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调整。 1.3 为满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新需求,本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服务居民生活的基础性设施坚持刚性底线管控,适度前瞻考虑居民多元需求和市场承受能力,结合本市空间资源条件和实际使用情况,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科学把握用地配置指标,合理优化建筑配置指标,通过兼容复合、分时利用等方式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对7号文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新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4 本指标构建了综合服务、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便民商业、邮政快递、交通出行、市政保障、公园绿地和公共安全等12大类66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各项设施均制定了配置指标、指标使用说明、布局引导要求和指标修改说明。配置指标明确各项设施层级、名称、服务内容、千人指标、一般规模和服务规模,各项设施配置规模应至少达到千人指标下限;一般规模为该类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空间布局、行业管理等各项要求条件下,单处设置时建设规模的推荐值,实施时原则上应按该规模执行,确需调整的,须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论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指标使用说明提出了各项设施配置时的技术要点及配置要求,布局引导要求提出了各项设施规划选址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和方案设计时需要遵循的有关要求。指标修改说明解释了各项设施配置指标与使用要求的修订依据。 1.5 本指标为基础性标准,满足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需 求,指标实施中有特殊需求且条件允许的,可根据行业标准和项目 自身建设需求适当提高配置标准。 2. 分级配置 2.1 为加强规划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衔接,更好发挥街道 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基层群众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 本指标充分对接行政管理单元,统筹配置行业资源,设置“项目— 社区—街道”三个层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体系。各层级设施原 则上不包含、共同构成完整的配置体系,保障“一刻钟社区生活 圈”建设,推动实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 2.2 项目级设施共26项,为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确定的规模 小于1000户的居住项目)应当配置的基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 置时应结合项目居住人口核算各项设施的具体规模,原则上在住 宅用地内安排,满足5分钟社区生活圈服务要求。 2.3 社区级设施共18项,为社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为 1000户—3000户)应当配置的基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时应 结合社区居住人口核算各项设施的规模,配置数量和位置应结合 10分钟社区生活圈服务半径进行安排,部分社区级设施需在住宅 用地以外占地建设。 2.4 街道级设施共22项,是多个社区共同使用的、较大型的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于街道辖区内所有居民,对应居住人口规 划规模一般为3万人—5万人。配置时应结合街道居住人口核算 各项设施的总体规模,统筹兼顾人口分布、空间可达、15分钟社区生活圈服务半径以及管理要求进行合理布局。街道级设施原则上不在住宅用地内安排,其中街道办事务、户籍派出所、综合卫生站等设施原则上应独立占地,其他街道级设施规划功能可兼容的,鼓励采取“综合”形式集中设置。街道级设施应参照本市相关标准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和机动车停车位。其中机构养老设施、街道(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街道综合文化中心、街道室内体育活动用房、邮政所、邮政支局、户籍派出所等可参照行政办公类指标配置机动车停车位。 2.5 居住人口规模核算范围应依据各区规划的街道、社区管理单元的规划自然边界和规划自然边界确定的建设项目范围确定,区分新建区和建成区。新建区规划阶段按照平均每户2.31人的标准计算规划范围内居住人口并配置相应设施。建成区应使用现状人口统计数据,同时结合地区发展趋势核算居住人口并配置相应设施。 3. 配置方法 3.1 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应结合规划范围所在街道、社区管理单元,明确街道级、社区级设施的类别、规模和布局,提出建设要求。在居住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和设计方案编制阶段,明确项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规模和布局,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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