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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1总体要求
1.1从严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峻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峻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冬季供暖期,原则上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违反前款规定进行道路开挖的,除公益抢修外,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情形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用:
(一)峻工后一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3倍收取;(二)峻工后第二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5倍收取;(三)峻工后第三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倍收取;(四)峻工后第四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收取;(五)峻工后第五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2倍收取.
在城市道路横向埋设管线时,应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开挖,挖掘修复费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进行收取.
本条规定情形同时存在的,应当分别计算后累加收取挖掘修复费用.
1.2规范执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各市在执行本《标准》时,可根据所处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在执行标准的0.9~1.1倍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系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个别差异化项目进行调整,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1.3加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支管理.
按照审批权限收取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统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养护维修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相关规定纳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列“103043306”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4本《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全省之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2标准制定说明
2.1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山西省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的市政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
2.2本《标准》修复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
2.3道路、人行道损坏的挖掘面积按区域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不足1㎡时按1㎡计.
2.4掘路修复内容、施工操作规程及质量验收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5挖掘修复涉及特殊结构或非常规市政材料,价格与常规修复单价差异较大时,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专项修复单价,并报市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
2.6各市县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编制市政道路台账,明确各条道路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2.7挖掘道路面积应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的要求确定.增设出入口的,应按照出入口设计图及所在道路等级机动车道标准计算掘路修复费.
3标准制定参考依据
3.5《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年)
3.6《山西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晋建标字[2009〕9号)
3.7关于调整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科字【2022]65号)
3.8材料价格主要采用2024年第四期《太原市工程建设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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