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
京价(房)字〔1999〕第 487 号 各区县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计经委),市各有关工程咨询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 号,以下简称《通知》)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 务收费标准补充规定如下,请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 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1999〕 第 373 号)一并执行。
一、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咨询评估项目 | 估算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 (含 1000 万元) | 估算投资额 1000 万元-3000 万元 (含 3000 万元) |
编制项目建议书 | 1.5-2.5 | 2.5-6.0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3.0-5.0 | 5.0-12.0 |
评估项目建议书 | 0.8-1.7 | 1.7-4.0 |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 1.4-2.4 | 2.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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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资估算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 额在相应区间内用插入法求出。
3. 计算咨询费用时,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经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通知》附表二)调整后求出。
二、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1.凡属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取费标准的,按规定的取费标准执 行。
2.凡委托方仅要求对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部分内容提供咨询服务的,可与 工程咨询机构协商,认定其委托部分的内容在完整的编制、评估 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量 中所占的份额,按不超过规定的低限收费标准来确定相应的收费 标准。
3.对于建设项目前期常规服务内容以外的,或者无法估算项 目投资额的委托项目,可以根据项目 所需各类工程咨询人员的工日数,按《通知》附表三规定的标准 计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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