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4〕590 号 2024 年 5 月 6 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 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推进生 态保护修复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现将《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 年 5 月 6 日 – 1 – X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 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 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 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其中,农业绿色发展地方项目的 申报、下达与执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 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 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全部 为约束性任务。坚持公平公正、急用优先、程序完备、综合监管 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 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四条 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 5 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 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 2 – X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 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 《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 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 建设规划(2021—2035 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 部署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 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国 家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部署的农业绿色发展项目。具体包括: (一)“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 括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 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 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沙化荒漠 化石漠化治理及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 等建设内容,并对项目内的木本粮油基地予以统筹支持。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 种质资源保存及攻关、管护站点、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 – 3 – X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评估系统建设等。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 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 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等。 (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地区绿化、 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 建设等。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以畜禽养殖大县为重点, 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 兼顾其他重要流域,优先选择水环境敏感区和粮食主产区,重点 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 项目建设。 (七)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以长江流域“一江两 湖七河和 332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等禁捕退捕县(市、区)为重 点区域,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 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 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以牧区和半牧区省(区) 为重点,支持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 准化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防灾减灾饲草 – 4 – X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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