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8-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标准地”出让统一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甘资发〔2025〕76号

附件 甘肃省“标准地”出让统一区域评估工作指引 一、评估范围 (一)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区四至范围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实际产业规划安排,合理选定开展区域评估的范围。区域的选定应集中连片或按照产业分区整体划定。 (二)划定区域范围内推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和信息资源共享。 (三)2025年底前,“标准地”出让实施地区的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文物影响、地震安全等6项区域评估应做尽做,全部完成。 二、报告编制 (一)统一主体,强化统筹 区域评估工作由各开发区管理机构统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文物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避免多头管理。各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责任主体,负责统一委托具备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评估报告,确保评估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二)整合评估,集约高效推行“多评合一”模式,将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文物影响、地震安全等评估事项整合为“一区一报告”,评估报告的编制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技术单位编制,或由一家技术单位牵头联合开展,通过数据共享、成果互认减少重复评估,实现“一次编制、全区通用”。 (三)统一标准,规范流程 严格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导则、行业标准及政策文件编制报告,明确评估范围、深度和成果要求。建立健全评估报告审查机制,统一技术审查口径,避免区域间标准差异。 (四)前置服务,信息共享 评估成果向社会公开共享,供区域内项目直接引用。政府通过“区域评估清单”明确豁免或简化后续项目审批的具体情形,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五)压缩时限,动态更新 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审查审批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评估结果根据开发区条件变化实行动态更新机制,政策调整、规划变更或环境变化后及时修订。 (六)公开透明,责任闭环 评估过程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门对评估质量负监管责任,技术单位对报告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三、职责分工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区域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区域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开展;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开发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区域性水土保持评估的开展;省文物局负责指导区域性文物影响评估的开展;省地震局负责指导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开展。 四、评估规范 (一)区域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通知》(甘资规发〔2024〕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白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资规发〔2024〕3号)。 2.成果审查 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已列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白名单”内的开发区可不再重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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