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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1 总则 1.0.1 为统一本市城市道路和桥梁数据采集标准,提高数据采集水平和数据质量,为城市道路和桥梁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建立数据库,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营的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街坊路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且适用于已投入运营的Ⅲ类、Ⅳ类、V类桥梁以及人行天桥和地道。1.0.3 城市道路和桥梁数据采集应遵循客观、科学和高效的原则,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1.0.4 城市道路和桥梁的数据采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