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5]6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范围,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附件1及附件2。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本辖区内同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危大工程清单。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爆破及拆除、地下暗挖、顶管和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具体实施编制。

    第八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大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危大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八)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编制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还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总承包单位公章。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第十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及技术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的实际情况;

    (四)相关施工图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报告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方案;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按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设区城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人员无法满足专家论证需要时,可从自治区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区外或国家部委的专家。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组成员,并组织专家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方案预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本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具体清单、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在每一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作业面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实施时,应对所有参与危大工程施工作业的工人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巡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专项方案编制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自治区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和管理办法。各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

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鼓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对专家实行规范化管理;鼓励行业协会积极推广信息化监控平台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及具体实施的动态监管和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或未责令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或对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未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实行工人上岗登记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桂造价[2013]48号)关于蓝花楹材料市场价格问题的复函

 关于蓝花楹材料市场价格问题的复函






(桂建管[2014]87号)关于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人工挖孔灌注桩(以下简称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环境恶劣,工人劳动强度大、危险性极高、安全保障极差,随时有可能受到涌水、涌沙、塌方、毒气、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威胁,是一种落后的施工工艺。为此,2007年6月14日印发的《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已经把人工挖孔桩列入“限制类”技术。近年来,我区多次发生人工挖孔桩中毒窒息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08年8月6日,南宁市英华路某工程在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2010年7月3日,百色市隆林县某工程在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4人重伤1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2014年9月6日,柳州市柳东新区某工程在人工挖孔桩勘察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为严格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人工挖孔桩,推广使用先进施工技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限制人工挖孔桩使用范围

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2.1条和建设部公告第659号的规定,参考广东、福建、重庆、海南等地的做法,并结合广西具体实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使用人工挖孔桩:

(一)地基土中分布有厚度超过2m的流塑状泥或厚度超过4m的软塑状土;

(二)地下水位以下有层厚超过2m的松散、稍密的砂层或层厚超过3m的中密、密实砂层;

(三)岩溶中等发育和强烈发育地区;

(四)有涌水的地质断裂带;

(五)地下水丰富,采取措施后仍无法避免边抽水边作业;

(六)高压缩性人工填土厚度超过5m;

(七)工作面3m以下土层中有腐殖质有机物、煤层、泥煤层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土层;

(八)孔深超过25m或桩径小于1.0m;

(九)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可能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危害;

(十)其它不适合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地质情况。

二、严格落实参建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当超出人工挖孔桩使用范围时,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强制使用人工挖孔桩的要求,不得在招标文件提出使用人工挖孔桩的要求。对确需采用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的,应严格遵循“先勘察后论证”的原则。人工挖孔桩施工前,施工图必须经审查合格,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协调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建筑施工安全措施费用。

(二)勘察单位。勘察单位在勘察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布点进行勘察,勘察报告的成果必须真实、完整。对不符合地质条件要求的工程,应在勘察报告中明确提出不得采用人工挖孔桩。推荐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应当将推荐理由和施工可行性进行专门论述。勘察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查明场地有无不良地质构造,并判断危害程度;

2. 场地各地层结构及均匀性,提出各岩土层的桩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及可能作桩端持力层的各岩土层的桩的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3.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变化幅度、降水难易程度及对混凝土的腐蚀性;

4. 查明深度为持力层下5-10m(岩层为5m、土层为10m),若有断层、破碎带、古墓、溶洞等,应穿过断层、破碎带、古墓、溶洞进入稳定地层,进入深度岩层为5m、土层为10m,复杂地质条件下的一柱一桩应《广西壮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45-002-2011第4.4.5条和11.2.11条进行施工勘察。

(三)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据勘察报告对基础的形式进行选择,优先选用具有先进施工技术的基础;属于本通知所列十种情形的,禁止选用人工挖孔桩;不得为了规避人工挖孔桩而违规采用墩基础。设计单位对确需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的,要在设计文件上说明理由,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向监理、施工单位交底落实。采用人工挖孔桩时设计文件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单桩承载力特征值≥2000kN;

2. 持力层在地下水以上或地下水丰富但降水不困难;

3. 有中硬以上的粘土、中密以上砂土、卵石层、岩层等作持力层;

4. 所穿越的土层不含淤泥层、流砂层,或淤泥层、流砂层厚度不大,并经降水后,挖孔作业时不会造成垮塌;

5. 护壁混凝土设计厚度不得小于150mm,强度等级不得低于桩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属于本通知所列禁止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使用人工挖孔桩的施工图发出审查合格书;凡设计文件中有人工挖孔桩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标准规范和设计图集要求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五)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不得违规承诺使用人工挖孔桩。对勘察设计和审图机构同意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分包单位负责施工的,应由分包单位编制,并经总包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上报制度、台帐制度、公示制度、方案审批论证制度、安全教育交底制度、日常巡检制度、验收制度、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必须在开工前按规定完成专家论证审查工作。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并参考外省市的做法,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 采用混凝土护壁时,每节护壁必须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孔内必须同时设置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电动葫芦宜用按钮式开关,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起吊能力;

3. 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风量不宜少于25L/s;

4. 孔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栏,护栏高度宜为0.8m;

5. 挖出的土方应及时运离井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周边1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6. 孔口和孔壁附着物(包括不到孔底的钢筋笼、串筒、钢爬梯、水管风管等)必须固定牢靠;

7. 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8. 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应定期进行变形观测,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9. 禁止孔内边抽水边作业;

10. 工人下孔作业时,地面上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值守;出现险情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和救援,严禁盲目施救。

(六)监理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是否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发现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对经勘察设计和审图机构同意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的,应当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必须编制人工挖孔桩监理实施细则,并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三、严格实施人工挖孔桩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联动机制,负责勘察设计监管、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职能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审核把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对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对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工艺的,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对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日常勘察设计和审图质量检查中,也应把基础使用形式列入检查重点,对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施工许可后动态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巡查抽查,对发现擅自变更设计、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立案严肃查处。

对于设计及施工原理均与人工挖孔桩相同的所谓人工挖孔“墩基础”,同样应按本通知严格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




定额[2015]29号关于调整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社会保障费和税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社会保障费和税金的通知









(桂造价函[2019]38号)关于南宁市茅桥水质净化厂工程总承包项目钢板桩计价问题的复函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市茅桥水质净化厂工程总承包项目钢板桩计价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该工程地质情况和螺旋钻静压植拔钢板桩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与南宁市三街两巷工程接近,经研究,同意该工程钢板桩参照桂造价函﹝2019﹞10号文计价。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9月25日




(桂造价函[2018]31号)关于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措施费调整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30号)关于钦州港大榄坪综合物流加工区二期平整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26号)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危旧房改住房项目2# 3# 4#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25号)关于钦州市中马北二街道路工程土石方结算存在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22号)关于崇左市体育中心项目膜二次钢结构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14号)关于桂平市国贸中心广场项目主体结构 填充墙拉结筋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12号)关于广西国际壮医医院项目有关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8号)关于广西东盟信息交流中心一期建设项目配电工程招标清单缺漏项及部分工程量增加争议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5号)关于南宁五象新区核心区商务街项目商业办公地块工程幕墙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4号)关于南宁市壮锦大道污水管工程顶管施工计价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17〕29号) 关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问题的复函

 
关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7〕29号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宁(坛洛)至百色高速公路祥周停车区房建工程的协助调查函(青法函〔2017〕16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本工程造价鉴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或按合同履行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计算(简称按实结算)由你院裁定。如按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0.1条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本工程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故基本不存在来函提及的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索赔应按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计算。如本工程允许按实结算,来函提及的相关价格调整意见如下:        一、水泥价格取定问题。因工程所辖县造价信息无对应标号的水泥信息价,施工合同对造价信息无价格的材料如何定价又无相应约定,此种情况可依据施工单位签订的本材料购销合同和发票确认,或者参考周边市县信息价,对比经济性进行合理商定。       二、关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材料价格确定问题。施工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按实结算工程材料价格一般根据施工期间价格计算。       三、施工人提出的其他问题       1.超运距计价问题     (1)当地材料信息价包含的运输费运距一般指的是城区范围内的综合运距,因此,实际运输距离超出田阳县城区范围的可按实增加超运距费用。     (2)材料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公式为:运输损耗费=(材料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材料供应价+材料运输费)×采购及保管费率。因信息价已包含材料供应价及田阳县城区范围的运输费,故计算超运距的材料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时,计算基数不应包含材料供应价及田阳县城区范围的运输费。     (3)化粪池、检查井等工程所用钢筋、砂、水泥等材料超运距费用计价的问题。根据定额计价规定,化粪池、检查井应分别套用土建定额和市政定额相应子目计价,所用材料不属于安装附材。若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上述材料运输距离超过信息价包含的运距,且合同对此无约定的,应计算其超运距的相关费用。       2.关于施工及生活用水计价问题。首先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判定施工及生活用水运费是否属于另行计算的范畴。如可计,可参考汽车运水定额计价,该定额采用洒水车运水,已考虑洒水车自行吸水和加压排水消耗的台班,不需额外计算抽水机费用。      3.实际使用水泥问题。若施工合同和图纸对水泥标号无规定的,按实际施工采用的水泥等级进行计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8月30日




地下室层高优化之暖通管道

    为了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防排烟风管要采用满足耐火极的材料。新项目的防排烟风管外围包覆了隔热岩棉,防火板,以满足规范要求,但造成风管高度要增加,进而影响地下室层高。

原设计层高

0mm+120mm+喷淋120mm+车库净高2200 mm+垫层50mm+预留0mm=30mm

优化后层高

mm+风管0mm+mm+喷淋120mm+车库净高2200 mm+垫层50mm+预留0mm=3mm

优化建议

、采用一次成型复合排烟管道,自带防火材料,无需预留施工作业空间,可以紧贴梁底,节省层高。

3、

设计防火要求

因传统的镀锌铁皮风管不具备隔热性、耐火性,当火灾发生时传统的镀锌铁皮承受不住高温,风管自身会出现破话塌陷等情况,无法有效起到排烟的作用,导致大量浓烟没法排出,对业主生命安全产生威胁。

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所有部位的防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要求,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0.50h

普通风管包覆式防火板特点

铁皮外粘贴岩棉,岩棉外表再敷设防火板。让其提高防火性能。一般铁皮风管需要防火1H和2H或更长时间的时候,就用相应厚度的硅酸盐防火板作为防火层进行包覆。

,结构不牢固;

由于现场制作,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防火板外露,不适应潮湿环境;

包裹不严实,密封达不到要求;

 

普通风管包覆式防火板安装剖面图

通风管包覆式防火板安装面图

通风管包覆式防火板安装示意

管外围包裹岩棉

现场裁切材料,二次施工,施工难度大

管外围安装防火板

现场裁切材料,二次施工,施工难度大

管外围安装防火板

装配式成品一体化复合耐火风管特点

通风管道的生产,由于采用了复合板,很容易实现一次性成型,很容易实现机械化模具化生产,相同尺寸的管道一致性好、互换性好,生产效率(含保温)将比镀锌板管道大大提高。成品风管运输到现场后进行组装,风管之间用C型插条金属法兰连接,隔热层为岩棉板,两面无机防火层,防火层与隔热层为一体化结构,无化学有机胶连接。

该产品的优点是:结构形式合理,完全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0.5h和1h整体厚度为12mm,节省空间;

整体结构,耐久性强,不变色,防潮耐湿,且金属铝的颜色可以随着装修颜色而改变;

可以做到良好的吸热、通风、透气、保温、隔音的效果;

自重轻,

无需包铁皮、保温材料,直接由高分子板材一体而成,

由金属层、隔热层、耐火层组成

 

风管运输到工地后,直接拼装成型后,吊装即可。

风管运输到工地后,直接拼装成型后,吊装即可。

两者对比分析

总结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在不改变结构体系、面层‘预留富裕度’等等前提下,优化后最终层高降低175mm,减少单方综合成本超过70元/平米。

    因此用装配式成品一体化复合耐火风管,在满足国家规范对耐火极限要求的同时可以有效




铁建设〔2022〕86号-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铁建设〔202286号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铁集团

2022626

(此件依申请公开)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管理的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含国铁集团所属企业受委托代建的铁路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验工计价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铁路建设项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物资设备、征地拆迁的数量和费用,以及相关工作和费用进行核验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实物工作量的应当先验工、后计价。

验工计价是铁路建设项目办理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应在计价后进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验工计价工作的责任主体,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验工计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验工计价

第六条工程验工计价是对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正式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等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或合格的工程预制件(包括预制梁、轨道板、轨枕、小型预制构件等)进行计量,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计价的活动。

第七条工程验工计价依据。

(一)工程承包合同,承发包双方达成的变更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合同、协议。

(二)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三)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价格调整文件。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五)工程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如检验批等)。

(六)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单价承包和施工总价承包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子目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数量,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

第九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或元等为计量单位、以总价计价的总价子目,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形象进度节点或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等,将总价子目的价格分解或按比例进行计价。除批准的变更设计等进行调整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总价子目的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或对应比例计价方式(是指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验工计价采用施工单位对应章节完成的比例计价)进行验工计价。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各类别工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制度中规定。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价的,应按照施工单价合同的规定进行计量,并依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十一条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验工计价。

(一)包含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按以下原则验工计价。

1 临时道路、临时电力。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临时道路、临时电力工程推进、功能实现、土地复垦等因素,在合同中约定进度节点和阶段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开展过程及末次验工计价。

2 过渡工程。建设单位一般应在过渡工程实施完成并实现功能后,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验工计价对大型过渡工程,应结合实际,单独约定验工计价方式。

3 梁场、板场、铺轨基地。其数量、位置等应当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单位批复的审查意见为依据,施组审查意见应纳入施工图审核批复,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进度节点和阶段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开展过程及末次验工计价。其中,工程实施期间,其位置、数量、规模需调整或改为采用外购方式的,应及时履行变更设计程序,并按批准的变更设计金额办理验工计价,每处单笔增减费用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前应当经国铁集团工管中心审查同意。

4 拌和站。其数量、位置等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单位批复的审查意见为依据,施组审查意见应纳入施工图审核批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过程和末次验工计价。工程实施期间,拌和站数量或位置优化调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履行建设单位审批程序,验工计价不调整合同约定的拌和站价格。

5 其他大型临时设施的验工计价方式应当在建设单位验工

计价实施细则中明确,合同中应当约定执行建设单位相关规定。

(二)单独招标的大型临时设施工程,按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

第十二条包含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其他费用按以下原则计

价。

(一)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风险费,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在不超过总承包风险费前提下采用过程据实验工

计价、末次验工计价费用总额包干的方式办理计价。

(二)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时间节点或建安工程进度计价,与相应建安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

第十三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的变更设计,按照批准的变更设计增减金额并结合实施进度办理验工计价,变更设计中对应的原设计部分按原工程量清单同步办理计价。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价波动及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批准的金额或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价格,并办理计价。

第十五条索赔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或承发包双方达成的协议或批准的索赔金额办理计价。

第十六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变更设计、价格调整等费用项目,在不超过合同总价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批准费用项下办理验工计价ꎻ建设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变更设计、价格调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在不超过静态投资概算(含调整概算、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前提下,调整合同总价。

第十七条单价承包和施工总价承包方式下,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应施工图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相比,存在工程量偏差或缺项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核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履行建设单位修正手续,并按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验工计价。

第三章物资设备验工计价

第十八条物资设备验工计价是对纳入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的物资设备,以及未纳入工程承包范围的甲供物资设备,按相关规定核验后进行计量,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计价的活动。

第十九条物资设备验工计价依据。

(一)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有关协议。

(三)物资设备交货验收记录。

(四)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物资验工计价。

(一)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物资,按照实体工程进度,由工程承包单位随同实体工程一并办理验工计价。

(二)未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甲供物资按照已完合格工程对应消耗数量和采购单价,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和工程承包单位核

实数量后办理验工计价。

(三)新购置的钢轨运至焊轨基地后,可对钢轨采购、运输等费用进行阶段验工计价,运至铺轨基地后,可对厂焊、运输等费用进行阶段验工计价,后续铺轨按工程验工计价规定办理验工计价。

第二十一条设备验工计价。

(一)工程承包单位自购设备。

1施工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方式下,工程承包单位自购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含变更批复的单价)和施工图数量(含变更设计批复数量)办理计价。

2工程总承包方式下,工程承包单位自购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数量办理计价,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或批复的变更设计实际采购的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差值引起费用的处理方式。

3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格的自购设备,工程实施中价格调整的,应按批准的费用进行计价。

(二)甲供设备按照实际采购价格和施工图数量(含变更)计价。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甲供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办理计价,

未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甲供设备由建设单位办理计价。

(三)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验收合格后,凭设备安装合格证明文件办理安装工程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凭相关采购凭证及交货验收记录计价。

第四章征地拆迁计价

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计价是对与土地有关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确认的活动。征地拆迁计价内容一般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拆迁工作经费、用地勘界费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压覆矿产评估与补偿费用等,具体内容根据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等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及国铁集团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计价依据。

(一)国铁集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会议纪要。

(二)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等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三)批复的征地拆迁概算(含调整概算)。

(四)相关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

(五)国家、地方政府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地方政府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设计、监理单位等四方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原则上按包干协议约定的原则,在不超出包干协议费用总额或已批复征地拆迁概算,且范围未超出包干协议约定内容的前提下,暂按四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办理计价。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设计、监理单位等四方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按实施协议约定的原则,在批复征地拆迁概算范围内,暂按四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办理计价。经批复调

整征地拆迁费用的,按调整后的费用办理计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承包单位代办征(租)地拆迁的,根据施工进度,由建设单位与其他征地拆迁费用一并计价。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承包单位整理相关审批单、协议、付款凭证,编制“代征迁费用清算表”报建设单位确认,并据此办理费用清算。发生代办手续费的,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计价。

第二十七条纳入施工合同的临时用地、改沟改渠、三电迁改、管线改移等征地拆迁工作的验工计价,比照工程验工计价规定办理。三电迁改、管线改移等由地方出资或地方组织实施的,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办理计价。

第二十八条末次验工计价时对于征地拆迁费用,应根据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设计、被拆迁人、监理单位等五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征拆包干实施协议约定,以及最终批准的征地拆迁费用及时办理计价。

第五章相关工作和费用计价

第二十九条相关工作和费用计价是指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对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勘察设计、监理、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咨询服务等工作,以及对项目建设管理费、建设单位印花税及其他税费、联调联试、生产准备费、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费用进行计价确认的活动。

第三十条相关工作和费用计价依据。

(一)勘察设计、监理和其他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二)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

(三)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和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建设单位印花税及其他税费等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按发生的金额纳入当期计价总额。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咨询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价,计价金额应与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相匹配。

第六章验工计价程序

第三十三条验工计价原则上实行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第三十四条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十日前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原则上应在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结算及开具合规票据等方面的具体方式。

第三十六条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计价总额应价税分开。末次验工计价累计金额应与合同价格(含补充合同)一致。验工计价报表中,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应单独列示。

工程验工计价报表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核准,其他验工计价报表由经办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核准,并由各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七条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交验工计价申请资料,验工计价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合同约定的计量和支付周期。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工程承包单位提交的验工计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核查隐蔽工程检查签字材料,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试验资料,对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审核,确认计价工程质量合格及数量后签认盖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将监理单位签认盖章的验工计价申请报送建设单位。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并对已完验工工程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建设单位应建立验工、计价逐级审查签认机制,严格审查签认验工计价资料。

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结果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签,履行建设单位决策程序后,进行价款结算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九条工程承包单位提出验工计价结果异议申请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下一计价期内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单位。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季度验工计价后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验工计价进行汇总和复核,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等问题的,应在发现问题当期予以修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一)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

(二)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1. 超出施工图设计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
  2.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五)超出合同约定(包括发承包双方达成的合同变更、补充合同等)的工程(工作)。

(六)其他不予验工计价的情形。

第七章工作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建立逐级审核、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并落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和现场指挥部的责任,严格按制度规定和程序验工计价ꎻ应注重权力分解和权力制约,将廉洁风险防控的要求嵌入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参与验工计价工作的建设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人员,根据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验工计价资料,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建设单位应将验工计价报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保管。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验工计价的考核管理,对参与验工计价活动的相关参建单位因提供虚假资料、审核把关不严或相互串通作假等行为,导致的虚假验工计价,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纳入信用评价处理。

第四十五条国铁集团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虚构工程数量和工作内容的虚假验工计价行为,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纳入相关考核。发现提前验工计价的,应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虚假验工计价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对施工图(含变更设计)中没有的工程进行验工计价。

(二)超出施工图(含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进行验工计价。

(三)提前验工计价且施工单位半年内还未实施的,或对照施组安排应在下一个计价期之后实施的工程超前进行验工计价的。

(四)重复进行验工计价,且在之后半年内的验工计价中未予纠正的。

(五)未履行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变更程序,对施工单位减少或取消的拌和站、梁场、板场等予以验工计价的。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指提前验工计价是指对施工图(含变更设计)中虽有,对按照施组安排应在下一个计价期内实施的工程,在当期未实施时提前进行验工计价、且在半年内实施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其他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铁集团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29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的补充通知»(铁总建设〔2015〕257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建筑公司、中国通号、中铁物资公司,

中交集团、中建集团、中国电建集团、中国能建集团,各设计院,各监理公司,驻国铁集团纪检监察组,铁科院集团公

司,鉴定中心,国铁集团机关各部门、各附属直属机构。

国铁集团办公厅2022627日印发

完整版的PDF文件请右上角网站登录后免费下载。




2001至2021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复函汇编

2001至2021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复函汇编,可完全文字搜索版。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苏建价协(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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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苏建价协(2022)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造价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我省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造价管理协会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在外省市造价协会有关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收费的实际情况,组织制 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江苏省工程造 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经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六届五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抄送: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市造价管理处(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新变化、新要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国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 (CCEA/GC11-2019)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 (2021版) ,省工程造价管理 协会经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作为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和会员单位服务 收费的参考依据。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 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的编制与审核和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造价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 自愿有偿、 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在签订咨询合同前有义务向委托方告知各项咨询服务流程及业务规程,明确各项咨询服务工作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按照《江苏省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 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 (2021版) 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以《江 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在20% 以内,具体收费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 体情况,在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为维护造价咨询中介服务行业良性竞争秩序,严禁委托双方签订 收费低于服务成本的造价咨询合同。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的,倡导招标单位 (委托人) 以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作为主要招标条件, 降低价格权重,使用“综合评分法” 、“平均价中标法”等方式科学选聘 服务单位。

五、本意见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价

附件2: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

附件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说明

附件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价

费率: ‰

序 号 造价管 理阶段 咨询项目 收费基数 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
≤500 万 元 ≤1000 万元 ≤5000 万元 ≤1亿 ≤5 亿 >5 亿
1 投资决 策阶段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总投资 1.2 1 0.7 0.5 0.4 0.2
2 设计阶 段 设计概算编制 概算价 1.8 1.5 1.2 1 0.9 0.8
3 设计概算审核 概算价 1.5 1.2 1.1 0.9 0.7 0.6
4 招标阶 段 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 中标价或合同价 3.2 3 2.5 2.2 2 1.8
5 单独审核工程量清单 中标价或合同价 2 1.9 1.6 1.4 1.3 1.2
6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 价 (不含编制工程量清 单) 编制 最高投标限价或投 标报价 1.8 1.4 1.2 1 0.7 0.5
7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 价 (不含审核工程量清 单) 审核 送审最高投标限价 或投标报价 1.2 1 0.7 0.6 0.5 0.4
8 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

 

限价 (含工程量清单编

制) 编制

预算价或最高投标 限价 4.5 4 3.5 2.8 2.4 1.9
9 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

 

限价 (含工程量清单审

核) 审核

送审预算价或最高 投标限价 3.2 2.8 2.5 2 1.7 1.3
10 投标报价分析 最高投标限价 1.5 1.2 1 0.8 0.7 0.5
11 施工阶 段 施工阶段

 

全过程造

价咨询

基本收费 概算价或合同价 15 13 10 7 6 5
效益收费 过程造价核减 6%
驻场收费 概算价或合同价 6 5.6 4.5 3.1 2.6 2.1
或按每人/月 一级注册造价师4.5 万元;二级注册造价师4 万元, 高级职称另外增加 0.5 万元
12 过程结算 结算收费 按工程结算相应费用乘 1.1 系数
13 竣工阶 段 工程结算编制 结算价 5 3.9 3 2.5 1.9 1.4
14 工程结算 审核 基本收费 送审结算价 3 2.3 1.8 1.5 1.2 0.8
效益收费 核增额加核减额 6%
15 工程结算 复核 基本收费 送审初审价 5 3.9 3.5 3.1 2.7 2.6
效益收费 核增额加核减额 10%
16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或 审核 决算额 1.8 1.5 1.3 1.1 0.9 0.7
17 工程造价鉴定 需鉴定额 12 10 8 7 6 5
序 号 造价管 理阶段 咨询项目 收费基数 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
≤500 万 元 ≤1000 万元 ≤5000 万元 ≤1亿 ≤5 亿 >5 亿
18 钢筋及预埋件计算 (另算) 按实际钢筋使用量 12 元/吨
19 方案优化测算 测算收费 每个方案测算额 1.8 1.4 1.2 1 0.7 0.5
优化收费 节约投资额 20%
20 投资后评价 决算额 2.5 2.2 1.9 1.7 1.5 1.3
21 计日收费 (技术咨询) 工日 一级注册造价师 3000-3500 元;二级注册造价师 2000-2500 元,高级职称另外增加 500 元

附件 2:

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

序号 工程类别 专业调整系数
1 市政工程和公路工程

 

(不含桥梁、隧道)

0.8
2 桥梁、隧道工程 0.9
3 水利、电力工程 1.0
4 机场场道工程 0.7
5 城市轨道工程 (土建) 0.8
6 城市轨道工程 (安装) 1.0
7 港口工程 0.8
8 井巷矿山工程 1.1
9 园林绿化工程 1.1
10 装饰装修工程 1.2
11 仿古建筑工程 1.3
12 安装工程

 

(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类)

1.4
13 改扩建、修缮、加固工程 1.4
14 市政维护、爆破工程 1.2
15 其它工程 1.0

说明: 1.房屋建筑工程、水利电力和其他未涵盖的专业工程调整系数为 1.0;

2.投资额较大,计量和计价相对简单的市政、公路、机场、港口、城市轨道等工程, 降低其收费系数;

3.投资额较小,计量和计价相对复杂的井巷矿山、园林绿化、装饰装修、仿古建筑、 安装 (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类) 、改扩建、修缮、加固、市政维护、爆破等工程,提高其收费系数。

附件 3: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说明

一、本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当单项咨询成果文件咨询服务收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取。

二、计费基数按单项工程计算;若委托范围仅为单位或专业工程, 按本次所出具成果的咨询标的额作为计费基数;工程设备、主材无 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计费基数。

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以需鉴定额为基数。

三、投资估算(收费基数):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扣 除土地批租(土地价款)和动拆迁费。

四、模拟清单编制费用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准的60%计取。

五、概算价包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一般不含土地价款、动拆迁费) 、预备费和专项费用。

六、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审核;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编制与 审核等收费指导价,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应的收费标准 另行计算。

七、施工图预算审核中对于预转固或签订总价合同的项目,应按结算审核标准收取基本费用和效益费用。

八、投标报价分析收费标准中按3份以内 (含) 投标报价分析考虑,超出3份按每增加1份增加20%收费。

九、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其服务期间是指合理的施工期间内,一般是指施工合同工期内,超出者可按工时服务进行费 用补偿。

十、材料、设备及服务的采购专项咨询服务,需对采购清单进行审核和策划,并按市场化方式定价的,按施工图预算 (含工程量 清单编制) 审核收费上浮50%收取;若审核后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 则按本收费说明第七条执行。

十一、工程造价鉴定收费中含参加一次开庭费用;若发生二次 开庭及跨市差旅费用,应另行计算;出庭质证费用参照附件1的计日 收费 (不足一 日时按一 日计取) 。

十二、跨市差旅费按实际发生,由委托方承担。

十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收费和效益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以“送审结算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 基本收费应按规定收取,由委托方承担;效益收费以“项目核减额” 、“项目核增额”按费率分别计算, 由收益方承担,审核增加造价的咨询费由委托方代收益方支付。

十四、工程竣工结算复核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已经初审但未定案的结算审核初审价进行复核,以“送审初审价”作为计费基数计算咨询费。

十五、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是指从施工阶段至竣工阶段的咨询服务,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由基本收费、效益收费 和驻场收费三部分组成,如不需要驻场,则不收取驻场费用 (驻场 是指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造价咨询人员常驻项目现场,且每周不少 于3天)。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中不包含招投标阶段及 竣工结算阶段的相关收费,如委托方要求从事相关工作,则按招投 标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取。

十六、咨询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增加工作、修改设计、延误工期等客观或委托方原因,增加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其咨询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七、附件1中编制类咨询项目收费标准不含审核费用,若需要审核的项目,需增加20%收费。

十八、实例: 某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送审工程造价为 6500万 元(其中安装工程1300万元),钢筋2000吨(需另算),核增造价20万 元,核减造价230万元,合同约定效益收费按6%计算。咨询服务收费 计算如下:

1、基本收费:

500万元×3.0‰=1.5万元

(1000万元-500万元)×2.3‰=1.15万元

(5000万元-1000万元)× 1.8‰=7.2万元

(6500万元-5000万元)× 1.5‰=2.25万元

安装工程系数增加收费:

1300/6500× (1.5+1.15+7.2+2.25)×40%=0.968万元 2、效益收费:

核增收费: 20万元×6%=1.2万元

核减收费: 230万元×6%=13.8万元

3、钢筋收费:

2000吨×12元/吨=2.4万元

4、咨询服务收费合计:

1.5万元+1.15万元+7.2万元+2.25万元+0.968万元+1.2万元 +13.8万元+2.4万元=30.468万元

十九、收费标准的服务内容

(一)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并按 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

1、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初步设计图纸,完成概算文件 的编制或审核,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包括编审价格、费率、利率、 汇率等确定静态投资和编制期到竣工时的动态投资两部分,为业主提供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

2、根据扩初审批意见,完成修正概算文件;

3、当概算总投资超出批准总投资(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 资)为业主提供可能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

4、根据需要出席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进度安排的协调会议;

5、体现控制设计概算的方法和途径。

(三)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或 审核

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相关 的消耗量定额和计价表、工程量计算规则、各种措施费、市场要素 价格等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 报价。

(四) 投标报价分析

指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完整性、合理性、算术性错误和偏差等进行比较、分析、检查和整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和评价的工作。

(五)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

1、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2、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承包合同的明细工程 款现金流量图表,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

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作会议;

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期)完成工作量月(期)报进行审 核。并提供当月(期)付款建议书,经业主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期) 进度款的依据;

5、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7、提供涉及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与造价控制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六)过程结算

工程实施过程中,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 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 (含变更、 签证、调价、索赔、奖励等) 的工程结算方式。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七)竣工阶段工程结算编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 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 等事项编制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八)竣工阶段工程结算审核或复核

1、根据工程合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消耗 量定额和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现场发生的 各项有效证明等,审核或复核工程造价;

2、现场踏勘、计量审核或复核;

3、工程量、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审核或复核确定;

4、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或复核报告。

(九)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1、收集、整理和分析原始基础资料;

2、汇总、核实工程竣工结算审定成果文件和财务资料等;

3、编制或审核建设资金情况、投资支出情况、尾工情况等;

4、分析决策、实施和运行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5、根据各项投资明细编制或审核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6、编报或审核竣工决算报表;

7、出具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或审核报告。

(十)工程造价鉴定

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对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十一)钢筋及预埋件重量计算 1、按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钢

筋及预埋件重量; 2、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

(十二)方案优化测算

按照建设工程经济效果,针对不同的方案,测算相应投资费用; 同时,咨询单位可凭借自身能力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优化方案节省投资。

(十三)投资后评价

对项目立项、准备、决策、实施直到投产运营全过程的投资活 动进行总结评价,对投资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进行综合评估,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或者教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二十、本收费指导价不含BIM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海上风电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NB/T 10999-2022正式稿

海上风电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NB/T 10999-200正式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10999-2022
海上风电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bills of quantities and valuationfor offshore wind power projects
2022-11-04发布
2023-03-04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风电场规划设计分技术委员会 (NEA/TC1/SC1)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烷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本文件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能建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引言
近年来,海上风电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反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和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统一海上风电场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工程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风电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 018 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充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国能综通科技(2018)157 号)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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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下载见右上角。




陆上风电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NB/T11000-2022正式稿

陆上风电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NB/T11000-2022正式稿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风电场规划设计分技术委员会 (NEA/TC1/SC1)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坑北小街2 号,邮:100120)本文件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引言
近年来,陆上风电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反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和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统一陆上风电场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工程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陆上风电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 2018 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充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 (2018) 157 号)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文件。

陆上风电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陆上风电场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并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格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格式
本文件适用于陆上风电场工程发承包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计价活动
规范性引用文件2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语定
3.1
工程量清单 bills of quantities
载明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设备及装置性材料采购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来源:GB 50500-2013,2.0.1,有修改]
3.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priced bills of quantities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洁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来源:GB 50500-2013,2.0.3]
3.3
综合单价all-inunit rate
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并考虑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来源:GB 50500-2013,2.0.8,有修改]
34
分部分项工程 work sections and trades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等将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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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定[2016]326号文件海南省人工费调整2017年人工单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琼建定[2016]326号

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省建设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调研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建筑工人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由现行的76.58元/工日调至84.23元/工日

二、执行2008《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由现行的最低限价86元/工日调整至95元工日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

四、本次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实际进度分割。2017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按本次调整标准执行,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其单价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决。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7日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BIM技术应用计费参考依据》

来源丨 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导读

的通知。

苏住建办〔2022〕20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2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通知》(苏住建办〔2021〕17号)等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经研究,制定《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计费参考依据(试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计费参考依据(试行).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4日




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

琼建定〔2017〕21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以下简称“2017版定额”),现予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版定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1《海南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同时停止执行。

三、2017版定额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1日




260万元项目50万元中标,被投诉低于成本价,财政部驳回投诉!

财政部近日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1629号-1634号),其中,第1631号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投诉正方软件公司低于成本价中标,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经查阅公开资料,本项目为南京理工大学教学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升级项目,预算金额为260万元,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中标。

采购学园提醒,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无“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作为质疑投诉的理由一般都得不到支持。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二十九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CX220101W

二、项目名称:2022年国家免疫计划疫苗集中采购项目——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茭菱路935号

被投诉人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被投诉人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2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上述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未按照其最后报价提交评审小组评审。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

责令国采中心就评审组织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2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三十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FGX211384

二、项目名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疗云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点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32号7幢1楼128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当事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00号

相关供应商1: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称联通公司)(以下称联通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555

相关供应商2:赛姆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称塞姆公司)

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研路3号自编A2栋203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7为:联通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多项要求,虚假应标。投诉事项8为:塞姆公司恶意低价竞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8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 政 部

2022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三十一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Z0205-X21HZ0039

二、项目名称:南京理工大学教学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升级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4栋5层505号

被投诉人1:江苏盛德量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11层

被投诉人2:南京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宣武区孝陵卫街道孝陵卫街200号

相关供应商: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正方软件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互联网园2号楼3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正方软件公司低于成本价中标。2.本项目未依法发布中标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成立。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发布中标公告的问题限期整改。

财 政 部

2022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三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S202112051127

二、项目名称: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监督执法档案数字信息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连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被投诉人1: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珥季路龙马社区

被投诉人2:云南晨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503号固地尚诚商务中心B座24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拒绝向其提供售后服务评分情况,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他待遇;2.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3.竞争性磋商文件在服务器CPU的采购需求中指定“Intel Xeon”品牌,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他待遇;4.成交公告信息发布不规范。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4为无效投诉事项。

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磋商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2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三十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X211285

二、项目名称: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音视频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威思普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鼓街8号8栋3单元4层3号(住宅)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七道街9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蓝普公司)

地  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同观路华力特大厦8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蓝普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未取得制造商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 政 部

2022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三十四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K3331465020210300000-2021030201

二、项目名称:海口总站轮训大队边检模拟培训现场建设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壹都A4201-4206(整层)、43整层、45整层

被投诉人:国信国采(海口)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金贸8号诚田花园A幢5A室

当事人: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白水塘路1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电信规划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凤凰路万利工业大厦2期东座5、6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应为必须优先,中标产品未依法选用强制节能产品,应当废标。投诉事项3-5:电信规划公司所投产品为虚假应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6:电信规划公司所投产品相关技术参数为负偏离,应予以扣分。投诉事项7:投诉人报价比电信规划公司低,价格分领先,技术、价格均占优势,对此次评标结果质疑。投诉事项8:采购人下属各个边检站未使用中标品牌产品,如果采购人使用品牌不一致的产品,会造成资金和培训时间的浪费,给边检查验带来风险。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4、5、6、7、8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2年7月4日




主网输电线路实操培训视频(18版定额)

主网输电线路实操培训视频(18版定额)

(时长665分钟)

第一课 输电线路基础知识介绍

155分钟)

1.输电线路的作用与分类

1)架空、电缆线路的作用、特点

2)交直流输电线路的差异

3)输电线路按电压等级分类

2.架空输电线路构成,各类型杆、基础、线材等实物素材认知

1)输电线路构成内容

2)常见线路导地线、金具实物素材图认知

3)杆塔分类及实物素材图认知

4)基础分类及实物素材图认知

5)接地及辅助设施实物素材图认知

3.架空线路工程常用术语及概念认知

1)施工过程常用术语解读

第二课 输电线路工程识图讲解

128分钟)

1.图形符号、代号认知

1)架空线路图形符号(导线和线路敷设、线路平断面图、杆塔型式符号和代号)

2.输电线路图纸熟识

1)杆塔平断面图、杆()位明细表、绝缘子金具串组装图、接地装置图、结构图纸(杆塔设计图纸、基础配置表、基础施工图)

第三课 输电线路预算定额(18版)内容解析上

144分钟)

1.定额应用算量及主要内容、注意事项

1)工地运输概念、运输方式及定额子目解析;

2)土石方工程计算规则、开挖工艺及定额子目解析;

3)杆塔基础形式、主要工艺及定额子目解析;

第四课 输电线路预算定额(18版)内容解析下

98分钟)

1.定额应用算量及主要内容、注意事项

4)杆与塔的主要形式、构成主要组件、主要工艺及其定额子目解析;

5)导线材料类型、架设工艺及定额子目解析;

6)附件分类、安装工艺及定额子目解析;

7)杆上变配电主要设备与作用、台区构成及定额子目解析;

8)辅助工程定额子目解析。

第五课 输电线路预算编制案例讲解

140分钟)

1.架空线路工程主要项目介绍;

2.工程设计主要成果资料;

3.快速分析设计资料并提取预算所需要内容;

4.根据设计资料内容完成预算编制;

5.线路工程编制常见问题分析;

6.线路工程预、结算常见费用争议分析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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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工程造价实操培训视频

光伏发电工程造价实操培训视频
(基于广联达软件)
(总计975分钟)
第一章:造价基础知识讲解
  1. 光伏发电基础知识一(37分钟)
  2. 光伏发电基础知识二(53分钟)
  3.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一(86分钟)
  4.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二(48分钟)
  5. 造价名词解释(42分钟)
第二章:光伏计算规则解析
  1. 电力定额计算规则解析一(51分钟)
  2. 电力定额计算规则解析二(46分钟)
  3. 电力定额计算规则解析三(46分钟)
  4. 电力定额计算规则解析四(48分钟)
  5. 电力定额计算规则解析五(50分钟)
  6. 电力定额计算规则解析六(29分钟)
第三章:光伏识图与手算
  1. 光伏图纸识图一(40分钟)
  2. 光伏图纸识图二(45分钟)
  3. 光伏图纸识图三(63分钟)
  4. 光伏手算解析(55分钟)
第四章:光伏造价实操讲解
  1. 光伏造价软件解析(29分钟)
  2. 光伏造价实操解析一(36分钟)
  3. 光伏造价实操解析二(55分钟)
  4. 光伏造价实操解析三(58分钟)
  5. 招标文件介绍(58分钟)
附赠配套图纸及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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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建部: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2022年8月1日实施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1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维护建设市场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4日

原文如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新版发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为适应行业新发展形势,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科学和规范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我协会对2019年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完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下载。

01
     评价标准    

02
   收入评分表   

03
良好行为加分表

04
不良行为扣分表

完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点击下载)。




工程勘察成本工程费(2022版)

工程勘察成本工程费(2022版)

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维护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强化岩土工程与工程测量专业技术服务质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岩土工程与工程测量分会开展了工程勘察服务成本要素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全国部分行业骨干勘察单位和地方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在对全国范围2014-2020年工程勘察服务成本要素信息进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统计、测算和分析。

本次专项调查工作针对工程勘察市场现状并结合不断发展的行业服务需求,收集整理了工程勘察企业提供的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专业技术服务内容、服务收入、服务项目人力资源要素配置、与工程费相对应的基本服务成本(含税金)、岩土工程与工程测量的各类实物工作成本等大量生产要素数据信息,采集的数据在工程勘察行业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

岩土工程与工程测量分会组织行业专家对采集的大量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测算,并组织了多轮次的研讨和论证,形成了《工程勘察服务成本要素信息(2022版)》。《要素信息》分为八章,相关成本测算分为工程费法(其包含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咨询与监理、岩土工程设计和专业工程咨询)、实物工作量法(其包含工程地质测绘与遥感地质解译、岩土工程勘探与取样、岩土工程试验/检测与监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及人工日法三类。除传统的岩土工程试验、测试和工程测量项目外,实物工作成本包括了土的易溶盐及导热系数等室内试验、多功能数字式孔压静力触探试验、温度测量等工程物探、海洋和内陆水域测量、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地面三维激光扫描测量、规划测量等以新技术方法为主的专业技术服务项目。

现将《工程勘察服务成本要素信息(2022版)》予以印发。由于工程勘察市场不断发展变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将持续开展工程勘察服务成本要素的调查、统计与分析工作,并适时发布相关信息,以反映工程勘察市场的成本现状和变化,为维护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保证工程勘察服务质量提供信息支持。

文件原文:http://www.chinaeda.org.cn/content.aspx?id=5262&cid=1




工程款结算是否应当以审计结论为依据

引言

一、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9、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3.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中国建筑业协会:你会2015年5月提出的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我们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二、案例

1.合同中没有约定或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情形

(一)鹤岗市惠生供水供热有限公司、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0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公司为被告鹤岗市惠生供水供热有限公司施工鹤岗市昌南路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协议签订后,原告垫资开始施工,2017年9月30日工程竣工,原告并将该工程交付被告,被告验收后于同年冬季投入使用。2018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了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款为69,816,493.96元,至今未能就案涉工程组织招投标事宜。惠生供水供热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证明以《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价款不能成立。即黑龙江省顺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译公司)出具的黑顺审字2020第084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造价为58979947.08元,并出具了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附竣工后《清单计价书》中明确载明了清单总价为69816493.96元,在《鹤岗市昌南路供热老旧管网工程项目补充合同》中明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二次倒运费及补充砂费用为2799928.69元。上述两份合同所涉价格均系在热力安装公司施工结束后作出,应视为双方根据热力安装公司已经施工完成工程量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格,可以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协议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没有依据造价评审结果进行结算的约定,惠生供水供热公司以造价评审结果为依据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要点: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标准时,不得以审计评审结果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二)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巴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02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建管中心作为发包人,将河北省援建的库尔勒市河北医院、福利院工程项目发包给山河公司并与之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合同总价预算审计结果为合同价。” 2010年8月29日,建管中心与山河公司、汉中公司、监理方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就山河公司、汉中公司承建施工的河北医院、福利院及其附属工程人工费调增事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书。河北医院于2012年9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10月18日正式向库尔勒市卫生局移交。2015年5月28日,河北省审计厅作出《审计报告》冀审投报[2015]1号,审计项目为《库尔勒市河北医院项目跟踪审计(决算)审计》,对于前述人工费调增事项、一次性模板投入调增事项均未予审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一是原判决认定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否错误;原审查明的2010年9月10日双方就福利院单体工程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2010年10月10日双方就河北医院单体工程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总价:预算审计结果为合同价”,并未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即使按照建服中心所称的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建服中心对案涉工程审计报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审计决定、依法追加一次性模板工程款和调增的人工费用的情况下,原判决未按照审计报告认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因此,建服中心关于应当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如在合同中未能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法院不会推断双方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2.合同中约定了以审计报告为工程价款结算为依据的情形

2.1一方当事人对审计结果存在异议

(三)海南三亚湾新城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73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二建公司与新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以三亚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结果做为该工程的预算造价,工程浮动率为-0.29%,工程量按实结算;竣工结算以审计部门评审结果为准。二建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新城公司报送竣工结算书,报请结算款为60370937.46元。新城公司以工程结算未通过审计部门审核为由未支付剩余工程款。2018年7月26日,三亚市审计局做出三审投报[2018]86号《审计报告》,审计核定项目成本金额为32060988.03元。二建公司不同意按《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经二建公司申请,海南泓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三中法技委鉴字第22-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涉案工程含税工程造价为46996351.24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案涉工程价款是否妥当以及该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误等问题。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审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竣工结算以审计部门评审结果为准”,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按照约定处理;这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负有审查义务及权力,实践中不宜不经审查就直接予以采纳。如经审查,确有证据证明审计意见(或结论)存在明显不真实、不客观、不合理之处,该审计意见则不应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该观点亦可见于《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关于“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内容……而新城公司于二审庭审中称,《审计报告》中的工程款数额只是“预估价、并非固定总价”,另一方面又于申请再审期间请求本院,按照三亚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显然,新城公司于本案所述内容,逻辑难以自洽。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前述案件情况,并综合考虑双方对工程结算款存在分歧、审计报告与施工事实不符等因素,准许二建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认为鉴定机构对另行组价、子目套用定额错误等问题的回复均已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遂以《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非“以鉴代审”,处理意见亦较为公允,本院予以认可。而新城公司虽主张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且“以鉴代审”、相应证据未经质证、鉴定程序违法等,但却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如双方就工程结算款明确约定以审计部门评审结果为准,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按照约定处理,但如双方对审计评审结果存在争议的,法院有权对审计评审结果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有证据证明审计评审结果确有瑕疵纰漏,允许以审计评审结果外的意见或标准(如鉴定意见等)作为判断工程价款的依据。

2.2 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或审计不能

(四)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68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汉之源公司(甲方)与金陵建工集团(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3)甲方对乙方的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由沛县审计局审核,审核期限为90日,从乙方将决算报送甲方之日起计算,逾期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报送的决算。”金陵建工集团认为,根据前述条款的约定,甲方对乙方的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由沛县审计局审核,审核期限为90日,从乙方将决算报送甲方之日起计算,逾期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报送的决算。金陵建工集团从2008年7月开始将工程决算送审,直至2008年9月24日所有决算资料提交完毕,汉之源公司应在2008年12月23日前全部审计完毕。汉之源公司在2008年12月23日之前没有对金陵建工集团报送的决算提出异议,未告知金陵建工集团沛县审计局不愿出具审计意见,也未与金陵建工集团商谈另行选择其他鉴定机构。汉之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由沛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由于本项目应当招投标而未实际招投标,致使沛县审计局不同意审计。金陵建工集团作为有经验的专业承包商,应承担合同无效及沛县审计局不同意审计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工程结算的条件是由第三方沛县审计局进行审核,但由于沛县审计局不愿出具审核报告,双方约定的结算条件未成就。同时,对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双方一直在磋商如何整改,加之金陵建工集团提交的决算资料并不齐全,故汉之源公司在90天内对工程造价未审核完毕理由正当。因当事人对案涉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案涉工程造价。”

二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在2009年1月13日形成的《会议纪要》,对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问题作了约定,并要求金陵建工集团提交全部工程量计算书。金陵建工集团与汉之源公司之间也就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通过若干往来函件进行磋商整改。上述事实表明在金陵建工集团将工程资料报送后,出现过报送资料不齐全、工程质量尚需整改等问题,双方也一直在就上述影响工程结算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因此汉之源公司未在金陵建工集团决算报送后90天内完成审核存在正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金陵建工集团申请再审称,从2008年7月1日至9月24日,其已经积极按约定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并向汉之源公司报送了工程决算书、相关竣工图及工程资料。但是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08年11月20日,沛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达数份《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2008年12月24日,金陵建工集团向汉之源公司发出《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2008年12月16日,汉之源公司向金陵建工集团送达《工程联系单》,说明关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双方一直在磋商如何整改。2009年1月13日《会议纪要》内容说明,此时金陵建工集团报送的决算资料并不齐全。此外,一审中金陵建工集团有条件并有能力提供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却以不承担举证责任为由不予提交相关资料。原审法院作出’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如何确定存在争议,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汉之源公司申请,通过委托司法鉴定以确定案涉工程造价,并依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结算价款并无不当。’的认定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并附有一定审计时间限制,实际履行中,如出现审计不能或审计结果因材料缺失问题一直无法得出时,法院可以采用司法鉴定的结果判断工程款金额。

2.3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五)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机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民申字第331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海门城投公司与上海城建就张謇大道拓宽工程等的投资、建设、移交签订合作备忘录。2007年5月,海门城投与晟隆公司就张謇大道拓宽工程等订立海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合同(BOT模式),约定由晟隆公司负责本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及移交事宜。2007年6月5日,晟隆公司将张謇大道拓宽工程发包给上海场道公司、上海城建联合体施工。后因缺乏资质及证照,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的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故应参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上海场道公司与盐城市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合同价款见《议标文件》。而《议标文件》又约定该分包工程的议价方式为海门城投公司、海门晟隆公司批准的、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下浮22%,税收由总包方办理代扣代缴(各项费率取费标准与总包合同同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上述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无效,但依据本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故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上海场道公司与盐城市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合同价款见《议标文件》”。而《议标文件》又约定该分包工程的议价方式为“海门城投公司、晟隆公司批准的、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不下浮12%的前提下)下浮22%,税收由总包方办理代扣代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海门市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付至决算价格的95%,保修期结束后全部付清”。因此,盐城市政公司分包工程的最终结算价,应为海门市审计局审定的价款下浮22%、再扣除盐城市政公司应负担的税费后的价款。”

裁判要旨:即使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关于结算标准仍可以参考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标准,仍可以参考审计部门出具的结果进行结算。

三、植德分析

基于我们检索的规定以及案例结果,我们简要总结如下:

(1)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审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一般法院将不予支持一方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标准的请求。对于此,我们建议,如需最终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2)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一方对审计结果产生异议,并且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审计报告存在纰漏,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或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3)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出现因一方提供资料不全导致超出约定的反馈审计结果的时间,或者审计单位拒绝审计的情形,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重新进行工程款金额的司法鉴定。对此,为防止最终审计单位无法按时提供审计结果,导致结算时间延期等,我们建议施工方可以在合同中增加替代方式确认结算款项的约定,同时增加相关避险条款,提前明确如发生审计结果延期或审计不能时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以及损失承担问题。

(4)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最终合同被认定无效,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仍可能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的结算参考。

信息来源:植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