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内建标〔2025〕98 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内建标〔2025〕98 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计取和有效投入,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经研究,对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予以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费率予以调整。扣除其中安全施工费费率,保留原定额中的文明施工费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详见附件。

二、安全生产费计提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程造价为依据计入招标控制价,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DNM-200-2017)其他项目费。房屋建筑工程计提比例为 3%,市政公用工程计提比例为 1.5%。在招标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结算时应根据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复的安全生产施工方案结合实际投入情况据实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执行。

附件: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7日

附件下载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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