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2786-2024 水电站生产准备导则

ICS 27.140 CCS F 23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2786—2024 水电站生产准备导则 Guide of production preparation for hydropower station 2024-05-24发布 2024-11-24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图片图书馆公众号 “`DL/T 2796—2024 目 次 前言 …………………………………………………………………………………………………… 1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生产准备大纲编制 ………………………………………………………………………………. 2 6 技术准备 …………………………………………………………………………………………… 2 7 人员培训 …………………………………………………………………………………………… 3 8 物资准备 …………………………………………………………………………………………… 4 9 信息系统建设 ……………………………………………………………………………………. 4 10 设备设施安装 …………………………………………………………………………………….. 4 11 机组调试运行 ……………………………………………………………………………………. 5 附录A(资料性)主要管理标准/制度清单 …………………………………………………. 6 附录B(资料性)主要设备、仪器及仪表清单 ………………………………………………… 8 附录C(资料性)机组投入商业运行主要准备工作清单 ………………………………….. 10




答疑:请问,这句话什么意思

提问网友:M
提问日期:2025-04-17 16:51:01

挖土深度请问,这句话的意思是住宅区挖土深度只计算1.68米,商业区挖土深度只计算1.98米吗


解答网友:执伞

专家

从该标高开始往下挖到基础垫层




答疑:gccp计价

提问网友:阿然
提问日期:2025-04-16 02:04:56

我想问一下,一栋地上20层地下一层的商业办公楼,在gccp计价套定额一定要分地上和地下吗


解答网友:烁楠科技

钻石专家

不是一定的,一般分开了方便看单方含量

解答网友:nh

钻石专家

不一定的,具体按合同约定




海口市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海建协字〔2015〕45号)

海口市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海建协字〔2015〕45号)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房屋建筑正常使用,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市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房屋建筑鉴定行业的技术服务是指鉴定单位按照市场运行规则接受房屋所有人或房屋使用人委托,对房屋建筑正常使用中有关结构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功能等各项内容开展检查、咨询分析、评估鉴定等市场中介技术服务行为,其收费执行行业指导下的市场价格。

第三条 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按不同鉴定类别、建筑类别,据实选取房屋建筑类型、议定附加项目,将单价加和乘以相关调整系数计算。按本标准民用建筑单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下鉴定收费按3000元收取、民用建筑单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鉴定收费不足5000元按5000元收取,工业建筑单栋收费不足5000元按5000元收取。

第四条 民用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基础标准见表1-1,工业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基础标准见表1-2,施工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基础标准见表1-3。

表1-1 民用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基础标准

(人民币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基本收费标准

附加项目

(单个分项,附属构筑物另议)

简易房屋

8.00

2.00

普通住宅

10.00

3.00

高档住宅

12.00

4.00

医疗办公及教科研建筑、商业与服务业建筑

15.00

3.00

旅游与文保建筑

25.00

5.00

文体交通建筑、综合类及特殊建筑

18.00

4.00

注1:基本收费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和非承重建筑构配件、建筑装饰装修、防水外观质量鉴定。

注2:建筑类别详见附录A、附加项目详见附录B。

表1-2 工业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基础标准

(人民币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基本收费标准

附加项目

(单个分项,附属构筑物另议)

制造业厂房、轻工业厂房

15.00

3.00

动力厂房

18.00

4.00

生产辅助厂房、仓储建筑

12.00

3.00

其他工业建筑

20.00

5.00

注1:基本收费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和非承重建筑构配件、建筑装饰装修、防水外观质量鉴定。

注2:建筑类别详见附录A、附加项目详见附录B。

表1-3 施工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基础标准

(人民币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鉴定类别

基本收费标准

房屋完损状况鉴定

施工前房屋完损状况·鉴定

5.00

施工后房屋完损状况鉴定

5.00

安全鉴定

参照表1-1、表1-2执行

注1:施工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鉴定分为完损状况鉴定和安全鉴定两大类。

注2:完损状况鉴定分为施工前房屋完损情况调查鉴定、施工后影响完损程度鉴定两类。

注3: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房屋建筑,其安全性鉴定范围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4)第3.6.3条规定执行,鉴定收费参照表1-1、表1-2执行。

第五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建筑层数、高度调整系数按表2-1选用;民用建筑档次调整系数按表2-2选用。

表2-1 工业与民用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建筑层数、高度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

民用建筑层数、高度分类示例

1.0

低层住宅、多层住宅、多层建筑(总高度<24m)

1.2

高层住宅、高层建筑(24-100 m)或层高≥4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5

超高层住宅、超高层建筑(总高度>100m)或层高≥5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表2-2 民用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档次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

民用建筑档次类型示例

1.0

普通办公楼、筒子楼、丙级写字楼、快捷酒店

1.1

乙级写字楼、2A级及以下综合大厦、两星级及以下饭店

1.2

甲级写字楼、3A级及以上综合大厦、三星级及以上饭店

第六条 单体工业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规模调整系数按表3-1选用。

表3-1 单体工业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规模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

单体工业建筑规模分类

1.0

小型工业建筑(单跨跨度<15m或单层单跨无吊车工业厂房)

1.2

中型工业建筑(单跨跨度15~30m或多跨多层工业厂房)

1.5

大型工业建筑(单跨跨度≥30m或有吊车工业厂房)

第七条 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结构调整系数按表4-1选用。

表4-1 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结构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

结构类型示例

1.0

石结构,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

1.2

木结构,砖木结构,普通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薄壳结构,其他结构

1.5

装配式结构,膜结构,网架(壳)结构,悬索结构,混合结构

第八条 在有毒或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开展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工作,增加20%收费。

第九条 廉租屋、公租屋、经济适用房等保障型住宅按以上标准减半。

第十条 技术服务涉及的房屋建筑竣工(施工)图纸、建设资料不齐全或委托方需要加急,视工作难度另增加不多于50%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开展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时涉及的工程检测、测绘、验算等其他项目,费用按相关规定另议。

附录A:

民用建筑分类示例

建筑类别

建筑物举例

简易房屋

简易平房、仓库、自行车棚等

普通住宅

普通商品房、保障房、房改房、旧式砖木楼房、小式民居、老旧民房等

高档住宅

单体别墅、连排别墅、错层别墅、涉外公寓、其他高档住宅等

商业与服务业建筑

商场、商住楼、超市、百货公司、菜市场、银行、股票交易市场;饮食店、餐馆、练歌房、洗浴中心、美容中心、邮局、通讯、殡仪馆等

旅游与文保建筑

度假村、游乐场、会议中心、宾馆、会所,动物园、植物园、海洋馆、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文物古建筑等

医疗办公与教科研建筑

办公楼、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文体交通建筑

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

综合类及特殊建筑

多功能综合大楼、现代化写字楼、加油站、燃气站、消防站、垃圾站、公共厕所等

附录B:

房屋建筑分部分项示例

鉴定范围

分部

分项举例

结构工程

地基基础结构

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

墙、梁、板、柱、屋架

附加项目

附属构筑物

围墙、烟囱、水塔、建筑小品和附属广告牌等

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

门窗,外墙装饰、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建筑防水

给排水系统

给水系统,雨、污排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

建筑防雷系统

接闪器、引下线及接地系统

建筑电气

供电系统、照明系统

高档装修

玻璃幕墙,外墙石材、建筑吊顶、墙布软包等

专项设备

锅炉和采暖供热系统、通风空调设备系统(含空调机架)、中水系统,压力容器、电梯、吊车等

智能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消防中心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系统集成

海口市建筑业协会

2015年8月28日




答疑:电梯圈梁

提问网友:1997 。
提问日期:2025-04-15 09:54:15

请问下图中的说明是每2m布置一根圈梁吗?遇到楼层梁的时候直接用楼层梁代替,再从楼层梁的高度网上2m布置吗?还是也按下一根圈梁高度正常网上布置呢??

梁高


已采纳
解答网友:可遇难求

钻石专家

是每2m布置一根圈梁,遇到楼层梁的时候直接用楼层梁代替,再从楼层梁的高度网上2m布置。

解答网友:雨打竹

简单来说。正常住宅层高2.8m,商业部分层高4.5m,只需要每层中间加一道电梯QL即可,一般设在电梯门洞顶,兼做GL




大规模储能电站关键技术及建设经验分享

大规模储能电站关键技术及建设经验分享目录 CONTENTS 01 典型储能电站案例介绍 02 大规模储能站关键技术 03 大规模储能站经验分享 04 平高集团储能产业介绍01 典型储能电站案例介绍01 典型储能电站案例介绍 储能技术路线概述 储能技术 – 机械类 – 抽水蓄能 – 压缩空气储能 – 飞轮储能 – 电气类 – 超级电容器储能 – 超导储能 – 电化学类 – 锂离子电池 – 液流电池 – 铅酸电池 – 热储能 – 储热 – 储冷 储能技术按照技术路线可以分为5类共十几种以上,机械类的抽水蓄能、压缩空气储能、电化学类的锂离子电池储能等均为目前主流的储能技术路线。 目前,抽水蓄能是最成熟的一种技术,已实现商业化应用;其次是传统压缩空气储能。钠硫电池则是化学储能中最成熟的一种技术,锂离子电池正处在拟商业化应用阶段,并且随着未来技术成熟度的提高和成本的下降,有望很快实现商业化。 储能技术成熟度与投资风险示意图 研发 → 示范与应用 → 商业化 超临界压缩空气 → 超级电容器 → 铅炭电池 → 液流电池 → 飞轮 → 锂离子电池 → 钠硫电池 → 传统压缩空气储能 → 抽水蓄能01 典型储能电站案例介绍 储能电站主要分类和规模 电化学储能系统目前已广泛应用于电力系统的各个环节,成为电力行业发展的新焦点。其应用可按照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将储能应用场景分为3类18项。其中大部分场景目前在国内已有初步应用探索,小部分场景也已在国外具有应用实践。 GB 51048-2014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中,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为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应用场景 电源侧 – 平滑出力波动及出力跟踪 – 电源调频调峰 – 备用电源 – 系统备用 电网侧 – 参与电网调峰调频 – 改善电能质量 – 缓解输电设备拥堵 – 系统备用 用户侧 – 削峰填谷+备用电源(UPS) – 智能交通领域(V2G) – 社区储能 – 供电可靠性 – 需量电费管理 – 边远地区供电




太阳能发电基本知识与应用案例

太阳能发电 基本知识与应用案例 TAIYANGNENG FADIAN JIBEN ZHISHI YU YINGYONG ANLI 宋亮 编著 中国电力出版社“` … 太阳能发电 基本知识与应用案例 TAIYANGNENG FADIAN JIBEN ZHISHI YU YINGYONG ANLI 朱浩 编著 暨南大学出版社 中国·广州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太阳能发电基本知识与应用案例/宋光雄著. —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5.8 ISBN 978-7-5668-1548-4 Ⅰ. ①太… Ⅱ. ①宋… Ⅲ. ①太阳能发电—研究 Ⅳ. ①TM61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5)第155783号 出版发行:暨南大学出版社 地址:中国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 邮编:510632 电话:总编室(8620)85221581 办公室(8620)85223774(兼传真) 印刷:广州市穗色印刷厂 印刷:广州市穗色印刷厂有限公司 开本:787mm×1092mm 1/16 印张:11.5 字数:202千字 版次:2015年8月第1版 印次:2015年8月第1次 定价:60.00元 (暨南版图书若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出版社总编室联系调换)序 PREFACE 光伏产业十多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光伏技术作为一种新型发电方式,其拥有的广阔市场发展前景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我国已经成为光伏产业制造大国,特别是在晶体硅太阳电池的各个产业链上,从多晶硅材料、硅片、电池到组件都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生产规模,为光伏技术规模化推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光伏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战略性产业,在全球范围内都得到了高度关注。光伏产业发展与光伏技术推广应用是世界发展潮流,光伏发电将在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光伏产业发展与光伏技术推广应用最早从美国、日本及德国等国家开始的,早期我国的光伏应用主要是为了解决西部无电地区的供电问题。最近几年,为了加速我国光伏技术的推广应用,政府出台了多项相关政策,我国已经开始从光伏产品制造大国向光伏技术推广大国转变。从最初的西部送电到电站到西部工厂的屋顶电站,再到如今光伏技术在农业、渔业、商业及民用建筑的推广应用,光伏应用已经呈现出应用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许多大型电力企业、制造厂家、房地产企业、金融投资行业也都开始涉足光伏应用行业,光伏技术已经从示范应用阶段发展到规模化推广阶段。 宋亮先生毕业于广东工业大学,所学专业为工业自动化。毕业后他选择了创业道路,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设备研发与国际贸易,为我国光伏、钢铁、石油化工等电力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他致力于“整合全球顶尖技术为我所用”的理念,坚持走自主创新。近年来,宋亮先生以他特有的企业家的眼光开始关注光伏技术发展,将光伏技术推广作为自己企业的一个发展重点,对光伏产业的发展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光伏技术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发展思路,积极探索光伏新技术发展与市场开拓,并开始筹划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宋亮先生一边向学习一边收集大量资料,最终完成了《太阳能发电基本知识与应用案例》一书的编写,最早是用于自己企业员工培训,近年来开始免费开办多




中建初步设计说明模板及详图(2022年,190页)

商业秘密 建筑设计项目 质量标准 附册1初步设计说明模板及样图 (第1版)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项目效果图 北京xx(集团)有限公司(业主公司名) 北京xx地块xx中心项目(项目名) 初步设计文本(文本内婆) 2022年06月 中国享室境局有限公司(首页)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甲级设计证书编号: 设计总负责人:(盖注册建筑师章)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 邮政编码:201206(盖院初步设计出图章) 电子邮箱:cscec8b_sjzp@163.con(第二页) 设计总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建筑: 结构: 给排水: 暖通: 电气: 专项:Evaluaion Wamig:The ersicn can be used oely fo evauason purpcse 初步设计说明 54 给水系统 15 1设计总说明 55 循环冷却水系统 17 1.1 工程概况 56 中水系统 17 1.2 设计依据及设计范围 5.7 热水泵统 18 1.3 规划条件与现状 2 58 饮用水系姥 18 1.4 设计理念 .2 59 林水系统 2总平面设计说明 5.10 雨水泵统 19 2. 场地概述 5.11 激留问题 20 22 总平雨布置 5.12 主要设计材料表 20 21 竖向设计 强电设计说明 21 2.4 交通组织 6.1 工程蟹况 21 2.6 绿化布置 .3 6.2 设计恢据 21 2.6 索外工程主要材料 3 63 没计苏围 22 3 建筑设计说明 64 负荷等级及供电电源 22 3.1 设计概 6.5 电配电系 23 4结构设计说明 6.6 配电系统 24 工程概况 困明系统 24 4.2 设计依据 6 6.8 接地系统及安全防护捎施 26 4.3 设计准期 6 69 防雷措族 26 44 设计有载与作用 6.10 电气抗震设计专篇 21 4.6 材料 8 7 弱电设计说明 27 4.6 场地条件和基础方案 .9 7.1 工程展况 27 4.1 结构体系 .10 72 设计恢据 27 4.8 弹性分析结果 .13 7.3 设计范围 28 4.9 建筑结构短限判围 14 74 设计原则 28 4.10 施工可行性 .14 7.5 智能化机房工程 28 4.11 结构重难点分析,存在的疑问和待解决的问题 .14 7.6 前息设施系统 28 5给水排水设计说明 .14 7.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30 5 工程慨况 .14 7.8 物业及设施管理系统 5.2 设计依据 .15 79 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 32 53 设计范围 .15 710 防雷及接地系统 33




GB 55038-2025 住宅项目规范(公开版)下载:层高不应低于3.00m;2层及以上住宅设置电梯,明确担架电梯尺寸……

现批准《住宅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一、《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第4.0.1条。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3、6.7.1、6.9.1、6.9.6、6.10.1、6.10.4、7.1.1、7.1.3、7.2.1、7.3.2、8.1.1、8.1.2、8.1.3、8.1.4(1、3、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3、8.3.6、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款)。

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2.1、4.2.2、4.2.5条。

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条。

五、《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第1.0.3、3.0.1条。

六、《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4.3.2、8.4.3、10.1.1、10.1.2条。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第3.0.4、3.0.7条。

八、《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2013第4.1.1、4.2.1条。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13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 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 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 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 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 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 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要求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 平 。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1.0.1 为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 和居住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住宅项目建设应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并 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经济合理,安全耐久;

2 以人为本,健康舒适;

3 因地制宜,绿色低碳;

4 科技赋能,智慧便利。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5 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2.1 规模与布局

2.1.1 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 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

2.1.2 住宅项目应包括一栋或多栋住宅建筑。住宅项目较大时, 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

2.1.3 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 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居住使用的独立空间 组 成 。

2 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 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 备等;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 有燃气系统及设备。

3 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等。

4 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 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 施 等 。

2.1.4 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自然 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2

2.2.1 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 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 危险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2.2 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

2.2.3 住宅项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原则。

2.2.4 住宅项目中的园林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 防坠落、防风揭等安全措施。

2.2.5 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2.2.6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6的规定,在规 定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表2.2.6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

类别

设计工作年限

建筑结构

不应低于50年

防水工程

屋面

不应低于20年

室内

不应低于25年

地下

不应低于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外窗

不应低于25年

外墙外保温系统

不应低于25年

2.2.7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 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8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9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 设施等应安装牢固,不应脱落、坠落。

2.2.10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2.2.11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 持结构的稳定性。

2.2.12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2.2.13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 要 求 。

2.3 使

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 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 公共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2.3.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不应擅自 改 动 。

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 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2.3.5 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 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6 住宅项目的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 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

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消防车 通道应保持畅通。

2.3.8 住宅建筑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3

3.1

3.1.1 住宅项目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其居住街 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当住宅建筑采 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时,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 标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

表3.1.1-1 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

建筑气候

区划

住宅建筑

平均层数类别

住宅用地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最大值

(%)

绿地率

最小值

(%)

住宅建筑

高度控制

最大值

(m)

I、VⅡ

低层(1~3层)

1.0

35

30

18

多层I类(4~6层)

1.1~1.4

28

30

27

多层Ⅱ类(7~9层)

1.5~1.7

25

30

36

高层I类(10~17层)

1.8~2.4

20

35

54

高层Ⅱ类(18~26层)

2.4~2.8

20

35

80

Ⅱ、VI

低层(1~3层)

1.0、1.1

40

28

18

多层I类(4~6层)

1.2~1.5

30

30

27

多层Ⅱ类(7~9层)

1.6~1.9

28

30

36

高层I类(10~17层)

2.0~2.6

20

35

54

高层Ⅱ类(18~26层)

2.6~2.9

20

35

80

Ⅲ、IV、V

低层(1~3层)

1.0~1.2

43

25

18

多层I类(4~6层)

1.3~1.6

32

30

27

多层Ⅱ类(7~9层)

1.7~2.1

30

30

36

高层I类(10~17层)

2.2~2.8

22

35

54

高层Ⅱ类(18~26层)

2.8~3.1

22

35

80

表3.1.1-2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

建筑气

候区划

住宅建筑 层数类别

住宅用地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最大值

(%)

绿地率

最小值

(%)

住宅建筑

高度控制

最大值

(m)

人均住宅 用地面积 (m²/人)

I、VⅢⅡ

低层

(1~3层)

1.0、1.1

42

25

11

32~36

多层I类

(4~6层)

1.4、1.5

32

28

20

24~26

Ⅱ、VI

低层

(1~3层)

1.1、1.2

47

23

11

30~32

多层I类

(4~6层)

1.5~1.7

38

28

20

21~24

Ⅲ、IV、

V

低层

(1~3层)

1.2、1.3

50

20

11

27~30

多层I类

(4~6层)

1.6~1.8

42

25

20

20~22

3.1.2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表3.1.2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控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 数 1h。

表3.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I、Ⅱ、Ⅲ、VⅡ气候区

IN气候区

V、VI气候区

城区或镇区常住人口

(万人)

≥50

<50

≥50

<50

无限定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

(当地真太阳时)

8时~16时

9时~15时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 高的外墙位置。

3.2

3.2.1 住宅项目的场地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要求;

2 存在土壤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3 场地设计应满足应急疏散要求。

3.2.2 居住街坊内应设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项目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50m², 旧区 改建项目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35m²;

2 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m;

3 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 面积占比不应小于1/3,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3.2.3 住宅项目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城镇道路系统联通,并应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 辆的通行要求;

2 应与住宅项目场地步行出入口、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 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镇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 成无障碍步行系统;

3 步行路面应符合防滑要求。

3.2.4 住宅项目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8.0%时,应采用台地式 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

2 高度大于2.0m 的护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与高台地上建筑 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 其下缘与低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 净距不应小于2.0m。

3.2.5 住宅项目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径流的控制和雨水 的资源化利用,并应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场地地面排水设计坡 度不应小于0.2%。

3.2.6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m 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 离,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住宅建筑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

建筑与道路的关系

城镇道路(m)

附属道路(m)

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公共出入口

3.0

2.0

建筑物面向道路有公共出入口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2.0

1.5

注:1 城镇道路的边缘是指道路红线;

2 附属道路的边缘是指路面边线。

3.2.7 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 不应低于表3.2.7规定的限值。

表3.2.7 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限值

场所

平均水平照度 Eh,av(lx)

水平照度 Eh,min(lx)

垂直照度 Ev,min(lx)

半柱面照度 Esc,min(lx)

一般显色

指数Ra

道 路

主要附属道路

15

3

5

3

60

其他附属道路

10

2

3

2

60

健身步道

20

5

10

5

60

活动场地

30

10

10

5

60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 为1.5m。

3.3

3.3.1 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 综合确定,并应按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

3.3.2 住宅项目应设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

2 应设置便于识别的标志;

3 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封闭功能。

3.3.3 住宅项目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

4 建 筑 空 间

4.1

4.1.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²;

2 兼起居室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²;

3 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1.80m。

4.1.2 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高不应低于3.00m;

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 局部净高不 应低于2.20m, 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 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 用面积的1/3;

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20m 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1.3 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 下室时,应合理布置,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 等措施。

4.1.4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²。

4.1.5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 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4.1.6 每套住宅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 件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 直接开在厨房内。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2.5m²。

4.1.7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 或餐厅的上层。

4.1.8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套型中,布置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应设1间 配有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的卫生间;

2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3 当卫生间门向内开启时,应预留向外开启或推拉开启的 空间条件。

4.1.9 卫生间防水和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和地漏,且应有坡向地漏的排水 坡,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

2 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0m, 且不低 于淋浴喷淋口高度,剩余墙面和顶棚应做防潮层或采取防潮 措 施 ;

3 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m;

4 除本条第2、3款外的卫生间其他部位墙面,地面防水的 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0.25m。

4.1.10 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 (COF) 不应小于0.6。

4.1.11 每套住宅应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 水排水设施及其他使用条件。

4.1.12 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 于0.015m, 并应以斜坡过渡;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 均不应大于0.015m。

4.1.13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 通往卧室、起居室 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 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 净宽不应小于0.90m。

4.1.14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 既有住宅 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 。卧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 小于0.80m, 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70m, 并 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

4.1.15 设有阳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栏杆的竖向杆件间净距 不应大于0.11m, 阳台栏杆应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2 阳台栏杆有放置物品或花盆的设施时,应采取防止物品 或花盆坠落的措施;

3 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

4 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设置防水层;

5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1.16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 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室内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 且不应小于0.90m 。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 时,其 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 当凸窗窗台 高度大于0.45m 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 小于0.60m; 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4.1.17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3且净宽小 于1.20m 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

4.2

4.2.1 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 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当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4.2.2 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 时,公共楼梯一边设有栏杆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公 共楼梯两侧均为墙体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当最高入 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 时,公共楼梯的梯段 净宽不应小于1.10m。

2 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 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 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均应设明显标志。

3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水平段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20m; 楼梯栏杆 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4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和儿 童攀登的措施。

4.2.3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 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4.2.4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 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 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 1台电梯。

2 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 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 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 少设置2台电梯。

3 设有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有1台电梯满足下列尺寸 要求: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 寸不应小于1.60m, 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 采用深轿厢时, 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 深度不应小于2.10m。

4 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4.2.5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不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性和正 常使用功能。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320kg, 轿厢门净宽不 应小于0.80m。

4.2.6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 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检修门洞和通气孔洞外, 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4.2.7 公共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1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2 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 当外门为 双扇门时,至少应有1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小于0.80m。

3 除平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平台的净深度(从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至平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 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 应采取防止坠物伤害的安全措施。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雨 篷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洞的宽度,雨篷的挑出长度应超过门扇开启 时的最远点,且不应小于1.00m。

5 当公共出入口台阶总高度超过0.70m 且侧面临空时,台 阶和平台的临空侧面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20m。

4.2.8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 处应设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2 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竖向杆件间 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4.2.9 公共出入口内外、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等处的 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 (COF) 不应小于0.6。

4.2.10 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

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 式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 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4.2.11 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

4.2.12 当住宅建筑采用分体式空调时,室外机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 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 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结构相同。

2 室外机位置应保障通风通畅,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 室外机位设置围护的格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3 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 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4.2.13 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 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应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3 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5 结 构

5.0.1 住宅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0.2 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5.0.3 住宅建筑结构应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住宅建造过程的安全性要求以及结构 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可靠性要求。

5.0.4 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5.0.5 临近住宅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 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5.0.6 在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 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地基基础变形不应影响住宅建筑结构安全 和正常使用。

6 室 内 环 境

6.1 声 环 境

6.1.1 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 室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 不应大于表6.1.1规定的限值。

表6.1.1 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限值

房间名称

倍频带等效声压级Lm,1/1(dB)

低频等效声级 LAm,T,L(dB)

31.5Hz

63Hz

125Hz

250Hz

卧室

72

55

43

35

30

起居室

76

59

48

39

35

6.1.2 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 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 不应小于50dB; 其 他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 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 不应小于48dB。

2 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 于65dB。

6.1.3 住宅外墙、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外墙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 (Rw+C) 不应小于45dB。

2 临街住宅建筑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 不应小于35dB; 其他外门 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 不应小于 30dB。

6.1.4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 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 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

6.2

6.2.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能满足日照标准。

6.2.2 每套住宅卧室、起居室、厨房均应有直接采光。

6.2.3 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的照度和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表

6 . 2 . 3规定的标准值。

表6.2.3 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照度和一般显色指数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一般显色指数Ra

电梯前厅

地面

75

60

走道、楼梯间

地面

100

60

车库

车位

地面

30

60

车道

地面

50

60

6.3

6.3.1 供暖住宅建筑的屋面、外墙、地面、与室外空气直接接 触的楼面等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表面 结 露 。

6.3.2 夏季自然通风情况下,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寒冷B 区 住宅建筑的外墙、屋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外空气温度的最 高值 。

6.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 地面面积的5%;当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 积不应小于房间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5%。

2 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10%,且不应小于0 .60m²; 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 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10%,且不 应小于0.60m²。

7

7.1

7.1.1 住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7.1.2 住宅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7.1.3 住宅建筑用水应分类、分户计量,水表设置位置应便于 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7.1.4 住宅应设生活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户式热水器的位置和 管 道 。

7.1.5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7.1.6 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卧室。

7.1.7 设置淋浴器或洗衣机的部位应设地漏或排水设施,其水 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及无水封的 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 深度不得小于50mm。

7.1.8 生活污、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系统。

7.1.9 住宅室内地面标高低于排水管接入的室外排水检查井井 盖标高时,其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 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

7.2 供暖、通风与空调

7.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夏热冬冷地 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夏热冬暖地 区的住宅建筑应设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7.2.2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 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18℃,厨房冬季室内供暖计算 温度不应低于15℃。

7.2.3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并应采取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7.2.4 住宅建筑设有供暖系统时,应具有室内温度调节功能。

7.2.5 供暖系统不应有冻结危险,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7.2.6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7.2.7 厨房设置排烟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 措 施 。

7.2.8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 立管及其与主要房间的接口。冷凝水管不应出现倒坡。

7.3

7.3.1 住宅建筑燃气管道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供气能力应满足所设燃具在正常工况下同时工作的 要 求 ;

2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根据住宅 结构合理布置;

3 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应设置在卧室,以及电梯井、通风道、 排气道、暖气沟的竖井或沟槽内。

7.3.2 住宅建筑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应按每套住宅分别计量。 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检修和保养,并应满足安全要求。

7.3.3 设置燃具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 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

2 房间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应满足燃气燃烧所需的空 气 量 ;

3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安装 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其荷载。

7.3.4 使用燃气的住宅应设燃具的排烟及排气装置,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应能将燃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全部排至室外;

2 排烟及排气装置应有防倒烟措施,多台燃具的共用烟道 应有防串烟措施;

3 排烟及排气管不应穿过卧室;

4 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室外开放空间,且烟气不 应回流至住宅建筑内或窜入相邻建筑物内;

5 不应有因破损、连接不紧密等导致的漏烟现象;

6 燃气灶不应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共用排烟及 排气装置。

7.4

7.4.1 住宅建筑应设供配电系统,并应按用电负荷等级供电。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7.4.1的规定。

表7.4.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等级

住宅建筑高度

(H)

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用电负荷

等级

H>54m

航空障碍照明、智能化系统机房、安全防范系统、 电梯、排水泵、生活给水泵、值班照明

一级

走道及楼梯照明

二级

27m<H≤54m

智能化系统机房、安全防范系统、电梯、排水泵、 生活给水泵、走道及楼梯照明、值班照明

二级

除上述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负荷

三级

7.4.2 每套住宅应设电能表。电能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 安装、使用和检修。

7.4.3 每套住宅应设家居配电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居配电箱应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且具有隔离功能 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电源配电回路应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 器;电源插座回路均应加设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 的剩 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2 保护电器单排布置的家居配电箱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 保护电器双排布置的家居配电箱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 家居配电箱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维护 。

3 家居配电箱的进出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电源进线 的横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0mm²。

7.4.4 住宅照明回路、空调电源插座回路、电热水器等2kW 及 以上的用电设备回路、厨房内的电源插座回路、其他功能用房的 电源插座回路应分别设置。

7.4.5 住宅的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卫生间设置的电 源插座尚应加设防止水溅的措施。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 和数量应符合表7.4.5的规定,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 排风机、电/燃气热水器、空调器处,尚应加设1个专用单相三 孔电源插座 。

表7.4.5 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及数量

名称

设置要求

数量

(个/间)

起居室、兼起居室的卧室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3

卧室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2

厨房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3

卫生间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1

7.4.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二类 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其他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住宅 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7.4.7 进出住宅建筑的金属管道应与住宅建筑接地装置做等电 位联结。装有固定浴盆或淋浴器的卫生间应设等电位联结作为附 加防护 。

7.5

7.5.1 住宅建筑应设通信系统。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缆到户方式。

7.5.2 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能覆盖至住宅建筑的公共空间和电 梯轿厢内。

7.5.3 住宅建筑应设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设施应采用光缆 或同轴电缆以独立专线方式建设。

7.5.4 新建住宅项目的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和室外地下智能化 系统管道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

7.5.5 每套住宅应设家居配线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居配线箱的进线管不应少于2根,有源家居配线箱应设供电电源;

2 起居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应设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 电视系统信息端口;

3 家居配线箱的出线管应敷设到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 电视系统信息端口。

7.5.6 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具备紧急情况 下就地从内部手动解除的功能。




答疑:单方造价

提问网友:ciciliy
提问日期:2025-03-28 18:22:58

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左右

地上九层、地下一层

框架结构

商业物业服务用房

求问土建单方造价大概多少


解答网友:青山白马

黄金专家

1000~1200元/㎡,供参考.钢筋按照4000元/t,混凝土按照400元/m³考虑。




DLT 2863-2024 0.4kV配网不停电作业用工器具技术条件

ICS 29.020 DL CCSF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2863-2024 0.4kV配网不停电作业用工器具 技术条件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ools and equipment used in 0.4kV distribution network non-stop operation 2024-12-25发布 2025-06-25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电力图书馆公众号DL/T 2863-2024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 2 5 个人电弧防护装备 2 6 绝缘防护用具 6 7 绝缘遮蔽用具 6 8 绝缘工具. 6 9 0.4kV带电作业用绝缘斗臂车 7 10 旁路作业装备 8 11 贮存 9 电力图书馆公众号DL/T 286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兰溪市供电公司、国网山东 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遂昌县供电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武汉巨精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金宝、苏国强、黄健、周伟军、左新斌、唐盼、毕盛伟、方晨、姚文展、郝 白飞、苏梓铭、陈柔、范彬彬、雷志俊、刘飞、卢永丰、高永强、隗笑、许崇新、昝浩、张默迪、李立 生、吴观斌、刘合金、张世栋、刘军青、彭全利、范蓁蓁、黄涛。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 一号,邮编100761)。DL/T 2863-2024 0.4kV配网不停电作业用工器具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0.4kV配网不停电作业个人电弧防护装备、绝缘防护用具、绝缘遮蔽用具、绝缘工具、 0.4kV带电作业用绝缘斗臂车和旁路作业装备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海拔3000m及以下地区的0.4kV配电线路和设备不停电作业用工器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900.55 电工术语带电作业 GB/T2912.1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3609.1职业眼面部防护焊接防护第1部分:焊接防护具 GB/T3917.3纺织品织物撕破性能第3部分:梯形试样撕破强力的测定 GB/T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3922 纺织品 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 GB/T3923.2纺织品织物拉伸性能 第2部分:断裂强力的测定抓样法 GB/T4669 纺织品 机织物 单位长度质量和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GB/T5455纺织品燃烧性能垂直方向损毁长度、阴燃和续燃时间的测定 GB/T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 GB/T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8629 纺织品 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 GB/T8630 纺织品 洗涤和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测定 GB/T12168 带电作业用遮蔽罩 GB/T12490 纺织品 色半度试验 耐家庭和商业洗涤色率度 GB13398 带电作业用空心绝缘管、泡沫填充绝缘管和实心绝缘棒 GB/T13773.2纺织品织物及其制品的接缝拉伸性能第2部分:抓样法接缝强力的测定 GB/T 14286 带电作业工具设备术语 GB/T17592 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17595 纺织品织物燃烧试验前的家庭洗涤程序 GB/T17622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GB/T18269交流1kV、直流1.5kV及以下电压等级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工工具 GB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23344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GB/T30314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耐磨性的测定泰伯法 GB/T 37556 10kV带电作业用绝缘斗臂车 GB/T38302 防护服装热防护性能测试方法 DL/T320个人电弧防护用品通用技术要求 DL/T676带电作业用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




TCES 241-2023 工商业储能一体化柜通用技术规范

ICS 27.180 CES CCS F 19 团 体 标 准 T/CES 241-2023 工商业储能一体化柜通用技术规范 General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energy storage cabinet 2023-10-19发布 2023-10-20实施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发布

T/CES 241-2023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系统组成 5.1 一般规定 5.2 电池组单元 储能变流器 5.3 5.4 控制单元 5.5 柜体 5.6 消防设施 5.7 其他辅助设施 6 使用条件. 6.1环境条件 6.2 防振动… 6.3 设备摆放 7 性能要求. 7.1 并网运行技术要求 7.2 离网运行技术要求 7.3 功能要求 8 安全要求. 8.1 防雷接地 8.2 绝缘 8.3 安全标识 8.4 温升…. 8.5 防护等级 8.6 电池安全预警 9 试验 10 贮存和运输 10.1 贮存. 10.2 运输 附录A(资料性) 结构示意图 附录B(资料性) 通信架构示意图T/CES 241-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储能技术工作组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国网上海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南 京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珠海科创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网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采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科(南京)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行 业协会、江苏省储能行业协会、上海联辉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其厚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响、王德顺、周显威、李跃龙、王宁、何剑、王骏、李永富、庄俊、周晨、 薛金花、毕震宇、罗玉孙、施新春、姚刚、杨默、顾玛。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T/CES 241-2023 引 言 随着“双碳”的国家战略提出,储能一体化柜采用电化学储能电池作为电源,可接入用户侧开展削 峰填谷、需量控制、临时增容、新能源消纳、电能质量治理等应用。为全面规范储能一体化柜建设要求, 实现储能一体化柜的可靠运行,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的制定可以为设备厂家、集成厂家、业主提供生产和使用依据,有助于各企业资源共享、充 分协作及合理竞争。




答疑:贵州 设计问题:裙楼能否采用浅基础

提问网友:18386369372
提问日期:2025-03-20 09:31:29

我们有主楼-2+19层,裙楼商业1层。主楼采用桩基础,商业的裙楼轴线3和主楼共用桩基础,1/2轴线也设计为桩基础,根据地勘资料桩深达到三十来米,造成商业部分造价太高。咨询设计可否1/2轴改为独立基础,设计以两种基础不能混用,不愿意调整。查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只是“不宜”。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强制指令设计修改?


解答网友:钢筋撑起半边天

钻石专家

可以的




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5年版).pdf

资源简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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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 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2025年版)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实施日期:2025年4月1日
编制说明 自2021年4月1日颁布《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 技术指南》以来,在执行过程中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大量的难题,但随着《建 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的颁 布,需对《指南》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遵循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不违反国家技术标 ,,,,, 筑消防安全的原则编写,并经向重点行业、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吸收 完善补充后形成.

本次修订共征集问题894条,删除17条,修改33条, 新增52条.

本指南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名词解释,总平面布局、灭火救 援,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建筑构造,消防设施.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的建设工程.

本指南不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

指南还将及时对防火设计、验收等工作实践 中相对集中、共性较强的盲点、疑点和难点进行梳理,定期更新.

对新出台 实施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我省的地方标准已明确规定的内容, 从其规定.

本指南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 范》主要编制人倪照鹏主任的帮助支持和精心指导,倪主任逐条做了审查, 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对该指南的有关意见,可同编写组联系,以便更好改进完善.

编写组联 系人: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稀珂jk18810@.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闫小燕13991205882@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李萍654861601@ 本指南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本指南参编单位: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安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鸿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西建大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西安天慧建筑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三秦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陕西恒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华瑞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中建华夏(西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综合组: 建筑组: 给排水组: 暖通组: 电气组:
目 次 1 名词解释 2总平面布局、灭火救援 3 2.1总平面布局. 3 2.2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 2.3消防电梯 10 3 防火分区 11 4 平面布置 13 5 安全疏散. 15 6 建筑构造 22 7 消防设施 25 7.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25 7.2防烟和排烟设施 30 7.3电气 35 引用标准名录 39
1名词解释 1.0.1重要公共建筑 按《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B关于重要公 共建筑物的划分标准确定.

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所述重要公共建筑未定量表述,故引用《汽 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B 1.0.2车库出入口 不包括非机动车库的出入口.

5款) 1除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第 A.0.1条第5款外,个别房间因功能需求,顶层层高局部升高且高出屋面 的外墙无任何门、窗、洞口时,该高出部分的高度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注:实际工程中,往往出现个别房间因功能要求层高较高,如IMAX影厅室内地坪与其他功能空间处 于同一标高,而屋面因层高较高造成局部高出整个建筑屋面的情况,用此局部屋面高度定义整个建 筑高度不尽合理.

2建筑中个别房间、中庭,当仅用于采光的玻璃顶高出屋面时,该高 出部分的高度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3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 板面.

注:实际工程中,规划部门对住宅建筑层高往往要求不低于3m,故建筑高度算至屋面面层时,仅因 保温层和防水层厚度而导致建筑分类及建筑防火设计的改变不尽合理.

1.0.4裙房(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2.1.2条 工业建筑中的裙房也可按民用建筑中裙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因规范未对工业建筑中裙房与主体建筑的关系进行规定,而实际工程中,工业建筑也会出现裙 房形态,造成审查、验收困难,平面设计不尽合理,故做此规定.

1.0.5消防水池(或消防高位水箱)水位:




24CJ86-7 HSK混凝土防水系统构造参考图集

L-900KOH-H-LOV 24CJ86-7 圣 NVONwnMn _至 VA-H=SNn=zov-8n=ZNV-HO=88NOHZHSK混凝土防水系统构造 参考图集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建筑专 业 图集简明目录 图集号 图集名称 图集号 图集名称 图集号 图集名称 15J001围墙大门 171610-1、 2, 191610-3特种门窗(一)、(二)、 (三) 151923老年人居住建筑 12J003室外工程 181632擦窗机 171925-1压型金属板建筑构造 17J008挡土墙(重力式、衡重式、悬臂式) 09J801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211925-2金属面夹芯板建筑构造 15J012-1环境景观—室外工程细部构造 06SJ805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 12J926无樟碍设计 13J103-7人造板材幕墙 18181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7J927-1车库建筑构造 13J10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构造 201813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图示 111930住宅建筑构造 16J110-2、 16G333预制混凝土外墙挂板(一) 1218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081933-1、 131933分体育场地与设施(一)、(二) 1 OJ121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 131817老年养护院标准设计样图 111934-1、 2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图示、中小学校场地与用房 12J201平屋面建筑构造 181820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图示 161934-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常用构造做法 14J206种植屋面建筑构造 191823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 141936变形缝建筑构造 15J207-1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建筑构造(一)一 金属屋面 2118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图示 141938抗爆、泄爆门窗及屋盖、墙体建筑构造 10J301地下建筑防水构造 21182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图示 151939-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建筑设计示例(剪力墙结构) 19J30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防水构造 15190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应用技术图示 231941母婴室 19J305重栽及特殊重载、轨道楼地面 071905-1防火建筑构造(一) 211951-1聚乙烯丙纶卷材复合防水构造 20J333建筑防腐蚀构造 171908-2公共建筑节能构造一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 最新出版图集 J331、 J332、 G221地沟及盖板 (2009年合订本) 161908-5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与安装 231012-5生态护坡 15J401钢梯 23J909工程做法 241113-1内隔墙一轻质条板(一) (修编替代101113-1) 22J403-1楼梯栏杆栏板(一) 051910-1、 2 钢结构住宅(一)、(二) 241306窗井、设备吊装口、排水沟、集水坑(修编替代071306) 13J40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201910-3模块化钢结构房屋建筑构造 24J804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修编替代 13J502-1、 3, 12J502-2、 16J502-4 内装修一一墙面 221910-5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示例 05J804) 装修、楼(地)面装修、室内吊顶、 细部构造 l1J9l1廷筑专业设计常用数据 23J908-8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一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修编替代 06J505-1外装修(一) 071912-1变配电所建筑构造 161908-8) 11J508建筑玻璃应用构造一栏板隔断地板吊顶 121912-2常用设备用房血~冷(热)源机房、柴油 23CJ40-1、 68,24CJ40-2、 50、 70建筑防水系统构造 水下玻璃挡烟垂壁 发电机房、水泵房 23CJ87-1 采光、通风、消防排烟天窗(一)(修编替代18CJ87-1) 22J603-1 铝合金门窗 131913-1 公共厨房建筑设计与构造 17CJ70-2耐腐蚀压型钢板建筑构造(二)(2024年版) 16J604塑料门窗 161914一1 公用建筑卫生间 23CJ83-5 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构造(五)一 MAA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16J607建筑节能门窗 231916-1住宅排气道(一) 24CJ113-1 金属板建筑构造(一)一 360°夹胶直立锁缝金属屋面系统 12J609防火门窗 191921一1、 2 城市地下商业空间设计示例、 人行出入口 详细内容请参见 2024年国标图集目录或查询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网站 (www.chinabui lding. com. en) 国标图集热线电话: 010-68799100 联系电话: 010-88426737




24CJ86-2 FQY结构自防水系统构造

~-98rOvl 24CJ86-2 ( 替代 19CJ86-2 l 1rn10v~NVONV=Mn-n-VA-H=SNn=zov1sn=z FQY结构自防水系统构造 参考图集 子云 0=9 竺 NO=z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建筑专 业 图集简明目录 图集号 图集名称 图集号 图集名称 图集号 图集名称 15J001围墙大门 171610-1、 2, 191610-3特种门窗(一)、(二)、 (三) 151923老年人居住建筑 12J003室外工程 181632擦窗机 171925-1压型金属板建筑构造 17J008挡土墙(重力式、衡重式、悬臂式) 09J801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211925-2金属面夹芯板建筑构造 15J012-1环境景观—室外工程细部构造 06SJ805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 12J926无樟碍设计 13J103-7人造板材幕墙 18181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7J927-1车库建筑构造 13J10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构造 201813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图示 111930住宅建筑构造 16J110-2、 16G333预制混凝土外墙挂板(一) 1218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081933-1、 131933分体育场地与设施(一)、(二) 1 OJ121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 131817老年养护院标准设计样图 111934-1、 2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图示、中小学校场地与用房 12J201平屋面建筑构造 181820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图示 161934-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常用构造做法 14J206种植屋面建筑构造 191823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 141936变形缝建筑构造 15J207-1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建筑构造(一)一 金属屋面 2118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图示 141938抗爆、泄爆门窗及屋盖、墙体建筑构造 10J301地下建筑防水构造 21182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图示 151939-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建筑设计示例(剪力墙结构) 19J30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防水构造 15190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应用技术图示 231941母婴室 19J305重栽及特殊重载、轨道楼地面 071905-1防火建筑构造(一) 211951-1聚乙烯丙纶卷材复合防水构造 20J333建筑防腐蚀构造 171908-2公共建筑节能构造一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 最新出版图集 J331、 J332、 G221地沟及盖板 (2009年合订本) 161908-5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与安装 231012-5生态护坡 15J401钢梯 23J909工程做法 241113-1内隔墙一轻质条板(一) (修编替代101113-1) 22J403-1楼梯栏杆栏板(一) 051910-1、 2 钢结构住宅(一)、(二) 241306窗井、设备吊装口、排水沟、集水坑(修编替代071306) 13J40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201910-3模块化钢结构房屋建筑构造 24J804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修编替代 13J502-1、 3, 12J502-2、 16J502-4 内装修一一墙面 221910-5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示例 05J804) 装修、楼(地)面装修、室内吊顶、 细部构造 l1J9l1廷筑专业设计常用数据 23J908-8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一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修编替代 06J505-1外装修(一) 071912-1变配电所建筑构造 161908-8) 11J508建筑玻璃应用构造一栏板隔断地板吊顶 121912-2常用设备用房血~冷(热)源机房、柴油 23CJ40-1、 68,24CJ40-2、 50、 70建筑防水系统构造 水下玻璃挡烟垂壁 发电机房、水泵房 23CJ87-1 采光、通风、消防排烟天窗(一)(修编替代18CJ87-1) 22J603-1 铝合金门窗 131913-1 公共厨房建筑设计与构造 17CJ70-2耐腐蚀压型钢板建筑构造(二)(2024年版) 16J604塑料门窗 161914一1 公用建筑卫生间 23CJ83-5 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构造(五)一 MAA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16J607建筑节能门窗 231916-1住宅排气道(一) 24CJ113-1 金属板建筑构造(一)一 360°夹胶直立锁缝金属屋面系统 12J609防火门窗 191921一1、 2 城市地下商业空间设计示例、 人行出入口 详细内容请参见 2024年国标图集目录或查询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网站 (www.chinabui lding. com. en) 国标图集热线电话: 010-68799100 联系电话: 010-88426737




答疑:商业下挂空调处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提问网友:贾大宝
提问日期:2025-03-10 20:12:15

在商业中门厅外墙为幕墙,上方为下挂空调板,09面积规范中是否计算建筑面积幕墙


解答网友:GXZ

铂金专家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搁置空调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解答网友:大家广联

钻石专家

不计

解答网友:雪花飘 飘

铂金专家

不计算

解答网友:天山雪豹

黄金专家

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算




答疑:首层商业做喷淋湿式系统吗,喷淋管道还需要做保温吗?

提问网友:OXYGEN
提问日期:2025-03-11 09:20:21

首层商业做喷淋湿式系统,商业部分是有做采暖的,这种情况下喷淋管道还需要做保温吗?设计说明没有明确


已采纳
解答网友:蓝鲸

钻石专家

要看设计,设计没有说明不用保温

回答正确请采纳并点赞,因为每一个专家都是免费服务

解答网友:刘博

湿式系统因管道内长期充水,在存在低温风险的环境中需考虑防冻保温措施‌。但若商业区域整体处于采暖环境(室内温度≥5℃),且管道完全位于采暖覆盖范围内,可不进行保温‌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122个争议汇总.pdf

资源简介/截图:

122,pdf,定额,建设工程,汇总,造价资料

目录 1.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关于云浮市输林春天西区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关于佛山市白镇红涌及周家涌截污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0 ..12 5.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文化中心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5 6.关于顺德恒大御苑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9 7.关于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1 8.关于云浮市尚东世纪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9.关于中山市南头家电产业孵化器项目EPC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0.关于广州市南沙区凤凰二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2 11.关于珠海市金薄区华阳路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6 12.关于韶关学院教学(实验)用房基建项目和西区教学实验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的 复函 ..39 13.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旧村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 …41 14.关于江门市国省道(国道G325、五邑路等)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6.关于广州市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8. 17.关于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二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51 18关于怡翠尊堤观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9.关于部关恒大城3#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55 20.关于广州国际文化中心项目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计价争议的复函, 8. 21.关于河源汇景九里湾花园项目E组团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60 22关于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3.关于陈头岗停车场场站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66 24.关于万力集团总部基地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68 25.关于恒运集团长距离供热(东莞麻涌)项目第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70 26.关于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74 27.关于中国联通互联网应用创新基地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77 28.关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城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一风凰二 桥工程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80 29.关于香洲区前山河流城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83 30.关于岭南师范学院第五教学实训楼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 8里 31.关于斗门区黑奥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89 32关于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工程(北环路-规划二路)计价争议的复函 .92 33.关于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厂污泥干化减量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 议的复函 .94 34.关于平沙镇美平东西路路面改造及美化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96 35.关于韶关市工业西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98 36.关于中山(石岐)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100
37.关于河源电厂热网蒸汽管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06 38.关于怡翠尊堤嘉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09 39.关于龙门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涉及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13 40.关于翠潮香山国际花园地块四幼儿园(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15 41.关于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工程 (扩容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1.7 42.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土地储各发展中心资料档案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计价争 议的复. ..119 43.关于誉山国际五区公建GJ-1、GJ-2、GJ-3、GJ-4、GJ-5、GJ-6及商业S7项目工程计价 争议的.复函 ..1.4 44.关于新是字茂名金麟府工程一期(1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 复函[20216号 ..125 46.关于广州恒大悦府项目(标段二)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29 47.关于乾务水厂、黄杨泵站及配套管线扩建工程第I标段计价争议的复函.131 48关于越秀海顾苑项目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3 49.关于新兴县红木家具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BT)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5 50.关于拱北口岸DN1400供水管修复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37 51.关于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含黑奥水体)管养提升项目一沙心涌污水管应急整治工程 劳务分包计价争议的复函 …139 52关于顺德恒大御苑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1]210号 144 54.关于中广世纪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149 56.关于尖峰南片区市政配套工程三期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154 57.关于韶关芙蓉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156 58.关于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图文信息大楼工程施工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 的复函 ..160 59.关于保税港区加工区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65 60.关于东莞天健万江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1)20号 167 61.关于石化区AB地块南区场平及配套工程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计价争议的复函 169 62关于横琴新区全岛景观提升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171 63.关于中山市三乡镇美丽宜居村白石村教育路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173 64.关于花都区风凰路地块一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75 65.关于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公安村83101234A20019地块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77 66.关于珠海市金凤路翠屏段给排水系统工程第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79 67.关于珠海市G105国道辅道排水系统第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81 68.关于广州市德康路南侧棠溪村工业小区“三旧”改造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183 69.关于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期项目劳务分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87 70.关于宝荷质苑二期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189
71.关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六期学生宿舍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191 72关于珠海机场改扩建工程(一标段)-航站楼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194 73.关于广州太平金融大厦(广州国际金融城起步区AT090941地块)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 复函 .196 74.关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199 75.关于三龙湾大道及相连道路综合提升工程(景观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 复函. ..01 76.关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03 77.关于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含黑臭水体)管养提升项目劳务分包计价争议的复 函205 78关于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7 79.关于大沙东保障性住房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209 80.关于江门新会骏凯豪庭四期(E3-E6)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211 81.关于沥溶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沥滘污水厂提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 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14 82关于沥溶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沥滘污水厂提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 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16 83.关于濠江冷链物流生态图产业园(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18 84.关于惠州大桥灯光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 85.关于广东电网生产调度中心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2 86关于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田螺冲B地块BT项目(一、二、三标)计价争议的 复函.. ..24 87.关于汕尾恒大御景湾项目新二期汕尾恒大悦湾项目首期及二期主体及配套建 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26 88关于汇峰天瑞花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29 89.关于佛山市保利滨湖广场工程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31 90.关于惠城辖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34 91.关于东莞金湖耶城项目B区总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36 92.关于白蕉水质净化厂管网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8 93.关于农民工培训子项目新建教学楼1栋、综合楼1栋、体育馆1栋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 复函. …241 94.关于南方医科大学顺德校区教室及教学培训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243 95.关于广州市老年病康复医院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45 96关于阳江恒大御景湾三期高层4-9#楼主体与配套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通.247 97.关于梅州城区华南大道(田家炳医院侧)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251 98关于英德君廷岛项目结算争议的复函 .253 99.关于江门市彩虹路(南山路-产业加速区)新建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256 100.关于保利阳光裁(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59 101.关于板樟山山地步道项目(二期)计价问题的复函 ..263 102.关于仁和横琴(国际)中医药创新中心总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65 ..269 104.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南站核心区西南面BA050212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270 105..关于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广东梅州原液提取基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273
106.关于揭阳市榕城区中部片区棚户区政造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 复函 …276 107.关于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新建业务用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78 108.关于珠海市燃气抢险调度指挥中心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80 109.关于梅州铂誉府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争议的复函 .282 110.关于华南理工大学医学院综合楼工程争议的复函 .283 111.关于西圆上镜花园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85 112.关于兴宁市沐彬中学运动场体育设施及安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8 113.关于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90 114.关于十字门隧道工程盾构、机电及装修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92 115.关于加来湾新城B区定向钻计价争议的复函 ..294 116.关于珠海洪湾物流园新建道路及既有道路景观提升工程(一期)计价争议的复函296 117.关于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98 118.关于横琴新区环岛西堤船闸灯光亮化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01 119.关于广州白云亭岗人才房及幼儿园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303 120.关于析福新部BC0104007、008地块缤纷世界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306 121.关于大薄区科创走廊新光谱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808 122.关于阳江绿地中央商务区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310
1.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209号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绿化公司: 2020年8月5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 收悉.

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 源为政府投资,本项目为应急抢险工程,通过“临时储备库”抽取方式确定 项目由广州市绿化公司承建.

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修绪工程综合定额(2012)》.

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 复如下: 因台风“天鸽”影响,需要对主城区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管道疏通为井 下施工,施工方法为人工配合机械施工.

双方就本项目结算中水力冲洗管道 议.

发包人认为,管道清淤工程定额已含此费用,不应再计入;承包人认为, 管道清淤工程属于受限空间作业,尤其在井下无法连续作业,并下作业1-2 小时后必须上井休息一会才能继续下井,人工效率很低,所以应该计算“在 润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




答疑:请问下图中的1、2、3 分别代表什么意思?

提问网友:小敏
提问日期:2025-03-07 17:17:53

下图中


已采纳
解答网友:小野猫

铂金专家

1是给水节点、2是消火栓、3是坐标

解答网友:王文学

黄金专家

给水井、室外消火栓、消火栓坐标

解答网友:奔跑吧!建筑人!

黄金专家

1商业给水井

2室外消火栓

3 定位坐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重要经济目标及其毗连区的民用建筑等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规划区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国防、军事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易地建设条件

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建设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场地高差大、地下室墙体一面或多面临空,无法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的;

(六)防空地下室应建或可建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文件)或工程设计文件的地基基础设计分析说明,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收费标准

(一)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以取得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时间为准。

(二)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

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2.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

3.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

4.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四、减免政策

下列民用建筑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四)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七)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

(八)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十)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规减免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缓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五、有关事项

(一)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采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建筑总面积一次性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实际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总面积补差或退费。

(二)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履行法定修建义务或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需追缴易地建设费的,按作出追缴决定时的收费标准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民用建筑不适用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三)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易地建设费时,人防主管部门尚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易地建设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核实情况确定退费。

(四)享受政策性减免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时的缴费标准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工作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税务部门负责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就地分级缴入国库,财政、税务和人防部门要畅通征缴信息交换渠道,实现实时共享。

(三)各级发改、财政、人防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减免缓、坐收坐支、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级人防部门要按照人防使命任务要求科学安排人防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支持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补充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相关收费政策,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1日

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决定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一)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二)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

   (三)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

   (四)加油站、加气站、发射站、水塔、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二、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视为建设成本不合理,可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印发的关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国动办发〔2023〕8号

各设区市国动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县(市、区)国动办:

现将《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细则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布局在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设区市)、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市、区)、经济发达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的集中建设区内,规划范围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自贸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二章  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第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第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和经济发达镇应当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所规定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自贸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设区市、县(市、区)和经济发达镇对应的建设比例和收费标准执行。

前款所称地面总建筑面积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的经济技术指标中明确的地面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楼、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会堂、图书馆、宿舍、娱乐用房、招待所、食堂、培训中心、门卫室等非生产性用房,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法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第六条  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性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等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第七条 特殊情况新增需要修建和不需要修建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由设区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商审批部门进行认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后,可以纳入范围,并报省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当同一栋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应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分层面积管理文件中的实际面积占比进行区分,非生产性用房部分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具体人民防空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民防空指标要求执行。  

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具体人民防空指标要求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统一规划、集中联建,推动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鼓励同一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之间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干(支)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宜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满足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多地块项目,可按分地块地面建筑与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的原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优先在先期修建防空地下室,先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可冲抵同一项目的后期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办理当期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同期建设项目中人防配建面积不足的,提供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差额对应易地建设费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正本原件(参考模板见附件3),并作出书面承诺,待同期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退回银行履约保函。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建防空地下室,逾期未补建的应启动银行履约保函补缴易地建设费程序,并对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人防“结建”义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对其失信行为进行相应惩戒,向有关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应符合城市人防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中明确战时功能、布局配置要求的,按照规划执行;尚未编制相关规划或规划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党政机关和城市通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生活保障部门侧重于管理办公的新建公共建筑,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二)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新建公共建筑和医疗卫生用房,分别对应修建战时救护站、急救医院和中心医院。

(三)城建、市政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应急、公安、化工、环保、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新建侧重于技术保障的公共建筑,应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并优先配建专业队人员掩蔽工程,满足条件的同时配建装备掩蔽工程。

(四)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结合实际需求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五)城市现有物资库配比超过《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控制指标上限的,不得新审批建设物资库;未达到上限的,可配套修建物资库。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每个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达20000(含)平方米、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经济发达镇每个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达10000(含)平方米可配套修建一个单元物资库。

第十三条 设区市本级、赣江新区直管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全部按甲类标准(防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审批。

南昌县、新建区、湾里管理局、湘东区、南康区、广丰区、赣县区、东乡区、柴桑区、余江区、广信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甲类标准审批,今后撤县改区的自政府公告之日起参照执行;其它县(市、区)按乙类标准(防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审批。县级应战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修建甲类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第十四条 鼓励“结建”义务为修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建设单位,修建高抗力等级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可按17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及其他抗力等级五级的人员掩蔽工程、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食品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的,可按14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结建”义务为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的不享受折算优惠政策。

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人防通信警报布点规划,同步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可按1比4的比例折抵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依法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单独修建的地下商业街、地下车库等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附带地面民用建筑,应依法履行“结建”义务。

第三章  易地建设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四)建在暗河、流砂、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五)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六)所在地块详细规划确定的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满足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的;

(七)按照人民防空规划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

(八)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

(九)应建防空地下室按照防护单元标准合理划分后,剩余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部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需提供相关技术说明材料。当地人防审批部门根据提交的材料,对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进行科学认定,认定方法和评判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  经人防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详见附件5),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违规批准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

第十九条  经相关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项目,符合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规定的,经当地人防审批部门批准,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详见附件6)。

符合第十六条其他易地建设条件的可申请易地建设,但应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适用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

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不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难以界定的,可以由审批部门商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并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易地建设的决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核查

第二十一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参加民用建筑联合竣工验收,根据“多测合一”人防测绘数据,复核防空地下室应修建面积和实际修建面积。当实际修建面积少于应修建面积时,由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经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竣工时,地面民用建筑实测建筑面积多于报建审批时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未竣工验收,但地面单体建筑需提前办理验收手续的,可参照分期建设的做法由建设单位提供对应的银行履约保函正本原件和书面承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可对建设单位申报验收的单体建筑准许先行通过验收。提前办理分栋验收不适用单栋项目和多栋项目的最后一栋。

对于分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按第十一条第二款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和书面承诺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可对先期项目所有申报验收的单体建筑准许先行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第二十四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或事中事后核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并对其应尽的“结建”义务进行重新审批核定。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手段取得易地建设或减免易地建设费许可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要求,人防“结建”审批权已划转给行政审批局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局的“结建”审批业务指导,并会同行政审批局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赣人防发〔2021〕15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3.银行履约保函参考格式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定表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6.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附件1

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分为两大类,一是住宅类;二是其他民用建筑类。其他民用建筑类主要分为行政办公类、司法类、文教类、体育类、医疗类、科研类、商业类、交通类、金融类、展览类、观演类、通信广播类、生活服务类、宗教民政类。相应典型建筑类型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筑类型
住宅类 居民住宅类 居住用地上的各类住宅及配套设施等
其他住宅类 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宿舍及配套设施等
其他民用建筑类 行政办公类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办公楼(办公用房),包括办公、会议、接待用房等
司法类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
文教类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 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类 医院、卫生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疗养院、康复中心等
科研类 科研楼、实验楼、设计楼、研发中心等。
商业类 商场、超市、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商业仓库、展示交易类仓库、汽车4S店等
交通类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地面建筑、地上车库等
金融类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办公营业用房
展览类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 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礼堂、杂技场等
通信广播类 广播台、电视台、发射台(站)、监测台(站)等
生活服务类 食堂、菜场、浴室(澡堂)、理发美容等
宗教民政类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办公、住宿用房

备注: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中的行政办公建筑、生活设施以及展示交易建筑、培训建筑等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2

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分为五大类,一是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二是农、林、牧、渔类生产性项目;三是公益性建筑;四是构筑物;五是其他建筑物。相应典型建筑类型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构)筑物
生产厂房、仓库及其配套设施 工业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非商业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等。
农、林、牧、渔类生产性项目 农、林、牧、渔类产品初加工车间、非商业仓库等。
公益性建筑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市政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焚烧设施、水泵房、变配电房(站)、殡葬场所焚烧设施等。
构筑物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
其他建筑物 1.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临时车棚和钢构车库等;2.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汽车4S店除外);3.加油(气)站、油(气)库无围护部分;4.轨道交通项目中车辆基地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库、运用库、调机库、工程车库等),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物资库等)、停车库、洗车库;5.无围护的钢构菜市场、运动场;6.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业项目。

备注:物流企业(园)相关建(构)筑物地面建筑是否需要修建人防地下室,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是否为工业(物流)用地;发改部门批准项目立项性质是否为工业(物流)项目;设计标准是否国家或者行业明确厂房(仓库)标准;设计用途是否为工业(物流)生产等情况综合判定。

附件3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参考模板)

编    号:XXXXXXXXXXXX

开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致:XXX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审批局)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地址:XXXXXXXXX(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受益人要求,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作为XXXXX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室义务的履约担保。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地址:江西省XXXXXX(以下简称“本银行”)在此同意作为担保人,并代表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具担保金额为¥XXX,XXX,XXX.00(大写:XXXX万X仟X佰X拾X元整)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本银行承诺在收到以下文件后XX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受益人支付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一)本保函正本原件。

(二)贵方加盖公章的书面索款通知。

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索赔时需提交的本保函正本原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本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本银行上述地址。

本银行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本银行应积极履行担保责任,如本银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时,受益人有权使用相应的行政手段予以处理,或向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名称: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

银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XXXXXX

银行电话:XXXX-XXXXXXXX

备注:

1.保函有效期应晚于工程建设单位承诺完成应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日期1个月以上,以保证在企业未能履行承诺情况下有充足时间完成索款程序。

2.此模板为参考模板,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述,但基本条款和承诺内容应与本模板保持一致。

附件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定表

易地建设条件 技术材料清单 评定方法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意见可作为审批依据。
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部门出具的周边建筑物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有权部门出具的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关于该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相应依据材料。 除禁止或限制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外,可开发的地下空间应建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方可易地建设。
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的。 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未编制相关规划或相关规划中不明确的,以国家或省明确的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为准。
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 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 以同一立项批文或备案表为准计算应建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应建防空地下室按照防护单元标准合理划分后,剩余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部分。 以同一立项批文或备案表为准计算应建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备注:修建了普通地下室的项目原则不适用前五项易地建设条件。

附件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执行。

单位:元/平方米

城    市 收费标准 收费面积
南昌市、赣江新区直管区 2000 地面总建筑面积8%
九江市、鹰潭市 1900 地面总建筑面积7%
萍乡市、景德镇市、上饶市、赣州市、吉安市、宜春市、新余市、抚州市、新建区、南昌县、湾里管理局 1600 地面总建筑面积6%
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1300 地面总建筑面积5%
经济发达镇 800 地面总建筑面积4%
经济发达镇(30个):南昌县向塘镇、瑞昌市码头镇、乐平市涌山镇、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余江县锦江镇、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樟树市临江镇、高安市八景镇、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遂川县雩田镇、南城县株良镇、进贤县李渡镇、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修水县渣津镇、湖口县流泗镇、上栗县桐木镇、分宜县双林镇、大余县新城镇、于都县银坑镇、龙南县杨村镇、丰城市曲江镇、万载县株潭镇、玉山县岩瑞镇、余干县黄金埠镇、横峰县葛源镇、安福县洲湖镇、永丰县藤田镇、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南丰县白舍镇。

备注:其他类型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标准执行。

附件6

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序号 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情形 减免 依据
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建筑项目 免收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3.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2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免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4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免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5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免收 1.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序号 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情形 减免 依据
6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 免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7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8 监狱、戒毒所 免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
9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业项目 免收 1.《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意见》(赣工改办〔2020〕52号)
10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减半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11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减半 1.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人防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4.《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12 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育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 减半 1.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13 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解读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防财〔2021〕11号

各市人防办: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决定将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

以上规定自2021年5月20日起执行,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其他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转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等相关规定,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按相同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其中省级分成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资金用途;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2021年12月20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皖人防〔2021〕32号

各市、县人防办,省人防程质量监督总站: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效能,经研究制定了《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防办工程处反馈。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省应建必建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对于工业生产类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垃圾处理、储备粮库、轨道交通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仓储物流、快递、汽车4S店等建设项目,其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一)一、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其他县城和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明确设防的建制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四)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按6级及以上设防。

三、可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含)平方米的;

(六)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七)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防空地下室达到国家或省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核定依据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证明材料。

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防工程达到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未编制相关规划或相关规划中不明确的,以国家或省确定的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为准。

四、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规划管控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要经济目标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和标准

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合理布局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

六、竣工验收实测面积存在误差情形的处理

人防工程验收应通过“联合测绘”结果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面积,当人防工程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应建建筑面积,且超过50平方米或应建建筑面积1%(含)的,少建部分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附件: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附件1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如下。

类别 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 居住用地上的各类住宅及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等
其他民用建筑类 其他住宅类 居住用地上未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司法类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
文教类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 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类 医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疗养院等
科研类 科研楼、实验楼、研发中心等
商业类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 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等
通讯广播类 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 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备注:1.民用建筑类型包括且不限于以上所列的建筑类型,其他建筑类型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参照同类建筑类型进行认定。

2.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2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别 典型建(构)筑物
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工业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车间等
公益建筑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焚烧站、水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等
构筑物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
其他建筑物 1.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独立的钢构车库等;2.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3.物流项目除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以外的建筑物;4.轨道交通项目车辆基地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库、运用库、调机库、工程车库、不落轮镟库、吹扫库),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物资库等)、停车库、洗车库。

备注: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建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认定。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水利(水电、水 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根据《浙江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 发〔2022〕8 号)规定,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7〕104 号)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0.8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 0.8‰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 0.16 元/吨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 0.8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 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 号)规定,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标准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企业 0.20 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 0.20 元/立方米,贯流水 0.02 元/立方米,水力发电 0.008 元/千瓦时,特种用水 1 元/立方米;地下水部分:一般用水 0.50 元/立方米,特种用水 2 元/立方米。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水资源费。

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 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或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取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

三、上述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2022年已按原标准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按照“谁执收、谁发起”原则,及时主动做好非税收入退付工作,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2年2月15日  



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及苏州工业圆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沖击进一步助企纾因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要求,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征相关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省政府文件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供费,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严格贾彻执行。
  1.适用范围。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减征对象。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3.減征标准。严格按照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各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按现行标准的8%和72%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4.征收部门。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跟踪做好服务,持续优化缴费流程。在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阶段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优惠政策后的应缴费金额。相关部门间要完善征缴信息互联互通渠道和定期统计报送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经济稳定增长。
  三、及时开展政策宣传
  各地要将助企纾因减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作为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做好对生产建设单位等市场主体的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开展业务指导,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落实到位。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6月8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物价局 江苏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14〕39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发改)局、水利(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14年7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水士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不含河道采砂)、采石;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标准如下:

苏南五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余地区:每平方米1元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上述计征规定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第八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洽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洽理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1996年10月4日发布的《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1996]248号)同时废止,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洽费予以取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及收费标准|京民防发〔2018〕5号

北京市民防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8〕5号

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修订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并报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22日起实施,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民防局关于细化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北京市民防局

2018年01月10日

附件: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2.建设项目基础底板底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如配建防空地下室,其净高不满足规定的;

3.依据规划部门意见,建设项目无地下建筑的;

4.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且小于1000平方米;

5.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如必须利用地下室安装,可建设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

6.建设项目地下建筑呈点状独立分布,一点或多点整合不能构成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以上防空地下室的;

7.建设项目遇有需保留或已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8.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垃圾回填等地段且基础底板底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9.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10.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

11.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因地形影响不能全部建于地下,地形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 人防工程

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DB12 天津市地方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合集下载,共18册

DB12 522-2017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pdf
DB12 523-2014(23)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2部分:城市轨道交通2017年3月6日复审.pdf
DB12 613-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3部分:党政机关.pdf
DB12 614-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4部分:民爆物品.pdf
DB12 615-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5部分:公共供水.pdf
DB12 616-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6部分:电信.pdf
DB12 617-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7部分:水利工程.pdf
DB12 618-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8部分:燃气供储.pdf
DB12 619-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9部分:广电传媒.pdf
DB12 677-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0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pdf
DB12 678-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1部分:道路桥隧设施.pdf
DB12 679-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2部分:长途客运场站.pdf
DB12 680-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3部分:中小学幼儿园.pdf
DB12 681-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4部分:医院.pdf
DB12 682-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5部分:超市.pdf
DB12 683-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6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pdf
DB12 684-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7部分:体育场馆.pdf
DB12 685-2016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8部分:文博场馆影剧院.pdf




2025.08.15-天津市《城市绿地调查技术规程》DB12_T 1441-2025

. ICS 91.020 CCS P 53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441-2025 城市绿地调查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for urban green space investigation 2025-02-12发布 2025-08-15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1441-2025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5 作业流程 3 6资料准各 4 7遥感调查 4 8 实地调查 9 9 成果制作 9 10 质量检查 11 附录A(规范性) 城市绿地分类和代码, 12 附录B(资料性> 城市绿地调查报表成果样式。 16 参考文献 19.. DB12/T 144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测绘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闫伟、盛中杰、周鑫、陈希乔、安卫、张志全、周丽珠、周大山、周洪月、赵 振宇、李君海、蔡敏、王宝明、索靖、郭亚飞、张伟彦、吕钊、蔡士毅、刘蕊、张书维、倪瑞胜、王振 宇、梁晔。.. DB12/T 1441-2025 引 言 城市园林绿地是展示城市特色风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与品质的重要载体,是新时代城市生态文明 建设的主要战场,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准确地获取城市绿地地理空间数据,系统 掌握城市绿地发展状况,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水平,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适应 不断提高的城市绿色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提高我市城市绿地调查、管理、共享和应用水平,保 障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文件。… DB12/T 1441-2025 城市绿地调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城市绿地调查的资料准备、遥感调查、实地调查、成果制作以及质量检查等方 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城市绿地数据调查、监测,绿地数据共享、统计、分析以及绿地相关指标的计 算评价和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系统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0663-2010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CJJ/T 85-201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来源:GB/T 50280-1998,3.0.6] 3.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城市(镇)内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 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统称。 [来源:GB 50137-2011,2.0.2] 3.3 城市绿地 urban green space 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和城市 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内容。 [来源:CJJ/T 85-2017,2.0.1] 3.4 公园缘地 park green space 向公众开放,以游想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 施的绿地,主要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 [来源:CJJ/T85-2017,2.0.4]




JT/T 1537.1-2025 近零碳交通设施技术要求 第1部分:货运枢纽(物流园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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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JTT,pdf,近零碳,交通

ICS 03.220. 20 CCS R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 1537.1-2025 近零碳交通设施技术要求 第1部分: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near-zero carbon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Part 1: Freight hub (logistics park) 2025-01-24发布 2025-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JT/T 1537.1-2025 目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功能布局优化 6 能源结构优化 建筑节能降碳 8生产设施设备清洁用能 9碳排放管理 参考文献.
JT/T 1537.1-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T/T1537《近零碳交通设施技术要求》的第1部分.

JT/T1537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一第1部分: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第2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 第3部分:港口作业区.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 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邵社刚、王赵明、齐亚楠、高艺、刘志强、简丽、刘欢、郑长安、沙爱民、潘金霞、 王伟、刘状壮、张红贵、陈宇亮、马金涛、赵鲁华、徐畅、孟凡威、王品、陈晓蓉、李美江、田雷、王丹、王健、 朱日胜、饶和根、邓万军、倪栋、袁曼、张东、周紫君、卢春颖、马建荣、刘晓罪.

IⅢI
JT/T1537.1-2025 引言 为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落实《“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提出的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推进近零碳交通 示范区建设,研究制定《近零碳交通设施技术要求》系列标准,由三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目的在于指导近零碳货运枢纽(物流园区)的功能布局优 化、能源结构优化、建筑节能降碳、生产设施设备清洁用能和碳排放管理.

第2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

目的在于指导近零碳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场地空间优化、建筑本体 节能、设施设备节能、能源结构优化和碳排放管理.

第3部分:港口作业区.

目的在于指导近零碳港口作业区的能源结构优化、建筑节能降碳、 生产设施设备清洁用能和碳排放管理.

JT/T 1537.1-2025 近零碳交通设施技术要求 第1部分: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近零碳货运枢组(物流园区)的总体要求,以及功能布局优化、能源结构优化、建筑节 能降碳、生产设施设备清洁用能和碳排放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近零碳货运枢纽(物流园区)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17646小型风力发电机组 GB/T18430.1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第1部分:工业或商业用及类似用途的冷水(热 泵)机组 GB/T18451.1风力发电机组设计要求 GB/T18710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 GB/T19409水(地)源热泵机组 GB/T19963.1风电场接人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第1部分:陆上风电 GB/T29455照明设施经济运行 GB/T29781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30721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34584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 GB/T3627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接入配电网技术规范 GB/T37526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 GB37480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42766光伏发电太阳能资源评估规范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36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50516加氢站技术规范 GB/T50865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 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51048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 GB/T51077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 GB51245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 GB/T51350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2025.03.29-河南省《农村消防站建设技术要求》DB41_T 2801-2024

. ICS 13.220 CCS C 80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T 2801-2024 农村消防站建设技术要求 2024-12-30发布 2025-03-29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T 2801-2024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规定。 5 选址 6 人员配各 7 装备器材配备 8 运行管理 参考文献.. DB41/T 280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章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许昌市消防救援支队、郑州轻工业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大 学、郑州大学、河南省安科安全技术研究院、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薄建伟、赵伟刚、欧阳锋、聂耸、焦科龙、王皓、袁英峰、张子扬、郝延红、 徐光毅、张慧彬、夏冰、王鹏举、王林翱、高习鹏、朱彦博、张瑞民、马家辉、马二强、王朝臣、刘文 娟、姚浩伟、白国强、王远声、郭绍帅、张兰、邓永超、董佳培、赵夏冰、吴晓涛、娄振、郭俊霞。.. DB41/T 2801-2024 农村消防站建设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消防站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选址、人员配备、装备器材配备、运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消防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文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消防站 由行政村(社区)、自然村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并承担辖区内防火退查、灭火救援、消 防宣传、消防文化建设以及协助火灾调查等工作的消防组织。 3.2 农村消防站队员 在农村消防站工作的专职、兼职、志愿人员。 4 一般规定 4.1农村消防站建设应纳入村庄规划,并与乡镇消防专项规划衔接,统筹建设,规范管理。 4.2农村消防站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村委主建、群众参与、分类建设”的原则,按照“有人员、 有装备、有场所、有设施、有管理制度、有运行机制”的“六有”标准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站伍。 4.3 农村消防站建设,除执行本文件外,应执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5 选址 5.1村(居)民委员会应为农村消防站设置必要的办公场所、值班各勤室和器材装备室。 5.2农村消防站场所、用房可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同步建设或利用现有场所改造,也可 以在适当位置单独建设,但应便于救援力量迅速出动,其用地、用房应满足值班值守、灭火救援、业务 训练的需要,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00m。 5.3农村消防站应没置明显标志,张贴(悬挂)“xx(市、县、区)xx乡(镇、办事处)xx村 (社区)消防站”标牌。 5.4农村消防站应设置固定电话、办公电脑、打印机、电子和纸质档案资料储存柜等办公设施、器材。 5.5农村消防站建设应坚持按照“农村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相结合的方式,即在行政村建立农村消防 站,在自然村以及生产、商业集中的区域、场所设置微型消防站。




24CJ40-69 建筑防水系统构造(六十九)

69-ovravi 24CJ40-69 I rn10v~NVJNV=An-n-VA- 建筑防水系统构造(六十九) 「 LLIHSN= 参考图集 = ZOVl8=HZNV- 二)罕毛 NOHZ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建筑专 业 图集简明目录 图集号 图集名称 图集号 图集名称 图集号 图集名称 15J001围墙大门 171610-1、 2, 191610-3特种门窗(一)、(二)、 (三) 151923老年人居住建筑 12J003室外工程 181632擦窗机 171925-1压型金属板建筑构造 17J008挡土墙(重力式、衡重式、悬臂式) 09J801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211925-2金属面夹芯板建筑构造 15J012-1环境景观—室外工程细部构造 06SJ805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 12J926无樟碍设计 13J103-7人造板材幕墙 18181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7J927-1车库建筑构造 13J10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构造 201813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图示 111930住宅建筑构造 16J110-2、 16G333预制混凝土外墙挂板(一) 1218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081933-1、 131933分体育场地与设施(一)、(二) 1 OJ121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 131817老年养护院标准设计样图 111934-1、 2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图示、中小学校场地与用房 12J201平屋面建筑构造 181820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图示 161934-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常用构造做法 14J206种植屋面建筑构造 191823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 141936变形缝建筑构造 15J207-1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建筑构造(一)一 金属屋面 2118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图示 141938抗爆、泄爆门窗及屋盖、墙体建筑构造 10J301地下建筑防水构造 21182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图示 151939-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建筑设计示例(剪力墙结构) 19J30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防水构造 15190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应用技术图示 231941母婴室 19J305重栽及特殊重载、轨道楼地面 071905-1防火建筑构造(一) 211951-1聚乙烯丙纶卷材复合防水构造 20J333建筑防腐蚀构造 171908-2公共建筑节能构造一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 最新出版图集 J331、 J332、 G221地沟及盖板 (2009年合订本) 161908-5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与安装 231012-5生态护坡 15J401钢梯 23J909工程做法 241113-1内隔墙一轻质条板(一) (修编替代101113-1) 22J403-1楼梯栏杆栏板(一) 051910-1、 2 钢结构住宅(一)、(二) 241306窗井、设备吊装口、排水沟、集水坑(修编替代071306) 13J40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201910-3模块化钢结构房屋建筑构造 24J804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修编替代 13J502-1、 3, 12J502-2、 16J502-4 内装修一一墙面 221910-5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示例 05J804) 装修、楼(地)面装修、室内吊顶、 细部构造 l1J9l1廷筑专业设计常用数据 23J908-8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一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修编替代 06J505-1外装修(一) 071912-1变配电所建筑构造 161908-8) 11J508建筑玻璃应用构造一栏板隔断地板吊顶 121912-2常用设备用房血~冷(热)源机房、柴油 23CJ40-1、 68,24CJ40-2、 50、 70建筑防水系统构造 水下玻璃挡烟垂壁 发电机房、水泵房 23CJ87-1 采光、通风、消防排烟天窗(一)(修编替代18CJ87-1) 22J603-1 铝合金门窗 131913-1 公共厨房建筑设计与构造 17CJ70-2耐腐蚀压型钢板建筑构造(二)(2024年版) 16J604塑料门窗 161914一1 公用建筑卫生间 23CJ83-5 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构造(五)一 MAA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16J607建筑节能门窗 231916-1住宅排气道(一) 24CJ113-1 金属板建筑构造(一)一 360°夹胶直立锁缝金属屋面系统 12J609防火门窗 191921一1、 2 城市地下商业空间设计示例、 人行出入口 详细内容请参见 2024年国标图集目录或查询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网站 (www.chinabui lding. com. en) 国标图集热线电话: 010-68799100 联系电话: 010-88426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