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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工建协[2022]36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规范监理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实现优质优价,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与行业内专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7年颁发的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于2016年10月1日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内工建协[2016]11号),经过6年的市场运行及企业意见反馈,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专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及参考外省市相关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由试行转为正式实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内工建协[2016]11号)同时废止。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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