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检修用房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约定防水材料甲定乙供,但招标时未明确防水材料价格,承包人投标时防水卷材材料暂按29元/平方米计入清单综合单价,与工程实施中发包人防水卷材材料采购定价29.7元/平方米相近。发承包双方就此防水材料是否调整价差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两个价格相差不大,不用调整。
承包人认为甲定乙供材料应按采购定价据实调整,故应计算价差。
三、我站观点
发包人未在招标时提供或明确防水材料甲定价格,而在定标后施工期间确定其价格,由此引起的材料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