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47)——关于灌注桩钢护筒的计价争议案例
原创 省标定站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2024-01-30 07:40 发表于广东
关于灌注桩钢护筒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保障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 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成孔、灌注混凝土2.综合考虑地质情况、入岩深度、泥浆运输距离、桩径、桩长、超灌高度、灌注混凝土的扩散系数及施工工艺、其他等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完成这项工程的一切有关费用”,结算时双方对灌注桩钢护筒费用是否包含在灌注桩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覆盖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所有工作内容,且灌注桩施工图设计说明第2.2条对钢护筒设置有明确要求,故投标单价应综合考虑钢护筒费用,不属于清单漏项。
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明确钢护筒制安和拆除,投标报价中也未包含钢护筒安拆,钢护筒制安拆除费用应作为清单漏项在结算中按实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并未对钢护筒型号、长度进行描述,属于清单漏项。但由于合同未对发生清单漏项事件而调整合同价款的方式方法进行约定,根据合同协议书第7条组成合同的文件“国家及广东省、珠海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5条规定,增加工程桩钢护筒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个人观点:钢护筒属于措施项目,为完成实体灌注桩必需的其他工序。不是最终实体项目,为什么一定要描述呢。如果是水中桥梁使用的永久钢护筒,是需要单独描述的,但这种情况明显不是。所以广东省定额站的回复与清单的基本原则不符,也与国际上通用的FIDIC条款(国标工程量清单的前身)相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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