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高新法院发布了过去几年时间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在其中的一起案件中,甲方要求乙方退还“超付工程款”,引发了热议。

  案情简介  

四川某装饰公司(承包人)以招投标的形式,中标了由成都某投资公司(发包人)开发建设的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本案中,发包人投资公司系成都市通过财政拨款以及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的,简而言之,案涉工程可视为政府工程。

中标后,装饰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其中有这样的条款:政府审计完毕后,发包人根据政府审计结果支付尾款。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工、设备和材料入场完成了施工。

工程结束后,经过投资公司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为1028万元,装饰公司也表示认可,双方签订了结算书。但后来,成都市审计局在进行财评审计时进行了审减,认为结算价只有950万元。

于是,投资公司认为,应当以成都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其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已超出了审计结果,故要求装饰公司退还多支付的部分,装饰公司拒绝后,投资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本案后,结合双方的诉求与证据,最终认定,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价,这种情况下,若以审计结论直接作为结算价,则等同于侵害乙方的民事权利,有违合同应遵循双方意思自治且双方系平等主体这一法律思想与原则。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对投资公司关于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投资公司自己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所作出的意见,投资公司并未超付工程款,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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