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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8544-202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利用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在村镇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村镇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1.0.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fammous towns andvillages
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予以确认的,保存文物和历史建筑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乡镇或村庄。
2.0.2 风貌 townscape
反映村镇历史文化特征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整体面貌和景观。2.0.3 历史环境要素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2.0.4 文物建筑 historic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公布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及优秀近代建筑。2.0.5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s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2.0.6 传统风貌建筑traditional characteristic style buildings
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2.0.7 其他建筑 other buildings
在村镇中,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外,其余为满足村镇居民正常生活的建筑。
2.0.8建筑修缮 restoration of historical buildings对建筑整体室内外环境或局部的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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