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阳江)合作共建园A区风电装备制造标准厂房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73号

阳江市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阳江)合作共建园A区风电装备制造标准厂房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8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阳江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阳江市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试验台钢板预埋墙板、对穿钢管及侧拉机构发生设计变更,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新增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项变更的单价应按合同专用条款72.1条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第4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的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的约定执行,同时本工程预算、结算、变更均须按报价浮动率总体下浮,故还应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承包人认为,合同并未约定预算、结算、变更须按报价浮动率总体下浮,该项变更的主材价格均为市场调查询价,只有小部分其他材料有信息价,应按合同专用条款72.1条第4款执行,且无须下浮。

我站认为,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侧拉轨道机构(侧拉轨道滑槽)变更后调整了规格尺寸,但施工工序、施工工艺与原图纸做法基本一致,综合单价应按合同专用条款72.1条变更合同价款调整第2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但所参照的类似项目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的约定执行。钢板预埋墙板、对穿钢管变更后的施工工序、施工工艺以及技术标准与变更前明显不同,且主材价均为市场调查询价,综合单价应按合同专用条款72.1条第4款执行,且合同并未明确新增单价确定后再下浮,故无须按报价浮动率总体下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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