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244)—疫情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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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计价的争议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疫情期间发生停工,2022年8月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包括疫情常态化防控)导致增加的疫情防控费用可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双方对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通知中规定,疫情防控费用是指落实工地围合式管理、网格化管理、应急准备、防疫消杀等防控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不属于疫情防控费用范围,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2.4条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中“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应不予计算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

承包人认为,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属于通知中可按实签证的疫情防控费用范围,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工程签约及施工期为2022年,虽处于新冠疫情期间,但该时期已有措施应对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因此,建议双方梳理疫情期间的停工原因及其责任,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并产生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相关费用及工期。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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