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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表(2023 版)》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消防竣 工验收查验行为,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管和消防验收的衔接,切实提升本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 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 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等规章,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工作实际, 组织有关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查验表。 本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 1 — 参编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 上海市松江区建筑建材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嘉定区建筑业监督管理中心 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建设工和质量安全监督站 黄浦区消防救援支队 上海建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增徳防火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编委会主任:李宜宏 金磊铭 编委会副主任:陈江 杨波 葛斌 李维涛 高月霞 主要起草人:陈江 杨波 浦昊 李旻 马哲 曹晴烨 刘知凡 陈萌 冯静慧 姚玉梅 黄晶 倪家卫 刘国磊 叶志强 王强鸣 潘莹莹 王爱玲 周隽文 沈杰 蒋智怡 宋立群 吴帆 焦玲玲 刘文逸 蔡维维 赵杰 陈隆 郭猛 崔润忠 主要审查人:党杰 沈育祥 徐扬 寿炜炜 朱蕾 杨鸣华 王薇 魏永明 王学军 — 2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以下简称消防查验)是指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 建部令第 58 号)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18 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查验。 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 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 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 3 — 三、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查验;开展消防查验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工程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有利害关系。 四、建设单位在消防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向本市建设管理部门或特定地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包括消防查验报告(含《上海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表》)。 五、建设单位在实施消防查验前,应编制查验方案,查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查验依据、项目和内容; (三)主要查验仪器、设备或工具; (四)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 (五)查验实施步骤和阶段; (六)查验人员及分工。 六、消防查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 4 — (一)消防查验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或满足施工需 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如有)、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及专家评审意见(如有),建筑高 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题研究论证文件(如有)等开展; (二)现场查验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现 场查验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 统主要功能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三)各系统组件、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完整性检查及系统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消防查验; (四)消防查验宜结合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顺序依次、逐级进行; (五)发现不合格项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形成问题清单,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 复查。 七、消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八、消防查验还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 08-2177 的相关规 定。 — 5 — 填表说明 一、本消防查验表是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前提,同时也是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 备案抽查现场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要求手工填写(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填写),内容真实,语言简练,表述清晰,不得有涂抹。 三、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涉及的查验项目应根据查验数量的要求开展检测,并在“查验位置”一栏中 准确记录,“查验项目”结论的判定应有检查记录作为依据,方可得出,填写时应将查验项目必要的测量数据、资料 核查情况等详细信息写入“查验情况”栏或相对应的附表(附表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四、项目的查验比例或数量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查验方法说明: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坡度、时间、声压级、压力、流量等可测量 的指标要求的内容,可使用专业仪器设备测量或对照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核查的方式进行。其他内容主要通过现场 检查或对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核查的方式进行。测量的数据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应满足国 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应不超过5%。 相关资料一般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需具备相应的影像资料)、消防设施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等。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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