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261)—类似清单换算主材价格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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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清单换算主材价格的争议

某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污水管为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施工时从设计优化与投资控制角度出发,将污水管变更为PE100管(等级SDR21,管压0.8Mpa)。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后PE100管材料价格的换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且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无类似单价的按照预算编制原则乘以中标费率计算”的约定,变更后的PE100管材料价格应以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投标单价为基数,乘以预算编制时采用的2022年5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中PE100管(等级SDR21,管压0.8Mpa)与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的单价比值来确定。

承包人认为,此次变更应采用类似清单单价调整方式,以投标基准期2022年5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中PE100管(等级SDR21,管压0.8Mpa)信息价换算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信息价计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本工程污水管由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变更为PE100管(等级SDR21,管压0.8Mpa),两者技术标准、施工工艺、作业工序以及验收规范均相同,只是管材压力等级发生变化,属于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变更估价相关约定,采用类似综合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换算的方法是在原投标相应清单单价的基础上增减投标时期两种材料信息价的差价,以避免虚高或过低的投标报价导致不合理的价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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