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5〕1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苏交规〔2025〕1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已经第16 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资金中提取,施工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以及安全施工措施,提高应急能力水平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投入、监督有效的原则。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负责监管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改进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用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目录明确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二章 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相关估算、概预算编制规定,在工程估算与概预算中计列安全生产费用。计算基数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过江通道工程、公路改扩建工程(含单幅立项的新路互通)、长度大于3000米的隧道工程,以及单独立项的通航建筑物及枢纽工程,按照不低于1.8%的标准提取;主线桥梁长度占本项目里程超过20%的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总费用占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20%以上的水运工程,以及含高墩、悬浇、支架现浇的桥梁工程和长度不大于3000米的隧道工程,按照不低于1.6%的标准提取。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地质条件、施工工艺、施工环境、安全生产风险程度等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安全生产费用以总概算形式列作为固定报价,不得作为投标的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以最高投标限价为基数计算。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不同合同段风险辨识与防控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差别化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提取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低于2万元的,按照2万元计列。 国家和省对公路水运工程相关附属设施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相关规定,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施设备: 1.洞口、临边防护,以及高处作业、交叉作业、临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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