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能否按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调整的争议

设备采购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采购。2021年6月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六)条约定,投标报价中某一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的同一清单综合单价为不平衡报价,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不平衡报价事件,应将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同一清单综合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相乘计算并进行调整。但由于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各项综合单价,结算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中标综合单价是否按不平衡报价调整规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六)条已有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招标未公开每一细项综合单价,且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履行期间也未发生工程变更,故应按已通过审核的中标单价执行,不调整。

三、我站观点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与调整方法,但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同时承包人在招标答疑时也未对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六)条约定执行的可行性提出澄清的要求,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本着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继续按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调整时应在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中标单价进行余额分配的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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