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6 0.01 CCS B 9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1390—2024 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armland construction for mechanized farming in hilly and mountainous areas 2024 – 07 – 14 发布 2024 – 08 – 14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T 1390—202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省畜牧技术推广与种畜禽监测总站(浙江省农业机械试 验鉴定推广总站)、浙江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庆元县农业农村局、松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浙江九 奇机械有限公司、长兴县农业农村局、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索利利、俞国红、武萌、石晓燕、施伟强、杨芳、严英军、郑连有、余文胜、 苗承舟、应朝纲、徐青、房伟平、任宁、许奕、顾钰婷、韩苏。 I DB33/T 1390—2024 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的改造区域选择、勘测设计、改造技术要求、工程施工和管 理管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 16453.1—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 GB 55018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JTG F80/1—201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 NY/T 2194 农业机械田间行走道路技术规范 NY/T 4256—2022 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技术规范 TD/T 1054 土地整治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NY/T 4256和TD/T 10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田宜机化改造 farmland construction for mechanized farming 在一定农田区域内,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零散、异形、坡度较大的田块进行“小并大、短变长、 弯变直、陡变缓”改造、修建田间道路、贯通沟渠等,同时兼顾提升地力,以满足适应农业机械通行和 作业、提高耕地质量要求的活动。 [来源:NY/T 2194—2022,3.3,有修改] 3.2 田间道(机耕路) road for motor vehicle 连接田块与村庄、田块之间,供农田耕作通行、农用物资与农产品运输的道路。 [来源:TD/T 1054—2018,6.4.2,有修改] 3.3 生产路 road for human and cattle 连接田块与田间道(机耕路)、田块之间,供小型农业机械和人员通行的道路。 [来源: TD/T 1054—2018,6.4.3,有修改] 3.4 下田坡道 ramp down to the field 1 DB33/T 1390—2024 连接田间道路与田块、田块与田块之间的,供农业机械进出田块的坡道。 4 改造区域选择 4.1 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和有关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 4.2 选址应符合 NY/T 4256—2022 的规定,宜优先改造坡度 6°~ 15°的农田,建成后集中连片耕地 面积宜大于 3.3 hm2(50 亩)。 4.3 在选定宜机化改造区域前,应开展调查准备工作,调查内容应包括改造区域的社会经济状况、 5 年内气象水文资料、产业现状、机械化水平现状和相关方意愿。 5 勘测设计 5.1 宜机化改造之前,应进行勘察测绘和工程设计,编制勘测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 5.2 勘测应根据改造要求,查明、分析、评价改造区域的地理环境特征、土壤条件和耕地状况,并进 行实地测量,绘制 1:500~1:2 000 原貌地形图和能够反映改造前耕地、附属设施等分布状况的现状 图。 5.3 设计前应先进行农艺设计,田块设计应包含田块分布、长宽、高程、高差、平整度、纵横坡降、 埂坎等内容;道路设计包含路线、路基、路面及错车点、掉头点、下田坡道等内容;沟渠设计应包含蓄 水池、渠、沟、涵洞等。 5.4 改造区域内防御标准应不低于 20 年一遇 6 h 最大降雨量。 5.5 改造完成后,工程使用年限应不低于20 年。 6 改造技术要求 6.1 田块改造 6.1.1 田块形状、大小和坡度 6.1.1.1 田块整治应结合地形,按照“小并大、短并长、大弯就势、小弯取直”的原则进行,改造后 的田块形状应尽量规整、无作业死角,田边顺直,田面平整;田块大小应不小于0.07 hm2(1 亩)。 6.1.1.2 单个农田田块改造,可根据地形条件选择水平条田、缓坡田、水平梯田、坡式梯田4 种技术 模式,技术要求应符合NY/T 4256—2022 第 6 章的要求。农田宜机化改造推荐模式及技术要求见附录A。 6.1.2 田块方向 应配合地形、日照、风向及土地承包权属进行设计。 6.1.3 土壤厚度 6.1.3.1 土壤厚度应不低于 50 cm,耕作层厚度水田应不低于20 cm,旱地应不低于 25 cm。 6.1.3.2 改造后田块基层应夯实,地表面无明显凹坑和凸台、直径大于5 cm 的石块等障碍物。 6.1.4 田块防护 6.1.4.1 改造为梯田的应设置坡面防护设施,田坎高度应符合NY/T 4256—2022 中 6.6 的规定,田坎 顶宽宜不小于 30 cm,田坎坡度根据 GB/T 16453.1—2008 中附录 A 的规定选取。 2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