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1-江西省《一般湿地生态质量评估技术规程》DB36_T 2134-2025

.. ICS 65.020 CCS B 05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134-2025 一般湿地生态质量评估技术规程 Regulations for assessment on the ecological quality of general wetlands 2025-02-14发布 2025-08-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6/T 2134-2025 目次 日 次 I 前 言. II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评估对象 3 5评估流程 3 6 评估方法 4 7指标与赋值 5 8 生态质量评估 5 9等级划分. 5 附录A(资料性)一般湿地生态质量评估野外调查记录表 附录B(资料性)各评估指标评分标准。 参考文献… DB36/T 2134-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林业局提出。 本文件由江西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01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林业科学院、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中心、江西省林业经济 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琼、曾欢欢、俞长好、程淳姬、况小洪、张淼淼、戴冬、袁继红、周莉荫、 郑辉、敖卿鑫、缪泸君、孙志勇、李建中、谢子平。.. DB36/T 2134-2025 一般湿地生态质量评估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一般湿地生态质量评估对象、评估流程、评估方法、指标与赋值、生态质量评估和等 级划分等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一般湿地生态质量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24708 湿地分类 GB/T 43624 湿地术语 HJ 710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HJ 1169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 湿地生态系统野外观测 HJ 1339 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LY/T 1814 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调查规范 LY/T 2090 湿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指标体系 TD/T 105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湿地 wetland 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河流、库塘、长久性的沼泽地、泥炭地等当年或暂时性、季节性的水域地带,带 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的地域。 3.2 一般湿地 general wetland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3.3 内陆滩涂 inland mudflat 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不包括已利用 的滩地。 1




2025.08.01-江西省《森林植被生态质量遥感监测评价规范》DB36_T 1666-2025

.. ICS 07.060 CCS B 18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666-2025 代替 DB36/T 1666-2022 森林植被生态质量遥感监测评价规范 …. DB36/T 1666-2025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 数据基础 5卫星遥感数据预处理 6 森林植被生态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7评价流程及结果 附录A(规范性)森林植被净初级生产力(NPP)估算方法… DB36/T 1666-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36/T1666-2022《森林植被生态质量遥感添测评价规范》,与DB36T1666-2022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22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卫星数据源(见4.1,2022年版的4.1); c)更改了第6章标题(见第6章,2022年版的第6章); d)增加了对最大值合成法的说明(见6.1); c)更改了评价流程(见7.1,2022年版的7.1): 0 更改了7.2的标题及表1~表4(见7.2。2022年版的7.2): g)增加了综合评价结果(见7.3): h)删除了附录A(资料性):常用中高空间分班率星载仪器及其红光和近红外波段参数(见2022 年版的附录A): i) 删除了参考文献(见2022年版的参考文献)。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气象局提出。 本文件由江西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01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气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兴鹃、聂志强、李柏贞、戴芳筠、秦晓晨、戴志健、王怀清、占明锦、许彬。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2年首次发布为DB36T 1666-2022: -本次为省 省 省




2025.08.01-江西省《自然资源三维立体大数据服务技术规范》DB36_T 2127-2025

.. ICS 35.240 CCS L 70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127-2025 自然资源三维立体大数据服务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3D big data services of natural resources 2025-02-14发布 2025-08-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6/T 2127-2025 目 次 前言. 11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134 4 缩略语.. 5数学基础 6数据要素分层与唯一标识码 4 7 数据结构及存储形式 .7 8 数据建库.. 15 9 数据汇交.. 17 10数据共享 19 11数据功能服务 20 附录A(规范性)数据要索属性结构描述表 22 附录B(资料性)实景三维数据的建模内容及表现形式 44 参考文献 61.. DB36/T 2127-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 本文件由江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024)归口。 本文件起章单位:江西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中心,东华理工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江西省科技基础 条件平台中心、江西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赣州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研究中心、台州学院、九江市 自然资源档案馆、江西省自然资源测绘与监测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辉、廖明、顾华奇、林珲、陈文波、付康、张勇、袁武彬、罗贤斌、何育枫、 陈槽红、高华、张石清、方江雄、刘庆宇、饶兰香、杨树平、冯严、陈元增、欧阳伟南、朱明波、操屹、 申劲松、李丽、罗群、许海洋、李平、肖松松、章中道、徐翰、计国兴、朱朝炬、宋伟聪、殷俊、曾秋 风、… DB36/T 2127-2025 自然资源三维立体大数据服务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三维立体大数据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缩略语、数学基础、数据 要素分层与唯一标识码、数据结构及存储形式、数据建库、数据汇交、数据共享、数据功能服务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开展三维立体大数据资源汇交、数据资源共享、 汇交共享体系的建设及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件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应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20258.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001:10001:2000比例尺 GB/T20258.2基础地理信息要索数据字典第2部分:1:50001:10000比例尺 GB/T 24708 湿地分类 GB/T 33462 基础地理信息1:10000地形要素数据规范 GB/T 35628 实景地图数据产品 GB/T 37118 地理实体空间数据规范 GB/T 37151 基于地形图标准分幅的遥感影像产品规范 GB/T 38590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程 GB/T 40087 地球空间网格编码规则 CH/Z 9010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实体与地名地址数据规范 CH/Z 9011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地图数据规范 CH/T 9017 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库规范 CH/T 9029 基础性地理国情监测内容与指标 DZ/T 0226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 DZ/T 0352 城市地质调查数据内容与数据库结构 TD/T 101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TD/T 105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LY/T 1812 林地分类 SL/T 324 水文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界定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025.03.31-甘肃省《公路固废基胶凝材料稳定碎石混合料设计与施工规范》DB62_T 5072-2024

ICS 93.080 CCS P 66 DB62 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 DB62/T 5072-2024 公路固废基胶凝材料稳定碎石混合料 设计与施工规范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solid waste cementitious materials stabilized aggregate mixture of highway 2024-12-31发布 2025-03-31实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2/T 5072-2024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固度基胶凝材料 .2 5 路面结构设计参数 3 6 混合料组成设计. 4 7 混合料拌和、运输、摊铺及碾压 6 8 养生、交通管制与层用处理 7 9 质量控制与验收, 7 附录A(规范性) 固废基胶凝材料稳定碎石混合科干缩率测试方法 9 附录B(规范性) 混合科中固废基胶凝材科剂量检测方法 11… DB62/T 507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甘肃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嘉峰关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甘 肃省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新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大学、 金川集团金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定邦、武旭、赵静卓、令彦荣、殷华甲、李晓民、陈永志、薛瑛、李远广、 甘宪福。 本文件由甘肃省交通观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DB62/T 5072-2024 公路固废基胶凝材料稳定碎石混合料 设计与施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废基胶凝材料的组成和技术要求,明确了路面结构设计参数、混合料组成设计和施 工工艺,确定了质量控制与验收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等级新建、改扩建及养护公路的沥青路面基层与底基层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师析法 GB/T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与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索限量 GB/T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 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204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 GB/T 21371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 GB/T 21372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29163 煤矸石利用技术导则 GB/T 29417 水泥砂浆和谢凝土干燥收缩开裂性能试验方法 GB/T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JC/T313 影胀水泥影胀率实验方法 JTG 3441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 JTG D50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T F2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JTG FSO/I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T 44934-2024 电力储能用飞轮储能单元技术规范

ICS27.180 CCSF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44934—2024 电力储能用飞轮储能单元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flywheelenergystorageunitofelectricalenergystorage 2024-12-31发布 2025-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GB/T44934—2024 目 次 前言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编码 ……………………………………………………………………………………………………… 3 5 正常工作环境 …………………………………………………………………………………………… 4 6 技术要求 ………………………………………………………………………………………………… 5 7 试验方法 ………………………………………………………………………………………………… 9 8 检验规则………………………………………………………………………………………………… 17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9 Ⅰ GB/T4493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电力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5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泓慧国际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中国能源 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坎德拉(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平高集团储能科技有限公 司、沈阳微控飞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驰动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贝肯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清源飞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东电力 试验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亚东、李光军、张帆、戴兴建、李树胜、刘东、张庆源、刘宏超、祝保红、任晓阳、 苏森、董舟、柳哲、胡东旭、彭龙、涂伟超、孟庆红、杨岑玉、白杰雪、吕夷、张柳丽、吴晓康、谢洪生、李学斌、 徐婷婷、李响、王少峰、魏少帅、胡月鹏、李伟。 Ⅲ




NBT 11483-2024城市轨道交通交流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技术规范

ICS 29.240.01 CCS K 45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11483-2024 城市轨道交通交流供电系统继电保护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relay protection for AC power system in urban rail transit (报批稿) 2024-05-24发布 2024-11-24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电力图书馆公众号NB/T 11483-2024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2 5 总则, 2 6 保护功能配置 2 81 进/出线间隔 223 2母联间隔 63 馈线间隔。 7 主要保护功能要求 7 1 光纤差动保护 7 2 基于数字通信的过流保护 7 3 基于硬接点的电流闭锁式母线保护 7 4 母联备自投. 8 保护装置技术要求 R1环境条件 R2 额定参数. 83触点性能. R 4 过载能力. H功率消耗 基本要求 R7 主要性能。 RN电磁兼容要求 N5 绝缘要求 810 机械性能 11 耐湿热性能 8 19 连续通电 8 13 结构及外观要求 R 14 安全要求 9 保护装置试验方法 9 1 试验条件.. 92 装置功能性试验 9 3 准确度试验. 9 4 运行温度试验 9 K 贮存温度试验 96 温度变化试验NB/T 11483-2024 9 7 触点性能试验 9 N 过载能力试验 95 功率消耗试验 910 电磁兼容性能试验 8 9 11 直流电源影响试验 9 9 12 绝缘试验.. 9 913 机械性能试验. 9 9 14 湿热试验.. 9 915 连续通电试验, 9 916 结构和外观检查 9 917 安全试验 9 10 检验规则. 10 101 检验分类 10 10.2 出厂试验 10 10.3 型式试验. 10 11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1 111 标志. 11 112 包装, 11 113 运输 11 11 4 贮存. 11 12其他 11 191 随同装置一起供应 11 122 质量保证期限, 12 123 使用年限 12 附录A(资料性) 主干线数字通信过流保护功能构成示意图. 13 附录B(资料性) 母线数字通信过流保护功能构成示意图 14NB/T 11483-2024 前 言 起草。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5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开普电气研究院有限公司、珠海开普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西门子电 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ABB(中国)有限公司、国电南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园深瑞 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云 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 学研究院、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 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许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国 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清能继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智慧 运营分公司、上海华建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宏电 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北恒电气科 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洋、胡晓静、李汉卿、王小峰、王坤、邢锦磊、李燕、安林、刘永生、 杨志贤、苏小雷、朱志伟、杨勇、杨桥伟、张兵海、黎恒烜、谷博文、亢玖慧、刘龙浩、刘尧、谭 联、康守东、倪传坤、郭华、陈朋、付磊、梁馨玉、胡韵华、俞益、李涛、石旭刚、郭锋、张太勤、 刘永祥、杨春丽、张建雨。 111




DLT 675-2014 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 ICS 27.100 F20 DL 备案号:47900-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675-2014 代替DL/T 675-1999 电力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codes for qualification of non-destructive testing personnel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2014-10-15发布 2015-03-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DL/T 675-2014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 考核机构与职责 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与职责 6 申请人受聘单位职责 7 取证考核 8 取证报考条件与程序 9 9 换证报考条件与程序 10 资格证书的管理与监督 11 档案与器材管理 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电力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电力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电力行业无损检洲人员培训经历证明 附录D(规范性附录) 电力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样式)… DL/T675-2014 前 言 本标准与DL/T675一1999(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相比,主要做了下列修订: 本标准校原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标准名称修改为《电力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一一在原有章书中细化了内容,在章节的偏排上做了调整与补充。 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设备制造”。 -调整并增加了检测项目:将调流检测(ET)扩充为电磁检测(EMT),检测方法增加了振动声 学检测(VA),检测技术增加了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相控阵超声检测(PA),超声 导波检测(GW)、瓷绝缘子超声检测(PIUT), 原标准中的“引用标准”修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章节。 细化了各级电力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简称考委会)职责及无损检测人员职责。 增加了“申请人受聘单位职责”章节。 一重点细化了“取证考核”章书,对考试内容做了调整。并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分类,考试题型 要求,考核大纲、新无损检测方法及新无损检测技术的资格考核。 一细化了“取证报考条件与程序”、“换证报考条件与程序”。 一在报考条件中细化了视力要求、专业经历要求,同时增加了年龄要求、培训经历要求。 一理顺了核考程序流程,增加了网上公布计划,申请人预报名,考委会审查等程序。 -在“换证报考条件与程序”章节中划分了三种情况:考试换证、审核换证、延期换证。 -在“资格证书的管理与监督”章节中规定了新版资格证书样式、遗失补办,变更单位。 一增加了“档案与器材管理”章节。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考委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 院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山东省电 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研究院、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力 科学研究院、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上海明华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读南省电力 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烧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 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先龙、池水斌、田力男、牛晓光、董勇军、肖里荣、吴章勤、马宗、邓黎明、 蒋云、陈红冬、刘雪芳、匡立中、董艳柱、张学锋、朱怡。 本标准1999年首次制定。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L/T675-1999.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 一号。100761)。




DLT 1404-2024变电站监控系统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规范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L/T1404-2015《变电站监控系统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规范》,与DL/T 1404-2015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中的防误主机、防误规则文件(见第3章):
b)更改了功能架构,修改为系统架构(见第6章,2015年版的6.1):
c)更改了“设备层防误”,修改为“过程层防误”(见7.3,2015年版的6.4):
d) 增加了试验方法(见第9章):
e)增加了变电站监控系统操作防误流程(见附录A):
f)增加了监控主机与防误主机信息交互(见附录B):
g)增加了通用防误逻辑规则(见附录C):
h)更改了防误规则文件的要求,并作为规范性附录(见附录D,2015年版的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电力系统管理及其信息交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有限公司、江苏胜太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
司、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轨汇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思源弘瑞自动化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宏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
计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洪希、蔡丹、彭奇、常乃超、周斌、李金、沈健、张敏、彭志强、施琳、徐洪
海、倪益民、李劲松、毛耀红、梁正堂、郑翔、阮黎翔、孙丹、张金虎、任雁铭、唐永建、笃峻、黎强、
杨松、王峥、郑穗生、张保善、刘文彪、徐小俊、葛欢、冯善强、尹军、苏怀广、张海波、许祖锋、殷
垚、刘东升、夏成林、沈宇龙、魏洁茹、王佩琪。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
一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
条一号,100761)。




TB 10428-2024铁路声屏障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TB TB 10428-2024 P J1499-2024 铁路声屏障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Railway Noise Barrier 2024-09-25 发布 2025-01-01 实施 国家铁路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声屏障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Railway Noise Barrier TB 10428-2024 J 1499-2024 主编单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部门:国家铁路局 施行日期:2025年1月1日 中国铁道出版社有限公司 2024年·北京sodund uagenRA g uO pasn q uR uasuan L:BuM agn(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声屏障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 10428-2024 J 1499-2024 * 中国铁道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100054,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西街8号) 出版社网址:https://www.tdpeess.com 河北宝昌佳彩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开本:850mmx1 168mm 1/32 印张:2.625 字数:62千 2024年12月第1版 2024年12月第1次印刷 书号:15113 ·7088 定价:30.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凡购买铁道版图书,如有印制质量问题,请与本社读者服务部联系调换。 联系电话:(010)51873174.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 (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11批) 2024年第26号 现公布《铁路声屏障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8- 2024、《铁路装配式房屋建筑技术规程》TB10130一2024等2项铁 路工程建设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铁路声屏障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8-2012同时废止。 以上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国家铁路局 2024年9月25日前言 随着绿色环保理念的深人人心,噪声污染防治备受关注,声屏 障作为铁路噪声控制的重要设施,已广泛应用于铁路工程建设。 近年来,封闭式等新结构形式声屏障的工程应用,积累了丰富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实践经验,为修订《铁路声屏障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标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规范和统一铁路声屏障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保障工程 建设质量安全,本规范系统总结铁路声屏障建设运营经验和科研 成果,坚持质量优先、科学合理、先进适用的原则,强化质量安全关 键环节控制,加强与桥梁、路基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统一,在 《铁路声屏障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8-2012基础上全 面修订而成。 本标准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 材料、声屏障基础、插板式声屏障、整体式声屏障、砌体式声屏障、 附属设施、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另有4个附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调整了章节结构,增加了“工程材料”和“附属设施”章,并 将原“路基声屏障基础”和“桥梁声屏障基础”合并。 2.优化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单元划分、检验项目、质量指 标和检验方法。 3.明确了监理单位检验方法和检验数量。 4.调整了混凝土质量检验方法,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 50204执行。 5.删除了桥梁遮板预制、安装等相关内容,提出了桥梁基础 和预埋件的交接检验要求。 3




GBT 44548-2024 城市热力管道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 ICS 91.140.10 B CCS P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4548-2024 城市热力管道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Technical method for safety risk assessment of urban thermal pipeline 2024-09-29发布 2025-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4548-2024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符号 4 一般规定 5 评估方法及流程 6 资料收集 7 失效可能性评估 8 失效后果严重性评估 5 9 安全风险等级及分类管理 7 10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7 附录A(规范性) 失效可能性底层影响因索调查项目及评分 8 附录B(规范性) 中间层和底层影响因索权重 15 附录C(规范性) 失效后果严重性底层影响因索调查项目及评分 17 附录D(资料性) 全部底层影响因素分值均不为0时的安全风险评估算例 25 附录E(资料性) 部分底层影响因素分值为0时的安全风险评估算例 29 附录F(资料性)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33. GB/T 4454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城镇供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5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光眼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中国城镇供热协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热力集 团有限公司、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太原市 热力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热力工程 设计有限公司、北京热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盾安(天津) 节能系统有限公司、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北京百世通管道科 技有限公司、台州龙江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昊天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廊坊洁兰特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华北科技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荣、常增军、丛广佩、郭华、张瑞娟、张立申、李仲博、王芃、梁鹏、 董乐意、裴连军、陈建东、陈飞、庞印成、刘焕志、王智旭、张玉成、杜红波、周东、王林文、 路笃辉、邹仁义、罗建、李晓林、王毅、贾丽华、韩鹏、张永康、张道伟、于海、周抗冰、熊从贵、 张桂珍、王志强、魏红宇、林剑锋、郭姝娟、郝昕怡、邳晓梭、杨波。




GBT 30843-2024 1kV以上不超过35kV的通用变频调速设备

包含以下2部分PDF

GBT 30843.2-2024 1kV以上不超过35kV的通用变频调速设备 第2部分:试验方法.pdf
GBT 30843.1-2024 1kV以上不超过35kV的通用变频调速设备 第1部分:技术条件.pdf

ICS29.240.99 CCS K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30843.1—2024 代替GB/T30843.1—2014 1kV以上不超过35kV的 通用变频调速设备 第1部分:技术条件 Variable-frequencydriveabove1kVandnotexceeding35kV— Part1:Technicalconditions 2024-12-31发布 2025-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GB/T30843.1—2024 目 次 前言 ………………………………………………………………………………………………………… Ⅲ 引言 ………………………………………………………………………………………………………… Ⅴ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额定值 …………………………………………………………………………………………………… 3 4.1 输入额定值 ………………………………………………………………………………………… 3 4.2 输出额定值 ………………………………………………………………………………………… 3 5 使用条件 ………………………………………………………………………………………………… 4 5.1 环境使用条件 ……………………………………………………………………………………… 4 5.2 电气使用条件 ……………………………………………………………………………………… 5 6 技术要求 ………………………………………………………………………………………………… 6 6.1 外观及结构检查要求 ……………………………………………………………………………… 6 6.2 安全要求 …………………………………………………………………………………………… 6 6.3 功能要求 …………………………………………………………………………………………… 13 6.4 性能要求 …………………………………………………………………………………………… 14 6.5 保护功能 …………………………………………………………………………………………… 17 6.6 环境适应性 ………………………………………………………………………………………… 17 6.7 防护等级 …………………………………………………………………………………………… 17 6.8 电磁兼容性 ………………………………………………………………………………………… 17 6.9 高低电压穿越能力 ………………………………………………………………………………… 17 7 试验……………………………………………………………………………………………………… 17 7.1 通用要求 …………………………………………………………………………………………… 17 7.2 型式试验 …………………………………………………………………………………………… 17 7.3 出厂试验 …………………………………………………………………………………………… 18 7.4 专门试验 …………………………………………………………………………………………… 18 7.5 试验项目 …………………………………………………………………………………………… 18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19 8.1 标志 ………………………………………………………………………………………………… 19 8.2 包装 ………………………………………………………………………………………………… 19 8.3 运输 ………………………………………………………………………………………………… 20 8.4 贮存 ………………………………………………………………………………………………… 20 参考文献 …………………………………………………………………………………………………… 21 Ⅰ




GBT 31235-2024 ±800kV直流输电线路金具技术规范

. ICS 29.240.20 CCS K 4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1235-2024 代替CB/T31235-2014 ±800kV直流输电线路金具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ttings of ±800 kV DC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 2024-12-31发布 2025-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SE216 L/19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5技术要求 6 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 7 标志与随行文件要求 8 包装要求 附录A电晕及无线电干扰试验方法….. GB/T 3123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31235-2014(±800 kV 直流输电线路金具技术规范),与GB/T 31235-2014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3章); b)增加了间隔棒的制造工艺和橡胶的要求(见5.1>; c> 更改了闺隔棒灵活性和线夹参数要求 删除了表3”±800kV直流线路金具试验的项目及数量”(见2014年版的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24)归口。 本文件起章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 路器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湖州 泰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江东金具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创源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江苏捷凯电力器材有限 公司、江苏天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泰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水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 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南宁局、南方电网数字电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辽宁锦兴电力金具科枝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章人:周立宪、司住钧、赵江涛、刘胜春、毛艳、程述一、谷琛、谭力、王生强、杜怡君、 张健、苏剑、何宁安、陈浩敏、牛海军、曹懋峰、舞力、王慧萍、王洪、韩竹平、赵宇田、陈国华、冒新国、 武彩虹、刘臻、颜君、朱小强、王恩久、郑乐飞、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为GB/T 31235-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_T 30844-2024 1kV及以下通用变频调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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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T 30844.1-2024 1kV及以下通用变频调速设备 第1部分:技术条件.pdf
GB_T 30844.2-2024 1kV及以下通用变频调速设备第2部分:试验方法.pdf

ICS 29.240.99 CCS K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844 .1—2024 代替 GB/T 30844.1—2014 1 kV 及以下通用变频调速设备 第 1 部分 :技术条件 Variable⁃frequency drive of 1 kV and below — Part 1:Technical conditions 2024 ⁃12⁃31 发布 2025 ⁃07⁃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0844.1—2024 目 次 前言··························································································································Ⅲ 引言··························································································································Ⅳ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1 4 额定值····················································································································3 4.1 输入额定值········································································································3 4.2 输出额定值········································································································3 5 使用条件·················································································································3 5.1 环境使用条件·····································································································3 5.2 电气使用条件·····································································································5 6 技术要求·················································································································5 6.1 外观及结构检查要求 ····························································································5 6.2 安全要求···········································································································6 6.3 功能要求··········································································································10 6.4 性能要求··········································································································11 6.5 保护功能··········································································································13 6.6 环境适应性·······································································································13 6.7 防护等级··········································································································13 6.8 电磁兼容性·······································································································14 6.9 高低电压穿越能力 ······························································································14 7 试验·····················································································································14 7.1 通用要求··········································································································14 7.2 型式试验·········································································································· 14 7.3 出厂试验··········································································································14 7.4 专门试验··········································································································14 7.5 试验项目··········································································································14 8 标志 、包装、运输与贮存·····························································································15 8.1 标志················································································································15 8.2 包装················································································································16 8.3 运输················································································································16 8.4 贮存 ·············································································································16 参考文献····················································································································17 Ⅰ




NBT 11750-2024煤矿瓦斯发电站电力接入电网设计规范

ICS 29.240.01 CCS D 98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11750-2024 煤矿瓦斯发电站电力接入电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coal mine gas power station connecting to distribution network 2024-12-25发布 2025-06-25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电力图书馆公众号不欢迎下列偷盗文档ID: 读书少别骗我 爱标准的小迷糊 天空之城瑞雪兆丰年勇往直前 NB/T 11750-2024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接入电网条件 4.1 瓦斯发电站及矿并用电现况 4.2 接入电网现况 4.3 电网发展规划 5 一次部分设计. 5.1 电力电量平衡 5.2 接入电网方案 3335 5.3 潮流计算 5.4 短路电流计算 5.5 电气参数要求 6 二次部分设计 5 6.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5 6.2 接入通信 6 6.3 调度自动化 6.4 电能质量监测与电能计量 参考文献不欢迎下列偷盗文档ID: 读书少别骗我 爱标准的小迷糊 天空之城瑞雪兆丰年勇往直前 NB/T 1175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2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理工大学、山东扬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美人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胜 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环发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 究院、山西航天国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需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 东涣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平安煤炭开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晓钟、王金生、刘光玉、史立伟、夏本超、朱忠江、李和平、王军、宋巍、 李旭霞、刘红丽、曹国庆、孙朋召、余雷海、崔凯、齐志军、冯兵、贾洛阳、左红兵、吴志坚、张兴旺、 叶春辉、周小雨、柏芹水、张文秋。 电力图书馆公众号不欢迎下列偷盗文档ID: 读书少别骗我 爱标准的小迷糊 天空之城瑞雪兆丰年勇往直前 NB/T 11750-2024 煤矿瓦斯发电站电力接入电网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煤矿瓦斯发电站电力接入电网的术语和定义、接入电网条件、一次部分设计、二次部 分设计的内容和设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瓦斯发电站通过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就近接入矿井变电站的 电力接入电网设计,其他以往复式内燃机或汽轮机为动力驱动同步发电机发电的分布式电站电力接入电 网设计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9862 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 GB/T29487 中大功率瓦斯发电机组 GB 51134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AQ1075 煤矿低浓度瓦斯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技术通用技术条件 AQ1077 煤矿瓦斯往复式内燃机发电站安全要求 DL/T5002 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规程 DL/T5003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NB/T10855 煤矿瓦斯蓄热式氧化装置发电技术规范 NB/T32015 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YD5095 同步数字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瓦斯发电机组 coal mine gas gencrator set 以煤矿瓦斯为燃料的往复式内燃机,或以煤矿瓦斯为燃料的往复式内燃机余热及以煤矿瓦斯氧化热 制取的蒸汽驱动的汽轮机、同步发电机、控制装置等组成的发电设备。 3.2 瓦斯发电站 coal mine gas power station 以瓦斯发电机组或瓦斯发电机组群建设的发电站。 3.3 矿井变电站 mine substation




GBT 18487-202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GB/T 1848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rar
GBT 18487.1-202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pdf
GBT 18487.5-202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5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直流充电系统.pdf

ICS 43.040.99 GB CCS T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487.1-2023 代替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Electric vehicle conductive charging system-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023-09-07发布 2024-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18487.1-2023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 22 5 充电系统通用要求, 23 6 通信……. 26 电击防护. 26 8 电动汽车和电动汽车电能传输之间的连接· 31 9 车辆适配器·. 32 10 车辆接口、供电接口的特殊要求 32 11 电动汽车电能传输设备结构要求 34 12 电动汽车电能传输设备性能要求 37 13 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 41 14 急停 41 15 使用条件. 42 16 维修 43 17 标识和说明 43 附录A(规范性) 交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 ..44 附录B(规范性) 采用GB/T20234.3规定的充电连接装置的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68 附录C(规范性) 采用GB/T20234.4规定的充电连接装置的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 …77 附录D(资料性)车辆供电回路电压适应性切换 ·108 附录E(资料性) 采用 GB/T 20234.4规定的充电连接装置的V2G直流充故电技术方案 -….111 附录F(规范性) 多车辆接口的直流充电技术 116 附录G(规范性)采用GB/T20234.4规定的车辆适配器的直流充电兼容技术方案 120 附录H(资料性) 适用于CHAdeMO2.x及以下充电系统和CCS充电系统的直流充电兼容技术 方案….. 130 附录1(规范性)充电连接装置的镜止装置····· *.135 附录」(资料性) 采用GB/T20234.4规定的充电连接装置的脉冲加热控制原理···.·· 138 参考文献…. 150GB/T 18487.1-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T18487的第1部分。GB/T18487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202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GB/T18487.2- 2017) 一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第3部分: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T18487.3-2001)。 本文件代替 GB/T 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与 GB/T 18487.1一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充放电”(见3.1.2)、“传导充电”(见3.1.$)、连接方式D”(见3.1.5.4)、连接方式E” (见3.1.5.5)、”充放电设备”(见3.1.6.2)、”电动汽车充放电系统(见3.1.8)、充电/充放电过 程”(见3.1.9)、“初始化(阶段)”(见3.1.9.1)、“能量传输(阶段)”(见3.1.9.2)、“结束停机(阶 段)”(见3.1.9.3)、“紧急停机”(见3.1.9.3.1)、“故障停机”(见3.1.9.3.2)、“正常停机” (见3.1.9.3.3)、“直流供电团路”(见3.1.10)、“非对称绝缘故障”(见3.2.8)、“对称绝缘故障” (见3.2.9)、”可导电部分”(见3.2.10)、”电涌保护器”(见3.2.21)、“感知阀”(见3.2.22)、”反应 阀”(见3.2.23)、“能量传输控制器”(见3.3.4)、“纯电动汽车”(见3.4.1)、“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 力汽车”(见3.4.2)、“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见3.4.3)、可充电储能系统”(见3.4.4)、 “车辆断开装置”(见3.4.5)、“车辆供电回路”(见3.4.6)、”电动汽车模拟器”(见3.4.7)、”测试负 载”(见3.4.8)、“电缆储存装置”(见3.5.2)、“车辆适配器”(见3.5.8)、“充电自动耦合器” (见3.5.10)、充电自动耦合器主动端”(见3.5.10.1)、“充电自动耦合器被动端”(见3.5.10.2)、 “锁止装置”(见3.5.11)、”机械锁”(见3.5.11.1)、”电子锁”(3.5.11.2)、”用于有限制场所使用的 设备”(见3.6.5),“用于非限制场所使用的设备”(见3.6.6),“便携式设备”(见3.6.7),“移动式 设备”(见3,6.8)、“固定设备”(见3,6.9)、“熟练[电气]技术人员”(见3.6.10)、“受过培训的[电 气]人员”(见3.6.11)、一般人员”(见3.6.12)、“用户”(见36.13)、可用最大电流”(见3.7.1)、 “当前电流测量值”(见3.7.2)、”当前电压测量值”(见3.7.3)、“额定电流(A侧)”(见3.7.4)、”额 定电压(A侧)”(见3.7.5)、“工作电压范围”(见3.7.6)、“额定持续电流”(见3.7.7)、“额定最大 电压”(见3.7.8)、额定最大功率”(见3.7.9)、“额定最小电流”(见3.7.10)、额定最小电压” (见3.7.11)、电流需求值(电动汽车)”(见3.7.12)、”电压需求值(电动汽车)”(见3.7.13)、”脉 冲加热”(见3.8.1)、“最大正脉冲电流”(见3.8.2)、“最大负脉冲电流”(见3.8.3)、“最小正脉冲 电压”(见3,8,4)、最大负脉冲电压”(见$,8.5)、最长正脉冲时间”(见$,8.6)、最长负脉冲时 间”(见3.8.7)、“最短正脉冲时间”(见3.8.8)、最短负脉冲时间”(见3.8.9)、“正脉冲时间” (见3.8.10)、“负脉冲时间”(见3.8.11)、“最长加热时间”(见3.8.12)、“正脉冲限制电压” (见3.8.13)、“负脉冲限制电压”(见3,8.14)、“正脉冲电流幅值”(见3,8,15)、“负脉冲电流幅值” (见3&.16)、供电网”(见39.1)、A侧”(见39.2)、B侧”(见39.3)、数字通信”(见3.9.4)、 “电动汽车充放电双向互动”(见3.9.5)、”电动汽车与电网充放电双向互动”(见3.9.6): b) 删除了“功能盒”(见2015年版的3.4.3)、“微观环境(电气间限和爬电距离)”(见2015年版的 3.5.3); c> 更改了”电动汽车供电设备”(见3.1.6.2015年版的3.1.5)、”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见3.1.6.1.2015 1




答疑:钢筋混凝土工程中 计量需要扣除钢筋体积吗?

提问网友:今天是只猫
提问日期:2025-03-07 17:39:53


解答网友:执伞

专家

不需要

解答网友:可遇难求

钻石专家

不扣除。

解答网友:陌上花开缓缓归

不扣除钢筋体积,要扣除钢结构体积

钢筋体积

解答网友:雪花飘 飘

铂金专家

不扣减,

看定额




答疑:老师请问人防门框墙上部结构是框架梁怎么处理

提问网友:whiteblood
提问日期:2025-03-07 17:22:47

人防门


已采纳
解答网友:钢筋撑起半边天

钻石专家

定义门框墙时定义框架结构的尺寸,不输入钢筋信息    钢筋在框架里处理




JTT 1537.2-2025 近零碳交通设施技术要求 第2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

.. ICS 03.220.20 JT CCS R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 1537.2-2025 近零碳交通设施技术要求 第2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near-zero carbon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Part 2:Highway service area 2025-01-24发布 2025-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JT/T 1537.2-2025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场地空间优化 …2 6 建筑本体节能 3 7 设施设备节能 4 8 能源结构优化 5 9 碳排放管理 参考文献…. =翌 JT/T 1537.2-2025 引 言 为贯初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交道运输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落实《*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提出的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推进近零碳交通 示范区建设,研究制定《近零碳交通设施技术要求》系列标准,由三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货物枢组(物流园区)。目的在于指导近零碳货运枢组(物流园区)的功能布局优 化,能源结构优化、建筑节能降碳,生产设施设备清洁用能和碳排放管理。 -第2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日的在于指导近零碳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场地空间优化、建筑本体 节能、设施设备节能、能源结构优化和碳排放管理。 第3部分:港口作业区。目的在于指导近零碳港口作业区的能源结构优化、建筑节能降碳、生 产设施设备清洁用能和碳排放管理。




JTT 1375.2-2025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第2部分:桥梁工程

.. ICS 93.040 JT CCS P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 1375.2-2025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第2部分:桥梁工程 Guideline for safety risk assessment of highway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Part 2: Bridge engineering 2025-01-24发布 2025-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JT/T 1375.2-2025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总体风险评估 6 专项风险评估 7 风险控制措施 8 8 风险评估报告 8 附录A(资料性) 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主控因素判识表 .9 附录B(资料性) 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10 附录C(资料性) 桥梁工程常见施工作业及施工作业场所的典型风险事件类型 12 附录D(资料性)桥梁工程常见重大作业活动清单 14 附录E(资料性) 可选用的评估方法 16 附录F(资料性) 重大作业活动风险估测可能性评估指标 18 附录G(资料性) 13种重大作业活动风险事件可能性评估指标体系 29 附录H(资科性)安全管理评估指标体系 53 参考文献.· 55Evaluation Warming:The version can be used on 一 JT/T 1375.2-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JT/T1375(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的第2部分。JTYT1375已经发布了以 下部分: 第1部分:总体要求: 第2部分:桥梁工程: 第3部分:隧道工程; 第5部分:港口工程; 第6部分:航道工程; -第7部分:船闸工程。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章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玉倩、肖殿良、李伟、郭鹏、宋浩然、陈磊、李然、孙建伟、杨弘卿、文明、董伟、 刘伟。Evaluation Waming:The version can be used onty for 一翌 JT/T 1375.2-2025 引 言 JDT1375《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是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 性和通用性标准。JDT1375管在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由7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总体要求。确立适用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需要遵守的通用 规则和基本规定。 第2部分:桥梁工程。为桥梁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可操作、可参考的评估 程序和方法。 第3部分:隧道工程。为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可操作、可参考的评估 程序和方法。 第4部分:边坡工程。为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可操作、可参考的评估 程序和方法。 第5部分:港口工程。为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可操作、可参考的评估 程序和方法。 第6部分:航道工程。为航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可操作、可参考的评估 程序和方法。 第7部分:船闸工程。为船闸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可操作、可参考的评估 程序和方法。 通过确立基本的评估程序,让评估人员在评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时有据可依,从而规范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高评估的质量和评估效率,促使指南功能的有效发挥,更好地 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JTT 1540-2025 低温改性沥青

JT/ T 1540—2025 目 次 前言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类和型号 ……………………………………………………………………………………………… 2 5 技术要求 ………………………………………………………………………………………………… 2 6 试验方法 ………………………………………………………………………………………………… 4 7 检验规则 ………………………………………………………………………………………………… 6 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 6 附录 A(规范性) 低温改性沥青混合料技术要求 ……………………………………………………… 8 附录 B(规范性) 低温改性沥青的试验室制备方法 …………………………………………………… 9 附录 C(规范性) 低温改性沥青添加剂的溶解度试验方法 …………………………………………… 10 附录 D(规范性) 低温改性沥青添加剂的灰分含量试验方法 ………………………………………… 12 Ⅰ 뿢웟웟⁷睷⹫煱眮捯洠뇪ힼ쿂퓘 JT/ T 1540—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 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 TC 22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 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交投 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路公科(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公路试 验检测有限公司、中油路之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天驰高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 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咨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交路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桥技术发展有限公 司、中交国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增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北二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工程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剑、顾侃、贾磊、黄晚清、杨枫、李杰、胡守志、马骅、彭波、冀孟恩、陈春明、 伍坤、吕世玺、刘金杰、钟祺、白玉宁、陈宇、方文斌、母旭彪、曹明明、郭国忠、李冠霖、许歆、王栋、王斯倩、 方志杨、赵之杰、韩洪星、刘小辉、韩红亮、熊茜、郑升宝、钟纪楷、李晓东、庄裕花、顾林林、陆亚。 Ⅲ




GBT 30137-2024 电能质量 电压暂升、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

. ICS 29.020 GB CCS K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137-2024 代替CB/T30137-2013 电能质量 电压暂升、电压暂降与 短时中断 Power quality-Voltage swell. voltage dips a nd short interruptions 2024-12-31发布 2025-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0137-2024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电压暂升、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事件统计及指标 5电压暂升,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的检测 6电压暂升,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的监测 8 7 电压暂升,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的评估· 9 附录A 电压容限曲线 10 附录B(资料性>电压暂降起始角与相位跳变检测 12 附录C(资料性) 临界距离与暂降城 14 参考文献 … 18….. GB/T 3013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30137-2013(电能质量 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与GB/T 30137-2013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电压暂升“及相应内容(见第1章.3.1.3.2.3.5、3.6、3.7.3.8.3.13.3.15、第4章、第5章、 第6章,第7章); b) 更改了术语“电压暂降”定义中持续时间的表述形式(见3,3.2013年版的3,1); c> 更改了术语“短时中断”定义中持续时间的表述形式(见3.4.2013年版的3.2); d) 更改了术语“暂降(短时中断)阈值”的名称及定义(见3.5.2013年版的3.3): c) 更改了术语“暂降(短时中断)持续时间”的名称及定义(见3.6,2013年版的3.4); ) 更改了术语“电压相位跳变”的名称及定义(见3,7.2013年版的3,5); g) 更改了术语“暂降(短时中断)频次”的名称及定义(见3.8.2013年版的3.6); h> 更改了术语“半周波刷新电压方均根值“的名称及定义(见3.9,2013年版的3.7): i) 更改了术语“残余电压”的名称及定义(见3.11,2013年版的3.9); j> 更改了术语“暂降深度”的定义(见3.12.2013年版的3.10); k) 增加了术语“电压暂降起始角”及定义(见3.17); 1> 增加了术语“临界距离”及定义(见3.18): m) 增加了术语“暂降域”及定义 增加了“电压暂升/暂降能量指标”(见4.2.4); t) 更改了5.1标题的表述(见5.1.2013年版的5,1): u) 增加了“事件检测”.并将2013年版的有关内容修改后纳人(见5.2)。 9) 增加了“特征参数取值方法”,并将2013年版的有关内容修改后纳人(见5.3): w) 删除了对监测仪器的采样率要求(2013年版的6.1); x) 更改了记录存储功能要求(见6.2.1.$.2013年版的6,2,1,3)。 y) 更改了监测要求(见6.3.2013年版的6.3); z} 更改了电压暂升,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的评估方法(见第7章,2013年版的第7章):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电压暂降起始角与相位跳变检测”(见附录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章单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四川 大学、厦门实听科技有限公司、安微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 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 .




川2025G170-TY 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

… SICHUANSHENG GONGCHENG JIANSHE BIAOZHUN SHEJI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图集号川2025G170-TY…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 川建通告[2025]32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 发布《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 等2项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一2035年)》,加强学校教学楼、宿舍标准化建设,提高建设 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工业化发展,现联合发布《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学校宿舍楼建筑 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作为四川省工程建设推荐性通用标准设计(见附件)。2项图集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请在 学校基础建设中积极推广使用。 附件:1.《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图集号:川2025G170-TY) 2.《学校宿舍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图集号:川2025G171-TY)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25年2月8日..7日 《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编审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绿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四川中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元城发零八壹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组成员:张瀑 刘开强 代小强 李晔 夏尚志 李迅涛 杜风茂 鲁兆红段俊 程憬 陈晓强 李章坤 邓世斌 张科 付航廖海军 冯贵情张桥福 赵红蕾 鞠明 张海军 赵琼 马林军 王冬李安 审查组成员:梁虹淡浩唐元旭 罗忠余周元7 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 主编单位负责人: M0 赵Sm 批准部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文号:川建通告[2025]32号 主编单位技术负责人: 胡长步 珞 四川省教育厅 夏肖志 主编单位: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图集号:川2025G170-TY 技术审定人: 李晔 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刘开强一杜风载付航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日期:2025年6月1日 设计负责人: 目录 目录 01 钢结构消能减震装置典型连接构造 39 编制说明(一)~(五) 02 标准建筑模块单元组合钢结构示例(一)~(六) 40 标准建筑模块单元(一)~(五) 07 标准建筑模块单元管线分离示例(一)~(六) 46 标准建筑模块单元组合示例(一)~(四) 12 预应力空心楼板(一)~(二) 52 溺额土结构楼面构件布置示急图(一)~(二) 16 预应力空心板梁(一)~(四) 54 标准预制混凝土柱(一)~(二) 18 预应力叠合空心板(一)~(二) 58 标准预制混凝土梁(一)~(四) 20 预制空腔组合板 60 预制混凝土梁柱节点大样 24 预制走道板 61 易毅土结构预制楼板节点连接大样(一)~(二) 25 预制楼(屋)面板截面参数表(一)~(三) 62 易凝土结构清能减夏装置典型连接构造 27 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与交付(一)~(三) 65 标准建筑模块单元组合混凝土结构示例(一)~(五) 28 纲结构构件制作与交付(一)~(三) 68 钢结构楼面构件布置示意图 33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措施(一)~(七) 71 钢梁铜柱标准截面规格尺寸表 34 钢结构主体结构施工措施(一)~(六) 78 钢结构节点标准大样(一)~(二) 35 钢结构预制楼板节点连接大样构造(一)~(二) 37 目录 陈 2025G170-TY 审核刘开隆刘开枝时刘识源刘设计杨青松杨松 页 01




PKPM建筑工程基础设计软件++JCCAD工程应用与实例分析+林柏等著+2016年版

… PJEAD 建设工程软件培训教材 PKPM建筑工程基础设计软件 JCCAD工程应用与实例分析 林柏主编 微信号:7698356 公众号:资料小筑 扫码查看更多内容… 建设工程软件培训教材 PKPM建筑工程基础设计软件 JCCAD工程应用与实例分析 林柏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微信号:7698356 公众号:资料小筑 扫码查看更多内容…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PKPM建筑工程基础设计软件JCCAD工程应用与实例 分析/林柏主编,一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4 建设工程软件培训教材 ISBN 978-7-112-19235-9 I.①P– ①林· .①建筑结构-计算机辅助 设计-应用软件-教材 V.①TU311.41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6)第050072号 本书以可靠、长期的工程实测沉降数据为计算依据,对JCCAD软件的沉降 计算原理进行分析,并对目前应用较广的盈建科软件进行分析,这些资料可供 同行们自行判别各种基础计算软件计算结果的合理性。 希望本书能为结构设计人员与设计审查人员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与资料。 责任编辑:李阳李明李慧 责任设计,董建平 责任校对:陈晶晶姜小莲 建设工程软件培训教材 PKPM建筑工程基础设计软件 JCCAD工程应用与实例分析 林柏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唐山龙达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制版 北京建筑工业印刷厂印刷 • 开本:787×1092毫米 1/16 印张:21% 字数:526千字 2016年6月第一版 2016年6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58.00元 ISBN 978-7-112-19235-9 (28506)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是我 微信号:7698356 公众号:资料小筑 扫码查看更多内容… 本书编著者名单 主编:林柏 副主编:章华 张正浩 参编人员 徐和财 桂岩平 王青松 方成 李达欣 傅宏兵 丁文香 甘晶 阮晓青 杨振兴 屠双鎏 何潇琦 王磊 徐泽晨 张健晖 顾士星 吴昀 高源 张蕾 李小华 付晓玥 朱芸岚宗磊 吴春飞 杨石宇 何龙 查路遥 吴春玲 徐尉杰 许红霞 参编单位: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杭州风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瑞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微信号:7698356 公众号:资料小筑 扫码查看更多内容




建筑钢结构工程加固新技术 成勃等著 2017年版

.. 国筑工业出版北 加固新技术 建筑钢结构工程 成勃姜丽萍崔珑著 微信号:7698356 公众号:资料小筑 扫码查看更多内容… 建筑钢结构工程加固新技术 成勃 姜丽萍 崔珑 著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微信号:7698356 公众号:资料小筑 扫码查看更多内容… 图书在版编日(CIP)数据 建筑钢结构工程加固新技术/成务,姜丽萍,崔珑著,一北京;中国建筑工 业出版社,2017.10 ISBN 978-7-112-20924-8 I①建E①成②姜.. ③崔..· 里.①钢结构一加固 N.①TU391.0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7)第156665号 本书在分析对比国内外关手钢结构工程加固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预应力FRP板加图钢结构梁,钢套管加固受 压杆件、粘贴U型围套加固M型钢柱等建筑钢结构工程加团新技术进行了详细研究、分析了受力特征、加固效果、总 结了各类加固方法的实用计算公式,并提出了“考虑加固截面相对长度影响的等效刚度法”的概念,可用于释分截 加团后构件的整体稳定性,受弯作用下挠度等方面的计算。 本书可供广大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及土木工程专业的教师和研究生参考 责任编辑:张明李翰伦 责任设计:王国羽 责任校对:王烨焦乐 建筑钢结构工程加固新技术 成勃 姜丽萍 崔珑 著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三里河路9号)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镇 北京锋尚制版有限公司排版 大厂回族自治县正兴印务有限公司印刷 . 开本:787×1092毫米 1/16 印张:7% 字数:190千字 2017年12月第一版 2017年12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35.00元 ISBN 978-7-112-20924-8 (30583)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微信号:7698356 公众号:资料小筑 扫码查看更多内容… 前言 记得1990年代初上大学的时候,任课老师在讲授钢结构课程时曾不无遗憾地说:钢 结构是个好东西,可惜咱们国家钢产量偏低,还是要限制使用。如今我国钢产量迅猛提 升,再加上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为建筑钢结构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各类形式新颖、造 型美观、富有现代感的工业厂房、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候机大厅、大剧院、博物馆等建 筑钢结构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随着建筑钢结构工程数量飞速增长,一些钢结构 工程的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钢结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 巨大的损失。建筑钢结构的加固与修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全新领域。 相对于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的加固技术,我国的建筑钢结构加固技术略显滞后,目 前建筑钢结构方面的加固规范是二十年前冶金部发布的《钢结构检测评定及加固技术规 程》YB9257-96和中国建设工程标准化协会发布的《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96。 当前的钢结构加固技术无法适应当前钢结构这种快速发展、隐患较多的现状、研究钢结构 工程加固新技术势在必行 本书在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钢结构工程加固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预应力FRP板 加固钢结构梁、钢套管加固受压杆件、粘贴U型图套加固H型钢柱等建筑钢结构工程加 固新技术进行了详细研究,分析了受力特征、加固效果,总结了各类加固方法的实用计算 公式,并提出了“考虑加固截面相对长度影响的等效刚度法”的概念,可用于部分截面加 固后构件的整体稳定性、受弯作用下挠度等方面的计算。 本书的部分研究成果受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2017YFC0806100)的资助,同时也列入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研计划(2013-K3-25)。 本书在介绍最新研究成果的同时,也详细介绍了本项技术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可供广 大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土木工程专业的教师和研究生参考。 限于作者水平,本书难免存在各种问题,恳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口放 微信号:7698356 公众号:资料小筑 扫码查看更多内容




甘21J04 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墙体保温系统构造

… 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DBJT25-187-2021 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甘21J04 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 墙体保温系统构造 中國建材工业出版社… 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DBJT25-187-2021 建筑标 准设计 图 集 甘21J04 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 墙体保温系统构造 批准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组织编制: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 中國建材工业出版社… 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DBJT25-187-2021 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墙体保温系统构造 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 *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 北京雁林吉兆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 开本:787mmx1092mm1/16印张:4.5字数:100千字 2021年6月第1版2021年6月第1次印刷 印数:1~1000册定价:59.00元 统一书号:155160·2598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关于批准《STP真空绝热板保温系统建筑构造》等为 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通知 甘建标[2021]177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由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完成的《STP真空绝热板保温系统建筑构造》,甘 肃省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完成的《人造草足球 场MAC(6S)系统构造》,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完成的《边框一体化铝合金节 能窗构造》,西北民族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甘肃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编完成的《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墙体保温系统构造》,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主编 完成的《KN混凝土现浇保温复合板建筑构造》,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审 查通过,现批准为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发布信息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4日… 附件 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发布信息 序号 编号 名称 图集号 实施日期 1 DBJT25-184-2021 STP真空绝热板保温系统建筑 甘21J01 2021-08-01 构造 2 DBJT25-185-2021 人造草足球场MAC(6S)系统 甘21J02 2021-08-01 构造 3 DBJT25-186-2021 边框一体化铝合金节能窗构造 甘21J03 2021-08-01 4 DBJT25-187-2021 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墙体保 甘21J04 2021-08-01 温系统构造 5 DBJT25-188-2021 KN混凝土现浇保温复合板建 甘21J05 2021-08-01 筑构造




GB/T51077-2024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标准

  • 规范名称:《GB/T51077-2024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标准》
  • 实施日期: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 被替标准号:原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51077-2015)同时废止
  • 规范分类:电动汽车规范、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 信息来源:建设部官网

一、内容简介

1、规范简介

1.0.1 为使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的设计。

1.0.3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的设计应符合地区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电动汽车技术发展方向。

1.0.4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 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
3 符合消防安全、供电、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4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5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通知原文

GB/T51077-2024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标准

现批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077-2024,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51077-201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2月26日

二、规范目录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站址选择
  • 4 站区规划和总布置

    • 4.1 站区规划
    • 4.2 总平面布置
    • 4.3 竖向布置
    • 4.4 围墙、出入口及行车道

  • 5 供配电系统

    • 5.1 电源配置
    • 5.2 电气主接线
    • 5.3 供电电气设备及电缆选择
    • 5.4 电气设备布置
    • 5.5 站用电源
    • 5.6 无功功率补偿
    • 5.7 电气照明
    • 5.8 防雷与接地

  • 6 充电系统

    • 6.1 充电机选择
    • 6.2 充电机布置

  • 7 电池更换系统

    • 7.1 电池箱更换设备选择
    • 7.2 电池箱更换设备布置
    • 7.3 其他设备选择及布置

  • 8 电能质量
  • 9 二次系统

    • 9.1 监控系统构成
    • 9.2 网络通信系统
    • 9.3 计量系统

  • 10 系统通信
  • 11 土建

    • 11.1 建筑及结构
    • 11.2 采暖通风
    • 11.3 给水排水
    • 11.4 预装式电池更换站土建安装

  • 12 消防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室外电池更换站
    • 12.3 室内电池更换站
    • 12.4 预装式电池更换站

  • 13 节能与环保

    • 13.1 节能
    • 13.2 环保

三、下载地址




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人防办,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人防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为规范易地建设收费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战时城市的基本防空能力,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举措。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三条 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配建面积、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就地就近统一修建人防工程。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进行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时,按单建式人防工程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各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会同本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计划进行审查,并报自治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必须贯彻“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等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按前条规定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就地就近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七条国家人防一类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1400元。国家人防二类、三类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600元。

第八条对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额免征;

(二)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全额免征;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全额免征;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全额免征;

 (五)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六)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七)其他符合国家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据规定予以减免。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各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办公室审批易地建设的项目情况每季度报自治区人防办公室;自治区人防办公室每半年将全区审批易地建设的项目情况及易地建设费减免情况报国家人防办公室。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收取。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经费使用和收费公示等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对于超越职权,擅自确定易地建设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更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计价房〔2001〕14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支持人防工程 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 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 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 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  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力 字第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原则

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坚持以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要随民用 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 、防空地下室配建范围

全省范围内经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经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确定的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级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

招待所、商店、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不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及以外的所有生产性建筑。

三 、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需按照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 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及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

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等文件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已按规定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确因本文规定的地质、地形、施工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 平方米2000元征收;

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 平方米1600元征收;

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 米1200元征收。

(二)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 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 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 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上述(二)、(三)、(四)款之规定的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

3. 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除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的国家一类、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 点城市及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详见附件)以外,其它地区 一律不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减免范围

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不 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需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免予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人防部门不得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予以免收;

(三)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校安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七)在国家或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除上述规定及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 、人防部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防空地下室工程配套建设的监督,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需易地建 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同时应提高防空地下室配套建设及易地建设收费政策规定的透明度,使广大 建设业主完整准确地把握配套建设的政策要求和易地建设费的 前置条件,提高配合人防部门推进防空地下室配套建设的积极性。

七、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 用途或将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八 、如遇国家调整人民防空易地建设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按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公布。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计价格〔2002〕6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防空重点城市分类表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11500000009275895T/2021-00021
  • [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25号
  • [ 主题分类 ]国防、其他;其他
  • [ 发布机构 ]市国动办
  • [ 成文日期 ]2011-05-06
  •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日期 ]2022-09-1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其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区县(自治县)至今没有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有的区县(自治县)改变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有的区县(自治县)未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的区县(自治县)违规减免、应收未收和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问题比较突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

(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本意见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一类区域: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下同)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二类区域: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万盛区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类区域: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

1.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门(简称民防部门)是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工作。主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审批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防空地下室建设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民防部门审批管理。

2.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民防部门征求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民防部门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

3.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向民防部门报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民防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民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地面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3.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按照民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

4.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由民防部门组织或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民防部门的认可文件。

5.民防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防工程予以统计。

三、明确要求,加强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

(一)确保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1.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

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民防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民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市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内。

2.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我市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防办按照防空地下室造价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一分类制定发布。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制定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3.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条件。

(1)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一是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二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三是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四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逆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

(2)已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和农转非安置房)项目,户均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部分免收易地建设费(未纳入该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超出部分和公建部分全额收取。农转非安置房按人均30平方米计免缴。

(3)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4)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的其他项目。

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制定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二)加强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

1.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城区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2.市和区县(自治县)民防部门应将易地建设费纳入年度人防经费预算,及时、全额安排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

3.易地建设费是人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年度检查。市政府将组织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防办等部门,每年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考核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工作的重要内容。

2.定期审计。由市审计局每三年一次对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结果由市审计局报市政府。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在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防办责令改正。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将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擅自扩大或缩小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

3.违规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费手续的。

4.违规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征、免征、缓征易地建设费的。

5.违规对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证的。

6.违规对未缴清易地建设费或未取得民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7.违反易地建设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8.违规挤占、挪用、侵吞易地建设费的。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doc

部门解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4-27

【 字体: 大中小 】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费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 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 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 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 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 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 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 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 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 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15元收取。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 的具体划分情况见附件1。 三、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 四、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 五、本通知请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名 称 范 围 一类区域 1、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 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2、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 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 3、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 南彭镇 4、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蔡 家岗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二类区域 1、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 2、万州区、涪陵区的城镇。 三类区域 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余设防区、县(自治县、市)的城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重要经济目标及其毗连区的民用建筑等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规划区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国防、军事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易地建设条件

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建设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场地高差大、地下室墙体一面或多面临空,无法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的;

(六)防空地下室应建或可建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文件)或工程设计文件的地基基础设计分析说明,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收费标准

(一)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以取得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时间为准。

(二)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

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2.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

3.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

4.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四、减免政策

下列民用建筑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四)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七)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

(八)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十)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规减免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缓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五、有关事项

(一)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采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建筑总面积一次性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实际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总面积补差或退费。

(二)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履行法定修建义务或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需追缴易地建设费的,按作出追缴决定时的收费标准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民用建筑不适用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三)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易地建设费时,人防主管部门尚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易地建设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核实情况确定退费。

(四)享受政策性减免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时的缴费标准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工作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税务部门负责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就地分级缴入国库,财政、税务和人防部门要畅通征缴信息交换渠道,实现实时共享。

(三)各级发改、财政、人防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减免缓、坐收坐支、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级人防部门要按照人防使命任务要求科学安排人防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支持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补充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相关收费政策,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1日

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决定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一)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二)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

   (三)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

   (四)加油站、加气站、发射站、水塔、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二、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视为建设成本不合理,可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印发的关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作者:  来源: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15-08-12 06:50:09  

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级、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收费标准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发布日期:2021-04-19  浏览次数:1132 次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弘

2020年12月31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

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控制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标准和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 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相邻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不同地块相邻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相应地块人防工程防护级别修建连接通道的,连接通道面积可各自计入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人防工程需要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

  第十条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所在单位筹措。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本单位筹措。

  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需要产生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

  (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

  (三)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重点镇等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空间位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外),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省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反馈意见;

  (二)建设单位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后并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联合审查;

  (三)建设单位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和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材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手续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人防工程设计防护级别要求。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的,对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与地面建筑施行联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对防护质量合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竣工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人民防空标识标牌。人民防空标识标牌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地面建筑施行联合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认可文件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符合规定的人防工程档案。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由个人或者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三)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四)防空地下室由个人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五)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防工程,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所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告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在人防工程的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的地面建筑,应当按照该建筑物的倒塌半径,留出与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无法留出安全距离的,应当采取防倒塌堵塞措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改造、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二)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

  (三)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四)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五)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级别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省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由其统一补建。

  第三十一条 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手续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人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市场监管、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四)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五)隐瞒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国动办发〔2023〕8号

各设区市国动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县(市、区)国动办:

现将《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细则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布局在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设区市)、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市、区)、经济发达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的集中建设区内,规划范围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自贸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二章  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第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第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和经济发达镇应当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所规定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自贸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设区市、县(市、区)和经济发达镇对应的建设比例和收费标准执行。

前款所称地面总建筑面积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的经济技术指标中明确的地面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楼、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会堂、图书馆、宿舍、娱乐用房、招待所、食堂、培训中心、门卫室等非生产性用房,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法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第六条  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性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等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第七条 特殊情况新增需要修建和不需要修建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由设区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商审批部门进行认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后,可以纳入范围,并报省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当同一栋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应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分层面积管理文件中的实际面积占比进行区分,非生产性用房部分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具体人民防空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民防空指标要求执行。  

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具体人民防空指标要求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统一规划、集中联建,推动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鼓励同一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之间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干(支)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宜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满足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多地块项目,可按分地块地面建筑与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的原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优先在先期修建防空地下室,先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可冲抵同一项目的后期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办理当期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同期建设项目中人防配建面积不足的,提供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差额对应易地建设费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正本原件(参考模板见附件3),并作出书面承诺,待同期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退回银行履约保函。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建防空地下室,逾期未补建的应启动银行履约保函补缴易地建设费程序,并对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人防“结建”义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对其失信行为进行相应惩戒,向有关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应符合城市人防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中明确战时功能、布局配置要求的,按照规划执行;尚未编制相关规划或规划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党政机关和城市通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生活保障部门侧重于管理办公的新建公共建筑,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二)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新建公共建筑和医疗卫生用房,分别对应修建战时救护站、急救医院和中心医院。

(三)城建、市政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应急、公安、化工、环保、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新建侧重于技术保障的公共建筑,应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并优先配建专业队人员掩蔽工程,满足条件的同时配建装备掩蔽工程。

(四)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结合实际需求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五)城市现有物资库配比超过《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控制指标上限的,不得新审批建设物资库;未达到上限的,可配套修建物资库。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每个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达20000(含)平方米、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经济发达镇每个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达10000(含)平方米可配套修建一个单元物资库。

第十三条 设区市本级、赣江新区直管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全部按甲类标准(防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审批。

南昌县、新建区、湾里管理局、湘东区、南康区、广丰区、赣县区、东乡区、柴桑区、余江区、广信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甲类标准审批,今后撤县改区的自政府公告之日起参照执行;其它县(市、区)按乙类标准(防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审批。县级应战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修建甲类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第十四条 鼓励“结建”义务为修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建设单位,修建高抗力等级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可按17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及其他抗力等级五级的人员掩蔽工程、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食品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的,可按14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结建”义务为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的不享受折算优惠政策。

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人防通信警报布点规划,同步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可按1比4的比例折抵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依法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单独修建的地下商业街、地下车库等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附带地面民用建筑,应依法履行“结建”义务。

第三章  易地建设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四)建在暗河、流砂、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五)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六)所在地块详细规划确定的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满足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的;

(七)按照人民防空规划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

(八)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

(九)应建防空地下室按照防护单元标准合理划分后,剩余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部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需提供相关技术说明材料。当地人防审批部门根据提交的材料,对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进行科学认定,认定方法和评判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  经人防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详见附件5),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违规批准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

第十九条  经相关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项目,符合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规定的,经当地人防审批部门批准,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详见附件6)。

符合第十六条其他易地建设条件的可申请易地建设,但应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适用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

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不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难以界定的,可以由审批部门商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并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易地建设的决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核查

第二十一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参加民用建筑联合竣工验收,根据“多测合一”人防测绘数据,复核防空地下室应修建面积和实际修建面积。当实际修建面积少于应修建面积时,由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经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竣工时,地面民用建筑实测建筑面积多于报建审批时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未竣工验收,但地面单体建筑需提前办理验收手续的,可参照分期建设的做法由建设单位提供对应的银行履约保函正本原件和书面承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可对建设单位申报验收的单体建筑准许先行通过验收。提前办理分栋验收不适用单栋项目和多栋项目的最后一栋。

对于分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按第十一条第二款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和书面承诺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可对先期项目所有申报验收的单体建筑准许先行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第二十四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或事中事后核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并对其应尽的“结建”义务进行重新审批核定。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手段取得易地建设或减免易地建设费许可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要求,人防“结建”审批权已划转给行政审批局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局的“结建”审批业务指导,并会同行政审批局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赣人防发〔2021〕15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3.银行履约保函参考格式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定表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6.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附件1

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分为两大类,一是住宅类;二是其他民用建筑类。其他民用建筑类主要分为行政办公类、司法类、文教类、体育类、医疗类、科研类、商业类、交通类、金融类、展览类、观演类、通信广播类、生活服务类、宗教民政类。相应典型建筑类型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筑类型
住宅类 居民住宅类 居住用地上的各类住宅及配套设施等
其他住宅类 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宿舍及配套设施等
其他民用建筑类 行政办公类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办公楼(办公用房),包括办公、会议、接待用房等
司法类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
文教类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 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类 医院、卫生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疗养院、康复中心等
科研类 科研楼、实验楼、设计楼、研发中心等。
商业类 商场、超市、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商业仓库、展示交易类仓库、汽车4S店等
交通类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地面建筑、地上车库等
金融类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办公营业用房
展览类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 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礼堂、杂技场等
通信广播类 广播台、电视台、发射台(站)、监测台(站)等
生活服务类 食堂、菜场、浴室(澡堂)、理发美容等
宗教民政类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办公、住宿用房

备注: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中的行政办公建筑、生活设施以及展示交易建筑、培训建筑等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2

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分为五大类,一是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二是农、林、牧、渔类生产性项目;三是公益性建筑;四是构筑物;五是其他建筑物。相应典型建筑类型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构)筑物
生产厂房、仓库及其配套设施 工业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非商业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等。
农、林、牧、渔类生产性项目 农、林、牧、渔类产品初加工车间、非商业仓库等。
公益性建筑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市政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焚烧设施、水泵房、变配电房(站)、殡葬场所焚烧设施等。
构筑物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
其他建筑物 1.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临时车棚和钢构车库等;2.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汽车4S店除外);3.加油(气)站、油(气)库无围护部分;4.轨道交通项目中车辆基地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库、运用库、调机库、工程车库等),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物资库等)、停车库、洗车库;5.无围护的钢构菜市场、运动场;6.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业项目。

备注:物流企业(园)相关建(构)筑物地面建筑是否需要修建人防地下室,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是否为工业(物流)用地;发改部门批准项目立项性质是否为工业(物流)项目;设计标准是否国家或者行业明确厂房(仓库)标准;设计用途是否为工业(物流)生产等情况综合判定。

附件3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参考模板)

编    号:XXXXXXXXXXXX

开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致:XXX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审批局)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地址:XXXXXXXXX(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受益人要求,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作为XXXXX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室义务的履约担保。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地址:江西省XXXXXX(以下简称“本银行”)在此同意作为担保人,并代表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具担保金额为¥XXX,XXX,XXX.00(大写:XXXX万X仟X佰X拾X元整)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本银行承诺在收到以下文件后XX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受益人支付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一)本保函正本原件。

(二)贵方加盖公章的书面索款通知。

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索赔时需提交的本保函正本原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本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本银行上述地址。

本银行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本银行应积极履行担保责任,如本银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时,受益人有权使用相应的行政手段予以处理,或向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名称: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

银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XXXXXX

银行电话:XXXX-XXXXXXXX

备注:

1.保函有效期应晚于工程建设单位承诺完成应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日期1个月以上,以保证在企业未能履行承诺情况下有充足时间完成索款程序。

2.此模板为参考模板,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述,但基本条款和承诺内容应与本模板保持一致。

附件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定表

易地建设条件 技术材料清单 评定方法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意见可作为审批依据。
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部门出具的周边建筑物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有权部门出具的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关于该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相应依据材料。 除禁止或限制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外,可开发的地下空间应建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方可易地建设。
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的。 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未编制相关规划或相关规划中不明确的,以国家或省明确的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为准。
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 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 以同一立项批文或备案表为准计算应建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应建防空地下室按照防护单元标准合理划分后,剩余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部分。 以同一立项批文或备案表为准计算应建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备注:修建了普通地下室的项目原则不适用前五项易地建设条件。

附件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执行。

单位:元/平方米

城    市 收费标准 收费面积
南昌市、赣江新区直管区 2000 地面总建筑面积8%
九江市、鹰潭市 1900 地面总建筑面积7%
萍乡市、景德镇市、上饶市、赣州市、吉安市、宜春市、新余市、抚州市、新建区、南昌县、湾里管理局 1600 地面总建筑面积6%
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1300 地面总建筑面积5%
经济发达镇 800 地面总建筑面积4%
经济发达镇(30个):南昌县向塘镇、瑞昌市码头镇、乐平市涌山镇、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余江县锦江镇、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樟树市临江镇、高安市八景镇、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遂川县雩田镇、南城县株良镇、进贤县李渡镇、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修水县渣津镇、湖口县流泗镇、上栗县桐木镇、分宜县双林镇、大余县新城镇、于都县银坑镇、龙南县杨村镇、丰城市曲江镇、万载县株潭镇、玉山县岩瑞镇、余干县黄金埠镇、横峰县葛源镇、安福县洲湖镇、永丰县藤田镇、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南丰县白舍镇。

备注:其他类型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标准执行。

附件6

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序号 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情形 减免 依据
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建筑项目 免收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3.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2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免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4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免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5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免收 1.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序号 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情形 减免 依据
6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 免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7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8 监狱、戒毒所 免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
9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业项目 免收 1.《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意见》(赣工改办〔2020〕52号)
10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减半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11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减半 1.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人防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4.《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12 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育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 减半 1.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13 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解读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