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电力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建设、并网、运行管理等。 第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建设,在网配电接入,所发电力主要由用户自用,多余电量上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工商业屋顶和地面四种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应当位于同一用电红线范围内。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及庭院、村集体建筑设施等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不直接公共接入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电红线范围内,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功率保护装置第五。 条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在2025年1月23日(含)前已按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但无法于2025年5月1日(含)前建成投产,需变更备案为集中式光伏项目,变更备案后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如在2025年5月1日(含)前已取得接网意见,视为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无需另行申报,该类项目上网模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 上网对于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交流侧装机容量在6兆瓦及以上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后实施;交流侧装机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对于在各类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若项目建设在建筑物以及与该建筑物同一用电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道路边坡上,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其他情况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第六条 省能源局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分布式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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