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390-2021 公交停车港设计标准

资源简介/截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920-2021
DB DBJ50/T-390-2021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公交停车港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bus stations
2021-07-30发布2021-11-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e1abfce5033f4f01总则
1.0.1为贯彻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理念,规范公交停车港设计,提升公交运营安全、服务水平,特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重庆市城市道路公交停车港的工程设计。改扩建公交停车港条件受限制时,经过安全、技术、经济论证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1.0.3公交停车港设计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划、道路总体设计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1.0.4公交停车港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可总体设计、分期实施。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等应在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
1.0.5公交停车港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有关规定。
1.0.6公交停车港的规划、设计除应满足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
2.0.1公交标准车standard transit bus
公交车身长度为12m的单节公交车辆。
2.0.2小型巴士minibus
公交车身长度为5m至8m的单节公交车辆。
2.0.3公交停车港bus station
仅有公交车辆停靠和乘客上下车功能的常规公交车中途停车站点。
2.0.4路段公交停车港mid-block bus station
设置在两个交叉口之间的路段且公交车辆运行、停靠不受交叉口影响的公交停车港。
2.0.5进口道公交停车港bus station on the entrance lane
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的公交停车港。
2.0.6出口道公交停车港bus station on the exit lane
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的公交停车港。
2.0.7直线式停车港straight bus station
通过划线方式指示公交车停靠区域及行车道分隔界限的公交停车港。
2.0.8港湾式停车港harbor-shaped bus station
在道路机动车道外侧,采取局部路面拓宽方式而形成的公交停车港。
2.0.9浅港湾式停车港harbor-shaped bus station with single-platform
在机动车道外侧仅拓展一个公交车服务通道的港湾式停车港。
2.0.10深港湾式停车港harbor-shaped bus station withmulti-platforms
在机动车道外侧拓展多个公交车服务通道的港湾式停车港。
2.0.11串联式停车港tandem bus stations
纵向拉疏站台,形成主站和辅站串联的港湾式停车港。
2.0.12同向换乘transfer in the same direction
在道路同一侧的两个站点间的换乘。
2.0.13异向换乘transfer in different directions
分别位于道路上下行方向的两个站点间的换乘。
2.0.14交叉换乘crossed transfer
站点分别位于两条相交的道路上。3基本规定
3.0.1公交停车港应依据上位规划、满足服务需求合理设置。
3.0.2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缆车索道站点、学校、医院等客流集散点主要人行出人口附近宜设置公交停车港进行接驳。
3.0.3公交停车港应设置在能够满足运营车辆安全停靠、便捷通行、方便乘车三项主要功能的地方。
3.0.4公交停车港设计宜选用节能、环保、耐用和易于维护的材料。
3.0.5公交停车港设计应布置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大型商业街、步行街、旅游景点、居住区等客流集散点宜设置盲文地图、音像一体化设施。4公交停车港分类
4.0.1公交停车港按设置位置分为路段公交停车港、进口道公交停车港、出口道公交停车港。




正式版 DGJ 08-2143-202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资源简介/截图: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
DGJ08-2143-2021
J12671-2020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Green design standard for public building2021-01-28发布 2021-06-01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DGJ 08-2143,DGJ 08-2143-2021,公共建筑,正式版,绿色设计,正式版 DGJ 08-2143-202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本市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程的绿色设计。
1.0.3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公共建筑全寿命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宜居、保护自然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1.0.4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
在公共建筑设计中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措施,在满足 公共 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资源 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2 总绿地面积 total green area
建筑用地内公共绿地、建筑旁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 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面积,包括满足植 树绿化覆土要求、人员可通达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和政府 主管部门认可的可计人绿地率的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3 非传统水 non-conventional water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 ,包括雨水、河道水、再 生水、海水等。
2.0.4 绿色能源 green energy
绿色能源也称清洁能源。狭 义的绿色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 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和海洋能等。这些能源消耗之后 可以恢复补充,很少产生污染。广义的绿色能源是指在能源生产 及其消费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低污染或无污染的能源,如天然气、 清洁煤和核能等。
2.0.5 可见光反射比 visible light reflectance
在可见光谱(380nm一780 nm)范围内,玻璃或其他材料反射 的光通量对人射的光通量之比。
2.0.6 环境敏感建筑物 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buildings
对噪声、反射光、废气、废水等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建筑 , 主要指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进行绿色建筑策划,明确绿色建筑目标。
3.0.2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本市的气 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 管理的相关规定。
3.0.3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的技术与 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 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4 方案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筑策划书,明确采用的主要绿 色建筑技术。
3.0.5 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应明确绿色建筑设计 目标和相应的绿色建筑设计策略,分专业阐述绿色建筑技术措施, 材料选用和设备选型;宜明确所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增量成本。
3.0.6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分专业编制绿色设计专篇,主要内容应 包括 :
1 绿色建筑定位等级目标。
2 绿色建筑的技术选项。
3 相关材料的性能指标或 设备的技术指标及其技术措施。
4 绿色建筑各类评价指标自评分表。
3.0.7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专业应紧密配合,结合公 共建筑特点,选择适用、经济合理的绿色设计技术。
3.0.8 建筑设计应结合项目特点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并应用于建筑设计的全过程。
3.0.9 建筑设计应结合项目特点考虑工业化的建造方式,采用适 合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设计。4 绿色设计策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建筑设计应在方案阶段进行绿色设计策划,绿色设计 文件应体现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全过 程中。
4.1.2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建筑的设计阶段和运营管理阶段。
4.1.3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前期调研。
2 项目定位与 目标分析:
1 ) 项目自身特点和需求分析;
2 ) 达到的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等级;
3) 适宜的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可实施的技术路线及相应
的指标要求。
3 绿色建筑能源与 资源高效利用的技术策略分析。
4 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
4.2 建筑专业策划
4.2.1 前期调研应对场地条件、区域资源等进行调研。
1 场地条件调研应包括: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 置、周边物 理和生态环境、道路交通、人流、绿地构成和市政基础设施等规划 条件进行分析。提出远离污染源、保证 日照条件、促进自然通风、 满足公共交通、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场地声、光、热物理环境的技术措施 。
2 区域资源调研应包括:对场地可再生能源利用、水资源、 材料资源情况及建筑自身节能需求进行分析,以确认符合区域条 件及建筑特点的能源利用节约方案。




DB34/T 1923-2021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资源简介/截图: DB 安徽省地方标准J12422-2021 DB34/T 1923-2021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Technical code for the intelligent systems of medical buildings2021-06-08 发布 2021-12-08 实施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badc7378b8ba131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2018 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函〔2019〕10 号)的要求,在原安徽省地方标准《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范》 DB34∕T1923-2013 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在修编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定义;3 智能化系统等级划分;4 信息设施系统;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6 公共安全系统;7 机房工程;8 信息化应用系统;9 智慧化应用;10 项目验收与运维。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 按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及相关的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对技术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2 结合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对系统架构进行了优化;3 增加了“智慧化应用”和“项目验收与运维”两个章节;4 增加了传染病区智能化系统的相关要求。1 总 则1 . 0 . 1 为规范我省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 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绿色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 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 . 0 . 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 的设计、施工、验收与运维。 1 . 0 . 3 新建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验收与运维,必须与 医疗建筑同步建设。 1 . 0 . 4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应以提升智能化系统功能,增 强医疗建筑的科技水平为目标,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 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系统应具有适用性、开放性、安 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 . 0 . 5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DB34/T 4011-2021 智慧医院建设指南

资源简介/截图: ICS 35.240.01
CCS L 70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4011—2021
智慧医院建设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marthospital
2021-09-03 发布 2021-10-03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f52fd6c44a1dfff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智慧医院的建设目标,并规定了智慧医院信息系统、智能设备、基础设施和安全体系的建设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制定智慧医院规划、开展智慧医院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1458-2015 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慧医院 smart hospital
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建立互联、物联、感知、智能的医疗服务环境,整合医疗资源,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效率,辅助临床决策和医院管理决策,实现患者就医便利化,医疗服务智能化,医院管理精细化的一种创新型医院。
4 建设目标
4.1 信息系统全面覆盖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全过程。
4.2 智能设备布署于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关键节点。
4.3 基础设施能够支撑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智慧化。
4.4 安全体系可有效保障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运行。




DB34/T 4351-2022 综合医院康复治疗中心建设规范.pdf

资源简介/截图: thumb707300
ICS01.140 CCS P09 0834 安 徽 省 地 方标准 DB34/T4351—2022 综合医院康复治疗中心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ehabilitation centers in general hospitals 2022-12-29发布 2023-01-29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4351-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利辛县人民医院、合肥市第 二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皖 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皖南康复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区、宣城市人民医院、淮 北市人民医院、铜陵市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庆市 第一人民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合肥佰惠长荣医院、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鸣、曹斌、沈桂林、曹晓光、陈建军、陈瑞全、李文、张致亮、江桥、靳辉、 金莲、陈健、蒋东生、华启海、王嫦娥、高付保、王龙博、范培武、马祖长、朱咏梅、张阳、许鹏、邓 钰、段文秀、张茹梦、冯虹、崔俊才、宋建霞、赵婧、刘磊、王慧、杨凤娇、孛学平、倪朝民. I …




DB34/T 4067-2021 智慧药库建设指南

资源简介/截图: ICS 11.020
CCS C 10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4067—2021
智慧药库建设指南
Guidelin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mart drug storehouse
2021-12-28 发布 2022-01-28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c80bd1da58c6092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智慧药库的建设目标,并规定了智慧药库的信息系统建设、智能设备建设、环境控制建设、人员及岗位管理、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智慧药库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458-2015 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DB34/T 3790-2021 智慧药房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慧药库 smart drug storehouse
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和智能化设备,实现药品补货计划精准预测、智能验收入库、养护实时监控、任务驱动主动配送、批号全程追踪等精细化管理的药库。
3.2
三色五区 three-colors and five-districts
药品管理中,利用红、黄、绿三种色标和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退货区五个区域来对不同质量状态的药品进行区分。其中红色标注不合格品区,黄色标注待验区和退货区,绿色标注合格品区和发货区。
3.3
智能采购 intelligent procurement
依据药品在某时段内出库量、历史消耗趋势和上游渠道供应能力,自动生成采购计划并执行采购。
3.4
智能养护 intelligent maintenance
依据药品类别、存储条件、管理属性,自动生成养护计划并主动推送养护任务,利用智能化设备,开展养护工作。
3.5
智能盘点 intelligent inventory
依据药品出库量和盘点要求,自动生成盘点计划并主动推送盘点任务,利用智能化设备,开展盘点工作。
3.6
链路核查 supply chain check
通过建立从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至医疗机构的相关证照、药品授权书、购销合同、发票等资料
或票据的信息链,对采购、供应、验收等环节合法性和安全性进行核查。
3.7
“毒、麻、精、放” Narcotic drugs,psychotropic drugs,toxic drugs and radioactive drugs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RFID: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PDA:掌上电脑(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ERP:企业资源计划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HIS: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DBJ41/T 179-2020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技术标准

资源简介/截图: 744b926a55dcedf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民用建筑充电设施的设置,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
1.0.4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电动汽车回lectric Vehicle(EV)
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苑电电池(铅酸电池除外)或其他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我重电动车等车辆。
2.0.2电动汽车停车位parking space of electric vehicle
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
2.0.3充电设施charging facilities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电源装置、配电装置、计量装置、监控系统等。
2.0.4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2.0.5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 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苑电的专用装置。
2.0.6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2.0.7监控系统monitoring system
应用信息、网路及通信技术,对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内设备运行状态和环境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8计量计费系统metering and billing system
用于实现苑电站/电池更换站与电网之间、苑电站/电池更换站与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电能结算的全套计量和计费装置。3基本规定
3.0.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建与设计、施工、验收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
3.0.2民用建筑电动汽车苑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实时监控苑电设备及被充电车辆。
3.0.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3.0.4新建民用建筑的苑电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按照规定比例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理、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4规划选址
4.1规划
4.1.1宜结合电动汽车的苑电需求和停车位分布,科学合理地规划苑电设施的类型和容量。
4.1.2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配电线路通道和充电设备位置,并适当预留相关配电设备配置条件。
4.1.3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10%。其中,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苑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4.1.4现有停车位配建苑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苑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4.1.6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单位停车场等有过夜停车的场所建设的苑电设施宜采用交流苑电方式。
4.1.6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于其它停车位的明显标识。
4.2选址
4.2.1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排洪涝等公共设施。
4.2.2苑电设施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此邻时,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4.2.3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噪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4.2.4苑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4.2.5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2.6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周所、浴室、因房等场所的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的功能用房不应与上述场所贴邻。
4.2.7苑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
4.2.8充电设施的布置应便于车辆充电,并应缩短苑电机输出电缆的长度,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布置在相邻车位中间。4.2.9苑电设备的布置应靠近充电车位以便于苑电,充电设备外廓距苑电车位边缘净距不应小于0.4m,充电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检修距离不小于0.8m。同时要采取保护苑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
4.2.10充电设备基应高出停车位地坪100mm及以上。必要时可在充电机附近设置防撞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8。应安装于与地平而垂直的立而,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DB32/T 4189-2021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规范

资源简介/截图: ICS 13.220.99
CCS C80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189—2021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gas in civil buildings
2021 – 12 – 31 发布 2022 – 01 – 3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27a68ca5be83ed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建筑燃气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商业和单位用户、居民用户等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民用建筑内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6932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 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GB 16914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 1790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GB 25034 燃气采暖热水炉及传感器
GB/T 28885 燃气服务导则
GB 29550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
GB 35844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GB 35848 商业燃气燃烧器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T 50680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 51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42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5009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CJJ 1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T 28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29 燃气沸水器
CJ/T 187 燃气蒸箱
CJ/T 197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 392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 394 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
CJ/T 490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TSG 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XF 498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CECS 219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29550 GB 50028、GB 50352、GB/T 5068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管道燃气 pipeline gas
利用管道输送的方式供应用户使用的燃气。 注:气源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3.2 瓶装燃气 bottled gas
利用瓶装的方式供应用户使用的燃气。 注: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天然气。
3.3 燃气用户 gas consumer
民用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燃气作为燃料的商业和单位用户或居民用户。
3.3.1商业和单位用户 commercial and units consumer
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制备热水、制冷或采暖的公共建筑或其他非家庭用户。
3.3.2居民用户 residential consumer
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制备热水、采暖为主的家庭用户。
3.4 居住空间 habitable room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来源:GB 50096-2011,2.0.3]
3.5 燃气经营企业 gas management firms
从事管道或瓶装燃气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总称。
3.6 熄火保护装置 flame failure device
安装在燃气燃烧器具或用气设备上,在受监控火焰意外熄灭后,能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的装置。
3.7 燃气泄漏报警器 gas leak alarm
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功能的设备,通过传感器测量周围环境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将探测信号传递给 控制器或控制电路,当燃气浓度超过控制器或控制电路中设定值时,通过执行器或执行电路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和(或)报警输出信号。
3.8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gas leak alarm device
接收燃气泄漏报警器或手动报警触发装置信号,能将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及物联网管理平台, 能发出声、光警报指示报警部位并予以保持的控制装置。
3.9 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gas leak safety protection device
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的总称。 注: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联 动通风排风装置等。
3.10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注:如省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 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
3.11商业综合体 commercial complex
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 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其中,建筑 面积不小于5 万㎡的商业综合体称为“大型商业综合体”。
3.12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来源:GB 50016-2014(2018版),2.1.14]3.13疏散门 emergency door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房间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以及房间直通 室外的门等。 注:疏散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
3.14疏散楼梯间 evacuation staircase
建筑的竖向疏散通道的总称。 注:包括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
4 总则
4.1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应遵循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燃气用户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 使用方便、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智慧高效。
4.2 民用建筑内新建燃气用户的供气方式应优先选择管道输送,气源种类应优先选择天然气。
4.3 民用建筑内既有燃气用户应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用气安全。




DB32/T 4299-2022 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技术规程

资源简介/截图: ICS 91.200
CCS P 32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4299-2022
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spital building
2022-07-07发布2022-08-07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fa276e5d72567ec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选材、施工、验收等内容。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设计、选材、施工、验收及运
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3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64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591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06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0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1741 漆膜耐霉菌测定法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数限量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15892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 25970 不燃无机复合板
GB 30982 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8468 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A 306.1 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电缆
WS 488 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
GB/T 5031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
GB/T 1771 色漆和清漆 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
GB/T 3880.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力学性能
GB/T 7911 热固性树脂浸渍纸高压装饰层积板(HPL)
GB/T 8753.1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氧气膜封孔质量的评定方法第1部分:酸浸蚀失重法
GB/T 10125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GB/T 12754 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T 2572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1458 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JGJ 11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312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45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45 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
JGJ/T 331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470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
JG/T 516 建筑装饰用彩钢板
JG/T 545 卫生间隔断构件
JG/T 2425 坐便器安装规范
JC/T 2120 卫生间便器扶手
CJ/T 186 地漏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HG/T 3950 抗菌涂料
HG/T 4913 橡胶地板用胶粘剂
DB 32/3962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 32/T 4172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环境质量验收规程
DB 32/T 4176 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院建筑 hospital building
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各级医疗机构的建筑。
3.2
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interior decoration and furnishing of hospital building
是指医院建筑室内的顶面、墙面、地面等部位的装饰装修工程,与装饰装修相关的专业接口以及配
套的机电、智能化终端等其他工程。
3.3
专业接口 professional interface
是指与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其他专业工程的连接,包括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
工程的末端以及医用气体等医疗专业接口。
4 基本规定
4.1 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安全、防火、隔声、环保、节能等标准的规定。
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安全、防火、隔声、环保、节能等标准的规定。
4.2 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应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的
恢复,并体现功能特点、宜体现地域文化的特色。
4.3 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应满足建筑设计的要求。
4.4 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在建筑设计深化阶段同步进行,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能符合相关标准的
规定,并满足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需求。
4.5 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宜采用 BIM 技术。
4.6 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使用装配化技术时,应符合江苏省现行标准《装配化装修技术标准》DB 32/T
3965 的相关规定。




DB11/994-2021 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资源简介/截图: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 11/ 994—2021
备案号:J 12288—2021
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of dualutilization of peacetime and wartime
2021-09-30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 市 场监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f2272e1e05eb1311 总 则
1.0.1 为使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使其布局合理、功能配 套、体系完整,战时能有效地保护居民,减少空袭造成的损失,平时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抗力级别为甲 5 级(即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5 级、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5 级)、甲 6 级(即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6 级、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6 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设计。
1.0.3 人防工程设计应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军民融合、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 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人防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主要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
2.0.2 医疗救护工程 wor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保障战时对伤员进行早期治疗和紧急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按等级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全称为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
2.0.3 防空专业队工程 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和专业队车辆掩蔽工程。
2.0.4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和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2.0.5 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ry works
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 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
报站以及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2.0.6 防护区 protected space
人防工程中由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围合而成的区域。
2.0.7 清洁区 airtight space
人防工程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且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0.8 染毒区 airtightless space
人防工程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0.9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在人防工程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0.10 抗爆单元 anti-bomb unit
在人防工程(或防护单元)中,用抗爆隔墙分隔而成的使用空间。
2.0.11 人防围护结构 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 defence
人防工程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外墙、临空墙和底板的总称。
2.0.12 外墙 periphery partition wall
人防工程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战时承受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墙体。
2.0.13 临空墙 blastproof partition wall
战时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人防工程内部的墙体。
2.0.14 主体 main part
人防工程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其主 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2.0.15 口部 gateway
人防工程的主体与室外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 程,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和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2.0.16 主要出入口 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0.17 次要出入口 secondary entrance
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
2.0.18 备用出入口 alternate exit
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它出入口遭破坏或堵塞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
2.0.19 室外出入口 outside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2.0.20 室内出入口 indoor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
2.0.21 连通口 connected entrance
在地面以下与其它地下建筑(包括人防工程)相连通的出入口。
2.0.22 单元间平时通行口 peacetime connected entrance
为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
2.0.23 独立式室外出入口 straight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地面段与人防工程具有一段距离的室外出入口。按照其通道的形 式分为直通式、单向式、穿廊式、竖井式和楼梯式室外出入口。
2.0.24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 entrance with one turning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地面段的侧墙为人防工程临空墙的室外出入口。
2.0.25 滤毒室 gas-filte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0.26 洗消间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0.27 简易洗消间 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0.28 密闭通道 air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密闭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2.0.29 防毒通道 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防毒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2.0.30 防化通信值班室 CBR protection and communication duty room
人防工程室内用作防化、通信人员值班的工作房间。
2.0.31 辅助房间 subsidiary room
战时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包括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厕所、盥洗室、水库、水箱间、泵房、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防化器材储藏室、人防构件存放室等。
2.0.32 第一密闭区 the first airtight space
医疗救护工程中具有防爆波和防辐射功能,但允许轻微染毒的区域。
2.0.33 第二密闭区 the second airtight space
医疗救护工程中具有集体防护功能的区域,亦称清洁区。
2.0.34 分类急救部 sorting and emergency medical dept.
对伤员进行收容分类、沾染剂量探测、局部洗消、处置、更换敷料等补充急救和应急处理的场所。
2.0.35 医技部 medical technical sections
运用专门的诊疗技术或设备,协同临床各科诊疗疾病的技术科室。
2.0.36 手术部 operating dept.
对伤员实施手术治疗的场所。
2.0.37 护理单元 nursing unit
病房区的基本单元。
2.0.38 医疗保障用房 medical logistic dept.
为使战时医疗救护工作正常运转而设置的保障性用房,如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设备 用房以及口部房间等。
2.0.39 防倒塌棚架 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和通风口的通道出地面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 的爆炸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0.40 室外机防护室 protective room for outside system
装有空调室外机的专用房间。
2.0.41 防护密闭门 air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42 密闭门 airtight door
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43 冲击波 shock wave
武器(包括常规武器和核武器)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0.44 冲击波超压 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0.45 地面超压 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人防工程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0.46 土中压缩波 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武器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0.47 消波设施 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处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一般包 括,冲击波到来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 等。
2.0.48 主体超压 overpressure in main part
人防工程主体内为防止外界染毒空气渗入而需维持的超压值。
2.0.49 平时通风 ventilation in peacetime
保障人防工程平时功能的通风。
2.0.50 战时通风 war time ventilation
保障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的通风。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通风三种方式。
2.0.51 清洁通风 clea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物污染时的通风。
2.0.52 滤毒通风 gas filtratio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受毒剂等物污染,需经特殊处理时的通风。
2.0.53 隔绝通风 isolated ventilation
室内外停止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室内空气实施内循环的通风。
2.0.54 超压排风 overpressure exhaust
靠室内正压排除其室内废气的排风方式。有全室超压排风和室内局部超压排风两种。
2.0.55 过滤吸收器 gas particulate filter
装有滤烟和吸毒材料,能同时消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蒸汽及气溶胶微粒的过滤器。是精 滤器与滤毒器合为一体的过滤器。
2.0.56 密闭阀门 airtight valve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防毒的专用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2.0.57 自动排气活门 automatic exhaust valve
靠活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全称为超压自 动排气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压力作用的自动排气活门,称为防爆自动排气活门。
2.0.58 防爆波电缆井 anti-explosion cable pit
能防止冲击波沿电缆侵入人防工程室内的电缆井。
2.0.59 内部电源 internal power source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具有防护功能的电源。通常为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按其与用电工程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区域电源和自备电源。
2.0.60 区域电源 regional internal power source
能供给在供电半径范围内多个用电人防工程的内部电源。
2.0.61 自备电源 preparative power source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电源,包括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等电源。
2.0.62 内部电站 internal power station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
2.0.63 区域电站 regional power station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抗力一致的防护功能。
2.0.64 固定电站 immobile power station
6 发电机组固定设置,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烟、储油等系统的柴油发电站。
2.0.65 移动电站 mobile power station
具有运输条件,发电机组可方便设置就位,且具有专用通风、排烟系统的柴油发电站。
2.0.66 人防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防护区的人防有效面积应为人防工程防护区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0.67 掩蔽面积 sheltering area
供掩蔽人员、物资、专业队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
2.0.68 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就近临时避难、紧急疏散或临时生活安置的安全场所。
2.0.69 人防工程兼作应急避难场所 civil defence emergency shelter
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经规划、建设,将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人防工程,用于避难人员就近临时避难、紧急疏散或临时生活安置的安全场所。




SJG 01-2010 深圳市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资源简介/截图: SJG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SJG01-2010
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of foundation2010年6月发布2010年9月1日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224c0930a7e8d771总则
1.01为了在深圳地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勘察与地基基础设计、检验和监测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节约资源、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地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地下管道、生话垃圾填埋场等)的勘察与地基基础、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检验和监测。
1.03岩士工程勘蔡必须按工程勘察各阶段的要求,准确反映场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精心勘察,正确分析,提出资料真实完整、评价正确合理的勘察报告。
1.0.4地基基础设计应重视深圳地区的工程经验,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应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设计阶段、勘察成果资料、综合使用要求、结构类型、材料类别、施工条件、工期造价等精心设计。
1.05使用本规范时,建筑工程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建筑物基础的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等的规定;市政道路桥涵基础的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函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TGD63的规定;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应执行现行广东省标准、行业标淮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在勘察、设计、检验和监测工作中,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和新工艺。2术语与符号
2.1术语
2.1.1
地基suggrade,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2基础foundation,footing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3地基承戟力特征值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grade capacity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2.1.4岩体结构面rock discontiuty structural plane
岩体内开裂的和易开裂的面,如层面、节理、断层、片理等,又称不连续构造面。
2.1.5新近沉积土recently deposited soil
第四纪全新世(Q4)中晚期形成的士,一般呈欠压密状态,强度低,常含有人类话动产物(如砖块瓦片等)和较多的有机质及贝壳等。
2.1.6
抗浮设防水位groundwater level for prevention of up-fioating
抗浮评价计算所需的、保证抗浮设防安全和经济合理的场地地下水设计水位。
2.1.7抗浮锚杆anti-floating anchor
承担因地下水位上升时对基础产生的浮力(上拔力)的锚杆。
2.1.8
压实填土地基compacted fill foundation soil
对尚未完成自重固结的填土层,采用分层压实或分层夯实形成压实填土层,并以压实填土层作为地基。2.1.9土岩组合地基soil-rock composite subgrade
在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范围内,有下卧基岩表面
坡度较大的地基;或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或有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2.20复合地基composite subgrade
部分士体被增强或被置换而形成的由地基士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人工地基。
2.1.10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characteristic value of bearing capacity of composite subgrade
在复合地基上进行载荷试验测定的荷载与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荷载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或当载荷试验值为极限荷载值时,将该极限荷载值除以安全系数所得的值。
2.1.11钻孔扩底灌注桩underreamd drilled shaft
在采用钻孔工艺施工的桩孔中,利用机械式扩底钻头在圆形直桩孔的下部进行扩底,灌注混凝土后形成的扩底灌注桩。3基本规定
3.01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3.0.1选用。3.02根据建筑物地基基出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设计等级为甲级和乙级的建筑物,除5.4.6条所列情况外,均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3表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内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出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预斜时;
4)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5)地基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且自重固结尚未完成时,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等,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当地下水埋蔻较浅,地下室或地下建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4岩土工程勘察
4.1一般规定
4.1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并按确定的等级划分勘察阶段,编制勘察方案。勘察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4.12岩土工程勘蔡阶段的划分如下:
1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各类工程应按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二个阶段进行勘察:
2其余各类工程可不分勘察阶段,按详细勘察要求进行勘察;
3地质条件复杂或岩溶发育地区的建筑或市政工程,应进行施工勘察。
4.13勘察方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方案应根据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要求,结合场地地质条伴及地基复杂程度,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主持编制。勘察方案编制前,应收集与勘察工作有关的各类资料:
2勘察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勘察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勘探点线的布置、勘察的技术标准与工作方法、原位测试与室内土工试验要求、岩土与地基基础分析评价和要求、边坡及基坑分析评价和要求、地下水及其影响的分析评价和要求、勘蔡作业工期等。
4.14对高层和超高层建(构)筑物,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网院、大型商场、医院、学
校、存放珍贵文物的博物馆、中型以上桥洒等公共建筑工程,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
的勘察与安全性评价。
4.15场地地震效应勘察应结合场地勘察同步进行,并根据国家批准的地动参数区划和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并划分场地类别。
4.1.6当采用标准贯入击数判别地震液化时,每个场地布置的标准贯入试验孔不应少于3个,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要求;标贯试验点的间距应为1.01.5m
4.1.7当场地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对沿海、沿河地段应查明是否存在岸边出露或与海床河床串通的可液化土层。对可液化土层应提出抗液化的措施建议。
4.18勘察报告的内容和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的规定,并应达到相应勘察阶段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勘察报告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4.19基出施工时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与原勘寮报告不一致,或地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助寮。




SJG 50-2018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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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的评价,推进绿色物业管理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住宅物业、商业物业和园区物业的评价。
1.0.3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应考虑不同类型物业项目的特点,对物业项目运行寿命期内的基本制度、节能管理、节水管理、垃圾分类管理、环境绿化管理、污染防治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0.4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2.0.1 绿色物业管理 green property management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保证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和行为引导,有效降低各类物业运行能耗,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致力构建节能低碳生活社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2.0.2 物业管理区域 property management area
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建筑区划) 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场地及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的管理和服务区域。
2.0.3 住宅物业 residential property
主要用于居住用途的物业。
2.0.4 商业物业 commercial property
用于商业或办公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物业2.0.5区物业 park property
由政府或企业专门为某类特定行业、形态的单位等集中规划并进行统一管理的物业,如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物流园区、产业园区等。学校、医院、文体场馆、大型交通枢纽等物业类型可参照执行。
2.0.6 管理规约 management stipulation
在一特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遵守的文件,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或建筑区划内业主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内容。2.0.7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ste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2.0.8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responsible pers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classifying and dumping management
在管理区域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具有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法人主体。2.0.9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重量超过 5kg 或体积超过 0.2 或长度超过 1m,且整体性较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家具) 及各种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2.0.10 餐厨垃圾 food waste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果蔬垃圾等和废弃食用油脂。
2.0.11 厨余垃圾 kitchen waste
居民在家庭生活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梆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废气蔬菜、盆景植物、残枝落叶等。




SJG 86-2020 建筑和市政工程估算编制规程

资源简介/截图: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SJG86-2020
建筑和市政工程估算编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estimating the regul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2021-04-21发布 2021-09-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合发布be2c0c18e6385351总则
1.0.1为规范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提高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特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阶段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查(评审),其他资金投资的建筑和市政工程投资估算可参照执行。
1.0.3编制投资估算应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水平,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工期、建设条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1.0.4投资估算由2个及以上单位共同编制时,委托单位应指定主编单位,由主编单位负责投资估算编制原则的制定、汇编总估算,并对估算文件的编制质量负总责。参编单位负责所承担部分的估算编制质量。
1.0.5投资估算可根据建设方案、设计深度、复杂程度和管理要求,以多层级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
1.0.6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估算具体取费,应以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为准。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投资估算应完整反映建设项目设计内容,根据项目建设条件,按有关资料编制。受设计深度限制,工程方案暂未表达的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考类似工程经验增补相应费用项目估算及说明,保证估算编制内容齐全。
2.1.2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包括生产能力指数法、系数估算法、指标估算法等,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宜采用指标估算法。
2.1.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建设项目,编制投资估算时应在编制说明中增加相关描述。
2.2编制依据
2.2.1编制投资估算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相关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利率、汇率、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税率等有关参数;
3相关部门发布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等;
4相关部门发布的人工、设备、材料等工程造价信息;
5工程地质资料、工程方案、协议等;
6设备及材料询价资料;
7类似工程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8委托人提供的其他技术经济资料。
2.2.2工程方案是编制投资估算的重要基础资料,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方案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等的编制深度要求;
2市政工程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的编制深度要求。
2.3文件组成
2.3.1投资估算文件应由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投资估算汇总表、单项工程估算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等内容组成。
2.3.2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依据。
2编制范围、工程概况。由2个及以上单位共同编制时,应说明分工编制情况。
3编制方法。说明采用的估算指标、定额、费用标准,人工、材料与设备等单价的依据或来源情况。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内容及费率标准。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特殊问题的说明,包括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说明。
2.3.3投资估算汇总表应由建设项目内各个单项工程的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汇总编制而成。
2.3.4单项工程估算表应按建设项目划分的各个单项工程分别计算单项工程费用。通用建筑工程费用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1-1列项,医院建筑工程费用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1-
2列项,学校建筑工程费用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1-3列项,市政工程费用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2列项,使用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对单一的、具有独立性的单项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单项工程估算表与投资估算汇总表合并编制。
2.3.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可在投资估算汇总表中分项估算,也可单独列表编制。3费用组成
3.1建设项目总投资
3.1.1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达到使用要求或生产条件,在建设期内预计或实际投人的全部费用总和,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
3.1.2建设投资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在建设期内投人且形成现金流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3.1.3建设期利息是指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为工程项目筹措资金的融资费用及债务资金利息。
3.1.4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不计列流动资金。
3.2工程费用
3.2.1工程费用是指建设期内直接用于工程建造、设备购置及其安装的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
3.2.2建筑工程费是指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道路和水工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建筑装饰、总图竖向布置和大型土石方工程等。
3.2.3安装工程费是指用于设备的组装和安装,以及配套工程安装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种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仪器仪表等设备的安装及配线;工艺、供热、供水和供电等各种管道、配件和闸门、供电外线安装及各种室内外管道铺设工程等。
3.2.4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进口设备、工具和器具等所需的费用,包括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的全部设备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不包括应列人建筑工程费的工程设备(建筑设备)本身的费用。
3.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3.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从工程投资决策到工程工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工程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益或效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3.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按工程项目实际发生列项,常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场地准备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2项目建设管理费;
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4环境影响咨询费;
5工程勘察费;
6工程设计费;
7工程招标服务费;
8工程监理费;
9工程保险费;
10工程造价咨询费;
11余泥渣土弃置费;
12水土保持专项费:
13其他。4费用计算方法
4.1建筑工程费
4.1.1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费应包括地基与基础、地下土建工程、地上土建工程等;市政工程的建筑工程费应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等。
4.1.2建筑工程费的估算应结合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分别套用相应专业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进行编制。当无相应专业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时,可采用估算主要实物工程量的方法,并参考相关定额等资料进行编制。
4.1.3编制建筑工程费应参考人工,设备,材料等工程造价信息,并考虑市场、不可抗力等影响因素。
4.2安装工程费
4.2.1建筑工程的安装工程费应包括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和燃气工程等;市政工程的安装工程费包括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和交通工程等。
4.2.2安装工程费应按照单项工程设计内容或主要实物工程量,分别套用相应的估算指标、相关定额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进行编制。
4.2.3主要工艺设备、机械设备可按每吨设备、每台设备或占设备原价的百分比估算;管道安装工程可按不同材质、不同规格(包括管件)分别以长度或重量估算;供电外线可按每千米造价指标估算;自控仪表、变配电设备、动力配线可按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费用的百分比估算。




DB14/T 2397-2022 嵌板型公路声屏障质量检验评定技术规范

资源简介/截图: ICS 93.080.30
CCS P 65 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2397—2022
嵌板型公路声屏障质量检验评定技术规范
2022 – 01 – 12 发布 2022 – 04 – 10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f40f97287d5e47a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嵌板型公路声屏障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声屏障下部结构和上 部结构的检验评定、声屏障降噪性能检验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 对嵌板型公路声屏障工程施工、验收、维护的质量检测检验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720-20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 2518 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
GB/T 3098 紧固件机械性能
GB/T 3880.1~3880.3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GB/T 5210-2006 色漆和清漆 拉开法附着力试验
GB/T 9286-1998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GB/T 11263 热轧H型钢和剖分T型钢
GB/T 18226 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T 19889.3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3部分: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定
GB/T 20247 声学 混响室吸声测量
GB/T 30649 声屏障用橡胶件
GB/T 37127 混凝土结构工程用锚固胶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6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461-2008 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50-2010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0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61 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T 51335 声屏障结构技术标准
JTG F80/1-201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
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107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T 137 结构用高频焊接薄壁H型钢
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HJ 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T 90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JT/T 646.4 公路声屏障 第4部分:声学材料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JT/T 646.5 公路声屏障 第5部分:降噪效果检测方法
JT/T 722 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
JT/T 1236 公路声屏障紧急疏散出口设置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嵌板型公路声屏障 一种以H型钢为支撑立柱、屏体插入立柱之间,用以降低公路交通噪声对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影响 的构筑物,也称作柱板型公路声屏障。
3.2 声环境敏感目标 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自然保护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或区域。 [来源:HJ2.4-2009,术语和定义3.7]
3.3 声屏障质量 声屏障工程的各项性能指标满足有关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安全、美观、降噪等要求 的程度。
3.4 降噪性能 声屏障工程确保其所保护的声环境敏感目标内一定数量的降噪受声点满足降噪量要求的能力。
3.5 降噪受声点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外或噪声敏感区域内选定的,且位于声屏障声影区内的用于降噪性能检测的代 表性点位。
3.6 声屏障插入损失
在保持噪声源、地形、地貌、地面和气象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安装声屏障前后在某特定位置上的声压 级之差。[来源:《建筑名词》(第二版)]
3.7 降噪系数 在250Hz、500Hz、1000Hz、2000Hz测得的吸声系数的平均值,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末位取0或5。
3.8 设计目标降噪量 声屏障工程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在设计条件下,某处降噪受声点的声屏障插入损失。
3.9 有效降噪量 在设计条件下,某处降噪受声点的最小声屏障插入损失。
3.10设计目标降噪量达标数量 在设计条件下,在声屏障声影区内,能达到设计目标降噪量的降噪受声点的数量。
3.11有效降噪量达标数量 在设计条件下,在声屏障声影区内,能达到有效降噪量的降噪受声点的数量。
3.12检验批 按相同生产条件或按照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13检验对声屏障工程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检查、检测、试验等,并将结果与相关要求进行比较,以判定每项 性能指标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3.14评定依据各项性能指标检验结果,确定声屏障工程质量等级的活动。
3.15关键项目 声屏障工程中对结构安全、耐久性和降噪性能起决定作用的检查项目,在本文件中以“△”标识。
3.16一般项目 除关键项目以外的可直接检测的检查项目。
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嵌板型声屏障质量检验评定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和单位工程逐级进行。
4.1.2 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按本文件附录 A,制定嵌板型声屏障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 工程和检验批划定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确定。
4.1.3 单位工程应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可按照声屏障工程合同段划分,同一合同段内声屏障工程作为 一个单位工程。
4.1.4 在单位工程中应按完整部位或施工阶段划分为分部工程。
4.1.5 在分部工程中应按照施工工序、工艺、材料等划分为分项工程。
4.1.6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检验评定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等划分。
4.1.7 嵌板型声屏障质量检验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1.8 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应积极推广使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声屏障。
4.1.9 嵌板型声屏障质量检验评定除符合本文件要求外,还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以及工程勘察、设计 文件的要求。
4.2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4.2.1 嵌板型声屏障质量检验包括有关安全及功能的实测项目、有关观感质量的检查项目和质量保证 资料检查。
4.2.2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应在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符合现行标准要求,无外观质量缺陷 且质量保证资料真实齐全时,方可进行检验。 4.2.3 嵌板型声屏障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4.2.4 检验批质量检验合格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关键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有 95%及以上的检查点(值)满足合格质量标准要求。
b) 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有 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满足合格质量标准要求,且最大偏差值不 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 1.1 倍。
c)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完整,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产品等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 型号、外观及性能检测报告等)以及抽样检测报告、工序施工记录、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 平行检验报告、见证检验报告等。
4.2.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
b)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2.6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
b)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2.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
b) 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
c) 单位工程降噪性能检验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检测结果应满足合格质量标准要求。




DB13(J)/T 8349-2020 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资源简介/截图: ICS 93.010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P DB13(J)/T 8349-2020
备案号:J15170-2020
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delicacy management
2020-04-28 发布 2020-06-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DB13(J)/T 8349,DB13(J)/T 8349-2020,城市精细化管理,DB13(J)/T 8349-2020 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打造和谐宜居、便捷高效、干净有序、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城市人居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设区市、县(市)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工作。
1.0.3 城市管理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精细化管理 urban delicacy management
按照“精益、精确、细致、美观、严格”的原则,以精细化、标准化、科学化、网络化、规范化的思路,细化城市管理空间、规范城市管理行为,实现城市管理活动的全方位覆盖、全时段监管、高效能管理的城市管理行为。
2.0.2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2.0.3 城市一级区域(重点区域) urban level Ⅰ area (key area)
城市主干路、标志性景观道路、重要景观节点;火车(高铁)站、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标志性街区及周边区域;省、市、县(区)国家机关驻地周边区域;外国驻河北省、市机构驻地周边区域;城市重要出入口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重要景观河、湖、海生活岸线区域等。
2.0.4 城 市 二 级 区 域 ( 次 重 点 区 域 ) urban level Ⅱ area
(second-emphasis area)
汽车站、码头、广场、商业街、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聚集场所及周边;学校、医院、文体场馆等重要功能性服务场所周边区域;除重点区域外的城市快速路、次干路及两侧(含街头小广场、小游园)等;一般河道及湖、海生活岸线区域等。
2.0.5 城市三级区域(一般区域) urban level Ⅲ area (general area)
除重点区域、次重点区域外的城市次干路、支路及两侧;沿街居住小区、商业门店、企事业单位、加油(气)站等城市日常维护区域;河、湖、海非生活岸线区域等。
2.0.6 城市其他区域 other urban area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施工工地现场、城市闲置空地等。
2.0.7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停车、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8 便民摊点 convenient booth
为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场所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经营摊点,包含早市、夜市、临时售卖等。
2.0.9 集贸市场 markets
集贸市场是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在一定时间间隔,一定地点,供周边城乡居民聚集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2.0.10 商业性促销活动 business promotion
由厂家或商户组织商品或服务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宣传促销活动,包含由厂家或商户赞助或冠名的活动。
2.0.11 公益性宣传活动 public welfare publicity activities
由政府、慈善团体、群众团体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性宣传活动。
2.0.12 户外广告 outdoor advertising
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两侧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条(布)幅、广告大屏等。3 基本规定
3.0.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市管理工作。设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
3.0.2 省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工业与信息化、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省级层面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3.0.3 设区市、县(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工业与信息化、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3.0.4 城市街道景观、户外广告牌匾、园林绿化、公共水域、城市照明、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城市停车、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并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3.0.5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3.0.6 城市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3.0.7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 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3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4 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5 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6 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7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8 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9 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10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11 国有收储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2 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负责;
1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4 街道景观环境
4.1 管理职责
4.1.1 街道景观环境管理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及沿街环境、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街道秩序管理等内容。
4.1.2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街道景观环境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街道景观环境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4.1.3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街道景观环境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4.2 道路及沿街环境
4.2.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和完好,其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水鹤、消防栓等设施不应出现漏水,周围地面无塌陷。路面出现坑凹、隆起、破碎、开裂、损毁、塌方等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应及时修复、加固。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箅应保持完好、齐全、正位,并应在每年雨季前后及时清理、检视,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整治到位。
4.2.2 城市道路地面保洁宜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等措施,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积冰等杂物。不得乱排粪便、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不得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公共设施、9环卫设施设备等应满足城市通行安全和市容市貌要求,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应存放到指定场所,严禁裸露放置和扫入(倒入)排水箅,防止扬尘和飘散污染。
4.2.3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停车位,其标识标线应保持清晰。各类岗亭、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隔离墩、道路信息屏、隔音屏、噪声显示屏、监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或导向指示牌。




DB13(J)/T 8451-2021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标准

资源简介/截图: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抗震韧性设计标准DB13(J)/T 8451-2021条文说明272ea54fbd5bd23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有关防震减灾的政策法规,落实预 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韧性设计后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 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减少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提升建筑维持与 恢复原有功能能力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建筑高度 100m 以下钢筋混凝土结构和 钢结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抗震韧性设计。
1.0.3 采用抗震韧性设计的建筑,抗震安全韧性目标不应低于下列 要求:
1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建筑 构件和设施不受损坏,不会发生人员伤亡;
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建 筑构件和设施可能损坏,但不会发生危及生命的破坏;
3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极罕遇地震 影响时,建筑构件和设施不致倒塌,且不发生危及生命的破坏。
1.0.4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建筑抗震韧性 seismic resilience of building
建筑在规定水准地震作用下,维持与恢复原有建筑功能的能 力。
2.1.2 抗震安全韧性 seismic safety resilience
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有效抵御地震灾害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 能力。
2.1.3 建筑抗震韧性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resilience
综合考虑建筑在地震发生时需要提供的应急功能、在抗震救灾 中的作用以及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 响程度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抗震韧性类别划分。
2.1.4 建筑抗震韧性目标 seismic resilience goals
建筑在规定水准地震作用下期望达到的抗震韧性水平。
2.1.5 建筑抗震安全功能 seismic safety function of building
建筑在规定水准地震作用下,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性能。
2.1.6 建筑基本功能 fundamental function of building
满足建筑使用要求、维持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建筑性能,包括 建筑空间正常使用,结构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转等。
2.1.7 建筑综合功能 comprehensive function of building
建筑维持其基本功能、并保持外观和内部装饰或装修完好的性 能。
2.1.8 建筑修复费用 restoration cost of building
建筑恢复其综合功能所需要的直接费用。
2.1.9 建筑修复时间 repair time of building
在修复工作所需材料、人员、设备齐全的条件下,建筑恢复其 基本功能所需的时间。
2.1.10 建筑非结构构件 architectural non-structural components
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 重墙体、雨篷、附着于楼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 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柜等。
2.1.11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 architectural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engineering facilities
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 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 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消防系统,共用天线等。
2.1.12 结构自复位能力 resilient capability
在一定的变形范围内,水平力作用后结构整体恢复到原来位置 的能力。
2.1.13 抗震支吊架 seismic bracing
与建筑结构体牢固连接,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的抗震支撑设 施。由锚固体、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
2.1.14 抗震韧性措施 seismic resilience measures
根据建筑抗震韧性概念,为保证建筑抗震韧性目标,不需计算 而对建筑结构构件、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机电设施等采取的各种措施。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应合理分析建筑韧性需求、应进行抗震韧 性设计策划,统筹选定建筑抗震韧性类别、抗震韧性设计目标、地 震作用水准、韧性水准、结构体系和主要韧性技术措施等。
3.1.2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时,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 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使用功能和附属设施功能的 要求、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要求,进行技术和经济性的综合 分析和论证,选定适宜的抗震韧性设计目标,并采取满足预期抗震 韧性目标的措施。
3.1.3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时,应对建筑安全功能、基本功能、综合 功能进行分解或细化,并从逻辑上或空间上将建筑各类构件损坏对 震时和震后建筑功能维持、恢复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合理确 定抗震韧性设计目标和韧性技术措施。
3.1.4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除应进行规定的抗震验算外,尚应重视抗 震韧性概念设计,加强抗震韧性措施的采用。
3.1.5 建筑结构选型和布置除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类型或先进的抗震技术。位于高烈 度设防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以上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 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 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 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 要求;
2 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考虑震后维修或更换的方便性因素, 非结构构件宜采用装配式技术;预制构件宜采用可快速更换的建造 工艺;
3 采用自复位能力等新技术或结构体系时,应确保在各水准 地震作用下传力路径的可靠,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 个结构失效。
3.1.6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完成后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韧 性评价标准》GB/T 38591 的规定进行抗震韧性评价。
3.1.7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抗震防灾要求,搜集建筑信息及调查地 震灾害环境,合理确定抗震韧性目标,并按本标准第 8 章要求对抗 震韧性能力进行初步评估。
3.1.8 既有建筑抗震韧性能力的提升宜结合城市更新、街区改造、 建筑维修或加固改造活动同步实施。
3.1.9 建筑结构构件、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机电设施及其连接应 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换。当构件需要更换时,更换后的构件及连接 不应低于原设计规定的韧性技术要求。
3.1.10 建筑在使用期内应至少采取下列抗震韧性措施:
1 制定震后功能快速恢复的策略和秩序;
2 储备必要的应急恢(修)复物资和专业修复人员;
3 定期进行交通、水、电、燃气等设备和线路的检查维护,及 时清理对震后使用功能恢复有影响的障碍。
4 当建筑外部条件失效可能引起建筑功能失效时,应针对失 效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3.1.11 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的抗震韧性类别、抗震韧性目标及所采 取的韧性技术措施和使用维护要求。
4 地震作用和抗震韧性验算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抗震韧性验算应按照建筑抗震韧性类别、预期的抗震韧 性设计目标和韧性设计水准的要求,进行规定水准地震作用下的承 载力、变形、构件损伤及恢复能力验算。
4.1.2 建筑抗震韧性验算应按结构构件、建筑非结构构件及建筑机 电设施分别进行验算。
4.1.3 建筑非结构构件自身的验算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当缺乏有关资料时,可按本标准的规定通过其所连接结 构构件的地震反应进行验算。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验算应 结合连接的具体型式进行。
4.1.4 建筑抗震韧性验算时,对要求处于完好状态的建筑构件,应 进行弹性承载力验算或变形验算;对允许处于损伤状态建筑构件, 应采用弹塑性分析方法进行损伤判别。
4.1.5 建筑抗震韧性验算可分初步计算判别和损伤验算判定两个阶 段进行,如图 4.1.5 所示。建筑抗震韧性初步计算判别可采用静力弹 性、简化的弹塑性分析方法;损伤验算判别应进行结构动力弹塑性 损伤分析,采用的结构弹塑性模型及分析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DB63/T 2031-2022 青海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资源简介/截图: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63/T2031-2022
青海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2022-04-12发布2022-08-01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439fa947552a9c51总则
1.0.1为了规范青海省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满足用户对移动通信业务的需求,推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促进青海省信息通信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用地红线内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适用于既有建筑的通信系统配套设施改造建设。
1.0.3本规范所述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及其它与公用移动通信相关的通信基础设施。
1.0.4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参照本规范开放并预留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源。
1.0.5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青海省现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6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满足多家运营商平等接入的要求,并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制定建设方案。
1.0.7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0.8通信基础设施的抗震、消防、节能等功能的设计,本规范未做特殊要求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1.0.9安装在建筑物内的移动通信设备和移动通信机房所产生的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场量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的相关规定。
1.0.10本规范涉及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及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11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青海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12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机场、车站、隧道等)、大型场馆(体育馆、展览中心、图书馆等)、商住楼和商务楼宇、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建筑物,根据移动通信网络建设需求应建设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
1.0.13绿地、路灯杆等公共设施,应根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开放使用。
1.0.14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站址选择应符合《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中对局、站址选择要求的相关规定。2术语
2.0.1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和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基础设施两部分。主要包括机房、屋面设施、分布系统、供电系统、管线、防雷接地系统、防火系统等。
2.0.2移动通信基站
无线电台站的一种形式,是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连接移动通信交换中心、并与移动终端之间收发无线信号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通常情况下,一个移动通信基站由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传输设备、电源设备、空调及天线、馈线等组成。
2.0.3室内分布系统
室内分布系统是针对室内用户群,用于改善建筑物内移动通信环境的一种解决方案。室内分布系统将移动基站的信号均匀分布在建筑物各个区域,从而保证室内区域无线信号覆盖。
2.0.4基站机房
用于安装移动通信基站所需设备的房间。
2.0.5室分机房
用于安装室分布系统所需信号源设备、多系统合路平台(简称POI)设备以及配套设备的房间,包括室分中心机房和室分设备间。2.0.6通信管道
通信线缆的一种地下敷设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引入管等组成。
2.0.7配线区
根据建筑的分类、用户密度,以单体或若干个建筑组成的配线区域。
2.0.8配线管网
建筑内竖井、管槽等组成的管网。
2.0.9桥架
梯架、托盘及槽盒的统称。
2.0.10馈线
把电磁波以尽量小的损耗从发射机传到天线或从天线传到接收机所用的连接线。
2.0.11馈线洞
通信机房墙面上具有一定尺寸要求的孔洞,是通信机房内各种线缆进出的通道。
2.0.12屋面通信基础设施
在建筑屋面,为安装屋面抱杆、屋面美化天线罩、屋面自立塔、附墙美化天线罩、附墙抱杆、室外机柜等通信设施而设置的结构构件。
2.0.13地面通信基础设施
地面上用于安装移动通信基站的通信基础设施,包含各类杆塔、机房、管道等。2.0.14抱杆
建筑屋面、女儿墙、外墙或通信塔桅上用于支撑、固定天线的钢制构件。
2.0.15桅杆
桅杆是指承载各种移动天线、通过拉线固定、高度较高的钢制构件。
2.0.16塔桅
塔桅是指承载各种移动天线的塔架、桅杆,包括自立式四边形塔架、独立管塔、桅杆、美化塔、楼上抱杆和车塔。
2.0.17宏站
移动通信基站的一种形式,由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传输设备、电源设备、空调、天线及馈线等组成。一般通信设备发射功率大于10W,覆盖半径为200m一2000m。
2.0.18微站
移动通信基站的一种形式,相比宏站其通信设备发射功率较低,一般为500mW~10W,覆盖半径50m100m,天线挂高一般低于12m。
2.0.19公共杆塔
建筑物红线内路灯杆、监控杆、电力杆等各类杆塔。
2.0.20天线
无线电收发系统中,向空间辐射或从空间接收电磁波的装置。
2.0.21线缆
移动基站和室内覆盖系统中光缆、电缆的统称,包括射频同轴电缆、光缆、超五类线、超六类线等。3基本规定
3.0.1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新建建筑物在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及时与相关审批单位沟通,共同完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布点方案,在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下满足多家运营商的接入需求。
3.0.2在选取建筑物作为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载体时,应结合纳入各市州、县(市、行委)详细规划以及村庄的拟建通信站址需求。
3.0.3要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新建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屋面通信基础设施,且应提供电力引入、管道接入、防雷接地条件。
3.0.4中低层建筑群应预留地面通信基站建设位置,地面通信基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地面积大于25000m的中低层建筑群,每25000m应预留一处室外宏站建设用地,不足25000m的部分按照25000m计。站址位置应靠近所覆盖区域中心位置。
2建筑物红线内的路灯杆、电力杆、监控杆等公共杆塔资源应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放,作为微站站址资源使用。
3.地面通信基站宜设置在建筑群绿化带、道路旁等。应远离加油站、变电站、强电磁干扰区域。应避开有燃气、供水、电力等管线的区域。宏站站址占地面积不应小于50m,净宽度不应小于6m。
4.除公共杆塔外的地面通信基础设施站址应预留独立回路的直供电力线路,并预埋通信管道与内部通信基础设施管线互通。4通信机房
4.1一般规定
4.1.1通信机房主要包括基站机房、室分机房等,以上机房可根据通信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并建设。
4.1.2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新建建筑物,建设单位应结合建筑物的功能布局设置通信机房,通信机房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及《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的规定,通信机房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m2。
4.1.3通信机房墙体应满足壁挂设备的承载力要求。
4.1.4通信机房屋面及外墙外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青海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3/T1627、《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3/T1626的相关规定。
4.1.5通信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高温、粉尘、油烟、有害气体、腐蚀性气体、易燃易爆及重污染等环境中。
2通信机房不宜贴近强电磁源及振动源。不宜设置在配电室相邻的房间,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3通信机房内严禁穿越给排水、暖通空调等有水管道,且不应与中央空调机组设置在同一空间。
4.通信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区域的正下方或相邻房间。
5.当建筑物有地下室时,通信机房不宜设置在地下室最底层,不应与消防水池、生活水池设置在同一层。
6通信机房内不应设吊项和窗。
7通信机房接地应满足第8章接地要求。
8.通信机房内应预留馈线孔洞,孔洞尺寸不应小于300mm×200mm。
9.通信机房应预留至首层开阔场地的应急发电电缆。
10.机房内不应设置变形缝。
4.2基站机房
4.2.1基站机房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与主体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相同。
4.2.2基站机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外墙装修及外保温应满足国家有关防火方面的规定。
4.2.3基站机房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宜与屋面设施、弱电井就近设置。
2.既有建筑物内及屋面无法设置机房或室外机柜基础时,宜选择小区内合适位置建设地面机房或室外机柜基础。
4.2.4基站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站机房室内面积不应小于12.0m。机房净宽度不应小于3.0m,梁下净高不应低于2.6m,其平面布置可参考图4.2.4。




DB62/T 4536-2022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pdf

资源简介/截图: ICS13.020.10
CCS Z 01
DB62甘肃省地方标准
DB62/T4536—2022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Fundamental specifications for emergency exercises of nuclear technology application enterprises radiological accidents
2022-06-30 发布
2022-07-31 实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114e5855c6e9d7c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甘肃安全谷应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小飞、张学东、高健夫、王海山、郝建国、谷浴、刘旭、郭文君、刘晓军。
本文件由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各单位或个人在执行本文件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编制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225号,邮政编码:730020,E-mail:491746690@qq.com,联系方式:0931-868278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内容目录: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2
5频次2
6演练内容3
7组织与实施3
8持续改进4
参考文献5内容摘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演练的一般要求、频次、演练内容、组织与实施及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活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188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核技术利用nuclear technology application
放射源(包括!、Ⅱ、Ⅲ、VV类)、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包括甲级、乙级及丙级)和射线装置(包括1、Ⅱ、川类)在医疗、工业、衣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应用,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
3.2高风险移动放射源high risk mobile radioactive source
探伤和测井等用途的Ⅱ类移动放射源。
3.3辐射事故radiological accidents
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
3.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emergency response plan of radiological accidents
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事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3.5辐射风险hidden risk of radiation
辐射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可能性,是指辐射事故发生的概率。严重性,是指辐射事故一旦发生后,将造成的人员伤害、环境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
3.6辐射事故应急情景radiological accident scenario针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及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辐射风险而预先设定的事故状况。
3.7辐射事故应急演练radiological accident exercise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应对辐射事故的实践活动,包括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
3.8桌面演练tabletop exercise
利用地图、沙盘、流程图、计算机模拟、视频会议等辅助手段,针对事先假定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情景,讨论和推演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
3.9实战演练field exercise
利用应急处置涉及的设备和物资,针对事先设置的辐射事故应急情景及其后续的发展情景,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的过程。
3.10演练评估exercise evaluation
围绕演练目标和要求,对参演人员表现、演练活动准备及组织实施过程做出客观评价,并编写演练评估报告的过程。
3.11环境敏感点environmental sensitive sites
主要包括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
4一般要求
4.1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按组织形式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
4.2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按照辐射风险大小开展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I、Ⅱ、I类放射源、甲级及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及运输应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并按照先桌面演练后实战演练的顺序实施;Ⅳ、V类放射源、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Ⅱ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及运输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桌面演练。
4,3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制定年度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对演练目标、规模、频次、内容和组织实施等进行安排。
4.4核技术利用单位可利用实际发生过的事故(事件),以使演练情景保持高度的真实性。
4.5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辐射事故应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b)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c)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措施:
d)辐射事故应急演练相关内容。(略)




DB62/T 3055-2020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资源简介/截图: DB
甘肃省地方标准
DB62/T3055-2020
备案号:J11982-2021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design of buildings2020-12-29发布2021-05-01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d51430b13f5a4b21总则
1.0.1为适应我省高烈度地漫区多、活动断裂分布广、地形地貌复杂多样、大厚度黄土分布广、危险地段及不利地段多以及黄土分布区地震地质灾害频繁、中小型工程多等地区特点,更好地贯彻执行国标建筑抗提设计规范》GB50011-2010(以下简称抗规》)、行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3-2010(以下简称《高规》)的原则精神,结合我省场地特点、工程实践、设计经验及近年科学研究成果,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分类为乙类、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0.05g)、7度(0.10g、0.15g)、8度(020g、030g)、9度(0.40g)的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及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等跨度钢屋盖结构、门式刚架钢结构、多低层砖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
注:本规程“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1.0.3我省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抗规》《高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以下简称《砼规》)、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以下简称黄土规)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要求,本规程条文系国家抗规》、《高规有关抗震条文的补充规定。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全新世断裂(Q4)Holocene fault
距今1.0万年以来在地表或近地表发生过位移的活动断裂(舍隐伏活动断裂)。在本规程中等同于《抗规》中的“发震断裂”。
2.1.2晚更新世断裂(Q3)Late Pleistocene fault
距今1万年~12万年期间在地表或近地表发生过位移、断错的晚更新世地层或地质、地貌单元的活动断裂。
2.1.3第四纪早中期断裂(Q1~2)Early and middle Quatemary fault
断错早中更新世地层或地质、地貌单元,但被全新统至上更新统覆盖的断裂。
2.1.4隐伏活动断裂buried active fault
平原或盆地区被第四纪松散沉积物覆盖的,在地表没有醒目迹线的活动断裂。
2.1.5活动断裂避让带unsafe zone along active fault
指避开能够直接产生地表破裂的未来同震错动面或滑动面。确定避让带宽度的原则是有效避开活断裂同震错动对地面建筑物的直接破坏,诚轻可能遭遇的地震灾害损失。
2.1.6黄土地震滑坡seismic loess landslide
由于地震作用直接诱发的黄土滑坡。
2.1.7新黄土震陷seismic subsidence of new loess
在地震作用下新黄土(Q3,Q4黄土)结构遭受破坏而突然产生的附加残余变形。在宏观上表现为场地沉降、破碎、裂缝或者斜坡
的台阶式沉降。
2.1.8饱和新黄土地震液化seismic liquefaction of saturated new loess
饱和新黄土在地震作用下,动孔隙水压力因消散缓慢而上升,从而使有效应力降低,抗剪强度减小甚至丧失,最后饱和新黄土土层发生显著残余变形,在缓斜坡或者斜坡地区可能引发液化层上覆土体的侧向流滑或泥流。
2.1.9抗震性能设计performance-based seismic design
以结构抗震性能目标为基准的结构抗震设计。
2.1.10一*级class1*
抗震构造措施满足特一级要求,其他抗震措施均同一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的结构抗震等级。
2.1.11少墙框架结构few wall frame structure
在框架结构的纵横向布置少量剪力墙、剪力墙间距不满足框架-剪力墙结构要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剪力墙在罕遇地震下先行破坏,只在多遇地震下给结构提供一定刚度,满足多遇地震下层间位移角变形限值要求者为少墙框架结构。该结构只用于丙类建筑。
2.1.12宽扁梁框架结构wide-flat beam frame structure
当框架结构中梁截面宽度大于梁高且大于垂直于梁轴方向的柱宽时,称为宽扁梁框架结构。3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及抗震设防目标
3.1.1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D50223-2008第3.0.1条的原则及各项规定确定。
3.1.2幼儿园、小学、中学(包括中专、技校)的教学用房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
3.1.3城乡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和乡镇卫生院诊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养老建筑中的老人用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和儿童福利院房屋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
3.1.4体育场馆(含高等院校、中小学风雨操场)、展览中心等可作为地震避险场所的公共建筑,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博物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
3.1.5建筑面积超过5000m2或3层及以上商业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乙类)。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区别确定其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3.1.6县及县级以上城市防灾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
3.1.7城镇长途电信和移动通信枢纽楼的主机房和天线支承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乙类)。4场地、地基和基础
4.1场地
4.1.1建设场地应根据地震活动、地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性质及地形地貌等地震灾害影响因素,参考表4.1.1划分为抗震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选择建设场地时,应根据工程的需要,优先选择有利地段,其次选择一般地段,避开危险地段;当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应根据场地可能对建筑物造成的地震效应采取相应的抗震加强措施。
兰州市区、天水市区和庆阳市区黄土地震滑坡、新黄土震陷和饱和新黄土液化的评价参考图4.1.1-1~4.1.1-18(见附录E)。相应的场地划分,可根据设计考虑的超越概率下场地的地震灾害来划分。在设计考虑的超越概率下,斜坡稳定、具有轻微新黄土震陷或饱和新黄土液化时,场地为一般地段;斜坡较稳定、具有中等新黄土震陷或饱和新黄土液化时,场地为不利地段;斜坡不稳定、具有严重的新黄土震陷或饱和新黄土液化时,场地为危险地段。




DB37/T 5045-2022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资源简介/截图:9dc5ae250fa070a1342db884df1b3d58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山东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评估,统一技术要求,保证评估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既有房屋建筑结构正常使用安全的检查评估。
1.0.3 山东省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评估,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评估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s
通过核查资料和现场检查,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等可能存在的结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评估。
2.0.2 日常检查 Routine Inspection of Buildings
对房屋建筑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的经常性检查。
2.0.3 定期评估 Assess on Schedule
结合房屋建筑日常检查资料,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件、建筑装饰装修等部位中涉及正常使用安全的项目进行的定期检查。
2.0.4 建筑构件与部件 Building Elements and Components
房屋建筑中非承重墙体、女儿墙及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的防护栏杆、设备支架的统称。
2.0.5 安全评估等级 Safety Assessment Level
根据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和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等各分部的评级情况,对房屋建筑结构进行的综合评级,分为 A、B、C 三级,其含义分别为未发现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3 基本规定
3.0.1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评估应以一幢房屋建筑作为一个结构安全检查评估单元,并应根据周期、工作内容、评估要求等,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评估。
3.0.2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评估工作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部件及装饰物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等状况检查;
2 历次装饰装修及改造加固情况调查;
3 使用功能及荷载变化情况调查;
4 结构及材料性能变化情况调查;
5 房屋下一步维护建议。
3.0.3 房屋建筑应建立结构安全评估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档案资料应以每个评估单元为单位建档,档案卡应填写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内容可按附录 A 执行;
2 档案资料宜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资料及日常检查、定期评估、检测鉴定报告等资料;
3 档案管理工作宜逐步实现信息化,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和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
4 日常检查
4.0.1 房屋建筑在下列条件下,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 1 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
2 定期评估周期内;
3 经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并按鉴定结论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后。
4.0.2 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工作年限以内,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超过半年,其他房屋建筑不宜超过 1 年。
2 超过设计工作年限的房屋建筑,不宜超过半年。
4.0.3 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是否装饰装修、加固或改造;
2 是否存在增大房屋荷载、改变设计使用用途等情况;
3 房屋的梁板柱墙等主体结构是否有明显开裂、变形和损伤现象,地基是否有不均匀沉降问题;
4 暴风、雨雪季到来之前应查验屋面防水、外门窗、建筑构件与部件、外部装饰装修等部分的牢固性。
4.0.4 混凝土结构房屋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0.3 条的规定外,尚应检查柱、梁、板的裂缝和变形,以及混凝土剥落、钢筋锈蚀、房屋是否倾斜等。
4.0.5 砖木结构房屋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0.3 条的规定外,尚应检查砖墙及砖柱的变形、裂缝、风化、腐蚀,楼板的裂缝、变形、钢筋锈蚀,木构件及连接部位的腐朽、虫蛀、渗漏等。
4.0.6 钢结构房屋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0.3 条的规定外,尚应检查锈蚀、变形、连接松动、倾斜移位等。
4.0.7 附属结构和装饰装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0.3 条的规定外,尚应检查拉结或连接松动、风化、开裂、变形、倾斜、空鼓、脱落等。
4.0.8 构筑物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0.3 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其结构形式,分别按规程第 4.0.4 条至第 4.0.7 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4.0.9 日常检查以目测检查为主,可按附录 B 的格式填写,并提出后续措施,必要时应留存影像资料。
4.0.10 日常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在定期评估或可靠性鉴定开展前,尚应提高日常检查频次,并做好预警及应急预案。
4.0.11 日常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




DB52/T 1555-2021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

资源简介/截图: ICs27.010
CCS F 0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1555-2021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
2021-01-14发布2021-05-01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52/T 1555,DB52/T 1555-2021,公共机构,能耗定额,DB52/T 1555-2021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指标的术语和定义、定领指标、统计范用、计算方法及管理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行政辖区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攻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运行阶段能耗的计算、评价、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384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T2589综各能耗计算通则
GB/T29149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综合能耗
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实物量,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折算后的总和。
3.2
建筑能耗
在统计报告期内包括通风、动力、照明、插座等建筑所使用的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实物量,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折算后的总和。
3.3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公共机构运行过程中,一个自然年内,除交通工具用能之外消耗的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与建筑面积的比值。单位为kgcm。3.4
人均综合能耗
公共机构运行过程中,一个自然年内,消耗的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与用能人数的比值。单位为kgce/p。
3.5
约束值
实现公共机构正常运行所允许的能耗指标上限值。
3.6
基准值
公共机构正常运行且采取一定的节能管理技术措施后的能耗水平。
3.7
引导值
公共机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提升能效的努力目标。
4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指标
4.1公共机枸分类
4.1.1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4.1.2教育类机构
教育类机构分为高等教有、中等教育和其他教有机构。其中,高等教有机构包括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中等教有机构包括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初中、职业高中、成人高中、成人中专、中等技工学校等:其他教有机构包括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有学校和进悠学校等不,于高等教有和中等教有两类的其他教育机构。
4.1.3卫生医疗类机枸
卫生医疗机构分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其中,一级医院是指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病床数在100张以内,包括100张):二级医院是指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病床数在101张至500张之间):三级医院是指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有、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病床数在501张以上)。




DBJ 13-305-2019 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资源简介/截图: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13-305-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504-2018
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in Fujian
2019-01-21发布2019-06-01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DBJ 13-305,DBJ 13-305-2019,公共建筑,福建省,节能设计标准,DBJ 13-305-2019 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结合福建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本标准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在保证室内舒适环境和使用功能条件下,有效降低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系统的总能耗。
1.0.4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m2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1.0.5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透光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single orientation 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某一个朝向的外墙上窗户洞口面积与该朝向建筑外墙的总面积(包括窗户洞口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
2.0.3建筑遮阳系数(SCs)shading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lement
在照射时间内,同一窗口(或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在有建筑外遮阳和没有建筑外遮阳的两种情况下,接收到的两个不同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0.4太阳得热系数(SGC)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0.5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general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综合考虑了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外遮阳设施遮阳效果后的太阳得热系数,即建筑遮阳系数和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太阳得热系数的乘积。
2.0.6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7规定性指标prescriptive index
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一系列围护结构热工设计限值指标的统称。2.0.8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0.9有效通风面积effective ventilation area
依据建筑外窗(或透光幕墙)开启形式和活动扇面积等因素确定的可形成有效通风效果的面积。
2.0.10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1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12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 (heat)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3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
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4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 air duct 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3基本规定
3.0.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且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m2的建筑群,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0.2福建省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分区应按表3.0.2确定。3.0.3建筑节能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0.4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0.5新建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T形路口房屋建筑的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3.0.6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中的节能措施、节能指标和构件(材料、设备)性能参数应一致,空调(供暖)负荷计算采用的建筑热工参数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内容应完整。建筑节能设计的相关技术措施应纳入施工图设计说明,建筑节能设计执行强制性条文措施汇总表应按附录A的要求填写。4建筑与建筑热工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2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4.1.3甲类公共建筑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不宜大于0.70。
4.1.4甲类公共建筑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4.1.5建筑各朝向外窗、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建遮阳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采用综合遮阳形式,南向宜采用水平遮阳形式;
2建筑遮阳设施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4.1.6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应为北偏西30°至北偏东30;
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西向应为西偏北6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60°和西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6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60°和东偏南60°)。
4.1.7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甲类公共建筑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4.1.8建筑外窗、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4.1.9外窗、透光幕墙有效通风面积可按表4.1.9的规定确定。




DB36/T 1087-2018 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资源简介/截图: ICs13.220.01
G8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087-2018
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miniature fire stations
2018-11-28发布2019-06-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6/T 1087,DB36/T 1087-2018,建设,微型消防站,管理规范,DB36/T 1087-2018 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建设标准、岗位职责、队伍管理、防火巡查、消防宜传教有培训、灭火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灭火救援和日常训练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行攻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部门依法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有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杀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郎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报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重要的科研单位等。
3.2
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3
微型消防站
单位以及农村(城市)社区以救早、灭小和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根据需要建设的“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群众性志愿消防组织。4微型消防站建设
4.1一般规定
4.1.1重点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可联合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4.1.2村(居)委会应根据需要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设有消防设施的住宅小区应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村(居)委会可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单位等联合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
4.1.3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单位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联防联控。
4.2分类标准
微型消防站分为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分类应符合表4.2的规定。4.3人员配备
4.3.1微型消防站设站长、消防员、值班(守)人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4.3.2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其他岗位人员由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保安或员工等担任:社区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社区负责人兼任,其他岗位人员由村治安联防队员、社区保安、物业管理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
4.3.3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宜不少于6人,单位员(职)工总数不足6人的,全部人员为微型消防站人员。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行24山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值班保安等人员可兼任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社区微型消防站实行24h值守,每班不少于1人,值守人员应能及时接收火警指令,并通知其他队员到场进行处置。
4.3.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4.4站房及装备
4.4.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班(守)、器材存放等工作用房,并应在工作用房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队站标识标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工作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社区微型消防站工作用房应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小区物业用房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
4.4.2微型消防站工作用房设拉符合下列规定:
a)工作用房内宜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电话机、对讲机充电座等设施;
b)工作用房内应悬挂灭火救援流程图和各项规章制度,设置信息公示栏,动态显示微型消防站日常工作情况及人员在岗情况。




县域开发投融资模式解析大全(建议收藏)

一、县域投融资发展情况

1

发展背景

2022.03——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统筹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开发性政策性及商业性金融机构信贷等资金,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项目。

2022.04——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 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要坚持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县域、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设县域的总体原则,在“十四五”时期,力争湖北省县域和涉农贷款新增额不低于2万亿元,县域贷款增速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增速高于湖北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县域贷存比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以上,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国涉农贷款平均增速。

2022.05——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根据项目属性和收益,合理谋划投融资方案。

2022.07——“十四五”新型城镇实施方案的通知

到2025年,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更好发挥财政性资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和央企等大型企业加大投入力度。

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开发建设运营,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合理确定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

主要模式: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根据项目属性和权益,合理谋划投融资方案。

2

发展现状

管理散乱:县级政府投融资管理偏散乱,项目建设存在“重数量、轻效益”问题

模式单一:县城基础设施融资模式较单一,财政紧平衡下项目资金到位压力大

机制不畅:作为基建主体的区县城投资质较弱,融资不畅制约县城城镇化建设

二、县域投融资模式分析

1

投融资模式演变

1994年以前政府直投

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以政府直投为主。

1994-2014年平台公司

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事财权不匹配,地方政府开始设立平台公司并迅速扩张 。2010年中央开始对其开展整治和清理工作,《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要求,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2014-2018年PPP模式

2014年国家开始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各部委相继出台政策文件推广PPP模式, 但后期PPP一定程度上的被泛化滥用,导致2018年后PPP模式进入规范谨慎期。

2019-2021年专项债

随着PPP模式应用的放缓,地方政府大量发行专项债筹集基建资金。

2021年以来国企主导

PPP 和专项债的应用范围和额度有限,目前均在探索以国企为主导、以区域增量财政收入封闭运作为基础的投融资模式。

目前政府进行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合规路径主要有PPP模式和专项债

PPP监管持续趋严、专项债的发行和使用均受到一定的限制,仅依靠上述两种路径无法满地方政府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需拓宽投融资工作思路, 综合运用多种投融资模式筹措建设资金。

2

主要投融资方式

   政府主导模式    

财政拨款

以政府部门为实施主体,利用财政资金直接进行投资建设,其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直接出资。主要包括四种途径:

1、本级财政拨款;

2、争取上级财政拨款资金;

3、结合有关项目建设,向上级有关单位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4、争取上级专项政策或试点单位支持。

财政拨款具备资金使用的无偿性和低廉性、资金使用期限长、资金来源稳定可靠、项目启动速度快等优势。但同时也具备项目要求高、资金运用的指令性较强、财政资金总量有限等不足。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一般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政府专项债券: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 约定一定期限内,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总体趋势:整体而言,随着县域建设的推进,专项债券资金将向非省会城市倾斜,不再聚焦于省会和省内重点城市。

PPP模式

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目前PPP处于增量缩减、消化存量阶段。

PPP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

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但是,PPP模式具有法律保障缺失、财政红线约束、前期流程影响等不足。

特许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模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模式一般适用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特许经营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上述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案例:某市智慧停车项目

(项目运作框架图)

特许经营年限:合作期为 30年,其中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28 年;

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为 7600.50 万元。项目投资中包括工程建设投资 7170.39 万元,流动资金 119.96 万元,建设期利息 310.15 万元。本项目资本金为 1600.50万元,其余资金来源为融资资金;

项目建设内容:智慧停车指挥中心、智慧停车云服务平台、停车管理系统;

项目回报机制: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

政府回报机制:本项目政府出资占比 10%,可获得项目公司股东的分红;

特许经营者回报机制:项目公司股东的分红;同时,政府方拟通过竞争性磋商选择本项目特许经营者,其同时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力及经验的特许经营者还可以通过与项目公司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施工利润等。

   国企主导模式    

平台公司直接融资

债务融资

银行信贷:银行信贷属于间接贷款,分为政策贷款、一般贷款、专项贷款

企业债券: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等筹集营运资金或资本开支。发行债券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如果为国有制企业还需要国务院机关的批准,申请手续比较复杂,一般规律通常需要3——6个月的操作时间。

租赁融资

一种是作为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即传统的租赁方式;另一种是售后回租方式融通资金,即企业先将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回的新兴租赁融资模式。

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公司的股份(或股票)获得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发展资金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本质区别就是发生了公司的股权变化,资金提供者通过购买公司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投资人+EPC模式

政府授权本级国企进行项目开发,本级国企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项目合作社会资本方后并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区域基建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招商引资(如有)及向金融机构融资,用于区域建设。

地方政府以及施工类央企为主的基建投资人的项目需求场景:

  • 片区开发项目合作内容复杂(从规划做起)。

  • 项目投资规模大(几十亿至上百亿,甚至更大)。

  • 不想采用PPP模式(财承、时间因素)。

  • 项目落地要求紧迫(通常6个月以内)。

  • 财政没钱或不想出钱(核心矛盾)。

  • 政府有土地(核心资源),希望导入产业(核心吸引力)。

投资人+EPC模式的实施要点

付费隔离:政府方尽量仅与国有企业建立合作并进行付费,不与项目公司、合作投资人之间产生直接的关联,隔离风险

竞争性选择投资人:国有企业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合作投资人,并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

国企投资与规模适应:国有企业承担片区开发的投资责任尽量与其资产规模相匹配,防止因投资责任过大导致风险向政府方传导

书面协议明确权力义务:上有封顶:以区域开发增量收益为付费上限;下不保底:绩效考核,付费与绩效、考核结果全面挂钩

案例:某市产业新城片区开发项目

项目总投资:约100亿元

合作期限:10年,滚动开发。

项目运作方式:政府授权+股权合作+EPC

回报机制:基于绩效评价结果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建立完全的绩效评价机制,通过奖惩激励社会资本方实现项目整体产出效果。

缺口补助资金来源: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以合作区域内新增财政收入(主要为税收增量和土地出让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

F+EPC模式

F+EPC模式:即融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通常是指公共设施项目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承包商,由该承包商方直接或间接筹措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以及承揽EPC工程总承包相关工作,待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项目业主,在项目合作期内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标准向合作方支付费用的融资建设模式。

前期资金:承担前期征拆资金

招标方式:传统EPC招标

工程支付:一般支付到60%

还款来源:工程款缺乏保障性

案例:某体育中心项目,总投资7亿元

前期资金10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利率4.45%

工程支付:付款方式“N+3”,建设期支付40%,剩余运营期3年支付,支付比例为3:2:1。建设期不计息,运营期按照4.45%计息

运营条件:运营期间自负盈亏,政府不另行投入资金或补贴

   市场主导模式    

搭建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由政府财政部门主导出资设立的基金。主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政府的投资效率。如,中国PPP基金、深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

该种模式体现项目的合规性及地方政府对项目的支持,对资金收益没有绝对要求,可以通过让利等方式,提高社会资本收益,吸引投资人,而且期限一般较长。

但同时,该种模式也具备明显不足,包括承担风险能力较弱、投资决策不够灵活,决策时间较长、退出环节耗时较长、主动管理能力不强、对投资当地项目的比例有要求。

搭建投资基金(建筑类企业主导基金)

建筑类企业主导的基金:建筑类企业主导设立,支持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类项目的融资。如,中交基金。

该种模式具备不受资管新规影响、有能力把控风险、项目的可融资性高等优势;但同时该模式优先支持企业内部分子公司的业务,且不能购买劣后份额,不能担保回购。

搭建投资基金(金融机构主导基金)

金融机构主导的基金:由金融机构主导设立。例如,各大保险机构、信托等设立的基金。发挥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资源优势,通过基金投资带动金融机构的其他业务,例如项目贷款等。如,各大保险机构、信托等设立的基金。

该模式资金来源广泛、项目来源广泛、资本金募资的成功率高。但是,该模式受资管新规影响,银行无法直接对基金进行出资;期限较短,与基础设施项目不匹配;对项目收益率要求高,与基础设施项目低收益的特点项目相矛盾;存在形成可用性资产的风险,且建设期无法分红;充当财务投资人,一般要求担保增信。

公募REITS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不动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项目基本条件:

  • 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经营收益权。项目公司依法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底层资产。

  • 土地使用依法合规。

  • 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可转让性。

  • 基础设施项目成熟稳定。

  • 资产规模符合要求。

  •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方符合要求。

公募REITS发行流程

试点阶段采用的是“公募基金+单一资产证券化(ABS)”结构。在现行金融法律和政策框架下,公募基金不能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不动产项目公司的所有股权需要全部转让给ABS(资产支持计划),公募基金再认购ABS (资产支持计划)。

发行障碍:

  • 市场对REITs的片面理解阻碍其推广

  • 税收环境约束和法律定位缺失阻碍REITs的发展

  • 基础资产收益率较低阻碍REITs壮大

案例:某高速公路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发行时间: 2021年12月14日

底层资产估值:汉孝高速特许经营权的评估结果22.86 亿

基金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50 年

资金用途:定向用于公司成熟高速公路项目的改扩建

   组合创新模式    

随着隐性债务的防控、不得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作为PPP项目补贴支付来源、土地出让金作为专项债还款来源比例受限、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的范围等各类政策的收紧,导致目前单一融资模式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的融资需求。

因此依法合规构建多层次的投融资结构,组合运用各种投融资模式,吸引外部资金参与区域的建设,同时建立合理、经济的利益分享机制成为了政府投融资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案例:武汉东湖高新区EOD模式试点

一般财政支出、政府预算内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一般债与专项债券、开发性金融等多种投融资模式,合力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推动建立多元化生态环境治理投融资机制。

案例:2016年某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项目收益债券(全国首支易地扶贫 搬迁项目收益债券)

发行规模:一期和二期各发行5亿

发行期限:5+5

信用评级:债项评级AA+

票面利率:16泸扶贫项目NPB01-4.3%;16泸扶贫项目NPB02-5.99%

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承销商:国开证券、华西证券

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收益

本项目国家补助分散在扶贫移民、以工代赈、代建、国土资源、农业、 水利、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财政专项补贴,合计12.4亿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

在2022年6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确定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举措”后,2个月内,通过国家开发银行成立的国开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的农发基础设施基金,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已投放3000亿元

金融工具的具体用途:一是补充投资重大项目资本金,不超过全部资本金的50%;二是对于短期内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无法到位的,可以为专项债券搭桥。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重点投向三类项目:

一是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明确的五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分别为交通水利能源等网络型基础设施、信息科技物流等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地下管廊等城市基础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国家安全基础设施。

二是重大科技创新等领域。

三是其他可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资的项目。

项目要求

一、项目应前期工作充分,已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暂不安排在建项目。

二、项目应当是可以产生一定收益的、符合标准的准公益性项目或经营性项目,既要有较强的社会效益,也要有一定的经济可行性。

三、优先考虑整装的大项目,避免“撒胡椒面”。

三、县域投融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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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投融资模式选择

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物流配送中心

市政设施建设:市政交通设施建设、停车场建设、对外交通通道建设、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管网改造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县级医院提标改造、教育学校建设、养老机构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人居环境提升项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改造

县乡衔接设施建设:城乡供水一体化、城乡冷链物流

   模式选择    

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结合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时间换空间!

地方政府专项债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县城城镇化项目

例如:产业园区、公共服务等

平台公司直接融资

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例如:市政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提升等

投资人+EPC

投资体量大且需要产业导入项目

例如:片区开发、城市更新等

F+EPC

投资体量小且急于落地项目

例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

PPP模式

经营性现金流较差的项目

例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2

县域投融资问题解决对策

Ø 紧跟国家政策导向,精准定位规划先行

Ø 引入多元化资本,组合运用投融资工具

Ø 加强风险防范与监控,完善监管机制

Ø 推进国有平台市场化转型,做大做强地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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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策划相关建议

做好顶层设计:构建本地发展模式与投融资因素相融合的城市发展战略及规划,构建科学的投融资决策体系和评估体系。

推动平台转型:推动地方平台调整资产和业务结构,加速市场化转型,提升信用评级,提高经营能力和市场化融资能力,准确筹划项目投融资模式

专班作战、精准谋划:组织工作专班,及时熟悉政策要求,精准谋划、协调、跟踪每个项目的包装、落地,完善投融资管理体系。

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业务人员的投融资知识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加强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投融资相关咨询,充分挖掘项目特性与投融资红线等。

优化营商环境: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为项目投融资提供优越的政策保障,提升项目投融资便利性。

提前对接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在项目谋划阶段即开展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对接,提高融资成功率。


原文作者:彭亮丨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T/CCEAS002—2022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为规范房屋工程总承包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清单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计算(以下简称工程计量)和项目清单编制。
1.0.3 发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计量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的原则。
1.04本规范分为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项目清单初步设计后项目清单。具体内容见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1.05房屋工程总承包的计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房屋工程building works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

2.0.2 工业建筑industrial building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如车间、动力站、烟囱、水塔、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3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用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航站楼、车站等.2.04项码item code
用于标识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的名称所采用的阿拉伯数字及字母。




DB11/T 1100-2023 城市附属绿地设计规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划》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1100-2014《城市附属绿地设计规范》。与DB11/T1100-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
b)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
增加了竖向和植物布局要求(见4.1.5和4.1.6);
d)
增加了附属绿地分类(见4.1.7);
e)
删除了下凹绿地面积比例要求(2014版3.3.3);
f)
删除了下凹绿地植物种植要求(2014版3.3.4);
g)
增加了绿地设计地形坡度要求(见4.33);
h)
修改了无障碍设施设计引用规范,补充了与周边衔接性设计要求(见4.4.1.2014版3.4.1)
i)
增加了绿地内园路及铺装纵断面设计、横坡设计、梯道设计要求(见443)1
修改了树种及植物配置设计要求(见4.5.1,2014版3.5.1);
增加了乔木种植点与路缘距离设计要求(见4.5.8);
增加了文化设施用地附属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内文化设施设计要求(见62.4)
删除了学校附属绿地人均绿地面积要求(2014版53.2);
n)增加了中小学附属绿地趣味性活动空间要求(见6.34);
)补充了教育科研用地附属绿地自然教育设施设计要求(见6.3.11,2014版5.3.11);
p)增加了医疗卫生用地附属绿地防疫应急空间设计要求(见6.5.1);
q)增加了医院康复活动绿地设计要求(见6.5.3);
r)增加了精神专科医院附属绿地安全防护设计要求(无6.5.6);
s)增加了综合社会福利院活动场地分区设计要求(见66.1);
t)明确了商业、商务设施用地与周边绿地统一规划要求(见7.1.1,2014版6.1.1);
u)增加了商业用地绿地附属绿地活动空间设计要求(见7.1.4);
v)增加了减噪能力较强植物推荐表(见附录G)
w)补充了部分参考文献(见参考文献)。
本文件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山水心源景观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赵新路、郝晨曦、翟鹏、王菲、王建菊、马文浩、朱虹、王哲。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1100-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在线版,全文强条,可全文搜索,PDF下载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3A、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4B、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4A、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
二、《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第1.0.4、3.0.2、3.0.4、3.0.9、3.0.13、5.0.5、5.0.11、5.0.13、6.1.12、6.2.1(2)、6.2.2(3)、6.3.2(1、4)、6.4.1、6.4.2、6.4.3条(款)。
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3.0.2、3.0.3、4.1.3、4.2.1、4.2.4、4.2.5、4.3.1、5.1.1、5.1.3、5.1.4、5.1.5、5.2.1、5.3.1、5.3.2、6.0.1、6.0.3、6.0.6、6.0.9、7.1.4、7.1.5、7.1.8、7.1.15、7.2.1、8.2.1、9.0.7条。
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3.1.2、3.1.6(1、2)、3.1.10、4.1.1(5)、4.1.6、4.3.3、4.3.4、4.4.2(1、2、4、5)、5.2.1、6.1.1、6.4.1、6.5.2、7.2.6、7.8.1、8.1.2、8.1.5(1、2)、8.1.6、8.2.6条(款)。
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第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5.5.21(1、2)、5.6.1、6.2.6(1、2、3、4)、6.2.8、6.3.2(1、2、4)、6.3.3、6.4.1(2、3)、6.4.2(6)、6.4.3(1、2)、6.4.4(1)、6.5.1(2)、6.6.3、6.6.5、7.1.4、7.2.2、7.2.16、7.3.3、8.3.1、8.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9.2.3(1)、9.3.1条(款)。
六、《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3.1.1(1、2、3)、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1、6.1.1、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8.4.3、8.4.5、8.4.6、8.4.7、8.4.8、8.5.4、8.5.6、8.6.1、9.1.1、9.2.2、9.2.3、10.2.2条(款)。
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1、4.0.2、4.0.3、4.0.4、4.0.5、4.0.6、4.0.8、4.0.9、4.0.10、4.0.11、4.0.12、4.0.13、4.0.14、5.1.1、5.2.1、5.3.1、6.0.1、6.0.5条。
八、《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第3.0.1、3.0.9、4.0.15、5.1.1、5.1.2、5.1.3、5.2.5、5.3.7、6.2.4、6.4.8、6.4.17、6.5.2(1、2、3、4、9)、6.7.3、6.7.6、6.8.4、6.8.7、6.8.8、6.8.11、6.8.12、7.1.4、7.3.1、7.5.3、7.6.4、7.13.7、8.1.2、9.1.1、9.1.2、9.1.4、9.1.5、9.2.1、10.1.1、10.2.1、10.2.2、10.5.3、11.1.1、11.1.5、11.1.7、11.2.8、11.2.9、11.5.11、11.5.17、11.6.1、11.6.2、11.7.1(1、2、3、4)条(款)。
九、《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第4.1.1(1、2、3、5)、4.2.1(1、2、3)、4.2.2(1)、4.3.1(1、5、6、7)、4.4.3(1、2、4、5)、5.11.1(1)、5.11.2(3、4)条(款)。
十、《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2008第3.0.2、3.0.3、4.1.4、4.2.2、4.3.1、5.0.1、5.0.2、5.0.5、5.0.8、9.1.1、9.1.2、9.2.1、9.2.2、9.2.3、9.3.1、9.3.4(1、2)、9.3.6、9.4.2、9.4.3、9.5.4条(款)。
十一、《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1.2、3.1.7条。
十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2.0.4、2.0.5、2.0.6、2.0.7、2.0.8、3.0.4、4.0.4、5.0.4、6.0.4、7.0.4、8.0.2、8.0.6条。
十三、《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16第3.1.1、3.1.2(2、4、5)、4.2.3(1)、4.2.4、5.1.3、5.2.1、5.2.2(1、2、3)、5.2.3、5.2.6、5.4.1、5.4.3、6.1.1、6.3.1、9.1.1(3)、9.3.2、10.0.9条(款)。
十四、《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2007第4.1.1、4.7.2条。
十五、《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414-2018第4.3.3、4.3.4、5.2.1、5.3.1、6.1.6、6.4.1(3)、6.7.3、6.7.6、6.10.3、6.13.1、9.0.5、10.5.4条(款)。
十六、《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2010第4.1.4、4.1.7、4.2.10、5.1.3、5.1.4、5.1.5、5.1.6、5.1.8、5.2.1、5.2.2、5.2.5、5.2.9、5.2.12、5.4.2、6.1.1、6.2.2、6.4.1、6.5.2、6.6.2(1)、7.3.1、7.4.1、7.4.3(2)、7.5.1(1、3、4)、7.5.2、7.5.3、8.0.3、9.1.1(1)、9.2.3、9.2.4、9.2.10(1)、9.2.13、10.1.3(1、2)、10.1.4、10.1.6(2、3)、10.1.7、10.1.8、10.2.1条(款)。
十七、《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2010第4.2.3(2)、4.5.5(7、9、11)、4.5.6(1、2)、4.6.5(1、2、3)、4.6.6(3、5)、4.8.7、5.3.1、5.3.4(2)、6.2.2、8.4.2、10.3.6、10.4.3条(款)。
十八、《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第3.0.1、4.1.4、4.1.5、4.1.6、4.1.9、4.1.11、4.2.1、4.2.2、4.3.3、5.0.1、5.0.11、6.1.1、6.1.2、6.1.3、6.1.4、6.1.6、6.1.8、6.1.11、6.2.1、6.2.2、6.2.3、7.1.1、7.3.3、8.0.1、8.0.2、8.0.5、8.0.6、8.0.7、9.1.3、9.1.5、9.1.7、9.1.8条。
十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3.2.1、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条(款)。
二十、《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 50745-2012第3.0.1、5.1.1、5.1.5、5.3.2、6.3.2、7.1.2、7.2.1、7.3.3、7.5.5、8.1.1、8.1.6、8.2.15、8.4.4条。
二十一、《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2014第3.0.3、5.1.2、5.1.3、5.2.1、6.1.2、6.4.1、7.0.4、8.0.3、8.0.5、9.0.7、10.0.9、11.2.2、11.2.5、11.3.1、11.3.2、12.1.1、12.1.3、12.1.10、12.1.11、12.2.1、12.2.2、12.3.1、12.3.2(1)、13.1.1、13.1.2、13.2.1条(款)。
二十二、《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第3.0.7、4.1.1、4.2.1、4.3.1、4.4.1、5.1.2、5.2.9、7.1.1条。
二十三、《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987-2014第4.1.1、4.1.2、6.1.3、6.1.4、10.1.2条。
二十四、《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2014第3.0.9、4.1.7、4.2.2、4.2.8、4.2.9(8、9)、4.15.2、5.1.10(3、6)、6.5.4条(款)。
二十五、《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 51078-2015第3.1.1、3.1.3、3.1.4(1、2)、3.2.1(2)、3.2.4(2)、3.3.3(3)、4.1.2(1)、4.3.1(1、2)、5.2.1条(款)。
二十六、《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2015第4.1.5条。
二十七、《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 51236-2017第3.2.1、3.3.9、3.3.10、3.4.1、3.4.8、3.5.5、3.5.6、3.5.7条。
二十八、《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第3.1.1、3.1.2、3.1.3、3.2.1条。
二十九、《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4.1.5、4.2.9、4.3.2、4.3.3、5.1.6、5.3.3(1、2)、5.5.1、5.5.2、6.4.1(1)、6.4.2(1)、7.1.4、7.2.2、7.3.4(1、2、3)、8.1.2、10.1.1、10.2.5条(款)。
三十、《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第4.1.1、4.1.4、4.1.5、5.1.1、5.1.4、5.1.11、5.4.2、5.4.3、5.5.5、8.4.7、9.5.4、11.1.1、11.1.5条。
三十一、《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GB 51324-2019第3.0.2、4.1.2、5.1.3、5.2.4、5.2.5、5.2.9、5.3.1、5.3.6、5.3.7条。
三十二、《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428-2021第4.1.5、4.1.6、4.2.5、5.1.1、6.3.8、7.1.6、7.2.2、7.2.3、7.2.18、8.0.1、8.0.6、8.0.7、8.0.8、9.7.1、10.1.3、10.2.3、10.3.5(5)条(款)。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27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则

条文说明
1.0.1 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0.4 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系统。
1.0.5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
1.0.6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
1.0.7 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200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1.0.8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9 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基本规定

条文说明
2.1 目标与功能
2.2 消防救援设施

2.1 目标与功能

条文说明
2.1.1 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1.2 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
    3 保护公共利益;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1.3 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2 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施;
    3 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1.4 在赛事、博览、避险、救灾及灾区生活过渡期间建设的临时建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灾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且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2.1.5 厂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控制,工艺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1.6 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度、交通流量、通行车辆的类型、环境条件及附近消防站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1.7 建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
2.1.8 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或静电积累的性能。
2.1.9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3 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2.2 消防救援设施

条文说明
2.2.1 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 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2.2.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2.2.5 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厂房;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2.2.6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2.7 埋深大于15m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
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2.2.10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4 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2.2.1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2.2.12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和面积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和救助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机坪与屋面上突出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照明装置;
    4 停机坪附近应设置消火栓。
2.2.13 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应避免火灾或高温烟气的直接作用,其结构承载力、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应满足设计允许的人数停留和该地区最大风速作用的要求。
2.2.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2.2.1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2 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3 应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4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时间不应大于45s。
2.2.1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
2 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
    3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应能保证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畅通;
    4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能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备接警。

3 建筑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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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2 工业建筑
3.3 民用建筑
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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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3.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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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业建筑

3.2.1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2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3 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2.4 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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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民用建筑

3.3.1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 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3.3.2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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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4.1 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

3.4.2 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
    3 飞机库。
3.4.3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3.4.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3.4.6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3.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 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4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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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2 工业建筑
4.3 民用建筑
4.4 其他工程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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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2 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3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 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1 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1.5 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 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
3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4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
4.1.6 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 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3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6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4.1.9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场所或库房贴邻或组合建造。

4.2 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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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仓库;
    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4.2.2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2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 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2.3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2.4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4.2.5 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2.8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

4.3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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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4.3.2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4.3.3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楼层;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4.3.4 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4.3.5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3.6 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3.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

2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 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4.3.8 I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3.9 Ⅱ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3.10 Ⅲ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
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4.3.12 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
4.3.1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与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
4.3.14 交通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乘客公共区、交通换乘区和通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公共娱乐、演艺或经营性住宿等场所;
     2 乘客通行的区域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用于防火隔离的区域内不应布置任何可燃物体;
     3 商业设施内不应使用明火。
4.3.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 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m2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4.3.16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木结构建筑和附建于民用建筑中的汽车库外,其他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m2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500m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m2;对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600m2
3 对于地下设备房,不应大于1000m2;对于地下其他区域,不应大于500m2
4 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可以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4.3.17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且防火分隔措施应可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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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他工程

4.4.1 地铁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车站内的商业设施和非地铁功能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 在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或非地铁功能设施;
    3 站厅公共区内的商业设施不应经营或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

4.4.2 地铁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换乘通道、换乘厅与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4.3 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 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
    2 变电站、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
    3 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
    4 废水泵房、通风机房、蓄电池室;
    5 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
4.4.4 在地铁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时,车辆基地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墙体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4.5 交通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与车行隧道分隔。
条文说明

5 建筑结构耐火

5.1 一般规定
5.2 工业建筑
5.3 民用建筑
5.4 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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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性能,应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灾扑救难度等相适应。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4 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1 金属结构或构件;
    2 木结构或构件;
    3 组合结构或构件;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5.1.5 下列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Ⅰ类汽车库,Ⅰ类修车库;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修车库;
    3 其他高层汽车库。
5.1.6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Ⅱ类汽车库、Ⅱ类修车库、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除可采用木结构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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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工业建筑

5.2.1 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
    3 Ⅰ类飞机库。
5.2.2 除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单层甲、乙类厂房;
    2 高架仓库;
    3 Ⅱ、Ⅲ类飞机库;
    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5 高层厂房、高层仓库。

5.2.3 除本规范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甲、乙类厂房;
    2 单、多层丙类厂房;
    3 多层丁类厂房;
    4 单、多层丙类仓库;
    5 多层丁类仓库。
5.2.4 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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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民用建筑

5.3.1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二层和二层半式、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4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2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4 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5 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
    6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7 用于灾时避难的建筑。
5.3.3 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2 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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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其他工程

5.4.1 地铁工程地下出入口通道、地上控制中心建筑、地上主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铁的地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4.2 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性能应与其车流量、隧道封闭段长度、通行车辆类型和隧道的修复难度等情况相适应。
5.4.3 城市交通隧道的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城市交通隧道的地面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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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构造与装修

6.1 防火墙
6.2 防火隔墙与幕墙
6.3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6.4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6.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6.6 建筑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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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防火墙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6.1.2 防火墙任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发生破坏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的另一侧。
6.1.3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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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火隔墙与幕墙

6.2.1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6.2.2 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6.2.3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
6.2.4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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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6.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

6.3.2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
6.3.3 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6.3.4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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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6.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6.4.2 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 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4 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避难间的疏散门;
    5 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
6.4.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 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6.4.4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4 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6.4.5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用于平时使用的公共场所的疏散出口处。
6.4.6 设置在防火墙和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6.4.7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
    2 设置在避难间或避难层中避难区对应外墙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能;
    2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具有同步降落封闭开口的功能。
6.4.9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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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6.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门;
    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 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
    2 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 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 锅炉房。

6.5.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5.6 下列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装修材料不应使用易燃材料、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类制品,顶棚、墙面、地面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车站的进出站通道、进出站厅、候乘厅;
    2 地铁车站、民用机场航站楼、城市民航值机厅的公共区;
    3 交通换乘厅、换乘通道。
6.5.7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下列生产场所和仓库的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有明火或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生产场所;
    3 甲、乙类仓库;
    4 丙类高架仓库、丙类高层仓库;
    5 地下或半地下丙类仓库。
6.5.8 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6.6 建筑保温

6.6.1 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当采用B1级或B2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6.6.2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6.3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6.4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6.6.6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7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6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8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5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6.6.9 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5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 除本规范第6.6.3条和第6.6.9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外,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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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7.1 一般规定
7.2 工业建筑
7.3 住宅建筑
7.4 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7.5 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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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的疏散出口数量、位置和宽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避难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应与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埋深、建筑面积、人员密度、人员特性等相适应。

7.1.2 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筑的地上楼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上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2 对于建筑的地下楼层或地下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下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7.1.3 建筑中的最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空间高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
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7.1.6 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 甲、乙类生产场;
    2 甲、乙类物质的储存场所;
3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场所;
    4 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
    5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6 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7.1.7 疏散出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除住宅的户门可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7.1.8 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2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
    4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卷帘。
    5 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道井检查门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
    6 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防烟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取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7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6.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
    8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施。
7.1.9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使人员在避难层处必须经过避难区上下。除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或应能使人员的疏散路线保持连续。
7.1.10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层数不大于2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当埋深大于10m或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3 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4 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7.1.11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 除3层及3层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难燃性材料或木结构外,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7.1.12 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的功能;
    2 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说明;
3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
7.1.13 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
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7.1.1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2 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4 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示避难层和楼层位置的灯光指示标识。
    5 避难区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6 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
7.1.16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3 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 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 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7 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7.1.17 汽车库或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应为防烟楼梯间;
    2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汽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地上修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应符合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
7.1.18 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汽车库、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无论汽车库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均不应大于60m。
    2 其他汽车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45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7.2 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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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厂房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甲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5人;
    2 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0人;
    3 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20人;
    4 丁、戊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4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30人;
    5 丙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6 丁、戊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7.2.2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使用人数大于10人的厂房,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7.2.3 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7.2.4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条文说明

7.3 住宅建筑

7.3.1 住宅建筑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²的住宅单元;
    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单元;
    3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5m的住宅单元;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0m的住宅单元。

7.3.2 住宅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且每层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单元,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5 多个单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7.4 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条文说明

7.4.1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符合表7.4.1规定的公共建筑。
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2 对于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75㎡;
3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15人;
    4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5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6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7.4.3 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7.4.4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7.4.5 下列公共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
    1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多层医疗建筑、旅馆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3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
    4 多层商店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5 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7.4.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当容纳人数大于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400人。
7.4.7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各自的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和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7.4.7的规定值。

    2 除不用作其他楼层人员疏散并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门总净宽度,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外,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大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录像厅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计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其他用途房间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房间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计算。
7.4.8 医疗建筑的避难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 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3 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应小于25.0㎡;
    4 避难间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16条的规定。

7.5 其他工程

7.5.1 地铁车站中站台公共区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7.5.2 地铁车站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地下一层与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侧式站台的车站,每侧站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位于站厅公共区同方向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m;
    4 设备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有人值守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5.3 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内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7.5.4 地铁工程中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自动释放和断电自动释放的功能,并应能在车站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内手动远程控制。

7.5.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每个舱室均应设置人员逃生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人员逃生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尺寸应方便人员进出,其间距应根据电力电缆、热力管道、燃气管道的敷设情况,管廊通风与消防救援等需要综合确定。

8 消防设施

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2 防烟与排烟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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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1 建筑应设置与其建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

8.1.2 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目标等相适应,满足设置场所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8.1.3 设置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应适用于扑救设置场所或保护对象的火灾类型,不应用于扑救遇灭火介质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2 灭火设施应满足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3 灭火剂储存间的环境温度应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安全运行和灭火剂安全储存的要求。

8.1.4 除居住人数不大于500人且建筑层数不大于2层的居住区外,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8.1.5 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
    2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建筑屋面或高架桥;
    3 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
8.1.6 除四类城市交通隧道、供人员或非机动车辆通行的三类城市交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外,城市交通隧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8.1.7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仓库;
    3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5 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6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7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汽车库和修车库;
    8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区间、控制中心、车站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
10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8.1.8 除散装粮食仓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上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房中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房中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除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外的其他乙、丙类高层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7 除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仓库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仓库;
    8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地上火柴仓库;
    9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上空邮袋库;
    10 设计温度高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非高架冷库;

    11 除本条第7款~第10款规定外,其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丙类仓库;
    12 除本条第7款~第11款规定外,其他丙、丁类地上高架仓库,丙、丁类高层仓库;
    13 地下或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丙类仓库。

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6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7 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
    8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剧场或礼堂的观众厅;

    11 建筑面积大于10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8.1.10 除敞开式汽车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外,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的机动车修车库均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8.1.11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车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场所;
    3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4 建筑面积大于60㎡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库房;
    5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6 特等和甲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7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的电影摄影棚。
8.1.12 下列建筑应设置与室内消火栓等水灭火系统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防水泵接合器应位于室外便于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安全供水的位置:
    1 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建筑;
    2 6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民用建筑;
    3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厂房;
    4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仓库;
    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6 地铁工程中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或场所;
    7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交通隧道;
8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5层及以上的汽车库;
    9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0㎡或3层及以上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8.2 防烟与排烟

8.2.1 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

    1 封闭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难层、避难间;
    5 避难走道的前室,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
8.2.2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 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丙类库房;
    6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 中庭;

    10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2.3 除敞开式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修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8.2.4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8.2.5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2 旅馆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9.2 供暖系统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9.1.1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9.1.2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条文说明

9.2 供暖系统

9.2.1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内不应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内不应采用电热散热器供暖。在储存或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内使用的电热散热器及其连接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爆性能。

9.2.2 下列场所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场所;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场所。
9.2.3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9.3.2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4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9.3.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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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

10.1 消防电气
10.2 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

条文说明

10.1 消防电气

10.1.1 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特级负荷供电;
    2 应急电源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
    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干线应有两个路由。

10.1.2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及工作塔外,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仓库;
    3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4 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5 Ⅰ类汽车库;
    6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
    8 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
10.1.3 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仓库;
    3 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电影院或剧场,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
    5 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商业设施;
    7 民用机场航站楼;
    8 Ⅱ类、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
    9 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10 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1 水利工程,水电工程;
    12 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10.1.4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表10.1.4的规定值。

10.1.5 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外,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10.1.5的规定。

10.1.6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7 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

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10.1.10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 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10.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1.12 可能处于潮湿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的防尘与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交通隧道,不应低于IP55;
    2 对于城市综合管廊及其他潮湿环境,不应低于IP45。

10.2 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

10.2.1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具有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10.2.2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电力电缆和数据通信线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的电力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电缆或阻燃型电线。
10.2.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2 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
    3 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2.4 城市交通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在隧道内借道敷设的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耐火结构与隧道内的其他区域分隔。
10.2.5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仓库区域,危险品站台,及其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相互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或电塔高度的1.5倍。1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性建筑屋面。
条文说明

11 建筑施工

11.0.1 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场内可燃物数量、燃烧特性、存放方式与位置,可能的火源类型和位置,风向、水源和电源等现场情况采取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或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消防安全要求;
    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建筑、固定动火作业区、邻近人员密集区、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及其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要求;
    3 当可燃材料堆场及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上方或附近有架空高压电力线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5 条的规定;
    4 固定动火作业区应位于可燃材料存放位置及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1.0.2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水源、配置灭火器材,在建高层建筑应随建设高度同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与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接口。在建建筑和临时建筑均应设置疏散门、疏散楼梯等疏散设施。
11.0.3 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用房与生活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和可燃材料与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当围护结构、房间隔墙和吊顶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芯材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1.0.4 扩建、改建建筑施工时,施工区域应停止建筑正常使用。非施工区域如继续正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外部消防救援;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4 不应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易燃材料上动火作业;
    5 不应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炉,以及高温直接取暖设备。

11.0.5 保障施工现场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供电电源应能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供配电线路应为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11.0.6 施工现场临时供配电线路选型、敷设,照明器具设置,施工所需易燃和可燃物质使用、存放,用火、用电和用气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2 使用与维护

条文说明
12.0.1 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止机动车辆撞击的设施。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m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12.0.2 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持畅通,其范围内不应存放机动车辆,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标志。
12.0.3 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闪点低于60℃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
1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3 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
4 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
    6 不应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私自灌气。
12.0.5 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房间,应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

12.0.6 在建筑使用或运营期间,应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封闭。
12.0.7 照明灯具使用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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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高清、正式版 建标 106-2021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单位,在《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 106一2008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中医医院是中医药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成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结合新时代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需求,针对中医医院在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收集了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约 1200 所不同规模中医医院的现状资料进一步对近三年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较大的中医医院开展书面调查和现场调研,认真总结《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一2008,实施情况和多年来中医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意见按照以人为本、体现中医药特色,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进行了本建设标准的修订工作。
本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医疗设备相关指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强调规划引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总体规划设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设施,适当提高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突出中医药特色业务用房建设需求,满足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教学、科研的全面发展,提高公共卫生防控能力,优化医院整体空间环境,促进信息化发展不断提高群众就医获得感,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高清、正式版 建标 176-2016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前言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 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安排,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等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各级各类精神专科医院现状情况,并在总结我国精神专科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定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和建筑标准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公卫学院
中国女医师协会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高清、正式版 建标 177-2016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 号)的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编,具体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组织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成都市急救中心、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北京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中心甘肃省急救中心、沈阳市急救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直分析全国100 多家不同规模急救中心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急救中心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参考国外一些急救中心建设资料,本着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本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本建设标准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粤标定函〔2023〕6号|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解决抢建的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问题,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现行建设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结合调研收集的相关资料,我站组织制定本计价指引,请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2022年10月份以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方舱医院、防疫围蔽防护等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
二、计价方法

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可采用成本计价法或者定额计价法,具体计价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三、成本计价法的计价指引

成本计价法工程造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组成。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酬金、增值税组成。
1.直接成本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与措施项目费,由人工成本、材料设备成本和施工机具成本组成。其中:
(1)人工成本是指直接从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的薪酬或者劳务费,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加班费以及各类补贴费用(不含因疫情防疫发放的误工补贴和遣散安置费用)。
人工成本按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表、现场发放费用签收记录、电子转账凭证、劳务合同等资料确认。如果劳务分包合同以实物量结算,则按完成的实物量计算人工成本。
(2)材料设备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其中材料成本包括主要材料费和辅助材料费;设备成本是指构成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设备装置,如打包箱、空调、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整体卫浴、热水器等。
①主要材料、设备消耗量按实际耗用量签证认定,不能认定或者有争议的,该部分主要材料和设备数量可按竣工图数量分别乘以系数1.10和1.03计算。主要材料、设备的单价以采购合同、发票、支付凭证为依据,按实计算。辅助材料因量少、零散难以签证认定,可按主要材料费的1.8%比例计算辅助材料成本。
②由建设单位购买的主要材料、设备,由建设单位提供采购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按实计入成本,其中主要材料费用列入辅助材料的计算基础。
 
③如有委托第三方运输材料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因建设场地条件所导致的材料设备二次转运费,可依据委托运输合同、现场二次转运方案确认的相关凭据计取。
 
(3)施工机具成本包括自有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机具租赁费及其燃料动力费。
 
①自有施工机具使用费用,以台班数量乘以台班单价计算。其中,台班数量以现场记录确认的自有施工机具使用时长,按每8 小时为一个台班、 4 小时内为半个台班计算;台班单价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编制规则2018》相应机具台班单价乘以省标定站发布的施工期房屋建筑台班价格指数计算,不再另行调整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定额台班包括的现场安拆费,机具进退场费和定额台班未包括的现场安拆费综合在间接成本中考虑。
 
②施工机具租赁费及其燃料动力费,以现场记录确认的租赁施工机具数量乘以租赁单价计算。其中租赁单价以施工机具租赁合同凭据确认,施工机具租赁价格包括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的,不得重复计取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若未包括的,则人工费按前述人工成本确认方法计算,燃料动力费按施工机具的功率和使用时长计算。机具进退场费和现场安拆费综合在间接成本中考虑。 
 
2.间接成本是指施工期间的管理费和疫情防疫成本。
 
(1)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防疫宣传教育培训费、机具进退场运输费、现场安拆费以及应急施工生活物资费等费用。其中应急施工生活物资费是指在现场管理人员与建筑工人的日常生活物资费(床单被褥等)、食宿费、通勤费、生活用水用电费等。
 
管理费按直接成本认定方式确定,或按直接成本的5%计取。
 
(2)疫情防疫成本包括施工期防疫物资费、核酸检测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防疫消毒的相关费用、人员隔离费、应急工程误工补贴遣散安置费用。
 
疫情防疫成本按实际发生的凭据确认计算。
 
3.酬金是指支付给承包人的利润。
 
酬金按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之和的4%计取。
 
4.增值税是指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服务取得的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
 
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应以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增值税按照建设工程现行税率计取。
 
(二)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的计价
 
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是指病床及其配套的床头柜、床单被褥、家具等物资费。
 
病床及其配套物资费分别以数量乘以相应单价累加计算,其中数量按实际耗用量签证认定,不能认定或者有争议的,该部分数量按竣工图示数量乘以系数1.03计取;单价以采购合同、发票、支付凭据等确认不含进项税额价格,并按照增值税缴纳规定计取增值税;采购价格未包括现场安装费的,安装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直接成本。
 
四、定额计价法的计价指引
 
定额计价法工程造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组成。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增值税组成。
 
1.直接费的计价
 
直接费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和除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之外的措施项目费,由人工费、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组成。其中:
 
(1)可套用相应定额子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定额的人工费、材料设备费及施工机具使用费按以下规定调整计算:
 
①人工费按相应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2.00计取,系数已综合考虑紧急招工引起的工资涨幅和加班、赶工、夜间施工、窝工等因素引起的各种人工降效情况。
 
②主要材料、设备数量依据竣工图数量计算,主要材料损耗率调整为(定额损耗率+10%),打包箱、空调、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整体卫浴、热水器、等设备损耗率统一调整为3%;主要材料、设备单价按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核实确认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支付凭据等资料确定。定额的辅助材料费不作调整。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按相应定额子目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乘以系数1.20后,再乘以省标定站发布的施工期房屋建筑台班价格指数计算,不再另行调整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机具进退场运输费和定额未包括的现场安拆费综合在间接费中考虑。
 
(2)无相应定额子目可套用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则按成本计价法计算其直接成本。
 
2.间接费的计价
 
间接费包括管理费、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防疫费用。其中管理费按直接费的5%计取;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直接费的2%计取;防疫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防疫物资费、核酸检测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防疫消毒的相关费用、人员隔离费、应急工程误工补贴及遣散安置费用的凭据确认计算。
 
3.利润的计价
 
利润按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4%计取。
 
4.增值税的计价
 
直接费和间接费均应以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增值税按照建设工程现行税率计取。
 
(二)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的计价
 
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是指病床及其配套的床头柜、床单被褥、家具等物资费。
 
病床及其配套物资费分别以数量乘以相应单价累加计算,其中数量按实际耗用量签证认定,不能认定或者有争议的,该部分数量按竣工图示数量乘以系数1.03计取;单价以采购合同、发票、支付凭据等确认不含进项税额价格,并按照增值税缴纳规定计取增值税;采购价格未包括现场安装费的,安装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直接费。
 
五、施工单位提交的计价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有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本着应急项目施工任务紧、签证确认滞后的客观情况,实事求是地对计价资料进行确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采购材料设备数量超过施工用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非承包原因造成的采购材料设备数量超过施工用量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建设单位未能及时确认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的,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建设单位同意其施工,虽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仍可以按照施工单位提供的其他佐证依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本指引仅供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建设各方参照计价,施工合同有约定的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各地市另有发布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执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月17日




基建项目融资的36条红线!

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你要知道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红线有36条之多。下面就给各位介绍一下是哪36条。

01
基本红线

基本红线共有4条,36条中的32条都是根据这4条衍生出来的,它们属于最基本的原则和底线。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来自1995.10.01《担保法》: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或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

来自2010.06.10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3.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举债或提供担保,不得在法定限额之外举债。

来自2014.09.21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4.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只能以合规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债,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或提供担保。

来自2015.01.01《预算法》:

  •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 除前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02
金融机构行为红线

11条红线,是针对金融机构在向基建项目提供资金时,不能越过的红线,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来源了。

1.金融机构不得在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情况下放贷。

2.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融资平台放贷,不得违规接受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规担保。

3.地方政府不得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违规进行土地融资。

4.地方政府不得对重大工程项目融资承担还款责任,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担保。

5.金融机构不得进行土储贷款或以土储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6.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新增政府性债务。

7.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融资不得接受政府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担保。不得通过违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违规开展PPP项目等方式变相举债。

8.不得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程、货物、融资行为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在预算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9.国有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担保,不得以明股实债、保本保收益、承诺回购投资本金、多层嵌套、资金池、违规PPP等形式变相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

10.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要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

11.金融机构开展隐性债务置换,不得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对应资产缺失,项目不具备财务可持续性的债务进行置换。

03
融资平台企业行为红线

13条红线是针对融资平台提出的规范,从一个侧面解释了,政信项目靠谱的原因。

1.融资平台要与政府切割,公益性项目不得通过融资平台融资,政府不得通过融资平台举债,融资平台和政府各自承担各自债务。

2.学校、医院、公园、政府办公场所、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或申请发债的城投企业。

3.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或增信。

4.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5.无自我偿债能力的融资平台不得发债,政府不得对此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

6.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不得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得采用BT方式,项目公司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政府不得回购社会资本方股东股权,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

8.申报债券的企业不得存在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在企业兼职,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债券不得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债券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债券,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9.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10.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专项债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

11.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2.项目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为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法人的债务性资金。

(二)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筹措的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

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

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

(四)“名股实债”。

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13.专项债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

(二)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二)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企业补贴等。

(三)不得用于土地储备项目、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棚改(除存量项目)。

04
PPP项目

这里说一个概念哈,PPP项目不是纯正的政信项目,可以说是伪政信,因为项目的参与方不单有政府机构,还有社会资本(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 )。这类项目的融资是有严格的红线的:

1.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

2.地方政府在参与PPP项目或设立投资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3.未通过财承论证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使用者付费PPP模式中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每年度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不得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10%。

4.政府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PPP项目。

5.PPP项目不得未经采购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合同中不得约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体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不得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运营责任,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投资回报或提供收益差额补足,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6.PPP项目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7.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8.PPP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

属于上述第(一)、(二)项不得入库情形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清退:

(一)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二)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三)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四)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以上就是关于基建项目融资36条红线的基本介绍,这36条对政府机构在政信项目中融资操作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政信项目违约风险低且靠谱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