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场内外运输费是否属于清单漏项的争议
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沿13条道路人行道边施工,建设总长度约16.43公里,存在施工路段长且分散、施工作业面宽度窄等情况,因此设置了钢结构集中堆放场,待钢结构吊装时再转运现场。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钢柱、钢梁的场内外运输费是否属于清单漏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成品构件计价,构件的材料费已包含构件运输费,不应另行计算钢结构的场内外运输费用。
承包人认为,钢柱、钢梁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未对场外运输予以描述,也未依据粤建造发〔2013〕4号开列钢结构构件场外运输(粤010609002)清单项目,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列,应增加场内外运输费用并调整合同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图明确钢结构构件为生产厂家加工制作后运至工地指定地点,其场外运输费应考虑在成品价格中,不另行计算,同时施工现场内的运输费用也应包含在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中。若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13条道路施工现场,而是由集中堆放点分别运输到各施工路段产生的费用,属于二次运输费,则可依据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运输方案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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