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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1 总 则
1.0.1 为了指导和促进本市房屋修缮工程的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并为房屋管理、工程实践及相关科研提供技术基础,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修缮工程。
1.0.3 房屋修缮工程中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 与现行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 30 等标准的规定。
2 基本术语
2.0.1 修缮 repairing
为保持和恢复既有房屋的完好状态,以及提高其使用功能,进行维护、维修、改造的各种行为。
2.0.2 查勘 examination
房屋修缮之前,对房屋损坏部位、项目及程度进行的检查、勘测,并确定修缮范围、方法和工程计量的工作。
2.0.3 小修 scattered repairing
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状态的维护工程。
2.0.4 中修 partial maintenance
房屋部分项目已经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需要进行局部维修或单项目维修(不涉及结构修复)的修缮工程。
2.0.5 大修 overhauling
房屋结构或装饰部分已严重损坏,需拆换、加固部分主体构件,更新设备管线,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修缮工程。
2.0.6 拆落地大修 superstructure reconstruction
房屋原基础基本保留,上部结构拆除后重建的工程。
2.0.7 翻修 rebuilding
房屋已经失去了修缮价值,主体结构全部或大部分严重损坏,其房屋需要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
2.0.8 改造 renovation
对既有房屋采用改变建筑空间布局、外扩面积、改变结构承重体系、拆换更新设备设施、整治外立面等方式,使房屋建筑空间、结构体系、使用功能得到明显改善的修缮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