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住建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建质监〔2022〕397号

各市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监督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部门)应将工程项目人防、消防纳入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实施工程项目融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工程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工程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住建主管部门将具体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监督机构实施时,应将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承发包等市场行为、诚信管理等工作内容一并委托。
第八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含监督抽测经费)、人员、交通工具、设备设施等。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持有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数量应满足本地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原则上人均监督面积不高于30万㎡或人均监督项目数量不多于7个。对确有困难的,应以聘请相关技术人员或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等方式进行抽查抽测、专项检查等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配备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满足日常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
第九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工作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三)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地级市的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8人、安监人员不少于8人;县级市、县(区)的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质监人员、安监人员不少于3人。监督人员可以同时取得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
(四)监督人员应专业结构合理,有建筑工程水、电等安装专业及市政、消防、人防工程等相关专业;
(五)地级市的监督机构应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总面积不少于300㎡的固定工作场所;县级市、县(区)的监督机构应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总面积不少于100㎡的固定工作场所。总面积不包含会议室、档案室面积;
(六)配备满足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七)具备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地级市的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件;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市、县(区)的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件;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的条件限制。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采用平时动态计分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项目通报、约谈或群体质量投诉、质量安全事故等与监督机构和人员动态计分关联机制。按照《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机构管理,每两年对监督机构开展1次考核,重点考核监督机构基本条件、履职、队伍建设、机构管理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约谈住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监督机构负责人及监督机构负责人。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冻结其各信息化监管系统账号,全省通报并不得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工作由本级住建主管部门承担。
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机构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每两年对监督人员开展1次考核,重点考核监督人员基本条件、履职尽责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由监督机构督促整改,参加培训考试后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冻结其各信息化监管系统账号,全省通报并责令监督机构将其调离监督岗位。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每年应参加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新技术、法律法规等相关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48学时。
第三章 监督程序及内容
第十四条 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部门收到施工许可信息后,联系项目建设单位收集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签发《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二)签发《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2个工作日内,监督人员根据《工程现场踏勘表》内容,对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承诺事项、参建各方执行情况及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体系等开工条件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
(三)监督人员现场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性质,本着每建必优、每建必安的目标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在项目施工之前,召开监督交底会向参建各方说明监督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提示告知事项。全装修住宅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再进行一次全装修交底;
(四)工程开工后,监督人员按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的内容进行监督;
(五)工程完工后,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含消防、人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
(五)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建筑防水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淋水试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抽查《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及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投诉、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依法开展质量行为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四)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七)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八)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依法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监督部门应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其中1人为监督组长,以监督小组形式对监督对象的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部门应采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智慧工地”信息化监管系统和“移动监督”APP(以下合称“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全过程工作。通过“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制定监督计划、签发整改告知等相关文书、形成监督过程记录和监督档案。充分利用平台中的“检测监管系统”、“扬尘噪声信息系统”、“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系统”、“实名制监管”、“远程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系统,实现高效智慧监督。
第十八条 监督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据企业信用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水平,对其实施差别化监管;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整改。当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实体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监督人员签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告知书》责令整改。有关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告知书》中的内容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并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确认后,上报《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报告》,监督部门收到《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五)当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安全的,或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影响结构安全的,监督人员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局部停工通知书》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全面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当按要求整改完成后,相关责任主体上报《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报告》,监督部门核实认可后,签发《恢复施工通知书》;
(六)在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监督中,监督人员发现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组织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下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告知书》,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七)当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在从业活动中形成良好行为信息或不良行为信息时,监督部门应按照《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采集记录及公示;
(八)根据工作需要,监督部门可约谈项目各参建单位相关责任人,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九)发现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可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现场勘验检查、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制视频、组织相关当事人询问等手段搜集证据,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或遏制其影响扩大。
调查取证工作应由2名或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实施,其依法依规搜集取得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将调查取证搜集的证据制成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核查处理。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也可会商有关执法部门,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至执法部门由其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现场监督抽查分为计划监督抽查和随机监督巡查。监督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依照“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的质量监督要点、安全监督要点、人防监督要点、消防监督要点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计划中明确计划监督抽查和随机监督巡查次数。计划监督抽查根据工程特点,将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监督控制点,确定计划监督抽查次数;随机监督巡查的次数通过数学模型计算确定。每次检查前,监督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利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从监督要点中抽取检查内容,形成检查表格。
第二十条 监督部门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由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动态调整随机监督巡查次数。对于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现场施工管理规范、实体质量良好、安全文明施工到位的工程项目,监督人员可申请减少随机监督巡查次数;对于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差、实体质量不稳定和安全隐患多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因质量问题引起较大社会舆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监督人员可申请增加随机监督巡查次数。
二十一 监督检测的方法和数量按相关规定执行,监督计划应明确项目监督抽测的内容。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工程观感质量有严重问题的,监督部门应责令项目进行整改
第五章 监督中止及终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中止施工超过90天或者可能超过90天的,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申请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资料。监督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查实确已停止施工活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中止施工安全监督。项目中止施工超过90天未申请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的,监督部门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抄报施工许可部门。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同时暂停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确定具备安全复工条件后,形成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向监督部门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查验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项目恢复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施工许可及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竣工验收前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项目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监督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实确已完成施工活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终止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完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向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监督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部门可向建设单位下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及监督工作概况;
(二)质量责任主体、有关单位质量行为抽查情况;
(三)涉及工程人防、消防、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情况;
(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抽测情况;
(五)住宅工程开展淋水试验、分户验收情况;
(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建筑防水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七)质量问题整改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监督部门使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根据《海南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详见附件)整理完善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在系统中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每年应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学习,持续提高监督人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于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信访投诉,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海南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相关办法规定处置。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认真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十条 监督部门对移交给综合执法部门的属地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及时跟踪处理进度,定时向省级住建主管部门上报工作进展。
第三十一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受理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已经依法查处或移交,项目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整改期间措施不当引发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原有质量安全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四)在项目施工期间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项目责任主体弄虚作假、隐瞒或逃避监管,致使无法作出正确监督行为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按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园区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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