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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 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 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 号)要求,规范我 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促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 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和装 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评价和管理,包括: (一)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或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3-426-2023)对装配式 建筑工程实施评价和管理; (二)按照《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评价标准》(DBJ/T 13-428-2023)对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实施评价和管理; (三)按照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下称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评价标准,对装配 式建筑工程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实施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 全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的指导与管理。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 程评价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工作,遵循科 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1 –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分为两个阶 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施工阶段评价。评 价以施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按照下列评价程 序与要求组织实施: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 1.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向项目所在地 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下称“评价管理机构”) 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评价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1、 2)。 2.评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 阶段预评价。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 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项目需要整改的,由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 见,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设 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 重新申报评价。 (二)施工阶段评价 1.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评价 管理机构申请施工阶段评价(评价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 件 3、4)。 2.评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 地组织评价,通过评价的,出具施工阶段评价意见。意见书除应 写明评价项目的装配率、评价等级外,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应 写明工程建筑面积;对于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写明实施装配式 内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 – 2 – 第七条 评审专家由评价管理机构从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 家委员会专业小组专家名单中抽选。专家专业和数量应结合工程 项目实际确定,人数不少于 3 名且为单数。评审会由建设单位协 助组织。 评审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咨询或其 他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已被抽选的,应主动提 出回避。 第八条 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 修工程信息,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并抄送项 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公开信息包含项目名称、报建编号(即 项目编号)、预评价的装配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类型、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 通过施工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信息, 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行文公布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抄送 项目审批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主管部门。公开信息包含项 目名称、报建编号、装配率及评价等级、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类 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如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有)、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装配式建筑项目还应包含部品部件生产单位。 第九条 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评价结果应用在以下 方面: (一)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 (二)作为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作为评价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于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 – 3 – 内装修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过程监管,督 促建设单位按照承诺要求实施。建设单位应落实责任,确保评价 项和书面承诺落实到位。 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降低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 计图纸,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 核确认,向评价管理机构报备后方可实施。变更后的装配率,不 得违反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以欺骗方式通过评价的,撤销评价结论。对于项目审批部门或自 然资源部门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的,应将处理结 果抄报相关部门。 (一)以虚假材料申报评价的; (二)未按照设计阶段预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照监管部门整改意见组织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价,存在弄 虚作假、未按规定实施评价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 号) 同时废止。2024 年 5 月 1 日前,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按本办法或者 – 4 – 闽建〔2020〕4 号文的规定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后 续的施工阶段评价执行设计阶段预评价依据的标准。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2.福建省装配式建筑申报材料清单 3.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评价申请表 4.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申报材料清单 – 5 – 附件 1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报建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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