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检修用房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不锈钢栏杆为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在报审主材价格时承包人提供了采购合同,发承包双方对该新增项目的主材定价是否计取材料利润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新增主材价格应按采购合同价取定,不另计材料利润。
承包人认为,应参考《xx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按5%利润率计算合理利润,或者双方咨询常用材料采购价对比官方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格,取差额比例计取材料利润。
三、我站观点
依据现行工程费用中相关人材机要素组成相关规定,材料价格的组成中不计取材料利润。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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