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1-《农业农村减排固碳 术语》NY_T 4690-2025

Evaluaon Waming:The version can be used only or evaluaton purp ICS CCS B N 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4690-2025 农业农村减排固碳术语 Grcenhouse gas emission reduction and carbon sequcstration in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 -terminolog 2025-01-09发布 2025-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Evalaon Waming:The version can be used only sor evaluation pupo NY/T 4690-2025 目次 前言.. 2规范性引用文勃 3基本术语“ 3.1温室气体基本术语. 3.2农业农村温空气体基木术碧 4种植业减裕 41榍田甲烧减怀 4.2农田假化亚氮骇律 4.3种植业陂体其伦术诉 5畜牧业破裕 5.1劝物胃肠追发防破排 6.2有禽粪污管理破排 农业碳汇, 6.1农田江 6.2联地碉汇 6.3演业汇 7农机渝桃节能 7.1一般术语 7.2农索机械 73渝业机械 8可再索能源祚代 81垄物恩能 3.2其始可再生能而 9盛脊物减碳 9,]同体废弃匏妊置 9.2匠水处理 10战抟周碳索河些算 0.1温室气体线 10.2减国碳放测 农业造俊气候变化 参考文候- 仅语择音索引 英文对应词袁Evalson Waming:The version can be usedonlyr evautionpupo NY/r 4690-2025 前言 本文作按丽GB/丁1.1一2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部分:标澎化文作的结构和荜规则)起荜。 请住意本文件的装些内容可能莎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欢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作由农业农村部科找教育司提出,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农业资鲸环境标冻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作起京单位,巾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地与可接姚发限研究所,内蒙光蒙牛乳业(黎团)股份有限 公司, 本文作主要起荜人:赵立欧、闺棚丽、越亚男,姚宗路,张锋相、申瑜殿、赵杰军,马俊怡,胡婷院、李奇 辰,罗缎,干佳动、程晓飞.张心怡,余璇,贺水强dnd ucuenes8 xq uw p8sn q u8 os1en uL:6wweM uoserqen3Evuaon Waming:The version can be usedonly or evaduationpurpos NY/T 4690-2025 农业农村减排固碳术语 1范囤 本文作给出了农业农村领坡减排困瑜术诚,包括基本术消.种植业破律、畜牧业陂孙.农业碳汇.农机 潍机节能、可再生能源势代.哑身物减碳、减排固颂数测核算、农业适皮气候些化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业农村减律周碳的管理、科研、教学、生产和应用等领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判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性引用育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招所有的修改单)造用于本 文件, LY/T3253林业碗计监术靖 NY/T2449农村能源术语 QX丁125温室气体本庇观测术语 3基本术诟 3.1退室气体基本术语 3.1,1 温室气体greeoer zas,GHG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既产生的波长 在红外光谱内铜射的气态埂分 :(京郡仅完书)及协正崩中规完控制的?种超空气体为二筑化碳).甲筑(CH).钡化业驾、全般碳化合转(P叮C∞,六般化购<S此小.三觚化能(Nr),如无铃别设明.农业农村领域的沮宠气休 主要囟据二化(CO1.绽<CH).氧化亚氙(N.O). [来源,GB/T3210-2015.21.有修改] 3.1,2 温室效应greenhoeoe effect 大阳斑波铜射透过地球大气射人垃直.百地面增爱旧放出的长波辐射又被大气中的水汽,二氟化碳等 物质所吸收.从而引起地球气候变暖的效应, 3.1.3 温室气体排效rnhae ps mioion 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约室气体总质量(以侯单位计舞), [来源:GB/T 32150-2015.36] 3.1.4 琪达峰pcak carbea diosidc eaissicas 国家.企业.广品.活劝波个人在某一个时点.二氧化碳律放量及其碳当量达到历史最高俄之后.酸排 放首先连人不台期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波动.最后连人平稳下降阶段的过程。 3.1.5 碳中和carton nrtrality 国家、企业、产品、活动或个人在一定时同内,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律、酸捕集/碳封存、能鲸代等形 式产生的碳汇量或减排量.据消人类生活与生产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持放总量.以实现碳的排与收的正负 括南.达到中和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技能人员专业培训教材电气试验/化验上下册2个PDF,共3G多,精品教材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STATE GRIDR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技能人员专业培训教材
电气试验/化验上册/下册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组编

为贯彻落实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全面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有效提升技能人员岗位能力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加快建设一支纪律严明、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位,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国际领先的能源互联网企业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公司系统技术技能专家,在《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能入员职业能力培训专用敦材》(2010年版)基础上,结合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采用模块化结构,修编完成覆盖输电、变电,配电、营销,调度等50余个参业的培训教材。
本套专业培训教材是以各岗位小类的岗位能力培训规范为指导,以国家、行业及公司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为依据,以岗位能力提升、贴近工作实际为目的,以模块化教材为特点,语言简练、通俗易懂,专业术语完整准确,适用于培训教学、员工自学、资源发等,也可作为相关大专院校教学参考书。本书为《电气试验/化验》分册,共分上下两册,由王继、朱洪斌、余翔、杨景刚、蔚超、朱孟周、李永宁、曹爱民、战漆、任志强、王勇编写。在出版过程中,参与编写和审定的专家们以高度的责任总和严谨的作风,几易其稿,多次修订才最终定稿。在本套培训教材即将出版之际,谨向所有参与和支持本书籍出版的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编写人员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错误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答疑:各位老师,请问20米以内的新建教学楼需要套什么大型机械?

提问网友:Liu
提问日期:2025-04-11 09:59:42

各位老师,请问20米以内的新建教学楼需要套什么大型机械? 需要塔吊吗?卷扬机是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吗?


解答网友:可遇难求

钻石专家

挖掘机+塔吊或施工电梯(具体看施工组织设计)

解答网友:星辰大海

铂金专家

需要塔吊

卷扬机禁止用,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就是塔吊

解答网友:大家广联

钻石专家

塔吊与卷机都要用一个结构一个装修时用的

挖掘机




答疑:广联达GQI在不同分层两个配电箱怎么配线

提问网友:学习
提问日期:2025-04-09 13:36:58

一个教学楼,一个宿舍楼,两个楼标高不一样,教学楼的桥架配电箱在分层一,宿舍楼的桥架配电箱在分层二,教学楼的负一层的总配电箱要连接宿舍楼和教学楼,负一层怎么对宿舍楼进行配线,不在一个分层,求解


解答网友:月无缺

专家

那就在另一个分层错位画一个配电箱(同一个位置绘制不上去),设置成不计量。然后正常连接就行。




答疑:广联达可以画钢结构没吗 好画吗?

提问网友:辉辉
提问日期:2025-04-07 16:15:24


解答网友:可遇难求

钻石专家

可以(有专门钢结构)。

解答网友:闲人736963875

可以,有钢结构软件,可以先看看教学视频

解答网友:这不会那不会反正不会

专家

钢结构 bim   好画




数据中心供配电技术与设计

数据中心供配电技术与设计 郭武 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电力圈电气公众号数据中心供配电技术与设计 主编 郭武 参编 叶荣 叶正宁 王海东 吴江 林明球 李海涛 胡爱丽 王学军 刘宝昌 李玉祥 张瑜 王启凡 主审 井辉 机械工业出版社本书系统地介绍了数据中心供配电系统的相关知识,包括电源引入、负荷计算、元器件选择、设备布置及分析、系统设计、设备选型、机房设备布置、机房土建要求、电源监控系统及配电、接地系统、配电系统、机房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论述和介绍,从标准规范、系统设计、工程应用等方面为数据中心供配电设计提供了指导和参考。本书可供从事数据中心供配电设计人员和维护人员阅读和参考,也可供大专院校、职业中专从事通信电源工程的相关人员参考。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数据中心供配电技术与设计/张武主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23.5 ISBN 978-7-111-70206-1 Ⅰ.①数… Ⅱ.①张… Ⅲ.①供配电系统 ②数据中心 Ⅳ.①TM7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3)第020994号 机械工业出版社(北京市百万庄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037) 策划编辑:吕 鹏 责任编辑:吕 鹏 杨 波 责任校对:张晓蓉 责任印制:张 博 北京机工印刷厂印刷 2023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 184mm×260mm·32开·22印张·499千字 定价:99.00元 电话服务 社服务中心:010-88361066 销售一部:010-68326294 销售二部:010-88379649 读者购书热线:010-88379203 教材网:www.cmpedu.com 机工官网:www.cmpbook.com 机工官博:weibo.com/cmp1952 机工教材网:www.cmpedu.com前言 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过去的十年和未来的十年都是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的黄金时期。如何设计一个科学、合理、高效、实用,并且适合运营的供电系统,是数据中心建设方的期望,也是每一个设计工作者的追求。 本书系统地论述了从10kV专用变电站到ICT(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信息通信技术)设备内PSU(Power Supply Unit,电源单元)的供电体系,供电系统和配电设备的应用,完整地给出了各个子系统的设计思路和要点,书中有大量的实际数据、图表,也有编者们几十年工作的心得体会,特别是对一些业界长期争论和困惑的地方也给出了自己的研究心得。 由于通信行业的特点和需求,本书编写团队一直从事着全国通信枢纽的通信电源的设计工作,涵盖了变配电系统、发电机组、直流电源系统、UPS系统、接地系统和监控系统等设计。近十年来,团队完成了数十个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的设计任务,因此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在实际中解决问题方面有着丰富的对策及方案。 我相信,本书可以成为各行业数据中心设计工作者难得的工具书和解决疑惑的好助手,也可以成为大中院校通信电源工程专业的教学参考书。 由于编者学识有限和技术水平的限制,书中难免存在不足和疏漏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井辉 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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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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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的运行维护

第1章光伏电站运行与维护基础
本章在简要介绍光伏电站分类和特点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并网光伏电站的定义、分类、组成及特点,为后续光伏电站的运行与维护奠定了基础。同时为了保障光伏电站的运行与维护效果,重点介绍了光伏电站运维常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及光伏电站的电力安全生产知识。
1.光伏电站分类及系统构成
2.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的分类及系统构成知识重点
3.分布式并网光伏电站的分类及系统构成
4.正确使用光伏电站运维工器具
5、电击危害和安全用电基础知识
6.触电急救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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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难点
1光伏电站运维工器具的正确使用
2、规范光伏电站运维操作
推荐教学方式
分组教学、角色扮演、演示操作、任务驱动
建议学时
10学时
推荐学习方法
小组协作、分组演练、问题探究、实践操作
1.光伏电站的分类、系统构成及特点
必须掌握的理论知识
2、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的分类及系统构成
3.分布式并网光伏电站的分类及系统构成
必须掌握的技能
1,光伏电站运维工器具的正确使用
2.触电急救
1.1光伏电站概述
1.1.1光伏电站的分类
1.按光伏电站是否并网来划分
光伏电站按是否并网可以分为离网光伏电站和并网光伏电站,其中并网光伏电站又
可以分为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并网光伏电站。




答疑:如何制作材料采购类投标电子标书?

提问网友:土木杜
提问日期:2025-03-22 01:57:07

求问如何制作一份材料采购类投标电子标书?

招投标平台为国e平台,需要制作一份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以下载,CA证书的作用是什么,手机扫码软CA的使用方式?投标文件的制作,上传,解密等。

如果有比较全的视频操作教程链接分享也行,求教各位大佬。{抱拳}


解答网友:广岑

钻石专家

下载文件的平台一般有使用教学视频。




电气二次回路识图 第3版

d 十 电气二次回路 ERCIHUILU DIANQI SHITU 识图 第三版 电力图书馆 王越明 编著 号 丈 福 麻。 化 学工热出版社电气二次回路 ERCIHUILU DIANQI SHITU 电力图书馆公 识图 第三 王越明 编著 化学工业出版社 .北京·内容简介 本书介绍了发电厂及变电站二次回路识图相关基础知识及典型二次回路的识图方法。主 要包括二次困路概述及识图的基本知识、控制回路识图、中央信号回路识图、互感器及其二 次回路识图、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二次回路识图、测量回路识图、操作电源识图及二次回路 识图实例等内容。本版在实例部分增加了由模拟式保护装置构成的发电机二次回路和数字式 保护装置构成的10kV线路二次回路图。 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电气工程等专业的教学用书。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化学工业出版社,2023.5 电气二次回路识图/王越明编著. -3版 ISBN 978-7-122-42971-1 别-教材 I.①电 IV,①TM645.2 II.①王·.. I.① 二次系统-电路图-识 中国国家版本馆CIP数据核字(2023)第028181号 责任编辑:高墨荣 责任校对:宋玮 装帧设计;刘丽华 出版发行:化学工业出版社(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街13号 邮政编码1000111 印 刷:北京云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装 订:三河市振勇印装有限公司 710mm>1000mm 1/16 印张15号 字数308千字 2023年8月北京第3版第1次印刷 购书咨询:010-64518888 售后服务;010-64518899 网 址:http://www.cip.com.cn 凡购买本书,如有缺损质量问题,本社销售中心负责调换。 定 价:58.00元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在发电厂和变电站中,一次设备和二次设备构成一个整体,只有 两者都处在良好的状态,才能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尤其是在大型 的,现代化的电网中。二次设备的重要性更显突出。二次回路的故障 常会破坏或影响电力生产的正常运行。二次回路虽非主体,但它在保 证电力生产的安全,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电能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 作用。 电气二次回路图是用电气元器件和设备的图形符号、文字符号和 连线来表示系统或设备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电气关系及其连接关系 的一种图。二次回路图是电力系统安装、运行的重要图纸资料。在日 常维护运行和检修试验中经常使用这些图纸。二次回路图的逻辑性很 前,言 强,在绘制过程中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在看图时一定要抓住这个 规律。 男 本书在第二版的基础上,对书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相应修改 虑到随着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和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断发展,继电保 护由模拟式保护发展到数字式保护,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保护原理 以及模拟式保护与数字式保护二次接线的差别,在实例部分增加了由 模拟式保护装置构成的发电机二次回路图和数字式保护装置构成的 10kV线路二次回路图。 本书共分八章,较全面系特地组变电站二次回路识 图相关基础知识及典型二次回路的识图方法。主要包括二次回路概述 及识图的基本知识、控制回路识图、中央信号回路识图、互感器及其 二次回路识图、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二次回路识图、测量回路识图, 操作电源识图及二次回路识图实例等内容。适合广大从事电气二次回 路设计、安装、运行和调试的工程技术人员使用,亦可作为电力工程 技术人员的培训教材和高等院校电气工程等专业教学用书。 本书主要由黑龙江科技大学王越明编写。书中第1章、第2章, 第5章、第8章由王越明编写,第3章由王朋编写,第4章由王笃亭 编写,第6章由刘睿编写,第7章由王丽编写。全书由郭明良教授 主审。 由于水平有限,时间仓促,对于本书中的疏漏以及不妥之处,恳 请读者指正。 编者




答疑:教学楼末端试水接管的螺纹阀门DN25是套低压阀门还是中压阀门

提问网友:王工
提问日期:2025-03-17 17:34:16

教学楼末端试水接管的螺纹阀门DN25是套低压阀门还是中压阀门


解答网友:可遇难求

钻石专家

DN25是套低压阀门

解答网友:大家广联

钻石专家

低压就行

解答网友:幸福像花一样

钻石专家

是套给排水中的螺纹阀门的定额 




答疑:桥架和电箱不能连接

提问网友:王瑶
提问日期:2025-03-16 15:48:16

配电箱

一共有两个楼,桥架是按照宿舍楼和教学楼区分开的,配电箱都识别在宿舍楼了,现在打开的是宿舍楼的图纸,两个图元无法连接,桥架图元是暗的


解答网友:大家广联

钻石专家

都画上桥架及配电箱,属性中选择不计算就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122个争议汇总.pdf

资源简介/截图:

122,pdf,定额,建设工程,汇总,造价资料

目录 1.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关于云浮市输林春天西区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关于佛山市白镇红涌及周家涌截污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0 ..12 5.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文化中心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5 6.关于顺德恒大御苑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9 7.关于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1 8.关于云浮市尚东世纪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9.关于中山市南头家电产业孵化器项目EPC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0.关于广州市南沙区凤凰二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2 11.关于珠海市金薄区华阳路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6 12.关于韶关学院教学(实验)用房基建项目和西区教学实验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的 复函 ..39 13.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旧村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 …41 14.关于江门市国省道(国道G325、五邑路等)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6.关于广州市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8. 17.关于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二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51 18关于怡翠尊堤观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9.关于部关恒大城3#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55 20.关于广州国际文化中心项目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计价争议的复函, 8. 21.关于河源汇景九里湾花园项目E组团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60 22关于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3.关于陈头岗停车场场站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66 24.关于万力集团总部基地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68 25.关于恒运集团长距离供热(东莞麻涌)项目第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70 26.关于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74 27.关于中国联通互联网应用创新基地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77 28.关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城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一风凰二 桥工程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80 29.关于香洲区前山河流城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83 30.关于岭南师范学院第五教学实训楼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 8里 31.关于斗门区黑奥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89 32关于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工程(北环路-规划二路)计价争议的复函 .92 33.关于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厂污泥干化减量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 议的复函 .94 34.关于平沙镇美平东西路路面改造及美化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96 35.关于韶关市工业西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98 36.关于中山(石岐)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100
37.关于河源电厂热网蒸汽管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06 38.关于怡翠尊堤嘉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09 39.关于龙门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涉及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13 40.关于翠潮香山国际花园地块四幼儿园(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15 41.关于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工程 (扩容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1.7 42.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土地储各发展中心资料档案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计价争 议的复. ..119 43.关于誉山国际五区公建GJ-1、GJ-2、GJ-3、GJ-4、GJ-5、GJ-6及商业S7项目工程计价 争议的.复函 ..1.4 44.关于新是字茂名金麟府工程一期(1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 复函[20216号 ..125 46.关于广州恒大悦府项目(标段二)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29 47.关于乾务水厂、黄杨泵站及配套管线扩建工程第I标段计价争议的复函.131 48关于越秀海顾苑项目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3 49.关于新兴县红木家具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BT)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5 50.关于拱北口岸DN1400供水管修复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37 51.关于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含黑奥水体)管养提升项目一沙心涌污水管应急整治工程 劳务分包计价争议的复函 …139 52关于顺德恒大御苑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1]210号 144 54.关于中广世纪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149 56.关于尖峰南片区市政配套工程三期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154 57.关于韶关芙蓉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156 58.关于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图文信息大楼工程施工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 的复函 ..160 59.关于保税港区加工区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65 60.关于东莞天健万江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1)20号 167 61.关于石化区AB地块南区场平及配套工程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计价争议的复函 169 62关于横琴新区全岛景观提升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171 63.关于中山市三乡镇美丽宜居村白石村教育路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173 64.关于花都区风凰路地块一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75 65.关于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公安村83101234A20019地块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77 66.关于珠海市金凤路翠屏段给排水系统工程第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79 67.关于珠海市G105国道辅道排水系统第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81 68.关于广州市德康路南侧棠溪村工业小区“三旧”改造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183 69.关于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期项目劳务分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87 70.关于宝荷质苑二期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189
71.关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六期学生宿舍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191 72关于珠海机场改扩建工程(一标段)-航站楼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194 73.关于广州太平金融大厦(广州国际金融城起步区AT090941地块)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 复函 .196 74.关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99 75.关于三龙湾大道及相连道路综合提升工程(景观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 复函. ..01 76.关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03 77.关于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含黑臭水体)管养提升项目劳务分包计价争议的复 函205 78关于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7 79.关于大沙东保障性住房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209 80.关于江门新会骏凯豪庭四期(E3-E6)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211 81.关于沥溶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沥滘污水厂提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 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14 82关于沥溶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沥滘污水厂提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 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16 83.关于濠江冷链物流生态图产业园(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18 84.关于惠州大桥灯光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 85.关于广东电网生产调度中心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2 86关于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田螺冲B地块BT项目(一、二、三标)计价争议的 复函.. ..24 87.关于汕尾恒大御景湾项目新二期汕尾恒大悦湾项目首期及二期主体及配套建 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26 88关于汇峰天瑞花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29 89.关于佛山市保利滨湖广场工程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31 90.关于惠城辖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34 91.关于东莞金湖耶城项目B区总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36 92.关于白蕉水质净化厂管网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8 93.关于农民工培训子项目新建教学楼1栋、综合楼1栋、体育馆1栋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 复函. …241 94.关于南方医科大学顺德校区教室及教学培训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243 95.关于广州市老年病康复医院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45 96关于阳江恒大御景湾三期高层4-9#楼主体与配套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通.247 97.关于梅州城区华南大道(田家炳医院侧)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251 98关于英德君廷岛项目结算争议的复函 .253 99.关于江门市彩虹路(南山路-产业加速区)新建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256 100.关于保利阳光裁(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59 101.关于板樟山山地步道项目(二期)计价问题的复函 ..263 102.关于仁和横琴(国际)中医药创新中心总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65 ..269 104.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南站核心区西南面BA050212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270 105..关于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广东梅州原液提取基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273
106.关于揭阳市榕城区中部片区棚户区政造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 复函 …276 107.关于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新建业务用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78 108.关于珠海市燃气抢险调度指挥中心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80 109.关于梅州铂誉府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争议的复函 .282 110.关于华南理工大学医学院综合楼工程争议的复函 .283 111.关于西圆上镜花园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85 112.关于兴宁市沐彬中学运动场体育设施及安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8 113.关于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90 114.关于十字门隧道工程盾构、机电及装修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92 115.关于加来湾新城B区定向钻计价争议的复函 ..294 116.关于珠海洪湾物流园新建道路及既有道路景观提升工程(一期)计价争议的复函296 117.关于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98 118.关于横琴新区环岛西堤船闸灯光亮化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01 119.关于广州白云亭岗人才房及幼儿园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303 120.关于析福新部BC0104007、008地块缤纷世界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306 121.关于大薄区科创走廊新光谱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808 122.关于阳江绿地中央商务区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10
1.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209号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绿化公司: 2020年8月5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 收悉.

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 源为政府投资,本项目为应急抢险工程,通过“临时储备库”抽取方式确定 项目由广州市绿化公司承建.

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修绪工程综合定额(2012)》.

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 复如下: 因台风“天鸽”影响,需要对主城区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管道疏通为井 下施工,施工方法为人工配合机械施工.

双方就本项目结算中水力冲洗管道 议.

发包人认为,管道清淤工程定额已含此费用,不应再计入;承包人认为, 管道清淤工程属于受限空间作业,尤其在井下无法连续作业,并下作业1-2 小时后必须上井休息一会才能继续下井,人工效率很低,所以应该计算“在 润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




川2025G171-TY 学校宿舍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教育厅文件
川建通告【2025】32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发布《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等2项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加强学校教学楼、宿舍标准化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工业化发展,现联合发布《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学校宿舍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作为四川省工程建设推荐性通用标准设计(见附件)。2项图集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请在学校基础建设中积极推广使用。
附件:1.《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图集号:川2025G170-TY)
2.《学校宿舍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图集号:川2025G171-TY)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教育厅2025年2月8日




川2025G170-TY 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

… SICHUANSHENG GONGCHENG JIANSHE BIAOZHUN SHEJI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图集号川2025G170-TY…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 川建通告[2025]32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 发布《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 等2项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一2035年)》,加强学校教学楼、宿舍标准化建设,提高建设 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工业化发展,现联合发布《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学校宿舍楼建筑 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作为四川省工程建设推荐性通用标准设计(见附件)。2项图集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请在 学校基础建设中积极推广使用。 附件:1.《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图集号:川2025G170-TY) 2.《学校宿舍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图集》(图集号:川2025G171-TY)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25年2月8日..7日 《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编审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绿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四川中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元城发零八壹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组成员:张瀑 刘开强 代小强 李晔 夏尚志 李迅涛 杜风茂 鲁兆红段俊 程憬 陈晓强 李章坤 邓世斌 张科 付航廖海军 冯贵情张桥福 赵红蕾 鞠明 张海军 赵琼 马林军 王冬李安 审查组成员:梁虹淡浩唐元旭 罗忠余周元7 学校教学楼建筑用标准预制构件 主编单位负责人: M0 赵Sm 批准部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文号:川建通告[2025]32号 主编单位技术负责人: 胡长步 珞 四川省教育厅 夏肖志 主编单位: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图集号:川2025G170-TY 技术审定人: 李晔 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刘开强一杜风载付航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日期:2025年6月1日 设计负责人: 目录 目录 01 钢结构消能减震装置典型连接构造 39 编制说明(一)~(五) 02 标准建筑模块单元组合钢结构示例(一)~(六) 40 标准建筑模块单元(一)~(五) 07 标准建筑模块单元管线分离示例(一)~(六) 46 标准建筑模块单元组合示例(一)~(四) 12 预应力空心楼板(一)~(二) 52 溺额土结构楼面构件布置示急图(一)~(二) 16 预应力空心板梁(一)~(四) 54 标准预制混凝土柱(一)~(二) 18 预应力叠合空心板(一)~(二) 58 标准预制混凝土梁(一)~(四) 20 预制空腔组合板 60 预制混凝土梁柱节点大样 24 预制走道板 61 易毅土结构预制楼板节点连接大样(一)~(二) 25 预制楼(屋)面板截面参数表(一)~(三) 62 易凝土结构清能减夏装置典型连接构造 27 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与交付(一)~(三) 65 标准建筑模块单元组合混凝土结构示例(一)~(五) 28 纲结构构件制作与交付(一)~(三) 68 钢结构楼面构件布置示意图 33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措施(一)~(七) 71 钢梁铜柱标准截面规格尺寸表 34 钢结构主体结构施工措施(一)~(六) 78 钢结构节点标准大样(一)~(二) 35 钢结构预制楼板节点连接大样构造(一)~(二) 37 目录 陈 2025G170-TY 审核刘开隆刘开枝时刘识源刘设计杨青松杨松 页 01




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人防办,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人防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为规范易地建设收费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战时城市的基本防空能力,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举措。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三条 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配建面积、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就地就近统一修建人防工程。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进行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时,按单建式人防工程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各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会同本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计划进行审查,并报自治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必须贯彻“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等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按前条规定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就地就近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七条国家人防一类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1400元。国家人防二类、三类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600元。

第八条对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额免征;

(二)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全额免征;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全额免征;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全额免征;

 (五)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六)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七)其他符合国家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据规定予以减免。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各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办公室审批易地建设的项目情况每季度报自治区人防办公室;自治区人防办公室每半年将全区审批易地建设的项目情况及易地建设费减免情况报国家人防办公室。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收取。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经费使用和收费公示等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对于超越职权,擅自确定易地建设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更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计价房〔2001〕14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支持人防工程 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 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 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 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  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力 字第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原则

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坚持以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要随民用 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 、防空地下室配建范围

全省范围内经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经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确定的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级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

招待所、商店、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不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及以外的所有生产性建筑。

三 、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需按照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 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及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

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等文件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已按规定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确因本文规定的地质、地形、施工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 平方米2000元征收;

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 平方米1600元征收;

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 米1200元征收。

(二)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 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 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 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上述(二)、(三)、(四)款之规定的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

3. 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除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的国家一类、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 点城市及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详见附件)以外,其它地区 一律不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减免范围

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不 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需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免予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人防部门不得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予以免收;

(三)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校安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七)在国家或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除上述规定及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 、人防部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防空地下室工程配套建设的监督,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需易地建 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同时应提高防空地下室配套建设及易地建设收费政策规定的透明度,使广大 建设业主完整准确地把握配套建设的政策要求和易地建设费的 前置条件,提高配合人防部门推进防空地下室配套建设的积极性。

七、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 用途或将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八 、如遇国家调整人民防空易地建设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按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公布。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计价格〔2002〕6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防空重点城市分类表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黔人防通字[2015]19号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 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防办、发政委

(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原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81号)执行情况,结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生态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无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有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以下两项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1)塔楼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

(2)地面裙房总建筑面积扣除塔楼在裙房各层水平面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后,按所在城市修建比例计算。

(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9层以下的裙楼)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贵安新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

2.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市城区,凯里、都匀、兴义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修建;

3.贵阳市修文、息烽、开阳县及清镇市,其他县城(县级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

(三)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修建,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安装防护和防化设备,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战术技术标准。

(四)人防配套工程、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建设人防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要求修建,按照规范标准安装防护设施。

(五)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山体、河流等地下空间进行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项目(地下总建筑面积超过地面总建筑面积的项目),按不低干地下工程项目建筑总面积30%的比例建设6级(含)以上的人防工程。

(六)工业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工业生产性建筑,军队、武警部队营房设施建设,以及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非居民住宅楼,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七)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生态移民区和义务教育教学楼建设等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标准和等级,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专家组实地考察和评审,由当地人防主管部批准并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易地建设费的优惠政策。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申请条件

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一同规划,按标准同步建设。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防护设计审核批准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该项目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在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取得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认可文件。

(一)发展改革委(局)等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

(二)国土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

(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已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单体图。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申请条件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人防工程建设。

(一)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800平方米(含)以下,建设人防工程不经济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全埋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全埋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

(一)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每平方米1800元:

2.安顺市城区每平方米1300元;

3.贵阳市乌当区、花溪区、自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贵安新区、遵义、六盘水、毕节、铜仁市城区、凯里、都匀、兴义市城区每平方米1000元;

4.贵阳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及清镇市,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镇(市)每平方米800元。

(二)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需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人防工程行政许可手续,而开工建设项目,造成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按照程序办理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但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设计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经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

六、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政部门负责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后

方可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和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原《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遇[2003]281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11500000009275895T/2021-00021
  • [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25号
  • [ 主题分类 ]国防、其他;其他
  • [ 发布机构 ]市国动办
  • [ 成文日期 ]2011-05-06
  •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日期 ]2022-09-1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其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区县(自治县)至今没有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有的区县(自治县)改变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有的区县(自治县)未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的区县(自治县)违规减免、应收未收和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问题比较突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

(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本意见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一类区域: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下同)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二类区域: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万盛区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类区域: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

1.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门(简称民防部门)是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工作。主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审批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防空地下室建设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民防部门审批管理。

2.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民防部门征求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民防部门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

3.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向民防部门报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民防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民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地面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3.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按照民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

4.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由民防部门组织或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民防部门的认可文件。

5.民防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防工程予以统计。

三、明确要求,加强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

(一)确保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1.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

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民防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民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市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内。

2.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我市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防办按照防空地下室造价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一分类制定发布。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制定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3.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条件。

(1)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一是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二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三是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四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逆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

(2)已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和农转非安置房)项目,户均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部分免收易地建设费(未纳入该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超出部分和公建部分全额收取。农转非安置房按人均30平方米计免缴。

(3)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4)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的其他项目。

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制定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二)加强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

1.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城区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2.市和区县(自治县)民防部门应将易地建设费纳入年度人防经费预算,及时、全额安排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

3.易地建设费是人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年度检查。市政府将组织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防办等部门,每年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考核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工作的重要内容。

2.定期审计。由市审计局每三年一次对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结果由市审计局报市政府。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在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防办责令改正。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将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擅自扩大或缩小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

3.违规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费手续的。

4.违规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征、免征、缓征易地建设费的。

5.违规对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证的。

6.违规对未缴清易地建设费或未取得民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7.违反易地建设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8.违规挤占、挪用、侵吞易地建设费的。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doc

部门解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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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费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 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 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 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 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 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 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 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 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 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15元收取。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 的具体划分情况见附件1。 三、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 四、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 五、本通知请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名 称 范 围 一类区域 1、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 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2、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 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 3、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 南彭镇 4、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蔡 家岗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二类区域 1、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 2、万州区、涪陵区的城镇。 三类区域 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余设防区、县(自治县、市)的城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重要经济目标及其毗连区的民用建筑等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规划区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国防、军事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易地建设条件

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建设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场地高差大、地下室墙体一面或多面临空,无法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的;

(六)防空地下室应建或可建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文件)或工程设计文件的地基基础设计分析说明,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收费标准

(一)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以取得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时间为准。

(二)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

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2.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

3.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

4.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四、减免政策

下列民用建筑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四)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七)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

(八)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十)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规减免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缓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五、有关事项

(一)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采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建筑总面积一次性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实际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总面积补差或退费。

(二)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履行法定修建义务或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需追缴易地建设费的,按作出追缴决定时的收费标准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民用建筑不适用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三)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易地建设费时,人防主管部门尚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易地建设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核实情况确定退费。

(四)享受政策性减免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时的缴费标准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工作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税务部门负责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就地分级缴入国库,财政、税务和人防部门要畅通征缴信息交换渠道,实现实时共享。

(三)各级发改、财政、人防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减免缓、坐收坐支、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级人防部门要按照人防使命任务要求科学安排人防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支持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补充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相关收费政策,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1日

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决定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一)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二)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

   (三)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

   (四)加油站、加气站、发射站、水塔、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二、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视为建设成本不合理,可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印发的关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作者:  来源: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15-08-12 06:50:09  

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级、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收费标准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发布日期:2021-04-19  浏览次数:1132 次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弘

2020年12月31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

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控制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标准和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 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相邻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不同地块相邻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相应地块人防工程防护级别修建连接通道的,连接通道面积可各自计入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人防工程需要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

  第十条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所在单位筹措。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本单位筹措。

  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需要产生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

  (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

  (三)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重点镇等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空间位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外),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省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反馈意见;

  (二)建设单位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后并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联合审查;

  (三)建设单位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和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材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手续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人防工程设计防护级别要求。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的,对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与地面建筑施行联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对防护质量合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竣工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人民防空标识标牌。人民防空标识标牌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地面建筑施行联合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认可文件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符合规定的人防工程档案。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由个人或者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三)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四)防空地下室由个人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五)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防工程,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所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告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在人防工程的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的地面建筑,应当按照该建筑物的倒塌半径,留出与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无法留出安全距离的,应当采取防倒塌堵塞措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改造、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二)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

  (三)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四)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五)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级别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省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由其统一补建。

  第三十一条 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手续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人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市场监管、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四)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五)隐瞒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国动办发〔2023〕8号

各设区市国动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县(市、区)国动办:

现将《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细则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布局在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设区市)、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市、区)、经济发达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的集中建设区内,规划范围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自贸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二章  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第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第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和经济发达镇应当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所规定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自贸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设区市、县(市、区)和经济发达镇对应的建设比例和收费标准执行。

前款所称地面总建筑面积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的经济技术指标中明确的地面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楼、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会堂、图书馆、宿舍、娱乐用房、招待所、食堂、培训中心、门卫室等非生产性用房,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法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第六条  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性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等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第七条 特殊情况新增需要修建和不需要修建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由设区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商审批部门进行认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后,可以纳入范围,并报省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当同一栋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应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分层面积管理文件中的实际面积占比进行区分,非生产性用房部分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具体人民防空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民防空指标要求执行。  

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具体人民防空指标要求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统一规划、集中联建,推动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鼓励同一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之间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干(支)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宜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满足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多地块项目,可按分地块地面建筑与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的原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优先在先期修建防空地下室,先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可冲抵同一项目的后期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办理当期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同期建设项目中人防配建面积不足的,提供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差额对应易地建设费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正本原件(参考模板见附件3),并作出书面承诺,待同期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退回银行履约保函。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建防空地下室,逾期未补建的应启动银行履约保函补缴易地建设费程序,并对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人防“结建”义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对其失信行为进行相应惩戒,向有关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应符合城市人防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中明确战时功能、布局配置要求的,按照规划执行;尚未编制相关规划或规划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党政机关和城市通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生活保障部门侧重于管理办公的新建公共建筑,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二)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新建公共建筑和医疗卫生用房,分别对应修建战时救护站、急救医院和中心医院。

(三)城建、市政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应急、公安、化工、环保、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新建侧重于技术保障的公共建筑,应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并优先配建专业队人员掩蔽工程,满足条件的同时配建装备掩蔽工程。

(四)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结合实际需求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五)城市现有物资库配比超过《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控制指标上限的,不得新审批建设物资库;未达到上限的,可配套修建物资库。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每个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达20000(含)平方米、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经济发达镇每个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达10000(含)平方米可配套修建一个单元物资库。

第十三条 设区市本级、赣江新区直管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全部按甲类标准(防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审批。

南昌县、新建区、湾里管理局、湘东区、南康区、广丰区、赣县区、东乡区、柴桑区、余江区、广信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甲类标准审批,今后撤县改区的自政府公告之日起参照执行;其它县(市、区)按乙类标准(防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审批。县级应战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修建甲类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第十四条 鼓励“结建”义务为修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建设单位,修建高抗力等级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可按17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及其他抗力等级五级的人员掩蔽工程、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食品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的,可按14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结建”义务为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的不享受折算优惠政策。

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人防通信警报布点规划,同步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可按1比4的比例折抵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依法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单独修建的地下商业街、地下车库等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附带地面民用建筑,应依法履行“结建”义务。

第三章  易地建设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四)建在暗河、流砂、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五)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六)所在地块详细规划确定的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满足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的;

(七)按照人民防空规划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

(八)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

(九)应建防空地下室按照防护单元标准合理划分后,剩余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部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需提供相关技术说明材料。当地人防审批部门根据提交的材料,对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进行科学认定,认定方法和评判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  经人防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详见附件5),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违规批准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

第十九条  经相关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项目,符合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规定的,经当地人防审批部门批准,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详见附件6)。

符合第十六条其他易地建设条件的可申请易地建设,但应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适用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

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不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难以界定的,可以由审批部门商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并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易地建设的决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核查

第二十一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参加民用建筑联合竣工验收,根据“多测合一”人防测绘数据,复核防空地下室应修建面积和实际修建面积。当实际修建面积少于应修建面积时,由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经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竣工时,地面民用建筑实测建筑面积多于报建审批时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未竣工验收,但地面单体建筑需提前办理验收手续的,可参照分期建设的做法由建设单位提供对应的银行履约保函正本原件和书面承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可对建设单位申报验收的单体建筑准许先行通过验收。提前办理分栋验收不适用单栋项目和多栋项目的最后一栋。

对于分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按第十一条第二款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和书面承诺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可对先期项目所有申报验收的单体建筑准许先行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第二十四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或事中事后核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并对其应尽的“结建”义务进行重新审批核定。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手段取得易地建设或减免易地建设费许可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要求,人防“结建”审批权已划转给行政审批局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局的“结建”审批业务指导,并会同行政审批局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赣人防发〔2021〕15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3.银行履约保函参考格式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定表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6.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附件1

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分为两大类,一是住宅类;二是其他民用建筑类。其他民用建筑类主要分为行政办公类、司法类、文教类、体育类、医疗类、科研类、商业类、交通类、金融类、展览类、观演类、通信广播类、生活服务类、宗教民政类。相应典型建筑类型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筑类型
住宅类 居民住宅类 居住用地上的各类住宅及配套设施等
其他住宅类 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宿舍及配套设施等
其他民用建筑类 行政办公类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办公楼(办公用房),包括办公、会议、接待用房等
司法类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
文教类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 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类 医院、卫生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疗养院、康复中心等
科研类 科研楼、实验楼、设计楼、研发中心等。
商业类 商场、超市、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商业仓库、展示交易类仓库、汽车4S店等
交通类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地面建筑、地上车库等
金融类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办公营业用房
展览类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 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礼堂、杂技场等
通信广播类 广播台、电视台、发射台(站)、监测台(站)等
生活服务类 食堂、菜场、浴室(澡堂)、理发美容等
宗教民政类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办公、住宿用房

备注: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中的行政办公建筑、生活设施以及展示交易建筑、培训建筑等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2

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分为五大类,一是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二是农、林、牧、渔类生产性项目;三是公益性建筑;四是构筑物;五是其他建筑物。相应典型建筑类型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构)筑物
生产厂房、仓库及其配套设施 工业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非商业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等。
农、林、牧、渔类生产性项目 农、林、牧、渔类产品初加工车间、非商业仓库等。
公益性建筑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市政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焚烧设施、水泵房、变配电房(站)、殡葬场所焚烧设施等。
构筑物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
其他建筑物 1.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临时车棚和钢构车库等;2.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汽车4S店除外);3.加油(气)站、油(气)库无围护部分;4.轨道交通项目中车辆基地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库、运用库、调机库、工程车库等),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物资库等)、停车库、洗车库;5.无围护的钢构菜市场、运动场;6.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业项目。

备注:物流企业(园)相关建(构)筑物地面建筑是否需要修建人防地下室,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是否为工业(物流)用地;发改部门批准项目立项性质是否为工业(物流)项目;设计标准是否国家或者行业明确厂房(仓库)标准;设计用途是否为工业(物流)生产等情况综合判定。

附件3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参考模板)

编    号:XXXXXXXXXXXX

开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致:XXX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审批局)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地址:XXXXXXXXX(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受益人要求,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作为XXXXX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室义务的履约担保。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地址:江西省XXXXXX(以下简称“本银行”)在此同意作为担保人,并代表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具担保金额为¥XXX,XXX,XXX.00(大写:XXXX万X仟X佰X拾X元整)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本银行承诺在收到以下文件后XX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受益人支付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一)本保函正本原件。

(二)贵方加盖公章的书面索款通知。

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索赔时需提交的本保函正本原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本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本银行上述地址。

本银行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本银行应积极履行担保责任,如本银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时,受益人有权使用相应的行政手段予以处理,或向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名称: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

银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XXXXXX

银行电话:XXXX-XXXXXXXX

备注:

1.保函有效期应晚于工程建设单位承诺完成应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日期1个月以上,以保证在企业未能履行承诺情况下有充足时间完成索款程序。

2.此模板为参考模板,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述,但基本条款和承诺内容应与本模板保持一致。

附件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定表

易地建设条件 技术材料清单 评定方法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意见可作为审批依据。
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部门出具的周边建筑物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有权部门出具的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关于该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相应依据材料。 除禁止或限制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外,可开发的地下空间应建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方可易地建设。
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的。 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未编制相关规划或相关规划中不明确的,以国家或省明确的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为准。
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 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 以同一立项批文或备案表为准计算应建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应建防空地下室按照防护单元标准合理划分后,剩余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部分。 以同一立项批文或备案表为准计算应建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备注:修建了普通地下室的项目原则不适用前五项易地建设条件。

附件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执行。

单位:元/平方米

城    市 收费标准 收费面积
南昌市、赣江新区直管区 2000 地面总建筑面积8%
九江市、鹰潭市 1900 地面总建筑面积7%
萍乡市、景德镇市、上饶市、赣州市、吉安市、宜春市、新余市、抚州市、新建区、南昌县、湾里管理局 1600 地面总建筑面积6%
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1300 地面总建筑面积5%
经济发达镇 800 地面总建筑面积4%
经济发达镇(30个):南昌县向塘镇、瑞昌市码头镇、乐平市涌山镇、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余江县锦江镇、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樟树市临江镇、高安市八景镇、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遂川县雩田镇、南城县株良镇、进贤县李渡镇、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修水县渣津镇、湖口县流泗镇、上栗县桐木镇、分宜县双林镇、大余县新城镇、于都县银坑镇、龙南县杨村镇、丰城市曲江镇、万载县株潭镇、玉山县岩瑞镇、余干县黄金埠镇、横峰县葛源镇、安福县洲湖镇、永丰县藤田镇、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南丰县白舍镇。

备注:其他类型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标准执行。

附件6

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序号 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情形 减免 依据
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建筑项目 免收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3.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2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免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4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免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5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免收 1.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序号 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情形 减免 依据
6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 免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7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8 监狱、戒毒所 免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
9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业项目 免收 1.《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意见》(赣工改办〔2020〕52号)
10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减半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11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减半 1.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人防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4.《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12 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育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 减半 1.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13 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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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推进人防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358号令),现将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一)武汉市

    1、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15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

    (二)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

    1、中心城区为12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

    (三)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区)为8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按80%收取;

    (四)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减免范围和人防工程配建比例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358号令)执行。

    (二)对农民自建自用房不得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

    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

信息来源:省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时间:2016-09-07 09:00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已经2013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3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3110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和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的人民防空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公益宣传,为人防工程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人防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切实履行人防工程管理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并按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和举报危害人防工程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于危害人防工程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事项和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回复。

  第九条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防工程规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行为。

  第三章人防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人防工程所需建设用地,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排污、消防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

  (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建设;

  (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

  (四)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一)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三)因建设场址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新建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不得拒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对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鼓励社会资金开发建设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和安装,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证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防空地下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

  第四章人防工程维护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人防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三)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由其所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四)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从平时开发利用收益中列支。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空间防护部分的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人防工程所属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工程无渗漏;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运行正常;

  (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掘开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1米以内;

  (二)坑道式、地道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5米以内;

  (三)防空地下室围护外墙向外延伸3米以内。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划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

  (三)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

  (四)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

  (五)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

  (七)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拆除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就近还建;还建确有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局部拆除人防工程的孔口和地面配套设备设施,应在合适的位置按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需要还建。

  第三十七条在实施旧城区改造时,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注重对现有人防工程的保护。

  建设单位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地下构筑物或埋设各种地下管线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当采取保护人防工程安全的措施;施工过程中意外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修复。

  第五章人防工程使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战时防空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平时经济建设和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规定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平战功能转换、降低战时防护标准,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确需进行改造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合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费用;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并在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标识清楚;

  (五)接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擅自变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331日起施行。199612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7322日施行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 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及苏州工业 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国防动员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等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含改、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2000元。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辖区和县(市)具体收费标准,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减免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免收;

  (二)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免收;

  (三)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

  (四)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收;

  (五)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收;

  (六)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收(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七)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免收,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八)对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项目减半收取;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从其规定。

  三、征收流程

  (一)费额确认。有权审批部门按规定审核确认应缴费额,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费源信息核定书上载明。有权审批部门通过省级财税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提供已审批项目的费源信息(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按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确认费源信息)。

  (二)申报征收。缴费人根据有权审批部门核定的缴费金额,按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跨区域审批的项目,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申报时,要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费源信息核定书载明的审批级次和项目类型选择对应的征收子目,确保预算级次准确对应。

  2.有权审批部门在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费源信息核定书时,需一次性告知缴费人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各项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渠道、办理时间、地点等)。

  (三)缴库开票。税务部门应将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对应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为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退库管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需要申请办理退库的情形,按照财政部门相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四、征收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省与市、县(市)共享收入,按照省级3%,设区市、县(市)97%分成,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国防动员建设等方面。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切实履行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征收、缴库、使用等职责,全面提升我省国防动员建设水平。

  (二)严格落实依法收费工作。各地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制定减免优惠措施、改变资金用途等。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经费使用等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1月12日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文件

宁财综〔2024〕30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发展 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建设与交通局)、行政审批局,国家税务 总局南京市各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优化营商环 境,助推国防动员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24〕6 号)《江苏省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苏防规〔2020〕1 号)《国家税务总

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税发〔2021〕 56 号)等规定,现将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等管 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 一)征收范围。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含改、扩建新增 面积)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 9%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 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 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应按其应建 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征收易地建设费,一般民用建筑收费标准为 2000 元/平方米, 自持的主要用于科研的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为 1200 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收费标准为600 元/平方米。

二、减免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减免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一)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免收;

(二)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 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 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免收;

(三)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

(四)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收; 幼儿园、新建学校教学楼减半收取;

(五)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 贫搬迁项目免收。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 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 收;

(六)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收(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七)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免收,对营利性 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八)对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项目减半 收取;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从其规定。

三、征收流程

( 一)市国动办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由市国动办依职权按 规定审核确认应缴费金额,并在费款审核通知书上载明,推送至 缴费人。同时通过省级财税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提供已审批项目 的费源信息(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按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确认费源 信息),通过工作联系单向市建委费用征收中心推送应征信息。 建邺区国动办审批的项目参照市国动办审批项目执行。

(二)江北新区及各区(园区)行政审批局、国动办(建交 局)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除建邺区), 由各审批部门按规定审 核确认应缴费金额,并在费款审核通知书上载明,推送给缴费人。 同时通过省级财税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提供已审批项目的费源 信息。

(三)市国动办,江北新区及各区(园区)行政审批局、国 动办(建交局)在传递费源信息时,应按规定准确填写费款预算 级次。由市国动办、建邺区国动办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选择地 市级审批,费款入国家金库南京市中心支库;由江北新区及各区 (园区)行政审批局、国动办(建交局) 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 选择区县级审批,费款入国家金库江北新区及各区(园区)支库。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批部门在出具行政许可决 定书或费款审核通知书时,应一次性告知缴费人到税务部门申报 缴纳的各项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渠道、办理时间、地点、联系 方式等)。

(五)税务部门应将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对应的 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为缴费人开具财政部 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缴费人完成申报缴款后,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缴费 信息传递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批部门。市国动办负责受 理审批的项目, 由各区税务局将缴费信息实时传递给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同步传递给市国动办及市建委征收中心;建邺区国动办

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由建邺区税务局将缴费信息实时传递给市 税务局,市税务局统一传递给市建委征收中心。

税务部门按缴费人分项目进行台账登记,进行跟踪管理。市 国动办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各区税务局每个月结束后 3 个工作 日向市税务局报送征收台账,市税务局汇总后在 2 个工作日内传 递给市国动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国动办(建交局)负责受理审 批的项目,由区税务局在每个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台账 传递给同级审批部门。

(七)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因工程项目汇算清缴需要退库 的,由缴费人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批部门申请,由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批部门出具退费通知书,税务部门按照退 费通知书确定的金额办理退费。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 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需 要申请办理退库的情形,按照财政部门相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四、征收管理

(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省与 市共享收入,按照省级 3%,市 97%分成,市区按现有体制全额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国防动员建设等方面。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 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非并联审批项目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审批项目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已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办理施工许可或与规划许可证 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承诺在收到一站式 收费系统缴费“一单清”后 7 个工作日内申报,并在 30 日内缴 清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审批部门可直接办理易地建设费征收 审核或与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合并办理,税务部门按照承诺期限进 行征缴。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国防意识, 切实履行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征收、缴库、使用等职 责,全面提升我市国防动员建设水平。

(二)严格落实依法收费工作。各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 标准、制定减免优惠措施、改变资金用途等。各区要加强政策宣 传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经费使用等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定期或视机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江 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 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 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 办《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

关于调整苏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字〔201838号

各市、区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防局(人防办):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省民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防规〔2016〕1号)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市区(不含吴江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县级市及吴江区按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吴江区如不再按县级市管理后,则按市区标准执行。

  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征收易地建设费,一般民用建筑收费标准为1200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收费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三、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自《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发布之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不含)期间内,行政相对人取得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许可的项目,可同时适用本通知和《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苏财综字〔2002〕91号苏价费字〔2002〕304号 苏人防〔2002〕137号),并按照“从旧兼从轻”和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苏财综字〔2002〕91号 苏价费字〔2002〕304号 苏人防〔2002〕137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民防局

2018年3月23日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泰价服〔2018〕8号

市民防局,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医药高新区发改委: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精神,经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4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400元。其中,对工业建设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按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市政府《泰州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泰政规〔2018〕2号)执行。

   三、以上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6日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民防局

关于调整南通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价费〔2018〕14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财经局)、人防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通州湾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600元,除工业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100元。

    二、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经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审批后,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已按照《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6〕1号)审批,尚未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民防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经费使用和收费公示等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8年7 月20日起执行,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南通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通防字〔2003〕50号、通财综〔2003〕17号、通价费〔2003〕61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民防局

2018年7月16日

无锡市物价局 财政局

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锡价服〔2018〕43号

各市、区民防局 物价局 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1200元收取;江阴市、宜兴市按每平方米1000元收取。工业类建设项目、物流类建设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全市统一按每平方米600元收取。新建民用建筑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无法补建的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

    二、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规定的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学校舍工程、养老和医疗工程等建筑项目,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等文件精神,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各级民防主管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规定、经费使用、票据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报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起执行。《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锡防办发〔2003〕61号)、(锡财建〔2003]25号)、(锡价服〔2003〕228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0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防办拟定的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和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6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人防工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凡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但确因地形、地质、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的建设费用。

(一)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收取。

(二)分成比例。除市内六区,其他区(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按市级20%、区(县)80%比例分成。

(三)优惠政策。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1号)规定的20元/平方米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军队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予以补建,补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的,按拆除的实际建筑面积交纳补偿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建筑平方米1700元;砖混结构每建筑平方米1200元。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用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及人防系统运维保障等项目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或纳入预算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适当安排人防办执法工作经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在使用时,由所在地人防办将使用计划报市人防办批准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人防办和市内六区人防办资金使用按原办法执行。

五、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等其他规定按市人民政府(津政办发【2014】67号)执行。

七、以上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389号)和《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防办

201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及收费标准|京民防发〔2018〕5号

北京市民防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8〕5号

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修订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并报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22日起实施,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民防局关于细化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北京市民防局

2018年01月10日

附件: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2.建设项目基础底板底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如配建防空地下室,其净高不满足规定的;

3.依据规划部门意见,建设项目无地下建筑的;

4.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且小于1000平方米;

5.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如必须利用地下室安装,可建设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

6.建设项目地下建筑呈点状独立分布,一点或多点整合不能构成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以上防空地下室的;

7.建设项目遇有需保留或已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8.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垃圾回填等地段且基础底板底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9.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10.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

11.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因地形影响不能全部建于地下,地形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 人防工程

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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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欢迎来到BIM Revit室内设计零基础入门课程。首先在课程开始之前,让我们来花几分钟了解一下本套课程。好,下面有几张图纸大家看一下。这个是一个地材平面,这个比较常规。下面是一个立面,可以看到它下面是一种彩屏的形式,上面那部分就是常规的一个室内立面图。这个是一张地面大样图,它下面也是一个这种三维透视的一个形式。然后上面也是一个常规的一个剖面节点图,这个是一个天花大样图。左边的话是一个三维的一个透视视角,右边的话是一个常规的一个节点剖面。

  看完这些图纸之后,你是会疑问这些图纸是怎么做出来呢?好,这个没有关系。当你学完本套课程之后,你就会明白这种东西,这种图纸它是怎么做出来的。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这个课程的面向人群。首先第一个就是一个零基础。不管你是否有接触过Revit或者是CAD也好,或者是完全没有接触过,都没有关系。我们这套课程的话它是从零基础入门的。如果你是零基础,或者是没有接触过,或者接触过一点点都没有关系。就是设计师,这是我们的一个课程的一个面向人群。

  下一个的话就是我们课程的主要内容。我们这套课程的话主要分为了四个四个章节。第一个就是基础教学,就是平面方案,硬装模型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在基础教学这里你将学习到了有一些基本操作,比如打开、保存、关闭,以及基本的一些视图操作。比如平移、旋转、缩放等等这些。然后还有一个就是一个主体建模,比如标高,标高就是层高、墙体、门窗、楼板、梁、柱这些主体主体的这些建模的一些方法的基础教学。

  然后平面方案的话你将会学习到如何布置家具,如何去创建各种家具组。可能大家都是从事CAD设计的,对于在绘制施工图,绘制平面方案的时候,各类的这些图库可能是比较齐全的。但是用Revit去做一个平面方案设计,你如何解决这个图库问题呢?我们在这里也会有详细的一个解决办法。然后还有就是载入组的一些操作。接下来就是创建图,包括创建材质,创建外观等等。

  下面一个就是一个硬装模型的设计,硬装模型设计的话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了你出图的效率。如果你模型建的不好的话,可能你后面出着要反复过来不断的去改模型,这样就比较麻烦了。所以的话这个环节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个阶段你将学习到比如装饰墙面的绘制、地面的绘制、天花的绘制,以及开关插座登记空调,这是电气专业的,还有水专业的管道,管道如何布置等等。这些你还会去创建一些标记组以及视图分类。这些标记组的话就是为后面的施工图设计是做准备的,然后包括视图分类也是一样的。

  再下面一个就是施工图设计,也是最后一个。在这里你将学习如何绘制平面图、立面图、大样图,包括如何去创建图框、图例等等这些。然后还有一些标准化的工作,比如图纸导出如何设置线型,如何设置线宽去怎么设置,还有线形颜色等等这些。

  还有一个就是视图样板和项目样板,这两个也是非常重要的。视图样板的话怎么说,它是一个提高你效率工作的东西。例如你要出一个平面图,在平面图里面的很多这种设置,其实都是一样的。你把这些设置做成一个样板,然后套用到其他的视图里面去的话,那么无疑无形之中你这个出土效率就提高了。这是一个视图样板,然后还有一个项目样板。这个项目样板的话其实就是一个模板,一个好的模板能为整个设计工作起到一个事半功倍的一个效果。好,这是一个课程的一个内容。好,本次课程学习完之后,你将会掌握闭幕室内设计标准化的全套工作流程。

  从方案开始,从方案阶段到效果图到当然效果图我们不会细讲,但是我会会告诉大家如何将B5模型导入到3d max里面去进行一个效果图的一个制作。大家不用怀疑这个做出来的效果没有那个原生3D建模的好啊。我可以告诉大家是一样的,它它能做到和3d max原生建模一样的效果。这个效果这一块大家可以不用去担心。一直到最后的施工图,全套标准化的这个工作流程,就是高效的实施方案。这个怎么理解呢?就是一个提高效率的过程。如何在工作过程中,怎么去规划整个工作最快的最快速的方法去完成这项工作,这个就是一个高效的实施方法。

  当然还有一个就是熟练掌握Revit的一些操作及技巧。因为我们这套课程的话,他是从零基础开始,可能有些人对这个Revit不太熟悉,都没有关系。当你学习完本套课程之后,你将熟练掌握left的一些操作,好,下面一个就是一些课程服务。

  为了帮助大家学习的话,我们也会定期进行作业的一个布置。这个时间的话可能是两天,可能也可能是一周,但不会太长。这个作业布置,然后你们交上来的作业的话,我们都会进行点评。点评的方式可能是直播连线,也有可能是录播。对你的作业进行一个录播讲解,然后再发送给你然后在课后我们会有交流群,会有交流群。如果有什么问题的话,你可以发到群里去。我们的答疑老师也不止一位,有好几位有问题就发到群里去就然后上课过程中的一些随堂的文件,我们也会发送给大家,供大家去练习。当然大家也可以拿自己的文件去尝试去练习一下。

  最后一个就是课后交流了。如果大家学习完本套课程之后,在实际工作中要是碰到什么问题,有什么不明白的,我们都可以在那个群里进行交流。假如你拿到一个项目,你不知道怎么去做,或者没有思路的时候,也可以跟我们交流。我们也可以为大家提供这个方法办法、思路这些。好,本次课程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2025.03.06-江苏省《中小学校智慧校园建设规范》DB32_T 5016-2025

ICS 35.240.99 CCS L 67 !7 , DB32/T 5016 —2025 中小学校智慧校园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mart campus in school 2025 -02-06 发布 2025 -03-06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中国标准出 版 社 出 版 DB32/T 5016—2025 目 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2 5 总体要求 ……………………………………………………………………………………………………2 6 基础环境 ……………………………………………………………………………………………………5 6.1 基础设施 ………………………………………………………………………………………………5 6.2 网络环境 ………………………………………………………………………………………………9 6.3 数据平台 ………………………………………………………………………………………………11 6.4 智慧空间 ………………………………………………………………………………………………14 6.5 数字终端 ………………………………………………………………………………………………16 7 场景应用 ……………………………………………………………………………………………………16 7.1 智慧教学 ………………………………………………………………………………………………16 7.2 智慧学习 ………………………………………………………………………………………………17 7.3 智慧管理 ………………………………………………………………………………………………18 7.4 智慧评价 ………………………………………………………………………………………………19 7.5 智慧服务 ………………………………………………………………………………………………20 8 信息网络安全 ………………………………………………………………………………………………20 8.1 通用要求 ………………………………………………………………………………………………20 8.2 安全管理 ………………………………………………………………………………………………20 8.3 安全技术防护 …………………………………………………………………………………………21 8.4 安全运维 ………………………………………………………………………………………………21 附录 A(资料性) 智慧教室设施设备配置参考 ……………………………………………………………22 参考文献 ………………………………………………………………………………………………………25 Ⅰ




答疑:电气工程专业识图教学视频

提问网友:末来2107
提问日期:2025-02-17 11:03:07

哪位老师有电气工程专业识图相关的视频教学,麻烦发我邮箱840849511@qq.com


解答网友:广岑

钻石专家

去广联达服务新干线——建筑课堂看看




答疑:GDQ2021

提问网友:静若水
提问日期:2025-02-15 09:04:17

老师好,求一个GDQ2021楼梯间精装修建模算量的教学视频


已采纳
解答网友:nh

钻石专家

建筑课堂内看看




答疑:哪位大神有计价软件GBQ4.0消防专业(消防水、消防电、消防风)教学视频?

提问网友:馨薇儿
提问日期:2025-01-22 22:03:32

哪位大神有计价软件GBQ4.0消防专业(消防水、消防电、消防风)教学视频?求!!发923864053@qq.com


解答网友:欢乐心中飞雪

铂金专家

计价没有什么需要学习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