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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8538-2023 建筑更新设计标准
1 总则
1.0.1 为在建筑更新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建筑更新设计行为,保证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绿色节能,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河北省城乡规划区域内房屋建筑的更新设计。不适用于文物保护建筑及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工业建筑的更新设计。
1.0.3 建筑更新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设计、改造”的原则,1.0.4 建筑更新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既有建筑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和虽未投入使用但已经验收的建筑,不包括未取得合法证明的建筑。
2.0.2 历史建筑 historical building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也包含虽未正式确定公布,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2.0.3 建筑更新 building regeneration
对既有建筑进行可持续性改善,以实现提高性能、改善环境、节能降耗、完善功能的建设活动。
2.0.4 更新建筑 regenerationable buildings
实施更新活动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2.0.5 后续设计工作年限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
对既有建筑经鉴定、评估、修缮与加固等更新活动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要重新修缮、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并完成预定使用功能。2.0.6 建筑体检 building examination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现行标准,对既有建筑的外观质量、使用功能、建筑性能等所开展的检查、检测、鉴定等工作。包括初步体检和详细体检。
2.0.7 评估assessment
根据建筑体检结果,对既有建筑的安全性、耐久性、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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