭 张 森 郑祥晖 黄小胖 刘世仿 主要审查人员:刘 寅 贺 浩 耿 雪 张喜峰 翟志刚 宋甜甜 柳 玲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和符号 . 2 2.1 术语 . 2 2.2 符号 . 2 3 基本规定 . 3 3.1 一般规定 . 3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 . 3 4 安全耐久 . 5 4.1 控制项 . 5 4.2 评分项 . 5 5 健康舒适 . 8 5.1 控制项 . 8 5.2 评分项 . 9 6 就医便利 . 13 6.1 控制项 . 13 6.2 评分项 . 13 7 资源节约 . 18 7.1 控制项 . 18 7.2 评分项 . 19 8 环境适宜 . 23 8.1 控制项 . 23 8.2 评分项 . 23 9 提高与创新 . 26 9.1 一般规定 . 26 9.2 加分项 . 26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8 引用标准名录 . 29 条文说明 . 30 I




DG_TJ08-2201-2023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统一标准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政策,促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持续深化发展,统一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基础要求,提高应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
1.0.3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和符号
术语2.1
2.1.1工程对象engineering object
构成建设工程的建筑物、系统、设施、设备、构件、零件等物理实体的集合。2.1.2建筑信息模型单元BIM unit
建筑信息模型中承载建筑信息的实体及其相关属性的集合,是工程对象的数字化表述。简称模型单元。
2.1.3建筑信息模型实施策划BMexecution pan
在项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实施前编制的文件,该文件概述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具体项目中应用的目标以及团队实现该目标需遵循的实施内容与要求。简称BIM实施策划。
2.1.4通用数据模式common data schema
基于统一表达方式,支持多软件进行数据交换的数据结构定义。2.1.5模型精细度 level of model definition
建筑信息模型中所容纳的模型单元丰富程度的衡量指标。2.1.6通用数据环境comon data environment
基于信息容器的项目或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由信息容器的收集,管理,分发的可控处理过程组成。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评价BIMevaluation2.1.7
对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或运维阶段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策划、过程和结果的水平、成熟度和价值的综合评价。简称BIM评价。
符号22
2.2.1规划阶段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BIMinplanning
建设工程规划阶段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简称规划 BIM。2.2.2设计阶段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BIMindesign
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简称设计BIM。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第313号

粤价【2011】第31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除前款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审计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财政厅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计件收费 序号 服务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50万元 以下部分 50-100万元部分 100-500万元部分 500-1000万元部分 1000-5000万元部分 5000万元-1亿元部分 1—5亿元部分 5-10亿元部分 10亿元以上部分
1 财务报表审计 收费标准 2000元 2‰ 0.9‰ 0.7‰ 0.5‰ 0.3‰ 0.15‰ 0.1‰ 0.08‰
2 资本验证 货币出资收费标准 1200元 1.5‰ 0.4‰ 0.3‰ 0.2‰ 0.15‰ 0.1‰ 0.08‰ 0.06‰
其他出资收费标准 按货币出资方式收费标准的120%计收
3 合并、分立、清算审计 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50%计收,再将分年度收费额累加计算;超过三年的年度可以按照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20%计收。
4 经济责任审计 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50%计收,再将分年度收费额累加计算;超过三年的年度可以按照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20%计收。
5 清产核资 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
6 外汇收支审核 按计时收费,不低于1000元。
7 特殊目的审计 参照4、5收费标准计收或按计时收费。
8 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盈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审计 定期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部分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下浮10%计收,资产总额1亿-5亿元部分下浮20%计收,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部分下浮30%计收;专项审计报告按财务报表审计标准计收。
计时收费 初级助理:300元/小时;助理:600元/小时;注册会计师:1000元/小时;项目经理:1500元/小时;部门经理:2000元/小时;合伙人(主任)会计师:3000元/小时。

注:1.财务报表审计按被审单位资产总额与销售收入孰高分档累进计费;

    2.资本验证按实收资本分档累进计费。如同时存在货币出资及其他出资情况,可分别计算后再相加计费;

3.表内的计件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30%;

4.表内的计时收费标准可上下浮40%。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及大型金融企业鉴证业务可上浮60%;




建筑工程创鲁班奖要点解读(分部工程精品做法)

一 鲁 班 奖 工 程 标 准 二 鲁 班 奖 工 程 具 体 要 求 目录 三 分 部 工 程 精 品 做 法 一、鲁班奖工程标准 1、鲁班奖工程标准 鲁班奖工程就是三句话、十二个字: 1)设计优秀、程序合规、质量均衡、科技先进、绿色建造; 2)全面满足设计要求、整体符合规范规定、满足安全与使用功能、满足人 民生活对环境的要求; 3)很少缺陷、工艺精湛、整体质量高于行业水平。 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智能 二、鲁班奖工程具体要求 2、鲁班奖工程具体要求 1)鲁班奖工程申报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 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行业工程质量最 高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以上使用,且没有发现质量缺陷或 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 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60%以上。 2、鲁班奖工程具体要求 1)鲁班奖工程申报条件 (五)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推行绿色建造和智能建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筑业10项新 技术”不少于7项。 (六)工程项目应具备结构的独立性和设备系统的完整性。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应 全部完成,使用功能完善。 (七)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其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八)企业在年度内有被省级政府和国家部委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及以上质 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2、鲁班奖工程具体要求 2)鲁班奖工程否决条件 1)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一般指存在混凝土结构开裂、结构 加固等现象; 2)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规范强强制性条文现象; 3)工程存在渗漏现象; 4)工程资料弄虚作假、严重欠缺不完整、存在较多问题; 5)工程存在未完成项。主要指土建有毛坯、机电系统有不在申报工程内(集中供 给除外)、机电设备、末端未按照设计完成。 6)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2、鲁班奖工程具体要求 3)鲁班奖工程创建路径 1)熟悉鲁班奖检查要求根据工程设计和涉及的的规范强条梳理出工程难点、重点 结构施工前全面策划,保证难点、重点通过相应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转化为特色、 亮点; 2)策划重点部位:难点梳理,结构重点、屋面重点、外墙重点、机房重点、管井 重点、地下室重点;策划到位后通过样板引路、严控工序、工艺统一、持续改进最 终实现策划效果。 2、鲁班奖工程具体要求 4)鲁班奖工程检查要点 序 部门 复查内容 复查情况 号 *1 计划 立项批复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 *3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程序合规方面 4 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5 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工批复文件) ①项目立项批复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规划、消防、 6 设计文件审批意见 消防 *7 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验收和竣工备案面积; 8 项目环保评价批复 环保 *9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10 人防 建设工程人防验收意见 ②消防、环保审批、验收意见应整改交圈; 11 城建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12 建筑节能 节能专项意见 ③带*号的应提供原件; 工程竣工备 *13 案(综合验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综合验收文件) ④未开展结构优质工程验收的省份可由同行业专 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优质结构证明 家不少于2次的结构优质验收 文件(结构评价文件) *14 奖项 省(部)级优质工程证明文件 省(部)级优秀设计证明文件或设计水平评 价证明




DBT 29-322-2024 天津市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DB/T 29-322-2024 备案号:J17712-2024 天津市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in Tianjin 2024-09-10 发布 2024-11-01 实施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in Tianjin DB/T 29-322-2024 J17712-2024 主编单位: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 年 11 月 1 日 2024 天 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住建设函[2024]253 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碳排放 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下达 2022 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 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住建设[2022]12 号)要求,天津市绿 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 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经市住房城乡建 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为 DB/T29-322-2024,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 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绿色 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 年 9 月 10 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 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 号)和《天津 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天津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 2022 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的通知》(津住建设[2022]12 号)要求,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 中心、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进行 了广泛深入调查,对建筑全生命期内各个阶段碳排放量进行分析和 研究,结合天津市当前能源使用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参考了相关 国家标准和其他省市地方标准,并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 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与完善,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6 章和 5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 和符号;3.基本规定;4.运行阶段碳排放;5.建造及拆除阶段碳排 放;6.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以及有关附录。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绿色 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 研究,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 关意见、建议和资料寄送至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 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 192 号 1895 大厦,邮政编码: 300073)。 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 规 程 参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天津)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华北分公司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胡 斌 张锡治 祝 捷 杨彩霞 汪磊磊 岳 琳 田国印 贾 慧 李 慧 周光毅 李同辉 郭万胜 张鹏宇 沈晶晶 伍海燕 王一飞 李以通 董泊君 王 磊 周申彬 李佩治 朱哲宇 李全润 张 倩 闫静静 高淑玲 成雄蕾 陈 丹 任林专 孙 明 刘 飞 赵 迪 刘 宇 程嗣闲 梁春峰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津奕 李本强 刘晓敏 孙振清 张立敏 郭振伟 尹宝泉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2 3 基本规定.8 4 运行阶段碳排放.9 4.1 一般规定.9 4.2 设计计算.9 4.3 运行阶段.19 5 建造及拆除阶段碳排放.21 5.1 一般规定.21 5.2 建筑建造.21 5.3 建筑拆除.24 6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26 6.1 一般规定.26 6.2 建材生产.27 6.3 建材运输.28 附录 A 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29




MHT 5081-2024 机场电动车辆充电系统设计指南

UDC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MH / T 5081—2024 机场电动车辆充电系统设计指南 Design guide for airport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 2024-09-19 发布 2024-10-19 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机场电动车辆充电系统设计指南 Design guide for airport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 MH/ T 5081—2024 主编单位: 民航机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 施行日期: 2024 年 10 月 19 日 中国民航出版社有限公司 2024 北 京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公 告 2024 年第 18 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 « 机场电动车辆 充电系统设计指南» 的公告 现发布 « 机场电动车辆充电系统设计指南» ( MH / T 5081— 2024) ꎬ 自 2024 年 10 月 19 日起施行ꎮ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负责管理和解释ꎬ 由中国 民航出版社出版发行ꎮ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4 年 9 月 19 日 前 言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ꎬ 践行新发展理念ꎬ 满足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 战略要求ꎬ 加快形成绿色、 低碳、 循环发展格局ꎬ 推动中国民航发展全面绿色转型ꎬ 指导各机场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及供电系统升级改造工作ꎬ 努力建成布局合理、 安全 可靠、 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ꎬ 民航局机场司委托民航机场规划设计研究总 院有限公司牵头编写 «机场电动车辆充电系统设计指南»ꎮ 在本指南制定过程中ꎬ 编制组对各大机场、 相关充电设备厂商展开了广泛调研ꎬ 征求了业内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及建议ꎬ 力求使本指南理念先进、 指标合理、 指 导操作性强ꎮ 本指南共分为 7 章和 2 个附录ꎮ 第 1 章由张云青、 何琳编写ꎬ 第 2 章 由何琳、 齐泽强编写ꎬ 第 3 章由何琳编写ꎬ 第 4 章由齐泽强编写ꎬ 第 5 章由何琳、 刘耿编写ꎬ 第 6 章由齐泽强、 叶敏编写ꎬ 第 7 章由张云青、 齐泽强编写ꎮ 全文由张 云青、 何琳、 齐泽强负责统稿ꎮ 本指南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ꎮ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ꎬ 请函告 民航机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科技质量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 111 号ꎻ 传真: 010-64979430ꎻ 电话: 010-64921620ꎻ 邮箱: zykjzlb@ cacc com cn)ꎬ 或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 111 号ꎻ 电话: 010-64922342ꎻ 电子邮箱: mhgcjsbwh@ 163 com)ꎬ 以便修订时参考ꎮ 主编单位: 民航机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集团) 有限公司 主 编: 张云青 参编人员: 何 琳 齐泽强 刘 耿 叶 敏 主 审: 姚亚波 周 鑫 参审人员: 颜 斌 于正东 江 义 刘玉红 贾 涛 单绪宝 牛军龙 石 岗 汤集俊 王宗利 怀浩升 陈 军 韩景峰 白 璐 — Ⅰ — 目 次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充电设施 5 3 1 充电设施分类 5 3 2 充电设施规划设计 5 3 3 充电设施配置 7 4 供配电系统 8 4 1 一般规定 8 4 2 负荷等级和负荷计算 8 4 3 供电电源 9 4 4 配电系统 10 4 5 配电线路及敷设 10 4 6 电能质量要求 11 4 7 接地 11 5 充电设施设备 12 5 1 基本要求 12 5 2 特殊要求 12 6 充电监控运营平台 14 6 1 平台架构 14 6 2 监控系统 14 6 3 计量计费 15 6 4 运营管理系统 15 7 充电设施布置与配套 17 7 1 充电设施布置 17 7 2 配套设施 18 附录 A 机场规模分类 19 — Ⅲ —




MHT 5080-2024 民用机场勘察文件编制规范

UDC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MH / T 5080—2024 民用机场勘察文件编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documents of airport 2024-09-09 发布 2024-10-09 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勘察文件编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documents of airport MH/ T 5080—2024 主编单位: 华设设计集团北京民航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 施行日期: 2024 年 10 月 9 日 中国民航出版社有限公司 2024 北 京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公 告 2024 年第 17 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 « 民用机场 勘察文件编制规范» 的公告 现发布 «民用机场勘察文件编制规范» (MH/ T 5080—2024)ꎬ 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ꎮ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负责管理和解释ꎬ 由中国 民航出版社出版发行ꎮ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4 年 9 月 9 日 前 言 前 言 为规范民用机场勘察文件的编制工作、 保障勘察文件的编制质量、 提高勘察文 件的实用性ꎬ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委托华设设计集团北京民航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编制 «民用机场勘察文件编制规范»ꎮ 编写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ꎬ 认真总结我国 民用机场勘察文件编制的实践经验ꎬ 借鉴相关行业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经验ꎬ 在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ꎬ 编制完成本规范ꎮ 本规范共分 9 章和 3 个附录ꎬ 主要包括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勘察纲要、 资 料整理与分析、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勘察报告图表与附件、 专 项勘察报告等ꎮ 第 1 章由王孝存编写ꎬ 第 2 章由王孝存、 潘凯编写ꎬ 第 3 章由王孝 存编写ꎬ 第 4 章由杨仲国、 曾雪松、 冯世清编写ꎬ 第 5 章由侯东利、 郝航程、 陈刚 编写ꎬ 第 6 章由周载阳、 谢春庆、 杨仲国、 潘凯编写ꎬ 第 7 章由张合青、 吴彪、 韩 进宝、 张任仲编写ꎬ 第 8 章由潘凯、 侯东利编写ꎬ 第 9 章由谢春庆、 潘凯、 张合青 编写ꎬ 附录 A 由吴彪、 周健垣编写ꎬ 附录 B 由潘凯、 曾雪松编写ꎬ 附录 C 由潘凯、 谢春庆编写ꎮ 本规范由主编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ꎮ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ꎬ 请函告华 设设计集团北京民航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政策标准所 (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竺园二 街 2 号院 5 号楼 401ꎻ 邮编: 101312ꎻ 传真: 010-57065869ꎻ 电话: 010-57065866ꎻ 电子邮箱: zszcbzs@ 126 com)ꎬ 以及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 2 号住总地产大厦ꎻ 电话: 010-64922342ꎻ 电子邮箱: mhgcjsbwh@ 163 com)ꎬ 以便修订时参考ꎮ 主编单位: 华设设计集团北京民航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民航机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东中煤江南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Ⅰ — 民用机场勘察文件编制规范 (MH/ T 5080—2024)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 编: 王孝存 参编人员: 谢春庆 张合青 周载阳 杨仲国 侯东利 潘 凯 石广腾 曾雪松 吴 彪 韩进宝 周健垣 冯世清 张任仲 郝航程 陈 刚 主 审: 沈小克 李 强 参审人员: 周 鑫 化建新 徐德欣 苏尔好 朱森林 叶观宝 赵跃平 彭余华 韩黎明 李军世 黄崇伟 颜 斌 — Ⅱ — 目 次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勘察纲要 5 5 资料整理与分析 8 5 1 一般规定 8 5 2 搜集资料的整理 8 5 3 现场资料的整理 9 5 4 室内试验资料的整理 10 5 5 综合分析 10 5 6 岩土参数统计 12 6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14 6 1 一般规定 14 6 2 场地与地基 14 6 3 特殊性岩土 17 6 4 不良地质作用 19 6 5 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21 7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22 7 1 一般规定 22 7 2 编制内容 22 7 3 各勘察阶段编制重点 24 8 勘察报告图表与附件 27 8 1 一般规定 27 8 2 工程地质平面图 28 8 3 工程地质剖面图 29 8 4 工程地质柱状图与剖面展开图 30 — Ⅲ —




2024.11.20-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DB63_T 2354-2024

ICS 65.020.01 CCS B 40 DB 63 青海省 地方标准 DB 63/T 2354—2024 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 2024 – 10 – 17 发布 2024 – 11 – 20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3/T 235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草原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天峻县林业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辛玉春、哈根巴斯、马文文、陆阿飞、王凯、石红霄、王九峦、李宏达、李青 竹、于海、慈建勋、林扎西尖措、高大侦、袁亚芹、索南才让。 本文件由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监督实施。 I DB63/T 2354—2024 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本草原划定的术语和定义、划定原则、技术路线与方法、外业核查、成果要求、检 查验收、公示公告、备案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及优化调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5968 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 LY/T 1954 森林资源调查卫星遥感影像图制作技术规程 TD/T 105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本草原 实行严格管理和保护的草原,包括重要放牧场;割草地;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改良草地;草种 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 及生态红线等内的草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和教学试验基地;国务 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等10类草原。 3.2 调整储备区 为落实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的管控要求,预留储备的草原区域。 3.3 非基本草原 指未纳入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内的草原。 4 划定原则及要求 1 DB63/T 2354—2024 4.1 划定原则 4.1.1 确保数量、稳定质量。基本草原划定面积应不少于草原总面积的80%。且保证基本草原性质和用 途不改变。 4.1.2 规范划定、统筹协调。尊重草原利用现状,做到与土地利用、保护和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 4.1.3 稳定布局、集中连片。基本草原划定要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和多样性。 4.2 划定要求 4.2.1 划定界线原则上不得跨跃行政村及其他管理界线。 4.2.2 区划最小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4.2.3 编号要有唯一性。在县级行政区内,以行政村为单位把区划的草原斑块进行统一编号。 4.2.4 各类属性注记准确,数据库结构完整。 4.2.5 划定的数据库、图件、表册、地块属性要保持一致和统一。 4.2.6 各项调查和检查数据要具备可追溯性。 5 内容 5.1 确定基本草原类型 按照GB/T 21010 中的草原地类,确定基本草原、非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3种类型。 5.2 基本草原面积区划 以乡(镇)级行政界线为基础,区划基本草原、非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图斑及面积。 5.3 基本草原权属核实 核实基本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性质、权属界线、拐点等。 5.4 建立基本草原数据库 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基本草原属性矢量数据库。 6 技术路线与方法 6.1 技术路线 根据草原地类、专项调查成果,融合高分遥感影像数据形成工作底图,开展外业调查和现地核实, 确定基本草原的范围、面积、类型、界线及其他属性信息,形成基本草原数据库。 6.2 划定方法 6.2.1 工作组织 由县(区、市)级政府组织开展。 6.2.2 资料收集与处理 6.2.2.1 影像数据 2 DB63/T 2354—2024 按照GB/T 15968、LY/T 1954要求进行处理, 坐标统一为CSCG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6.2.2.2 其他资料 包括行政界线、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调查数据及其他社会经济资料。 6.2.3 方法与要求 6.2.3.1 基本草原类型 按照TD/T 1055规定的草原地类,以乡(镇)为区划单元。 6.2.3.2 解译标志建立 以遥感影像景幅为单位,选择若干条能覆盖调查区域内不同类型、色调齐全且有代表性的勘察线路 进行实地踏察,将遥感影像特征与实地进行对照,记录各地类影像的色调、纹理、大小、几何形状、地 形地貌及地理位置等因素,拍摄地面照片,建立基于遥感数据特征与现地对应关系。 6.2.3.3 界线转绘 将专项规划界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界线等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叠加草原图斑,形成基本 草原界线。 6.2.3.4 属性赋值 以乡(镇)为单位,对图斑进行编号,并按附录A、附录B要求进行属性赋值。 6.2.3.5 面积计算 以乡(镇)行政界线为控制依据,对划定矢量数据进行拓扑检查,剔除重叠图斑,采用等面积投影计 算图斑面积并平差。 7 外业核查 7.1 种类和面积核实 核实基本草原、非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划定是否准确。 7.2 界线核实 核实基本草原、非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的图斑落界是否准确。 7.3 现状核查 核实草原权属、利用状况和利用方式等。 7.4 属性核实 结合现地照片与遥感影像等资料进行属性值核对。 8 成果形式 8.1 数据资料 3




2024.09.29-黑龙江省《农村室外卫生户厕建设实施指南》DB23_T 3853-2024

ICS 91.040.99 CCS P 33 2 3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3853—2024 农村室外卫生户厕建设实施指南 2024 – 08 – 30 发布 2024 – 09 – 29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T 3853—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2 5 农村室外卫生户厕设计 . 2 6 农村室外卫生户厕施工 . 3 7 农村室外卫生户厕验收 . 4 8 农村室外卫生户厕卫生 . 5 附录 A(资料性) 黑龙江省各市(地)最大冻结深度参考表 .7 I DB23/T 385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卫生健 康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忠厚乡人民政府、黑龙 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鸿盛建筑科学研究院、东北农业大学、齐齐哈尔医学院、中国铁塔 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绥化市青冈县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鸡西鸡矿医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梁强、迟彬、张洪丹、厉中云、任广姝、唐剑辉、李龙威、林国海、朱广祥、 关贵林、吕彦东、鞠昆仑、刘景华、郑国香、王明、张博、刘志勇、郝竟妍、徐思。 II DB23/T 3853—2024 农村室外卫生户厕建设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农村室外卫生户厕建设实施的基本原则、农村室外卫生户厕设计、农村室外卫生户厕 施工、农村室外卫生户厕验收、农村室外卫生户厕卫生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室外单坑和双坑交替式卫生户厕的新建与改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6952 卫生陶瓷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14152 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外冲击性能试验方法 时针旋转法 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GB/T 39549 纤维增强热固性复合材料化粪池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JC/T 2116 非陶瓷类卫生洁具 JC/T 2460 预制钢筋混凝土化粪池 JGJ 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7959、GB 19379、JGJ 1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坑 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 [来源:JGJ 120-2012,2.1.1] 3.2 贮粪池 由厕坑(池坑)、池壁和池底等组成,用于粪便收集、储存的设施或设备。 1 DB23/T 3853—2024 3.3 化粪池 由两个结构相同且互不相通的厕坑、池壁和池底等组成,用于粪便收集、储存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设施或设备。 3.4 厕屋 蹲台板上方围护结构的统称。 3.5 户厕 供家庭成员大小便用的场所,由厕屋、便器、化(贮)粪池等组成。 [来源:GB 19379-2012,3.1,有修改] 3.6 卫生户厕 有墙、有顶、有门,厕屋清洁、无臭,化(贮)粪池无渗漏、无粪便暴露、无蝇蛆,粪便就地处理 或适时清出处理,达到无害化卫生要求的户厕。 3.7 单坑室外卫生户厕 由厕屋、便器、蹲台板和贮粪池等部分组成的卫生户厕。 3.8 双坑交替式室外卫生户厕 由厕屋、便器、蹲台板和化粪池等部分组成的卫生户厕。 3.9 粪便无害化处理 减少、去除或杀灭粪便中的肠道致病菌、寄生虫卵等病原体,能控制蚊蝇孳生、防止恶臭扩散,并 使其处理产物达到土地处理与农业资源化利用的处理技术。 [来源:GB 7959-2012,3.2] 4 基本原则 4.1 遵循节能、方便、安全、卫生、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 4.2 使用无毒、无味、无污染、环保节能材料,材料防冻、防腐、防晒、防渗漏、抗老化。 4.3 既有户厕改建前后无安全隐患。 5 农村室外卫生户厕设计 5.1 选址 5.1.1 符合村镇规划,宜建在院内,依据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如厕习惯、清掏方便选址,优先考虑 生产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5.1.2 避开水源及其它水体,避开低洼、岩石层和积水地带。 5.2 厕屋设计 5.2.1 宜采用砖石、混凝土、轻型装配等结构,结构完整、安全、可靠,具备防冻、防腐、防晒、抗 2




2024.09.29-黑龙江省《平台经济示范园区建设与运营规范》DB23_T 3855-2024

ICS 03.100.70 CCS A 12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 3855—2024 平台经济示范园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2024 – 08 – 30发布 2024 – 09 – 29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3/T 385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省电子商务协会、哈尔滨市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哈尔滨商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劲男、杨彩霞、闫明杰、张娟、宋韶辉、王小溪、徐慧峰、孟炬、梁丽、刘 晓丽、王巍、张璐璐、卢丽姿、张欣。 I DB23/T 3855—2024 平台经济示范园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界定了 平台经济示范园区 (以下简称“园区”) 的术语和定义 ,规定了 园区建设、园区管理、 园区运营 、安全保障 和持续改 进的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平台经济示范园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其它地市级平台经济园 区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GB/T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平台经济 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 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 平台 经济园区 依托 区域 资源、技术、人才等优势,围绕发展平台经济的重点领域,而创立发展的聚集创新资源、 培育新兴产业、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城市化建设的特殊区位环境。 注: 通常 包括具备发展平台经济产业集聚优势的新兴经济产业园、科技创新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创业孵化产 业园等。 平台经济 示范园区 经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特色鲜明、 企业适度集聚、 公共服务体系完善、 管理规范、平台交易额达规模以上的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和生态体系效应的 平台经济园区。 4 园区建设 规划布局 1 DB23/T 3855—2024 4.1.1 园区 建设 应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符合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 要求,同时结合 区域 自身优势,科学合理布局重点领域。 4.1.2 园区在区域经济中地位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有头部企业项目 1 个以上或重点领域项目 3 个 以上。 基础设施 4.2.1 园区内水、电、通讯、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设置但不限于以下功能区:办公区、 设备设施配套区、公共配套区、生活配套区。 4.2.2 园区 宜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 , 能够满足平台 企业的引培入驻需求,并 能根据 规划要求和 进一步 发展需求,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信息化建设 4.3.1 园区应具备安全可靠的网络信息基础设施,相应的服务配套完善,并定期维护维修,能够满足 互联网平台的运作需求。 4.3.2 园区能够根据发展需要,开展基于大数据、云计算 、人工智能、物联网 等新技术的新型基础设 施建设,以满足平台企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需求。 创建要求 4.4.1 园区应正式投入运营 1 年以上。 4.4.2 园区规模 应与环境承载能力、生产技术条件及管理水平相适应。园区企业适度集聚发展,集聚 平台经济相关企业数量 应达 10家以上。 4.4.3 园区平台交易额应达1 亿元以上。 4.4.4 园区应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5 园区管理 园区应明确运营主体单位。 园区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并按时上报发展情况。 园区应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园区应注重党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建赋能,探索并实践适合当地特色的园区管理模式, 引领园区高质量发展。 园区应及时掌握园区内企业入驻情况。 园区应建立健全考评制度,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考核评价,基于考评结果实施动态认定机 制,并根据考核评定结果提出创新发展和改进意见。 6 园区运营 运营主体 6.1.1 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6.1.2 负责管理园区运营的各项事务,开展招商活动,实施相应的管理工作,并提供一系列运营服务。 运营管理 6.2.1 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重点领域平台经济项目建设规划,完善招商政 2




全国各省运杂费规定都在这里,你值得拥有,造价必备资料!

我们都知道,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消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那么运杂费怎么算呢?不同地区不同的规定。

今天我就大家梳理整理下全国各地发布的运杂费相关规定,

供大家参考和应用。

文章内容较长、图片较多,建议大家收藏。

一、材料预算价格总体说明
二、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

三、全国各省运杂费相关规定

1、北京市      2、甘肃省(更新)      3、广东省    4、海南省     5、贵州省

6、河北省      7、吉林省                8、黑龙江    9、湖北省    10、湖南省

11、江西省    12、辽宁省       13、内蒙古   14、宁夏     15、青海(更新)

16、山西省    17、陕西省(更新)  18、上海市   19、天津市  20、西藏

21、新疆(更新)  22、云南省(更新) 23、浙江省

24、广西省(最新)25、四川省(更新)  26、福建省(最新)

一、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格。

1、 材料原价:

(1) 外购材料:外购材料价格参照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和按调查的市场价格进行综合取定

(2) 地方性材料:包括外购砂、石材等,按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预算价格计算(2018编办中取消);

(3) 自采材料:自采的砂、石、黏土等材料,按定额中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

2、 运杂费

运杂费是指材料自供应地点至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存放材料的地方)的运杂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费,如果发生,还应计囤存费及其他杂费(如过磅、标签、支撑加固、路桥通行等费用)

通过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部门运输的材料,按调查的市场运价计算运费。

外购材料的运距一般应从各市、州、县所在地中心算至工地,当直接采用工程所在地附近的外购材料时,运距应按实际计算,自采加工材料的运距应从料场算至工地。

一种材料如有两个以上的供应点时,都应根据不同的运距、运量、运价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运费。由于概算、预算定额中已考虑了工地运输便道的特点, 以及定额中已计入了”工地小搬运”的费用,因此汽车运输平均运距中不得乘调整系数,也不得在工地仓库或堆料场之外再加场内运距或二次倒运的运距。

3、场外运输损耗

场外运输损耗是指有效材料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这部分损耗应摊入人材料单价内。

4、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材料供应部门(包括工地仓库以及各级材料管理部门)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及工地仓库的材料储存损耗。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以材料的原价加运杂费及场外运输损耗的合计数为基数,乘以采购保管费率基数。

二、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

根据材料预算价格的计算规定,原则上按调查的市场运价计算运费

在部里的宣贯中方申处长也特别明确指出运价由市场来定,各省的运输文件不再执行。但以市场界定实际上可以调整空间会比较大,因此目前有些省市的补充规定或价格信息对运杂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内蒙古、山西、海南、青海等地。

造价编制时,如果有规定应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建议取0.6-0.8元/t .km,根据全国的调研实际运费在0.4-0.6元/t. km。

三、全国各省运杂费相关规定

1、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公路工程指导价格(除税版)说明。

一般情况下,指导价格为材料的预算价格,包含本市综合运输费用、场外运输损耗及采购、仓库保管费用(即到施工现场的费用)

2、甘肃省

现最新规定甘交建设[2020]6 号

根据甘交规划〔2016〕173号、甘交发[2012]62号和甘交发[2012]63号规定,运杂费根据货物等级分别计算。

二等货物中生石灰、块石、泥不计卸费。

3、广东省

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是广东省各地市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深圳、河源、佛山地区参照其单独发布信息价)。表中所列材料均为市综合价,是根据各地市场行情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而编制的,仅供各单位在工程计价中参考。

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1302 号)》中,有规定,

4、海南省

(1)根据琼交造价[2011]26号和琼交造价[2011]17号

推荐运价如下:运距在30km以内,运价0.78元/公里·吨;运距在30km以上,运价0.52元/公里·吨。

(2)在最新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比如2019年海南第三期价格信息中发布海南交通建设工程砂石运输价格信息(试行,2018年12月发布)。

5、贵州省

根据黔交财[2002]39号规定,运杂费分为贵州省汽车货物运输基本运价和整批货物运输吨次费标准。

6、河北省

根据冀交运字[1999]12号规定,河北公路运杂费如下:

7、吉林省

根据吉交造价[2016]125号规定,吉林省运杂费根据不同的地貌条件,分为山区线路和平原线路,根据运输的难易程度不同,将货物分为一等货物、二等货物、特种货物。

将30公里以内的装卸费、吨次费统一计算在内,使用时可根据运输线路和货物种类不同直接取用。运距超过30公里的运杂费计算,按其基本运价乘以运输再加上货物装卸费和杂费。

8、黑龙江

根据黑价联字[1998]第280号规定

货物运输基基本中准价,是指以中型 (5吨—39吨)普通车辆整车在平原干线从事长途运输中一等品每吨千米的运价。基本中准价吨千米0.55元。

(1)平原等级公路货物运输执行基本中准价:

(2)山区等级公路比基本中准价提高10%(大兴安岭地区提高15%);

(3)平原非等级公路比基本中准价提高20%;

(4)山区非等级公路比基本中准价提高25%(大兴安岭地区支线提高30%)。

货物运输分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

(1)普通货物分等:一等品可执行基本中准价;二等品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提高10%;三等品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提高20%。

(2)特种货物运输应执行特种货物运价。

9、湖北省

根据鄂交造价[2016]11号规定:

湖北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编制说明中的价格及运杂费是通过市场调査、采集、分析后的各地区综合平均价,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造价(估算、概算、预算)的参考价格。

本价格信息按”除税价”和”含税价”两部分发布,两种价格中均已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保费等。价格信息中均提供了运距及常规运杂费参考。(2019.6)

同时,另增加商品混凝土运杂费参考表:

10、湖南省

根据湘交造字[2014]1号规定:

(1)运价:汽车运输25km以内采用0.7元/t·km,25km以上部分采用0.6元/t·km。

(2)运距:运距是指材料从采购点到施工点或工地仓库的距离。

(3)各市州材料平均运距见下表。

11、江西省

根据赣交基建字[2012]130号规定:

铁路、水路运输材料按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和装卸费计算运杂费;

(1)25公里以上的长途汽车运输按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统一规定的运价计算(按赣交综发[1996]72号文执行的指导价为0.45元/t·km);

(2)25公里及以下的短途汽车运输运价按表2计算;公路汽车运输外购材料装卸费为5元/吨次,地方材料装卸费为2元/吨次。

(3)运输运价不包括路桥通行费,如发生应按实际计列。

12、辽宁省

根据辽交运发[2000]156号规定:

汽车货物运价(包括集装箱运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辅以市场调节价。

基本运价为0.50元/吨千米,运价可上、下浮动30%。

对汽车整批货物运输在计算运费的同时,按货物重量加收吨次费,吨次费标准为每吨4元。

普通货物实行分等计价,以一等货物为基本运价,二等货物加成15%,三等货物加成30%。特种货物运价,在普通一等货物运价的基础上提高40%-80%。

13、内蒙古

根据内交发[2019]338号规定:

(1)汽车运输运价按材料划分,并根据1-5km;5-15km,15-100km和大于100km计算;其中1-5km是固定价。

(2)装卸费根据货物等级划分执行:

14、宁夏

根据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宁夏公路汽车普通货物运输价格及装卸费的通知。

15、青海

青海运杂费的取费规定是在价格信息中进行规定。例如

青海省公路工程汽车运输货价表

2022 年第 2 期

16、山西省

根据晋交建管[2019]282号规定

汽车运输价格分为15km以内和以外两种。

其中15km以内采用统一价格。

17、陕西省

原来根据陕交函〔2016〕475号及陕交发[2008]117号规定:

各种材料运费统一按照社会运输计算。概算、预算编制执行以下运价:

运输货物必须经过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可按照实际收费标准换算后计入运杂费中。

一类货物:砂、片石、渣(碎)石、寸石、石屑、砾石、卵石、土等;

二类货物:钢材、沥青、木材、柴草、砖、瓦、块石(料石)、生石灰、煤、泥、水泥、矿粉、粉煤灰、水泥制品等;

三类货物:橡胶制品、交电器材、机器设备、装饰石料、瓷砖、玻璃等、反光玻璃珠、底油、环氧树脂等;

特种货物:爆炸物品,汽柴油、重油、长大笨重货物。

18、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材料价格按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材料除税价计算。

即材料价格均包括运杂费。

19、天津市

根据市政公路管理定额[2008]351号规定:

材料预算价格均以天津市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发布的《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天津市公路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计算,材料指导价格为到工地所在地价格。即材料价格均为材料预算价格。

结合天津地区公路工程实际,对材料的供货来源、运输方式及运价中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测算后,对地方材料(水泥、石灰、砂、石)分区域(十二个区、县)进行编制,其他材料统一编制。

20、西藏

根据藏交办发[2011]59号规定:

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将货物分为四个类别,公路路况分四类。

21、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新交规〔2021〕1号

 

原来根据新交造价[2008]2号规定:

我区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货物分为四个等级,公路路状分为三类路区。

(1)货物在一类路区运价按《公路货物运率表》计算;以一类路区为基础,二类路区加成20%,三类路区加成60%计算,加成后运率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

(2)经过两个以上不同计费线路的直达运输,按货物运输起讫点之间总长度的运率乘以不同计费路段,计算运费。

22、云南省

现最新是按云南省发布的信息里,有规定运杂费,如下:

原来根据云交基建【2016】679号和云交基建[2013]3号规定:

一类货物:砂、片石、碎石、石屑、砾石、卵石、土等;

二类货物:钢材、沥青、木材、柴草、砖、瓦、块石(料石)、生石灰、煤、泥、水泥、矿粉、粉煤灰、水泥制品等;

三类货物:橡胶制品、交电器材、机器设备、装饰石料、瓷砖、玻璃等、反光玻璃珠、底油、环氧树脂等;

特种货物:爆炸物品,汽柴油、重油、长大笨重货物。

23、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使用说明中材料价格信息分为供应价和信息价

(1)供应价是指工程材料(含成品、半成品及构件)在生产或经销单位交货点的供应价格。

(2)信息价是指工程材料价格由生产和经销单位交货点直接送达县(市、区)所在城区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材料价格。材料信息价=(材料供应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3)运杂费按市场运价和运到县(市区)所在城区的运距计算,参考运价如下表。

24、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交通工程建设保障中心关于印发广西高速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指导意见(2021 版)以及今年更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广西高速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指导意见( 2022 年版)的通知》,都给出了详细的运杂费规定。

25、四川省

《四川省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核指导意见(试行)》川交造价(2016)82 号

(1)公路运输

L<5km,1.89 元/t.km

5km≤L<10km,1.26 元/t.km

10km≤L<20km,0.72 元/t.km

20km≤L<30km,0.59 元/t.km

L≥30km,0.54 元/t.km

(2)铁路运输 0.16 元/t.km

(3)运输条件恶劣的山岭可适当提高运费单价。

(4)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26、福建省

福建省交通运输工程材料运杂费参考信息价(闽交价函〔2022〕29号)

以上是全国目前已发布的运杂费相关省市规定,共26个省市区。

在公路造价编制过程中,如果有规定的省份建议应按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建议取0.6-0.8元/t .km,
根据全国的调研实际运费在0.4-0.6元/t.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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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价中运杂费的计取是必修课,也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如果你有新的运杂费取费文件,欢迎提供,谢谢!




2024.12.20-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规范》DB62_T 4965-2024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原则、周期、方法、流程、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要求,给出了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格式。本文件适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529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T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GB/T31759 自然保护区名词术语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DZ/T0303 地质遗迹调查规范
HJ1142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生态功能评价
HJ1171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格局评估
HJ1173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
LY/T1814 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调查规范
LY/T2988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计量指南
NY/T2998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529、GB/T3175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然保护xnatre reserve对有代表性或有重要保护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和内陆湿地,依法划出一定范围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来源:GB/T31759,有修改]
3.2
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naturereservefor naturalecosystem以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共同组成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保




2024.11.30-湖南省《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B43_T 3072-2024

ICS 65.020.01 CCS P86 43 湖南省地方 标准 DB 43/T 3072—2024 立体绿化技术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vertical greening 2024 – 08 – 30 发布 2024 – 11 – 30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3/T 3072—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主要技术环节 . 2 规划 . 2 设计 . 2 施工 . 2 养护管理 . 3 验收 . 3 5 墙面绿化 . 3 一般规定 . 3 植物选择与养护 . 3 6 沿口绿化 . 4 一般规定 . 4 植物选择与养护 . 4 7 棚架绿化 . 4 一般规定 . 4 植物选择与养护 . 4 8 边坡绿化 . 4 一般规定 . 4 植物选择与养护 . 5 9 桥墩绿化 . 5 一般规定 . 5 植物选择与养护 . 5 10 立体花坛 . 5 一般规定 . 5 植物选择与养护 . 5 附录 A(资料性) 立体绿化植物推荐表 . 7 I




2024.11.30-湖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全过程动态评估技术指南》DB43_T 3068-2024

ICS 07.040 CCS A 78 4 3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3068—2024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全过程动态评估 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dynamic evaluation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territorial detailed planning 2024 – 08 – 30 发布 2024 – 11 – 30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3/T 3068—2024 目 次 前言 ································ ································ ································ ························ Ⅲ 引言 ································ ································ ································ ·························· Ⅴ 1 范围 ································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 1 4 总则 ································ ································ ································ ······················ 1 5 工作流程 ································ ································ ································ ················ 2 6 评估内容和方式 ································ ································ ································ ······· 4 7 评估单元分类引导 ································ ································ ································ ···· 6 8 成果管理 ································ ································ ································ ················ 7 附录A(规范性) 详细规划全过程动态评估类型 ································ ································ 9 附录B(规范性) 详细规划全过程动态评估工作流程 ································ ························· 10 附录C(规范性) 详细规划全过程动态评估体系 ································ ······························· 11 附录D(资料性) 详细规划全过程动态评估要素清单 ································ ························· 12 参考文献 ································ ································ ································ ···················· 19 I




2024.11.30-湖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DB43_T 3070-2024

ICS 07.040 CCS A 78 4 3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3070—2024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atabase of the detailed planning within the urban development boundary 2024 – 08 – 30 发布 2024 – 11 – 30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3/T 3070—2024 目 次 前言 ································ ································ ································ ························ Ⅲ 1 范围 ································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 1 4 缩略语 ································ ································ ································ ··················· 2 5 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码 ································ ································ ························ 2 5.1 数据库内容 ································ ································ ································ ····· 2 5.2 要素分类与编码 ································ ································ ······························· 3 6 数学基础 ································ ································ ································ ··············· 10 6.1 坐标系统 ································ ································ ································ ······· 10 6.2 高程基准 ································ ································ ································ ······· 10 6.3 地图投影与分带 ································ ································ ······························ 10 6.4 面积计算方式 ································ ································ ································ · 10 6.5 数据库精度 ································ ································ ································ ···· 10 7 数据库结构定义 ································ ································ ································ ······ 10 7.1 图层要素组织管理 ································ ································ ··························· 10 7.2 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 ································ ································ ····················· 16 7.3 非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 ································ ································ ·················· 48 8 数据交换格式 ································ ································ ································ ········· 51 附录A(规范性) 属性值代码表 ································ ································ ···················· 52 参考文献 ································ ································ ································ ···················· 70 I




2024.11.30-湖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DB43_T 3069-2024

ICS 07.040 CCS A 78 4 3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3069—2024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Guidance for detailed planning within the urban development boundary 2024 – 08 – 30 发布 2024 – 11 – 30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3/T 3069—2024 目 次 前言 ································ ································ ································ ························ Ⅲ 引言 ································ ································ ································ ·························· Ⅴ 1 范围 ································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 1 4 总则 ································ ································ ································ ······················ 2 4.1 规划原则 ································ ································ ································ ········ 2 4.2 规划编制层次 ································ ································ ································ ·· 2 4.3 基本要求 ································ ································ ································ ········ 2 5 基础工作 ································ ································ ································ ················ 3 5.1 现状调查 ································ ································ ································ ········ 3 5.2 底图底数 ································ ································ ································ ········ 3 5.3 前期研究 ································ ································ ································ ········ 3 5.4 综合评估 ································ ································ ································ ········ 3 6 单元划定与总量分解 ································ ································ ································ · 3 6.1 划定单元 ································ ································ ································ ········ 3 6.2 单元类型 ································ ································ ································ ········ 4 6.3 单元分解方案 ································ ································ ································ ·· 4 7 分层编制与管控 ································ ································ ································ ······· 4 7.1 单元层次规划 ································ ································ ································ ·· 4 7.2 街区层次规划 ································ ································ ································ ·· 8 7.3 分层管控 ································ ································ ································ ········ 9 8 分类引导 ································ ································ ································ ··············· 10 8.1 一般单元 ································ ································ ································ ······· 10 8.2 产业发展单元 ································ ································ ································ · 11 8.3 城市更新单元 ································ ································ ································ · 11 8.4 城乡融合单元 ································ ································ ································ · 11 9 成果要求 ································ ································ ································ ··············· 11 9.1 成果构成 ································ ································ ································ ······· 11 9.2 文本 ································ ································ ································ ············· 12 9.3 图则 ································ ································ ································ ············· 12 9.4 图件 ································ ································ ································ ············· 12 9.5 附件 ································ ································ ································ ············· 13 9.6 数据库 ································ ································ ································ ·········· 13 I




2024.11.30-湖南省《城市水利规划编制规程》DB43_T 3064-2024

城市水利规划编制规程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水利规划现状分析、总体规划、城市河湖水域空间管控规划、城市水资源利用规划、城市防洪治涝规划、城市水生态文明规划、城市水利管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投资匡算及规划实施意见、实施效果评价与保障措施的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和编制格式。本文件适用于县级及以上的城市水利规划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201防洪标准
GB 5031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513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 51079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GB 55027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HJ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T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SL106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7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T238 水资源评价导则
SL429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
SL627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导则
SL723 治涝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城市水利 urban water conservancy
城市中涉及的防洪治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土保持、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河湖管理等涉水工作。
3.2
城市水利规划 urban water conservancy planning
指导城市水利发展,依法加强城市涉水事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以城市水利为规划对象,综合考




2024.11.30-湖南省《城市公交场站建设规范》DB43_T 3063-2024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公交场站的总体要求、选址要求、建设规模、平面布局、设施设备和建设参数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公交场站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31525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GB/T 39597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规范
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35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5131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 5501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CJJ/T 15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CJJ152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JGJ 10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T/T 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JT/T 1247 综合客运枢纽导向系统布设规范
DBT43/T 016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标准
术语和定义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城市公交场站 urban public transport yard and station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城市出租汽车提供相关服务的场所




2024.11.26-宁夏回族自治区《近零能耗民用建筑技术标准》DB64_T 2027-2024

ICS 91.010.30 CCS P 01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2027—2024 近零能耗民用建筑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nearly zero energy civil building 2024 – 08 – 26 发布 2024 – 11 – 26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 64/T 2027—2024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基本规定 . 3 5 约束指标 . 3 5.1 室内环境参数 . 3 5.2 能效指标 . 4 6 设计要求 . 5 6.1 一般规定 . 5 6.2 规划与建筑 . 5 6.3 围护结构 . 6 6.4 机电设备 . 8 6.5 可再生能源 . 11 6.6 监测与控制 . 13 7 施工质量控制 . 13 7.1 一般规定 . 13 7.2 施工 . 14 7.3 检测 . 16 7.4 验收 . 17 8 运行管理 . 17 8.1 一般规定 . 17 8.2 系统调适 . 18 8.3 高效运行 . 18 8.4 智慧运维 . 18 9 评价 . 19 9.1 一般规定 . 19 9.2 设计评价 . 19 9.3 施工评价 . 19 9.4 运行评价 . 20 附录 A (规范性) 能效指标综合计算方法 . 21 附录 B (资料性) 围护结构保温构造做法 . 29 附录 C (资料性) 外门窗设计选型及热工性能 . 36 附录 D (规范性) 建筑气密性检测方法 . 38 I




2024.11.26-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技术规程》DB64_T 2026-2024

ICS 27.160 CCS F 12 6 4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64/T 2026—2024 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solar photovoltaic integration 2024 – 08 – 26 发布 2024 – 11 – 26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 64/T 2026—2024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基本规定. 4 5 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设计.4 5.1 一般规定. 4 5.2 规划设计. 5 5.3 建筑设计. 5 5.4 结构设计. 6 6 发电系统设计. 7 6.1 一般规定. 7 6.2 光伏发电系统. 7 6.3 光伏方阵. 8 6.4 发电量计算. 9 6.5 储能系统. 9 6.6 电气主接线. 10 6.7 防雷与接地. 10 7 材料、部件和设备. 10 7.1 一般规定. 10 7.2 光伏组件. 10 7.3 光伏构件.11 7.4 逆变器.11 7.5 汇流箱与配电柜.12 7.6 储能设备. 12 8 施工及安装. 12 8.1 一般规定. 12 8.2 基座. 13 8.3 支架. 13 8.4 光伏组件. 13 8.5 光伏构件. 14 8.6 汇流箱. 14 8.7 逆变器. 15 8.8 电气系统. 15 9 调试及试运行. 15 I




2024.11.26-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DB64_T 2018-2024

ICS 13.220.01 CCS C80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4/T 2018—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 范 Code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2024-08-26 发布 2024-11-26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64/T 201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颖玮、蒋伟、梁建忠、蒋浩、聂立军、吴海龙、张相志、杨光、刘伟、崔岩、 杨琦、舒一飞。 I DB64/T 2018—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和用电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一般要求、场所 设置、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电气管理等工作。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照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T42236.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 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按所在 区域分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等室外场所(含露天、有顶棚、有围护结构等形式)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等 室内场所(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 3.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 facility 2 DB64/T 2018—2024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的相关电气设施,由供电电源、充电设备和配套设施组成。供电电源一般包 含配电箱、配电柜等;充电设备一般包含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插座等;配套设施包含附属线缆、安装 支架等。 3.4 架空层open floor 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具体指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 形成的建筑空间。 3.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停放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3.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 4 总则 4.1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合理规划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 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不应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室内 外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取防火技术措施。 4.2 建筑物的人员入口处应采取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鼓励管理单位引入 政府补助,在设有电梯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安装电动自行车入电梯智能阻止系统。 4.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修订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要求,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a) 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 作,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b) 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 管理。 c)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提供安 全防范服务。 d)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应当由专业人员施工安装,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线缆等电气产品。 供电、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居住小区内对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 管理负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测和维护,及时清理故障和存在火灾隐患的设备。 4.4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购买使用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 )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的充电器、蓄电池,确保在充电器、蓄电池的有效使用期内使用,并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 员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不应擅自拼装、扩容改装车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4.5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安全有序停放车辆、规范充电,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严禁在出租房屋或集体 宿舍等公共住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车辆充电;严禁在建筑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 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车辆充电;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 4.6 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单位推广换电模式。 3




2020.12.31-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九项土地设计咨询技术服务费参考方案

湖南省土地学会文件 湘土学发〔2020〕14 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九 项土地设计咨询技术服务费参考方案》的通 知 各理事 、各会员单位 : 为规范湖南省 土地设计咨询 技术服务 执业 行为 ,引导行 业 健康发展,省土地学会秘书处联合相关技术单位制定了 《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九项土地设计咨询技术 服务费参考方案》, 经 多次征求意见和 专家评审,并 经第四 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 : 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 九 项土地设计咨 询技术服务费参考方案 二 ○ 二 ○ 年 十 二 月 三十一 日 主题词: 发布 土地设计咨询技术服务费 参考方案 通知 湖南省土地学会秘书处 二 ○ 二 ○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印 制 1 附件: 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九项 土地设计咨询技术服务费参考方案 说 明 一、为规范湖南省土地设计咨询技术服务计费行为,引 导行业良性发展,特编制《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 九项土地设计咨询技术服务费参考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农用地转用报批、用地预审与选址、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论证与调整补划方案、节地评价、不可避让 生态红线论证、项目上图入库等九项土地设计咨询技术服务。 二、《方案》在参照《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收费参 考方案》(2019年)、《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 征求意见稿)、《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补充定额标 准》(2014年试行)、《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土 资源调查预算标准》等相关计费规定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了 国家统计局物价上涨数据,按照可比性原则确定相关技术服 务费标准。 三、《方案》中所涉及的各项计费均基于国家、湖南省 现行政策规定的土地设计咨询内容要求制定,如果委托方在 《方案》所列工作内容基础上需要增减内容,技术服务费应 做相应增减。 2 四、参照《方案》计算技术服务费,应根据项目地形地 貌、地块分散程度、社会经济情况、审批级别等情况,按适 当的调整系数进行测算确定。 五、委托方与技术单位具体协商技术服务费取值时,应 充分考虑以下三大原则:成本核算原则、工作推进原则以及 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原则。委托方按明确的采购方式购买技术 服务,技术服务费不应简单折价优惠。 3 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九项土地设计咨询技术服务费参考方案 项目名称 阶段 类型 工作内容 计费标准 备注 费用按拆旧区面积分段累计,拆旧区面积≤10 公 拆旧地块 内筛选、外业调查,选定项 顷,计费 6 万元;拆旧区面积 >10 公顷,每增加 ①申报阶段、实施阶段技术服务费按实 调查 目拆旧地块 1 公顷,计费增加 0.45 万元。 施方案批复的拆旧区面积计算,验收阶 费用按拆旧区面积分段累计,拆旧区面积 ≤10 公 段技术服务费按实际竣工验收拆旧区面 勘界测绘 地形地物测量、勘界等 顷,计费 7 万元;拆旧区面积 >10 公顷,每增加 积计算; 1 公顷,计费增加 0.5 万元。 ②拆旧区全部为农村宅基地的考虑 1.1 的 查清房屋及其附属建(构) 费用按拆旧区面积分段累计,拆旧区面积 ≤10 公 调整系数,全部为工矿用地的考虑 0.9 的 申报 拆迁补偿 面积筑物、结构,青苗补助 顷,计费 8 万元;拆旧区面积 >10 公顷,每增加 调整系数; 阶段 清查登记 面积 1 公顷,计费增加 0.6 万元。 ③地貌调整系数:项目地貌属于丘陵可 1.城乡建 费用按拆旧区面积分段累计,拆旧区面积 ≤10 公 考虑 1.1 的调整系数,属于山地的可考虑 现状正射 设用地增 无人机航拍现状正射影像 顷,计费 3 万元;拆旧区面积 >10 公顷,每增加 1.2 的调整系数; 影像航拍 减挂钩 1 公顷,计费增加 0.25 万元。 ④非技术单位原因造成实施方案或土地 费用按拆旧区面积分段累计,拆旧区面积 ≤10 公 复垦设计变更的,视变更规模,按原实 实施方案 编制实施方案文本、图册、 顷,计费 15 万元;拆旧区面积 >10 公顷,每增加 施方案或土地复垦设计费用的 30% -50% 编制 附件,做为指标批复依据 1 公顷,计费增加 1.1 万元。 收取变更方案编制费; 费用按拆旧区面积分段累计,拆旧区面积 ≤10 公 ⑤拆旧区复垦施工过程中如需设计单位 可行性研究 根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协助施工放线,测量放线费用另计; 顷,计费 5 万元;拆旧区面积> 10 公顷,每增加 论证 告,做为工程立项依据 ⑥采矿用地复垦为耕地需进行土壤污染 实施 1 公顷,计费增加 0.35 万元。 阶段 土地复垦 检测,检测费用另计; 费用按拆旧区面积分段累计,拆旧区面积 ≤10 公 对拆旧土地复垦进行工程设 设计及预算 顷,计费 13 万元;拆旧区面积 >10 公顷,每增加 计及预算编制 编制 1 公顷,计费增加 1 万元。 4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21号)

沪发改规范〔2020〕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提高市级建设财力投资效能,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日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强化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投资控制,提高市级建设财力投资效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相关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第四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实施代建制,并负责代建制的统筹协调。

市财政局作为主管代建制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应经验、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 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单位试行名录管理。代建单位名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产生。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录管理。在定期审查中认定为已不符合条件,或绩效考核未达标的代建单位,将调整出名录。

第八条 申请进入名录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咨询资信、工程设计资格、工程监理资格之一;

(二)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业绩;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工作。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项目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其他相关业务,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实行年度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概算执行、安全文明生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项目绩效管理、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等。

 

第三章 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主体。项目(法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专项规划、专项发展规划需要,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在代建单位确定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办理项目相关前期审批手续;代建单位确定后,向代建单位移交已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的资料,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后续项目相关前期审批手续;

(二)参与项目有关招投标工作;

(三)筹措自筹资金,参与申请项目用款拨付,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监督代建管理工作;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六)项目单位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期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向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等部门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须同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公章。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或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应当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监管。

 

第四章 代建制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要求实施代建制。

第十七条 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主管部门(单位)或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组织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公平、择优、高效”原则,综合考虑代建单位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信用状况等因素,在代建单位名录内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产生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主管部门(单位)或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作为合同见证方。

项目代建合同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的建设管理职责。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代建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费用、违约责任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管理时,应当派驻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两个项目。

第二十三条 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代建合同进行单项验收。代建单位应当会同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试运行,办理项目结算、审计、决算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在向项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五章 代建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前,项目所需的前期工作经费,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相应用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下达投资计划,项目(法人)单位据此按照相应流程申请建设资金。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单位应会同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经主管部门(单位)或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法人)单位据此按照相应流程申请建设资金。项目(法人)单位收到建设资金用款应及时记账后拨付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积极做好对所承担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于每年按照项目(法人)单位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提供项目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详细资料,通过对账的方式与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及时至市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申请审计。市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代建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代建管理费支出标准表》(详见附表)测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如由于不可抗力延长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十条 代建管理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委托合同,依法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违反国家和本市招投标管理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暂停项目建设资金、代建管理费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减。

第三十三条 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代建制项目的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履职过程中如有不良记录,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代建单位如发生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纪违规行为,将被调整出名录,且5年内不得申请进入名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9日。

附表:

代建管理费支出标准表

单位:万元

总投资

费率

算例

计费基数

代建管理费

1000以下

2.25%

1000

23

1001-5000

1.80%

5000

23+(5000-1000)×1.80%=95

5001-10000

1.50%

10000

95+(10000-5000)×1.50%=170

10001-50000

1.20%

50000

170+(50000-10000)×1.20%=650

50001-100000

0.75%

100000

650+(100000-50000)×0.75%=1025

100001-200000

0.30%

200000

1025+(200000-100000)×0.30%=1325

200000以上

0.15%

280000

1325+(280000-200000)×0.15%=1445

注:1、代建管理费的取费基数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非代建单位负责的部分项目建设内容,如征地动拆迁等投资,不计入取费基数。

2、代建管理费的具体取费试行累进计算,公式为:代建管理费测算金额=本档最低代建管理费+(计费基数-本档最低工程投资额)*费率;批复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代建管理费均按23万元计取。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印发

   



山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晋财综〔2014〕59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综〔2014〕59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省政府法制办〔2014〕第9次协调会议纪要,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1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

  二、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类  别 综合开发区内(元/㎡) 综合开发区外(元/㎡) 按工程总投资的%
Ⅰ级 Ⅱ级 Ⅲ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大城市 45 35 25 90 70 30 3.0
中等城市 35 25 15 70 50 20 2.5
小城市 25 20 10 50 40 15 2.0

  表中所列Ⅰ级指城市中心地段,Ⅱ级指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地段,Ⅲ级指城市边缘地段。

  城市地段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

  五、凡超过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面积,一经发现,均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防洪、供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四)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六)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七、以下建设项目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收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30%;

  (二)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收50%;

  (三)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收50%;

  (四)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收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收支纳入同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防洪、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九、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9日




湖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 湘财综函〔2018〕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函20181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后,部分市县财政局要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经请示财政部并商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地区类别及相应的计算比例,计算得出本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商同级发改、住建部门达成一致,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本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地区类别及相应的计算比例详见附件。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1月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表

地区类别 计费单位 收费对象 执收单位 计算比例 备注
长沙、株洲、湘潭 按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设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 住宅2.4%、办公用房(含配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2.4%,商业类3.2%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观划法》的规定,城市是指目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2.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3.上年度商品房平均售价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报建环节征收。
其余市(州) 住宅2%、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2%,商业类2.8%
县(市) 住宅0.8%,其他1.6%
建制镇



房屋建筑项目海锦城市建设操作手册-设计篇

前 言 海绵城市建设是适应新时代城市转型发展的新理念和新方式,是系统解决城 市水问题、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近年来,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稳步 有序推进,各类建设项目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建设效果逐渐显现。房屋 建筑项目数量多,海绵城市建设质量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但现阶段仍存在从业 人员能力参差不齐,海绵城市建设品质有待提升的问题。在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 城市建设的新阶段,为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及房屋建筑项目海绵城市建 设质量,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编制本手册,分为“设计篇”和“施工篇”。 本文件为设计篇,以“目标融合、因地制宜、系统布局、经济适用、专业协 同”为原则,以“传递理念、便于理解”为核心,重点解决“理念落实不到位、 规范理解不深入、设计流程不清晰、专业协同不充分”等设计环节常见问题,将 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流程分为“本底分析、系统设计、成果要求”三阶段, 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详细说明设计要点,便于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海绵城市 从业人员理解掌握。 本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设计流程;3 本底分析;4 系统设计;5 成 果要求;6 附件。 本文件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 理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实施,由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释。各单位在使 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建议反馈至重庆市城市管线 综合管理事务中心(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 58 号,电话:023-63670171)。 本文件编制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编 制 单 位: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杨治洪 吴 耿 莫天柱 方小桃 李璐璐 赵 芳 刘 宁 黄显奎 白 静 汤 玮 梁成开 秦砚瑶 毛绪昱 唐靖宇 陈 思 尹泓文 戴辉自 刘 希 郑 鹏 陈璞玉 苏定江 沈 倩 张 进 金高屹 李 苹 唐 坚 刘 杰 董 佳 廖 涛 康承程 蒋 洋 田沁禾 郭 念 夏 彬 主要审查人:龚安军 盛国荣 童 愚 唐川东 陈儒荣 目 录 1 总则………………………………………………………………………………1 1. 1 编制目的……………………………………………………………………1 1. 2 适用范围……………………………………………………………………1 1. 3 使用对象……………………………………………………………………1 1. 4 设计原则……………………………………………………………………1 1. 5 其他要求……………………………………………………………………2 2 设计流程…………………………………………………………………………3 3 本底分析…………………………………………………………………………4 3. 1 目标确定……………………………………………………………………4 3. 2 现状分析……………………………………………………………………5 4 系统设计…………………………………………………………………………9 4. 1 汇水分区…………………………………………………………………9 4. 2 设施布局…………………………………………………………………11 4. 3 径流组织…………………………………………………………………13 4. 4 指标初算…………………………………………………………………18 4. 5 设施设计…………………………………………………………………21 5 成果要求…………………………………………………………………………26 5. 1 成果校核…………………………………………………………………26 5. 2 成果内容…………………………………………………………………27 附件 设计常用资料清单…………………………………………………………29 相关引用说明………………………………………………………………………3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促进海绵城市理念在房屋建筑项目中有效落地,提升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 计质量,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技术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1.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重庆市房屋建筑项目(如建筑与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 市建设工程设计,其他类型项目可供参考。 1.3 使用对象 本文件可供房屋建筑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审图单位、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使用。 1.4 设计原则 目标融合。注重排水、景观、建筑等多专业的目标融合,统筹考虑雨水控 制要求,降低雨水外排的径流总量,使城市具有良好“弹性”和“韧性”。 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结合项目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场地条件、规划目标和指标等因素,灵活选用“渗、 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措施组合,增强雨水就地消纳和滞蓄能力。 系统布局。合理组织雨水径流排放路径,采用“灰绿结合、先绿后灰”的 布局方式,注重源头减排设施与雨水管渠系统、排涝除险系统的有效衔接,实现 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经济适用。统筹考虑工程设计方案可行性和综合效益,减少全生命周期建 设、运维的难度和成本,不应妨碍建(构)筑物本体和人身安全,避免产生新的 安全隐患。 专业协同。加强排水、景观、建筑等多专业融合设计、全过程协同水平, 1 避免仅从单一专业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不应在主导专业设计完成后再“打补丁”。 1.5 其他要求 房屋建筑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相关标准 的规定。设计应落实海绵指标的要求;施工图审查应对海绵指标、内容和深度等 进行审查,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中应包含海绵城市审查意见; 设计变更应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