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交建设202147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公路 绿化工程估算指标(2021年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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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绿化工程估算指标 (2021年版)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 前言 1.本指标以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以及近年来公路建设项 目设计和竣工资料为依据制定,由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贵州省交通技术中心)编制完成. 2.本指标规定了贵州省公路绿化工程估算的消耗量指标和指标 基价,主要包含贵州省高速、一级公路绿化工程及贵州省二级公路绿 化工程估算指标. 3.本指标由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交通技术 中心)负责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指标主要编制单位、主要参编人员、 审查专家如下: 主编单位: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贵州省交通技术中心) 主要参编人员:谢建平、杨新、安志静、李奎、陈永真、陈芳 审查专家:张胜林、陈钢、龙皎、张晓龙、王洁 …




《关于铁路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 设计概 (预) 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铁科法〔2023〕7号)

近日,国家铁路局印发《关于铁路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 设计概 (预) 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铁科法〔2023〕7号),就铁路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设计概(预)算安全生产费费率及使用范围进行调整;本标准贯彻执行财政部、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自2022年11月21日起执行。

一、调整安全生产费费率

投资估算预估算、设计概(预)算中的安全生产费费率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0%调整为3.0%。

二、新增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

(1)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

(3)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5)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三、调整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

Ⅰ级风险隧道中极高风险段落的超前钻孔、加深炮孔、地震波反射法物理探测的加强超前地质预报费用包含在安全生产费内,不再单独计列。

文件全文如下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 设计概(预)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就铁路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设计概(预)算执行该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费用定额》(国铁科法〔2018〕102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国铁科法〔2017〕31号)中投资估算预估算、设计概(预)算中的安全生产费费率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0%调整为3.0%。

  二、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规定。《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编制办法》(国铁科法〔2018〕101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国铁科法〔2017〕30号)中的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调整为下表,列入下表内的安全生产项目在投资估算预估算、设计概(预)算其他部分中不应再重复计列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表  

  三、本次安全生产费费率及使用范围调整自2022年11月21日起执行。2022年11月21日前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费率及使用范围按照原标准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3年1月16日




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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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广东省 绿色建筑计价指引 (2022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二三年二月 《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 主要编审单位 主编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广东工程造价协会 副主编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翔实咨询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协编单位: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 广州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 中建科工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 主要编审人员 审核:黄守新 主编:卢立明黄中广 副主编:金公叶秀颜 主要编制人员: 黄琼薛瑞 利葆珊焦红 李宇彬潘梓宁 柯其顺廖勇 李海旭郑惠文 王忠恩王珂 吴迪文 李卫陈宇青 陈培鑫 杨有才齐杰柯红玲王晓岚刘巍 、胡洺波梁耀考 陈丽军 李直刘德周郎中秋曹冬 胡桂英吴伟英李睿 杨峻青 陈华英刘斌邓喜阳 陈重一 张向明 孔剑陈子豪肖雅文 范卫龙尹耀华陈平 陈艳兰 黄兴声张艳平 王易欣汤彩荣 张培丽丁洁 徐文豆 王圣祥曹泉周军郑家斌张玲 林新炽余郁华 李素红尹祥 黎佳悦梁汉艺石超陶存国 技术专家: 肖永波朱希坚 罗建欧马愈翩王颖莹杨秀珍周荃黄华英 关旋晖郑松张毅坚 叶秀颜丁志辉 晏宏辉陈维刚 陈永华 软件支持: 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工建协[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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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pdf

内工建协(2022)3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的需求变化,规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于2016年12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内工建协[2016]18号),该指导意见自试行以来,对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各方正确、科学确定各类咨询项目的取费价格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在行业内得到了广泛适用,现工程建设协会组织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行业内专家,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及参考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对该指
导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由试行转为正式实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内工建协[2016]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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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工建协[20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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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工建协[2022]36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规范监理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实现优质优价,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与行业内专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7年颁发的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于2016年10月1日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内工建协[2016]11号),经过6年的市场运行及企业意见反馈,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专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及参考外省市相关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由试行转为正式实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内工建协[2016]11号)同时废止。

2022年9月26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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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101建筑三维平法结构彩色BIM图集下载,可搜索版,极为详细

部分目录如下:

第1章 一般构造标准构造详图
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 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小厚度
受拉钢筋基本错固长度抗震设计时受拉钢筋基本锚固

长度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
受拉钢筋错固长度受拉钢筋抗震铺固长度
纵向钢筋夸钩与机械锅固形式 级向受力钢筋搭接区箍筋构造 纵向钢筋的连接
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
拟向受拉钢筋抗震搭接长度。
封闭箍筋及拉筋弯钩构造梁并筋等效直径及最小净距离
梁柱织筋问距要求拉结筋构造螺旋输筋构造.
第2章柱平法标准构造详图及三维示意图
KZ 级向钢筋连接构造
地下室 KZ纵向钢筋连接构造-
地下室 KZ篮筋加密区范围 KZ撤筋加密区范围(一)
KZ 精坊加密区范用(二)
解力墙上起 KZ 纵筋构造 梁上起柱 KZ 级筋构造底层刚性地面上下各加密500mm
杭霞枢发桂和小墙肢商筋加密区高度选用表。
KZ 边柱和角柱柱顶纵向钢筋构造(一)
KZ边柱和角柱柱顶纵向钢筋构造(二)
KZ 边柱和角柱柱顶纵向钢筋构造(三)_
KZ中柱柱顶向钢筋构造…
KZ 柱变截面位置纵向钢筋构造
矩形福筋复合方式
KZ边柱、角柱柱顶等截面伸出时纵向钢筋构造芯柱XZ配筋构造
第3章剪力墙平法标准构造详图及三维示意图
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构造(一)
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构造(二)
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构造(三)
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构造(四)
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构造(五)
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构造(六)
剪力墙竖向钢筋构造(一)
剪力墙轻向钢筋构造(二)
剪力墙竖向钢筋构造(三)
剪力墙竖向钢筋构造(四)
剪力墙竖向钢筋构造(五)
剪力墙竖向钢筋构造(六)
约束边缘构件YBZ钢筋构造(一)
约束边缘构件YBZ 钢筋构造(二)
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计入约束边缘构件体积配筋率的构造做法(一)– 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计入约束边缘构件体积配筋率的构造做法(二)
构造边缘构件GBZ、扶壁柱 FBZ、非边缘暗柱AZ构造(一)
构造边缘构件GBZ、扶壁柱FBZ、非边缘暗柱AZ构造(二)
连梁LL配筋构造(一)
连梁LL配筋构造(二)
剪力墙BKL或AL与LL重叠时配筋构造(一)
剪力墙BKL或AL与LL重叠时配筋构造(二)
剪力墙连梁LLk纵向钢筋、箍筋加密区构造
连梁交叉斜筋LL(JX)、连梁集中对角斜筋LL(DX)、连梁对角暗撑LL((C)配筋构造
地下室外墙DWQ钢筋构造(一)




《电力总额总站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定额〔2023〕9号)

《电力总额总站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定额〔2023〕9号)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经调查研究,现对火电和电网工程计价依据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现行各套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西藏地区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 (2013年版)》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调整为 3.52%。




造价咨询相关国家及行业规范汇总下载,约100多项


本表由海南BIM-xycost.com整理,点击标题可排序
文号规范名称链接发布时间备注
T/CCEAS 005-2023《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范》点击下载2023-12
CECAGC7-20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规范点击下载2012
T/CCEAS 001-202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点击下载2023
T/CCEAS004—20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点击下载2023
CECA/GC1-2015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点击下载2015
CECA/GC 2-2015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点击下载2015
CECA/GC9-201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点击下载2013
CECA/GC 5-2010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点击下载2010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点击下载2012
CECA/GC 3-2010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点击下载2010
CECA/GC 6-2011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点击下载2011
T/CCEAS 001-202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点击下载2022
T/CCEAS003-2022市政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点击下载2022
T/CCEAS002—2022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点击下载2022
CECA/GC4-2017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点击下载2017
GB/T 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点击下载2015
SJG 86-2021深圳建筑和市政工程估算编制规程点击下载2021
DB42/T 823-202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点击下载2021
DB37T5130-2018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点击下载2018
DB62/T 3222-2022甘肃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标准点击下载2022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点击下载2017
CECA/GC10-201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建工程)点击下载2014
CCEA/GC 11-201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点击下载2019
DG/TJ08-1202-2017上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点击下载2017
DBJ51/T 096-2018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采集与发布标准点击下载2018
DBJ41/T 153-2016河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标准点击下载2016
DB11/T 1667-2019北京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存储标准点击下载2019
DB34/T 1948-2013安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标准点击下载2013
中价协[2002]第015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点击下载2002
DG/TJ 08-2300-2019上海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点击下载2019
SJG 122-2022深圳市政工程造价文件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划分标准点击下载2022
SJG 77-2020深圳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文件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划分标准点击下载2020
DB23/T 1370-2010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点击下载2010
DBJ04/T 432-2022山西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标准点击下载2022
DBJ41/T 087-2017河南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点击下载2017
DBJ/T 13-202-2014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程点击下载2014
中价协[2002]第0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点击下载2002
GB/T50875-2013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点击下载2013
GB/T51290-2018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分类与测算标准点击下载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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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造价站:施工过程结算疑难问题如何解决?

来源:浙江造价总站

 

关于印发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的通知

浙建站计〔2020〕9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我站整理汇总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涉及的招标投标、工程计价、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引导发承包双方顺利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

各地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可联系我站计价管理室,联系电话:0571-88058129

  附件:

  1.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一)
  2.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专用条款使用说明(一)

  关于印发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的通知PDF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8月4日


    附件1: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一)

    1.如何解决质量验收与过程结算的矛盾,如过程结算已足额支付工程价款,但在最后工程竣工验收时未通过,如何处理?

    答:《意见》第一条明确:“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在施工过程中质检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同步办理过程结算相关手续,如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可按合同约定暂停办理竣工结算。

    2.工程进度款与过程结算价款如何支付?

    答:根据浙建﹝2020﹞7号文件精神,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80%;根据浙建﹝2020﹞5号文件精神,过程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足额支付。

    3.过程结算中的变更部分,在价款支付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意见》精神,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索赔、补充协议、人材机价差调整等应在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支付。

    4.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适合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答:对已完成初步设计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部分,可参照《意见》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过程结算节点、支付方式和计价方法。

    5.建设单位如何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管理?

    答:《意见》第四条明确:“鼓励建设单位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咨询机构承担工程施工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核对和工程变更(含施工图会审纪要)签证、工程索赔、价款支付、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2个月完成核对工作。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与内容实施,并做好投资控制,建设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批不得实施,不得出现超概支付的情形。

    6.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涉及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在分段结算中应如何计取?

    答: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计取。

    7.市政工程项目如何划分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答:《意见》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8.《意见》第十一条“……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是否包含最后一次过程结算的审核时间?

    答: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包括最后一次过程结算的审核时间。

    9.施工过程结算若涉及工程延误情况,人工、材料价差该如何处理?

    答:按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计划工期计算价差,工程延误部分的价差按现行计价依据动态管理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10.《意见》第十条:“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第十二条“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若在后期结算审核时发现前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存在错误,该如何处理?

    答:要切实做好过程结算,就要把过程结算当作最终结算来对待,对经双(三)方确认签字后生效的结算文件一般不作调整。如过程结算文件存在重大错误,咨询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可在签订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时予以约定。

    11.对过程结算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执行哪个文件?

     答:《意见》第十五条:“根据2018年1月15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已废止”,因此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收费标准将通过市场自我调节的形式体现。项目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和委托咨询内容,约定咨询服务费计算方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增加施工企业负担。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委托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管理,严格咨询服务质量和工作时限考核,提高造价咨询服务绩效,有效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开展。

       12.推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如何约定?    

        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前附表10.4特别说明)中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是采用施工过程分段结算,并约定分段的节点。

   附件2: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专用条款使用说明(一)

    1.如何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实施意见》的执行?

    答:专用条款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2.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

    答:专用条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预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总额的3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预付款不做抵扣;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3.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期延误费用?

    答:专用条款7.5工期延误中约定:在过程结算时不考虑因工期延误引起的逾期违约金,在竣工结算时统一按总工期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

    4.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答:专用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合同当事人应约定:

    (1)基准价为〔   年   月〕〔造价信息(正刊)〕对应的人工、材料价格。

    (2)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一般为5%);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一般为5%)

    (3)价格调整设定的合同分段工期:

     建筑工程,桩基工程完工时间     年     月   日,地下室工程完工时间    年     月   日,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完工时间   年     月    日,装修和安装工程完工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要求竣工时间)。或其他分段方式的分段工期    。

    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按施工段划分的分段工期: 。

    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完工时间    年     月    日,上部结构完工时间   年     月    日,附属工程完工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要求竣工时间)。或其他分段方式的分段工期。

    (4)按形象部位分段结算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经监理人确认的分段结算工程的开始施工时间和结束施工时间,作为价差调整计算工期;根据分段结算节点工期对应月份(按日历月计)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分段计量调整价差。

    (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要求节点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要求节点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6)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信息价使用原则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信息价(优先顺序):项目所在地(县、区)造价部门发布信息价,地市造价部门发布信息价,《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

     5.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12.2预付款中约定,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一般为10%-20%(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跨年度施工工程,预付款按年度支付。

    6.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约定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答:专用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不低于80%)工程价款。

    7.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申请?

    答: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14.1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申请:

    (1)承包人上报过程结算,编制依据应明确结算编制范围及其内容,施工图部分应以设计图纸为基础,明确图纸结算范围,对图纸范围内未完工且未列入结算的内容,应予以说明;列入过程结算的联系单应列清单,并将联系单作为结算书附件报审。

    (2)措施费分段计算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3)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索赔、补充协议、人材机价差调整等在过程结算中同步申请办理。

    (4)承包人上报竣工结算,应提交过程结算报告、争议问题资料及相关索赔报告等资料。

    8.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内容?

    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14.2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

    (1)承包人申请施工过程结算的,完成合同约定节点内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发包人参照竣工结算办理相应流程,应在    天内(一般不超过28个工作日)完成过程结算审核工作,并及时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审定过程结算造价的工程款。

    (2)承包人申请施工竣工结算的,完成合同约定内容,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办理相应流程,应在    天内(一般不超过28天)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3)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在施工过程结算中无争议的,在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完成价款;有争议的,争议部分可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协商解决。

来源:浙江造价站



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参考价》的公示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造价咨询企业规范服务、合理取费、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行业需求,秘书处通过对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单位进行调研后,组织会员单位、专家编写了《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参考价》,经第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1日。公示期间内如有异议,请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书面意见须加盖公章,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秘书处反映。

联 系 人:汤志芳

联系地址:武昌体育管路2号新凯大厦10楼

联系电话:027-87250016

邮箱地址:hbzjxh@sina.com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参考价.xlsx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2023年3月6日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2022年版)》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2022年版)》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文件-中电联定额[2023]88号

2023年6月前完成出版发行

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怎么算?

目前,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按照公路部版18编办计算勘察设计费,此项费用包含在建设项目前期费中,二是以02勘察设计标准计算勘察设计费。两种计算方式计算得到的结果有何不同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个小案例,我们一起分析看看吧!

案例:某三级公路,处于山岭重丘区,路线总长14.818km,其中,大中桥长827.5m,非特长隧道3736m,初设阶段建筑安装工程费为87441.30万元,联合试运转费30.7889万元。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76972.36万元。工可研总投资为10.37亿元。

PART 1

按照公路部版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计算

本项目属西藏自治区,根据藏交发(2020)234号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2763.07+(76972.36-50000)×5.08%=4133.27万元。

PART 2

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01

勘察费

根据本项目的地形、地质、地貌、水文等条件,查收费标准表11.7-1,本项目工程勘察复杂程度得分合计21分,查收费标准表11.7-3,本项目工程勘察复杂程度属于Ⅳ和Ⅴ之间。通过内插法计算初步设计阶段勘察收费基价为:初测3.84万元/公里,定测4.54万元/公里。本项目线路总长14.818km,小于30km,路线的附加调整系数为1.0,大(中)桥的附加调整系数为2.0,隧道的附加调整系数为3.0。经计算,本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为236.69万元。

根据收费标准14.1.3的规定,采用航测时宽度为0.6km,超出的0.2k按照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另行计算收费标准。查收费标准表2.2-2,计算得到本项目航测超宽增加部分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为4.21万元。

 

综上,本项目工程勘察费合计为240.90万元。

02

设计费

本项目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87472.08万元。根据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采用内插法计算本项目工程设计收费基价2121.98万元。根据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本项目路线、交通安全设施专业调整系数为0.9,桥隧专业调整系数为1.1。根据本项目道路规模等级、桥梁隧道规模,查收费标准表6.3-1及表6.3-2,确定路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附加调整系数为1.89;桥梁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桥梁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2.0;长度<500m的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附加调整系数为2.0;长度在500m~1000m的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为1.0;长度>1000m的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15,附加调整系数为0.7。

 

经计算,本项目基本设计费合计为2806.80万元。

综上,本项目按照02勘察设计标准计算得到的勘察设计费合计3047.7万元。

由于公路部版18编办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不仅包含了勘察设计费,还包含了可研报告编制费、概预算编制及调整费,招标控制价或清单预算编制费等费用。因此,为了便于分析对比,本文还计算了本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费、概预算编制费。

根据收费标准,概预算编制费为基本设计及收费的10%。经计算,本项目概预算编制费为280.68万元。本项目总投资估算10.37亿元,按照计价格〔1999〕1283 号文规定计算得到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93.10万元

对比按照公路部版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计算的建设项目前期费4133.27万元,显然,按照02勘察设计标准计算的勘察设计费是小于以公路部版18编办计算的勘察设计费的。此外,在扣除以02勘察设计标准计算的勘察设计费、概预算编制费及以计价格〔1999〕1283 号文计算的可研报告编制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中还剩余711.79万元

综上,通过本文对目前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费两种不同计算方式结果的分析,说明现行公路部版18编办所设置的费率是较为充分的,作为控制项目前期一系列的费用是较为合理的。实际工程中,在勘察设计投标及合同谈判阶段,仍可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计算工程勘察设计费。

本文为笔者的一点分析总结,有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级造价最全视频及资料(2022新版)

资源简介/截图:




2023最新电力电网工程概预算全国各省规费费率汇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3]63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3〕6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精神,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2023年3月1日).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9日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行业自律成本参考价-赣价协[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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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式发布《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行业自律成本参考价》的通知 

赣价协〔2023〕4号

各设区市联络处(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会依据行业规章赋予的行业自律工作职责,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CCEA/GC11-2019)和《关于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赣价协〔201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本协会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行业自律成本参考价》(试行)(赣价协〔2021〕23号),已试行一年多,经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四届一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成本参考价》是在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的背景和新形势下,应全省行业的共同呼声和要求、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依法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和竞价行为的需求而制定的。

二、本《成本参考价》的形成是在我会开展广泛行业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全省广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相关单位对近年来全省范围内已完成的大量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取费成本价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测算而形成的平均价格,其结果经多次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和行业修改意见并经我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科学认证而审定的。其施行必将对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各方正确、科学确定各类咨询项目的取费成本价格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为抑制行业违法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进入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开展服务活动的各执业相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执行本《成本参考价》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和遵守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在执行本成本价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时,不得无故下浮打折,否则将按《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进行惩戒;有违规行为的,将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

四、本《参考成本价》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行业中正式实行,其解释权归属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协会秘书处反映。

联系人:花凤萍         联系电话:0791-88311365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行业自律参考成本价》

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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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相关文件汇总

  1. 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办水总函〔2023〕38号https://xycost.com/archives/199437
  2. 琼水建管〔2018〕336 号 调整我省水利工程部分费用标准https://xycost.com/archives/4152
  3. 琼水建管[2017]216号 海南省关于水利水电人工预算单价的调整https://xycost.com/archives/1964
  4. 琼发改收费[2021]716号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xycost.com/archives/174940
  5.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1〕13号https://xycost.com/archives/201163
  6. 琼水建管【2017】215号 海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https://xycost.com/archives/4139
  7.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印发,PDF可下载https://xycost.com/archives/201247
  8.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https://xycost.com/archives/332554
  9.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4年12月19日发布)https://xycost.com/archives/332553
  10. 琼水建管[2013]404号关干调整《海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
    部分项目组成与划分及计算标准的通知https://xycost.com/archives/296619
  11.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https://xycost.com/archives/332550
  12. 水利水电工程规范及知识大全,PDF可下载https://xycost.com/archives/198698
  13. 更多水利水电相关资料请点击:https://xycost.com/?s=%E6%B0%B4%E5%88%A9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收费标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收费标准,规范调解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受理的调解案件,其调解的相关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调解中心收取的调解的相关费用包括案件注册费、案件调解费,用于支付调解员报酬和维持调解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  案件注册费按照争议金额交纳。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注册费为2000元;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注册费为4000元。

  第五条  案件调解费按照争议金额分段计算交纳。

  当事人自行申请的案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调解费为7000元;案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部分,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派调解的案件,按照委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或仲裁机构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当事人自行申请案件调解费的计算方法参见本办法附表。

  第六条  当事人自行申请纠纷调解的案件,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申请终止调解程序的,由调解中心按照调解进度决定退还相应的调解费,注册费不予退还。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其他调解组织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的案件,不收取注册费。案件调解不成的,不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

  第七条  调解费以争议金额为基数计算。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调解申请书中的具体请求数额为准;请求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调解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调解中心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收费数额。

  第八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中心发送的预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调解相关费用。

  第九条  当事人需要聘请调解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参与调解工作的,或者需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涉及工程造价定量问题进行鉴定,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

  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到外地调查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差旅费用。

  第十条  调解应在调解中心所在地或相应办事机构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调解可在其约定的地点进行,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当事人约定使用其他调解语言或者提出其他语种要求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调解相关费用的承担比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承担;无约定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调解员根据案情和调解结果,确定当事人承担具体比例。

  第十三条  调解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双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前,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退还全部调解费。

  当事人各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后,达成调解协议前,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根据调解进程退还调解费用。

  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再退还调解费。

  第十四条  调解费用的收取和支出,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调解中心收取案件费应当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和收取。调解中心受理争议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应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调解中心书面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费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交纳的案件费数额。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参照本办法收取评审相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简介

  一、机构性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 60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 [2009]45号)、《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等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28日成立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属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直接领导的全国性非营利的行业调解组织,业务上实行独立运行。2019年5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更名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简称中价协调解委员会。

  二、中价协调解委员会的功能

  中价协调解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模式,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进行业自治,促进社会和谐。

  中价协调解委员会作为中立第三方,本着公益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的原则,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通过调解员的辨析、斡旋,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原则,快速、高效、公正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中价协调解委员会会承接并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调解,受理当事人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中发生的造价及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仲裁机构调解造价纠纷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为行业协会、有关部门、机构和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提供造价纠纷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调解的优势

  1、行业权威性。中价协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业内资深专家组成,既熟悉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又熟悉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行业惯例,在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和丰富经验,能够代表和体现行业内的普遍认知。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纠纷发生以后,是否同意调解由当事人决定,调解员可由当事人选定,代理人数及身份没有限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尊重当事人合理建议和意见。

  3、能极大节省解决纠纷的成本。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漫长环节,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同时,在合法的前提下,调解可以不受法律关系、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的限制,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立、审、执的问题,有助于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所有纠纷,真正达到案结事了。调解收费相对较低,一般仅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的一半。

  4、调解保密性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除个别案件外诉讼文书需公开上网;但调解文书不对外公开,且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的调解书或者司法确认裁定是否上网也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声誉和形象。

  四、行业调解与诉讼、仲裁的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诉讼与仲裁只能二者选一,但行业调解与诉讼、仲裁均不冲突。行业调解可以作为纠纷解决的前置程序,在纠纷双方选择行业调解后,如达不成调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再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

  五、受案范围

  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包括:

  1、工程造价(价款)纠纷;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纠纷;

  4、工程造价(价款)评审;

  5、工程咨询合同纠纷;

  6、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纠纷。

  六、案件来源

  1、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派或委托的案件。

  2、申请人直接选择来中价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七、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及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来中价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登记立案前委派给中价协调解委员会的案件,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即可强制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提起诉讼或仲裁。

  八、调解员队伍

  作为一家全国性、专业性的建设工程争议调解行业组织,中价协调解委员会现有调解员160名,均为了解熟悉工程领域及工程造价行业的专家,包括资深造价工程师、专业律师、仲裁员、高校科研人员等,可为社会提供专业、权威、高效的调解咨询服务。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定期为调解员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

  九、收费

  1、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托的案件,按照委托单位的标准收取。

  2、申请人直接申请调解的案件,按照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的收费标准收取。

  十、联系方式

  电话:010-68333301  地址: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座6层6002室。

  网址:http://www.ccea.pro/




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浙建建〔2023〕7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

浙建建〔2023〕7号

各市、县(区、市)建委(建设局)、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计价市场行为,深化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和招投标改革,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持续强化工程标准引领

  1.完善工程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全局性、系统性、前瞻性引领作用,重点对碳达峰碳中和、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智慧城市、海绵城市、智能建造等领域的标准研究制定给予立项倾斜和技术指导。推进以标准为核心的技术基础建设,统筹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科学决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发挥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智库作用,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水准,巩固提升建筑品质和工程质量。

  2.提升标准创新先进性。分类实施、多源拓展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适度提高涉及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方面的标准指标要求,鼓励协会、学会和企业开展编制具有创新性、竞争性的高水平团体标准和更先进、可操作、可持续的企业标准。加强标准编前研究、编中指导、编后落实等全过程管理,推动标准贯彻、实施、出成效。

  3.拓宽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和绿色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十四五”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淘汰、限制使用技术目录》。拓宽科技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渠道,让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固化、推广、应用和见效。探索研究科技创新与科技推广有机融合,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精准对接。

  二、着力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4.建立造价风险预警机制。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招标项目造价风险预警工作,定期测算、公布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的风险警戒值,引导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控制价,根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和风险控制价,确定评标基准价,防止投标人恶意竞价、低价抢标。

  5.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指导,依据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依法合理编制招标文件,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只减不增、只罚不奖”等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持续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施工合同数字化管理,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网签,规范发承包双方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6.科学研判投标报价。招标人组织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保证中标价科学合理。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以下简称《2018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发包人可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三、合理分摊工程风险费用

  7.明确风险分摊约定比例。工程建设要素价格市场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和范围;同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在3%以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整,原则上不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为落实当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发生的人员隔离、停工损失,发承包双方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合理分摊,一般承包方承担不超过50%的费用合同有明确约定除外。

  8.明确价格调差范围原则。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调差范围可参照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原则上包括人工、金属材料、水泥、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管材类、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电气线路敷设材料、水、电、燃料动力材料等。未发布市场信息价或者约定品牌要求的材料,可参照同类产品信息价的波动幅度约定调差原则。

  9.调整优质工程增加费。对《2018版计价规则》各专业工程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适当调整(详见下表),发包人有优质工程的要求,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暂列金额的方式计列优质工程增加费,作为创优工程成本费用补偿,同时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对等的奖罚条款。

奖项等级

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

最高额度

国家级优质工程

(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税前造价1.6%计取

不超过1000万元

省级优质工程

税前造价1.0%计取

不超过500万元

设区市级优质工程

税前造价0.6%计取

不超过200万元

县(市、区)级

优质工程

税前造价0.3%计取

不超过100万元


  合同没有约定优质工程要求,实际获得优质工程奖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50%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有约定优质工程要求,但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75-100%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优质工程奖罚约定的,按照下限计取);实际获奖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75%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四、积极推行工程快速结算

  10.保障工程价款支付比例。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带头做好合同履约、价款支付示范,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扣除暂列金额后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工资性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1%,工程预付款不包括需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对跨年度的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变更调整和要素价格动态调差,与工程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11.推行无争议价款先支付。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无争议部分先付的竣工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结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配合发承包双方按时完成结算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对有争议部分的结算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争议调解。

  12.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委托信用等级较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支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充分发挥项目全生命周期造价服务的优势,不断深化工程咨询领域结构性改革。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工程标准、科技推广、招标投标、工程计价、信息发布、纠纷调解等方面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协同机制,提升系统化、数字化管理能力,切实解决标准造价行业堵点痛点问题,全力助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3日




基建技经〔2023〕18号 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输变电工程多维立体参考价(2023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量规则(2022年版)》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量规则(2022年版)》的通知

闽建筑〔2023〕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计价,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6-201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模拟清单计价计量规则》)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造价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量规则(2022年版)》(以下简称本清单),现予印发,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清单与《模拟清单计价计量规则》配套实施,与《模拟清单计价计量规则》不一致之处,按本清单执行。

二、《模拟清单计价计量规则》附件2、3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量规则(2022年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18日

附件下载:

闽建筑〔2023〕1号附件.doc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23〕2号

闽政〔202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委托,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下列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戒毒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四)交通、水利等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项目代建过程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审计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奖惩、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代建单位依代建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二章 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等工作,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

  (四)组织或参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六)配合项目征迁工作;

  (七)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八)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

  (九)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或能力,或者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资格或能力。

  探索研究由政府批准设立专业项目管理单位或国有投资公司对代建项目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且惩戒措施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的。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四)配合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单位沟通协调,在不突破概算的情况下,优化方案,提升项目使用功能;

  (二)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施工(含工程总承包)、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并监督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

  (四)组织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按月向项目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报验、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

  (七)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八)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单位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九)负责组织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为由规避招标,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服务。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存在特殊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以直接指定代建单位;未达到100万元的,可以采用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选择代建单位,应当重点考核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单位应当做好各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推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单位提供履约保证。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可依据代建合同和项目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二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单位同意,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项目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归档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或交工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时限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报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维护;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项目单位或养护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资金应当根据进度要求及时拨付。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由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拨付给代建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拨付给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风险分担及非代建单位原因导致代建管理费用增加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不超过30%、建设实施阶段不低于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依约定另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由项目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项目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按程序报批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由项目单位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5%,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非因政策或项目单位原因,代建单位未按合同履行代建职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代建的,相关违约信息作为后续选择代建单位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期延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工作和主要节点工期延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关于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4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2007年以来我省相继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关于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44号)等文件,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自相关政策出台后,从总体来看,实施项目代建制对加快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有较为明显的作用。但在实施代建过程中,因代建单位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造成部分项目单位选择代建方式的获得感不强,市场上优质企业参与代建的积极性不高,代建制度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挥代建制在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行代建制,更好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省发改委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中存在的代建范围、代建费用需进一步明确,代建管理单位选取方式需进一步优化等问题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在组织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赴省直有关单位、福州市、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省发改委分别于2022年4月、11月向省财政厅、住建厅、国资委等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均已采纳或沟通达成一致。根据2022年9月14日省政府专题会议及2023年1月3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精神,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坚持以发挥代建管理的制度优势为目标、以研究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如何提升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有效控制投资概算等问题为导向,《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共35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采用代建方式项目的适用范围调整问题

  《管理办法》明确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适用范围,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项目,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戒毒所等政法设施项目,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和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为更好推广代建制,进一步规定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问题

  《修订稿》结合价格、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代建管理费相关规定修改为:“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在代建合同中约定。”并明确代建单位可以承担前期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服务,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三)代建单位选取问题

  《修订稿》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选取方式为:代建管理费1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存在特殊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以直接指定代建单位。1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非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

  四、组织实施

  下一步,省发改委将协调省直相关部门推动代建制工作,省住建厅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的监管工作。省财政厅加强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省国资委引导省属企业积极参与代建工作。

来源:福建省政府公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办水总函〔2023〕38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

办水总函〔2023〕38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现将《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由现行费率统一调整为2.5%,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审发〔2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月17日 

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国有企业(含驻外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单位)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和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交通运输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五条 内审机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可以直接实施或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内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要求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并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包括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以及专项审计等。

本办法所称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跟踪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某一事项或某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的审计。

内审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根据管理需要,可开展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等。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包括电子资料,下同),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经费应纳入交通运输单位预算,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九条 交通运输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和职责分级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内审机构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投资计划)、工期安排、投资规模等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审计计划应与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审计安排相衔接,避免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实施审计时,根据管理需要和审计类型确定审计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两个方面。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满足建设管理要求,是否有利于质量、造价、进度、环保、安全控制。

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职责权限是否明晰。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补助,是否违规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是否按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结余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办理)。

(三)前期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核算,及时拨付。

(四)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和扣回。进度款支付、保证金预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保证金预留比例和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使用和退回是否合法合规。

(五)工程价款结算(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结算方式和时间。预备费的使用是否规范。

(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税费。

(七)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八)财务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贷款形成的资本化利息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九)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及时入账并账实相符。资产分类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资产计价、使用和处置是否符合规定。转出投资及待核销基建支出核算是否准确。

(十)竣工决算报告编报是否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报表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成本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口径及有关财务制度正确归集。

(十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是否规范、有效。基本建设项目投入运营效果,是否达到设定的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用地(用海)、环保、施工及消防等事项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

(二)征地拆迁范围是否合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规,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委托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工作的,是否签订协议并有效执行。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招标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是否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是否规范,评标报告审查是否严格。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是否得到全面履行。价格、质量、进度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有无支解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五)材料、设备等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和结余处理等是否合规、有效。

(六)工程计量是否真实合法。工程价款支付是否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无超计量支付。工程结算手续是否齐全。工程暂估价的确定是否规范。

(七)项目原合同外新增工程是否合规。

(八)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履行相关程序。调整材料数量、价格、交工时间、每期计量金额是否准确。

(九)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概算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程序。是否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实际工程量与图纸是否相符。

(十)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有无因设计失误、监理履职不到位、施工管理控制不严等造成损失浪费、进度滞后、质量隐患等问题。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现象、是否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十一)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等事项,变更理由是否真实合理,变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十二)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尾工工程投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预留费用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项目是否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是否有效执行。

(十四)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

(十五)档案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完结,由内审机构直接实施的审计,内审机构所在交通运输单位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可下达审计决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审计,社会审计机构或购买审计服务的交通运输单位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交通运输单位可下达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申请审计复核。

第十五条  除合同已有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应直接将审计结果作为其与施工单位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要求时间内完成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按时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推进审计和整改结果公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其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责成其改正。

内审机构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咨询等参建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并依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的,委托审计单位应将问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应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单位的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交财审发〔2017〕196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解读:《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相关政策文件汇总(含交通部相关文件)


文件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链接
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7 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2016 年 11 月 1 日https://xycost.com/archives/151866
JTG 381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JTG 3810-2018) 2018 年https://xycost.com/archives/9845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7 年第 63 号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的公告2018 年 2 月 1 日https://xycost.com/archives/151866
粤交〔2017〕10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2017https://xycost.com/archives/202325
粤交基〔2017〕1072 号广东省公路工程重(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指南2017https://xycost.com/archives/202325
中交函〔2017〕1053 号中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2017-11http://jt.zs.gov.cn/attachment/0/335/335880/39403.pdf
中府规字〔2020〕7号、中府〔2020〕86号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1日http://www.zs.gov.cn/zwgk/fggw/bsgfxwj/content/post_1874555.html
#footable_201489 { font-size: 14px; } #footable_202323 { font-size: 14px; }




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宣贯培训会议材料

包含以下几个文件的PDF文件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部公告第 63 号)

2.《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部令 2016 年第 67 号)

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2017〕10 号);

4.《广东省公路工程重(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指南》(粤交基〔2017〕1072 号);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3〕2号

资料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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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31

鲁建标字〔202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规定,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中各专业工程的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不再单独计算(详见附件1)。

二、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相关费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不再单独计算(详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费用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

1.《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调整内容

2.《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调整内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30日

附件1: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调整内容

三、规费

(一)建筑、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房屋修缮、

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工程

1.一般计税法下

2.简易计税法下

(二)市政工程

1.一般计税法下

2.简易计税法下

附件2:

《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调整内容

表7.1 建筑工程费用相关费率

表7.2 安装工程费用相关费率

表9市政工程费用相关费率

注:1.市政工程总价措施费中的人机费含量均为45%。




广西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相关文件汇总下载

包含以下文档的PDF版:

2013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上册1).pdf
2013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上册2).pdf
2013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下册).pdf
桂建发(2020〕1号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pdf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宣贯培训.pdf
202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环境卫生作业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pdf
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1.pdf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pdf
2019广西壮族自治区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2019).pdf
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pdf
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常用册)下.pdf
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pdf
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常用册)中.pdf
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pdf
2013广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pdf
2013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章节说明.pdf
2013广西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pdf
2013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pdf
2013广西建筑装饰工程人材机基期价.pdf
广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xycost.com.pdf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4号).pd
2019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文件汇编(可文字搜索版)-xycost.com.pdf
2019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文件汇编,pdf

桂造价[2019]10号 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pdf
2013GB50854-50862-2013工程星计算规范广西实施细则.pdf
2001至2021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复函汇编(可搜索版).pdf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实例超全表)

资源简介/截图: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 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ZYA1-12(10)-2015)(试行),(以下简称《指标》),自 2015 年 7 月 1 号执行。《指标》的制定发布将对合理确定和控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需要起到积极作用。本《指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指标》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建设计院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电力工程定额管理总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
北京市燃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




光伏发电工程标杆造价指标(2025年)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附送2024及2020版

Q/CDT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DT 10105304-2024 光伏发电工程标杆造价指标 (2024年) 2024-12-15发布 2025-01-01实施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Q/CDT 10105304-2024 目录 II 说 明 1总标杆造价指标 2单位工程造价指标. 3分项工程造价指标. 01 附录A(参考性附录)分布式光伏标杆造价指标(试行) 15
Q/CDT 10105304-2024 前言 为规范集团公司光伏发电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完善工程造价对标管理机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集团公司衡量光伏发电工程经济性、开展造价对标管理、落实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光伏发电工程(含新建和扩建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对标分析,其他建设 阶段造价指标对标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为修编标准,替代《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光伏发电工程标杆造价指标》(2023年版).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福飚要立荣李小兰安超刘银南李姆娜曾一支王金龙 吴凤洁王倩付腾
说明 本标杆造价指标由总标杆造价指标、单位工程造价指标和分项工程造价指标三部分组成.

本标准是在总结分析集团公司2023年投产和2024年在建光伏项目造价数据,并参考行业标准和市场 行情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反映了同期同类型项目造价水平、市场价格变化趋势以及技术创新成果.

本标准按照额定容量50MW级、100MW级、200MM级山区新建光伏电站项目制定,并针对不同建设条 件和方案,给出了相应的调整模块.

其他规模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中综合千瓦造价指标、基本方案干瓦造价指标均为动态投资干瓦造价指标,不包括送出工程、 光伏复合项目的互补工程、储能工程等动态外特殊项目费用.

本标准分为限额指标和一流指标两档,限额指标按行业平均水平确定,一流指标按行业先进水平确 定.

本标准与《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光伏发电工程标杆造价指标》(2023年版)相比,增加了200MW 级标杆造价指标,并新增了变电站扩建和利用原有设施、光伏场区租地调整模块.

新增分布式光伏标杆造价指标及相应的调整模块.

Q/CDT 10105304-2024 光伏发电工程标杆造价指标 (2024年) 1总标杆造价指标 总标杆造价指标包括综合千瓦造价指标、基本方案千瓦造价指标及调整、基本方案分类造价指标.

1.1综合千瓦造价指标 序号 单位 50MW级 100MW级 200M级 项目名称 一流指标 限额指标 一流指标 限额指标 一流指标 限额指标 1 山区 元/kWp 2740 3136 2507 2908 2443 2833 2 平原 元/kWp 2665 3053 2435 2829 2374 2757 3 水面 元/kWp 2887 3342 2641 3092 2567 3007 1.2基本方案千瓦造价指标及调整 1. 2.1 千瓦造价指标以基本方案造价指标为基础,按照模块条件在基本方案千瓦造价指标基础上进行 增减.

1.2.2基本方案千瓦造价指标按照山区安装额定容量50MW级、100M级、200MW级农光互补光伏电站, 容配比为1.3,组串式逆变器、固定支架、钻孔灌注混凝土桩基础,集电线路采用35kV直理电缆架空 线路为主,50MW级、100MW级按配套新建一座110kV电压等级变电站,200MW级按配套新建一座220kV 电压等级变电站,配电装置采用户外GIS,配电室采用预制舱形式,租地费按缴纳5年租金考虑,不含 送出工程、光伏复合项目的互补工程、储能工程等特殊项目.

1.2.3千瓦造价指标调整模块主要包括逆变器、光伏支架、基础形式、地形、变电站电压等级、容配 比、建设场地分散、光伏组件设备费及建设用地费调整等.

光伏组件设备费根据当期市场价格.

1.2.4千瓦造价指标及调整模块表 2024年指标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50MW级 100M级 200M级 一流 限额 一流 限额 一流 限额 备注 指标 指标 指标 指标 指标 指标 1 基本方案千瓦造价指标 元/kWp 2740 3136 2507 2908 2443 2833 2 千瓦造价指标调整模块 2.1 逆变器调整 集中式逆变器(调减) 元/kWp 39 69- 40 60 42 62 费用占比:设备 90%,安装10% 2.2 光伏支架调整 固定可调支架(调增) 元/kWp 41 51 40 39 49 费用占比:设备 85%,安装15%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附最新规定及旧规定。琼发改收费〔2023〕5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1月3日七届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冯 飞

2023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和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及维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

  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应急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维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人防工程规划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统筹用地安排,落实人防工程设施相关配置要求。鼓励人防工程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合并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与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疏散通道、地下商业设施等地下建筑的连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连通计划并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

  第七条 城市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贯彻人民防空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地下综合管廊、地下通道等地下重大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相关防护规范及标准要求;

  (二)除单建式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的城市地下工程,其总建筑面积的30%(含)以上应当符合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规范及标准要求。

  第八条 城市主城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海口市、三亚市等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6%;

  (二)儋州市、东方市、琼海市、文昌市等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

  (三)其他市县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

  扩建、改建建筑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以上相应比例进行核算。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按照所辖区域城市的规定执行。

  人民防空重点设防的城镇以及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功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除国防战备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直接为工业生产活动提供辅助性服务的配套设施,但不包括用于居住、行政办公、文娱、医疗、食堂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和生活服务等附属用房;

  (二)物流建筑,包括物流仓储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但不包括用于居住、行政办公、文娱、医疗、食堂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和生活服务等附属用房;

  (三)单独立项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燃气站、供水站、公共厕所、污水处理站、水泵房、垃圾处理设施等;

  (四)特殊建筑物,包括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等;

  (五)临时建筑以及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改建建筑;

  (六)其他建(构)筑物,包括货物仓库、汽车或者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加油站、纪念塔、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以及露天泳池、露天体育场馆及其附属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一)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含)1000平方米(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外)的;

  (二)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三)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平时建筑功能、安全距离、出入口、管线穿越等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地下工程的;

  (四)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地下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相关人防工程规划允许的。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地块分期建设的项目,先期不能同步配建、确需在后期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合并办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以及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的防护开展质量监督,并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等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由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安装质量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设置人民防空标识,并进行实地标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人民防空标识。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除按照规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未交付的,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交付平时使用的,由平时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

  平时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方案和制度,落实维护管理资金,执行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规定,保证人防工程战备功能完好。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下列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

  (一)防空地下室建成时,由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建设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依法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平时使用人。

  (二)前款规定的平时使用人终止或者被撤销的,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已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作为平时使用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由全体业主作为平时使用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十九条 平时使用人将人防工程租赁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租赁有关材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人防工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验收,不履行承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报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收费标准变更: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对象按照《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执行。自2023年9月1日起,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元/㎡。在新标准实施前已按以往收费标准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与易地建设审批手续的,竣工验收阶段复核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补缴易地建设费,按照以往收费标准办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23〕522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费降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减轻企业和群众经济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三年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483 号)和《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琼工改办〔2023〕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对象按照《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执行。

二、自2023年9月1日起,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元/㎡。在新标准实施前已按以往收费标准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与易地建设审批手续的,竣工验收阶段复核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补缴易地建设费,按照以往收费标准办理。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329 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降低部分市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720 号)同时废止。执行本通知遇到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职责权限进行解释。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7月11日

原规定:琼人防〔2013〕97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防〔2013〕9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以上的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地上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10层以下的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4%,其它市、县及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为2%。

  (三)城市危房翻新改造民用建筑项目按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城市危房拆除重建民用建筑项目按新建项目处理。

  2.除城市危房拆除重建民用建筑项目外,翻新改造后总建筑面积大于原总建筑面积的城市危房翻新改造民用建筑项目,按照翻新改造后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4%,其它市、县及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为2%。

  二、城市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先行试验区、出口加工区、物流区、大学校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乡镇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依法纳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确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含)的新建民用建筑,以及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国家另有规定予以减免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在2013年12月1日前已办理防空地下室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仍按原防空地下室规划许可审批意见执行)。此前我省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铝合金门窗各组件解析及成本敏感分析

引   言

窗,作为一个建筑元素,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这也许是因为窗与人的尺度相近,

与人的行为联系密切,

与空间与氛围的营造息息相关。

所以,窗是窗,却又不仅仅是窗……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窗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但体现了建筑的品质,对于成本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以断桥铝合金窗户为例,窗户的成本大约为150元/m2左右,约占建安成本7%左右,如果是低密度项目,成本占比会更高。

因而如何在客户需求和成本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每个成本人需要研究和掌握的,今天瑞德就从几个方面介绍一下断桥铝合金窗的成本控制敏感点。

题纲

01 门窗系统的演变

02 铝合金门窗概述

03 铝合金门窗成本分析

01

门窗系统的演变/有得管理分享汇

门窗,古时亦称为牅(yōng),木质窗在中国建筑文化中是一种独具文化意蕴于审美魅力的重要建筑构件,它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古时乃至建国后一段时期,木窗仍然是住宅用窗的重要一员,但木窗的缺点也同样突出,保温、密闭、防火、防腐等问题。

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功能的需求,钢制窗出现,并逐步取代木窗,然而钢制窗注定只是过度产品,其密闭性、保温性依然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环保需求。

二十世纪80年代末门窗是以铝为主的合金型材制作的铝合金窗,虽然解决了钢窗的一些缺点,但型材本身为金属材料,冷热传导快,铝合金窗的整窗K值都在6.0w/(m2.K)以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密封、保温等问题。

塑钢窗是继木、铁、铝合金窗之后,在90 年代中期被国家积极推广的的一种窗户形式。由于其价格较低,性能价格比较好,现仍被广泛使用。这种窗户的边框是聚氯乙烯(PVC)树脂为主要原料,加上一定比例的稳定剂、着色剂、填充剂、紫外线吸收剂等,经挤出成型材;是现代建筑最常用的窗户类别之一。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注重健康、环保、节能。隔热铝合金窗与塑钢窗不能与室内装修相匹配,满足不了现代人的欣赏眼光,并且也不符合国家节能的大气候。因而断桥铝合金窗开始大量使用于住宅项目。

九十年代中后期门窗市场出现断桥铝合金隔热门窗,是当时门窗市场上的高档门窗产品。型材设计中间采用高强度绝缘绝热合成材料,表面处理采用粉沫喷涂、氟碳喷涂及树脂热印等高新技术。可以满足千变万化的色彩搭配需求。

断桥铝合金隔热门窗的突出优点是重量轻、强度高、水密和气密性好,防火性佳,采光面大,耐大气腐蚀、使用寿命长,装饰效果好,环保性能好。

此后用户对窗户性能需求的不断提升,以及国家对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陆续出现了“铝包木窗”(木多铝少,木材为主体的结构,加入高强度的铝合金用以在室外保护木材)、“木包铝窗”(木少铝多,以高强度铝合金作为框、扇的主料,门窗面对室内的部分加入木材,起到室内的装饰性效果)以及系统窗

02

铝合金门窗概述/有得管理分享汇

目前各种建筑中铝合金门窗实用的范围是最广泛的

材料类型:铝合金断桥、铝合金非断桥

开启方式:平开窗、推拉窗、上悬窗;平开门、推拉门、地弹门

铝合金系列:50、55、60、65、70、90、100

工程量一般用“窗地比”来衡量,即窗地比=外墙门窗洞口面积/地上建筑面积,一般为0.20~0.40因不同业态、地区而不同

铝合金门窗是成本管理中的显性成本,外门窗的成本一般会占到地上建安成本的4%~10%,地上面积成本指标80~200元/m2不等

03

铝合金门窗成本分析/有得管理分享汇

铝门窗成本中    供应:安装=80:20

铝门窗本身成本中    铝型材:其他=53:47

1. 铝型材

铝型材供应价=铝锭价 + 铝型材加工费 + 远程运输费

1.1 铝锭价

以一个基准日(发标日、回标日或下订单日)公允网站发布的A00铝锭现货价格(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价)为准

1.2 铝型材加工费

将铝锭加工成铝型材的人材机费、损耗、包装、贴膜、省内运输、风险、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

品牌:中铝、亚铝、广亚、坚美、兴发、凤铝

表面处理方式:阳极氧化、粉末喷涂、电泳喷漆、氟碳喷涂等价格依次升高

是否断桥:国产、进口;注胶式、穿条式两种

包装方式:有牛皮纸包装和塑料膜包装两种方式

氧化膜厚度:一般按规范要求的最低厚度设计。

1.3 表面处理方式

铝合金表面处理主要是为了防腐及美观,常见的处理方式有阳极氧化、粉末喷涂、电泳喷涂和氟碳喷涂

 

各种处理方式的价格也是有较大差异

 

1.4 是否断桥隔热

铝合金门窗分普通铝合金和断桥隔热铝合金,而断桥隔热的方式又分为穿条隔热和注胶隔热两种

断桥比非断桥增加2500元/吨,主要是增加隔热条(国产)的费用,若是进口条,再加1500~2000元/吨,进口德国泰诺风,国产新高、原发等

注胶式的隔热性能优于穿条式,但目前普及率不高。穿条式隔热材料使用聚酰胺66 加25%玻璃纤维

1.5 运输费

指从铝型材加工厂家到铝门窗生产厂家的运输费用,按运输距离和方式不同而据实调整

成本人员需关注的是深加工单位在全国的生产厂址,统筹考虑项目所在地、铝门窗承包单位的生产车间后综合选择尽可能距离短的厂家

2. 玻璃

玻璃供应价=原片价 + 深加工费 + 远程运输费

是指平板玻璃厂家生产的固定尺寸的玻璃大板,可分为白玻、镀膜、Low-E原片等。玻璃深加工厂根据实际尺寸、用途对原片进行切割、钢化、打胶等工序制成成品的玻璃产品

一般按整窗面积*0.75系数

2.1 原片

一线:耀皮、信义、南玻、台玻

二线:洛玻、浙玻、北玻、东亚、格兰特、圣戈班

2.2 深加工

开介、平钢化加工、夹胶加工、中空加工、直边、钻孔、倒角;出于成本控制考虑,不建议在原厂进行深加工

2.3 运输费

项目当地有厂的,运输费为0;其他情况按距离远近,5mm玻璃在全国范围内的运输费大概1~10元/m2 ,其他厚度按厚度差异成正比递增

3. 五金

五金在整个铝门窗中的成本与品牌、门窗开启方式等因素有关。

①根据门窗扇的重量自行设计选配五金配件(标称承载能力应大于实际荷载的1.5 倍),活动五金应能满足使用10 万次以上的A 级产品。

②主要五金包括4种:执手、传动器、锁座、摩擦铰链。

③常用材质及价格差异:不锈钢>锌合金>铝合金。

④品牌差异:各品牌档次的五金价格差异大,在投标时应上报实物样品封样。

进口比国产可能贵100%;国产品牌一线比二线贵15%。

一线:坚朗、力兴、合和兴等

二线:国强、恒安、联鑫等

4. 人工费

铝门窗工程的人工费大概100元/m2左右,包括这样两个环节:工厂加工、现场安装,价格范围大致如下:

工厂制作:30~40元/平

现场安装:50~60元/平

5. 其他

① 合同界面:特别是门窗工程与外装饰工程、总包工程的界面,如门窗框与洞口缝隙的堵塞及防水处理是否含在门窗合同范围内

② 工程量:要明确是按洞口还是外框尺寸计算

③ 尽量减少东西朝向房间的窗墙比,避免超限后设计外遮阳

④ 在招标阶段,一定要做深化图进行招标,包括窗户分格、型材类型、胶条、风撑、表面处理方式等等

04

小结/有得管理分享汇

门窗之于建筑,如同眼睛之于我们,客户对于窗户的关注也如同对自己眼睛的关注。

如何在客户需求和成本控制之间寻找平衡点,考验每个成本人的业务能力,只有掌握门窗影响成本的每个细节,才能有的放矢,控制住门窗成本。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大家快速掌握门窗成本控制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