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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本市钢结构的检测与鉴定、合理评定钢结构的可靠性,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钢结构的检测及其可靠性(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鉴定,同时包括对抗震性能的鉴定。
对其他钢结构的检测与鉴定可参照执行。
1.0.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规程对钢结构进行检测与鉴定。
1 对于既有钢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
1)建(构)筑物拟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
2)拟对建(构)筑物进行扩建、加层、插层、较大规模维修或其他形式结构改造;
3)拟对建(构)筑物进行整体移位;
4)钢结构本身出现明显的结构功能退化现象或有明显的变形;
5)钢结构受到灾害、事故等作用影响,并产生明显损伤;
6)对钢结构的抗力产生有根据的怀疑;
7)出于保护要求,需要了解优秀历史建筑的工作现状以及在目标使用期内的可靠性;
8)建(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拟延长建(构)筑物使用年限;
9)拟对建(构)筑物进行抗震加固;
10)在既有钢结构附近进行有关活动而可能对结构产生损伤时,活动方与被影响方双方协议需要检测与鉴定;
11)对重要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钢结构按规定进行定期
检测与鉴定;
12)其它需要了解结构可靠性的情形。
2 对于在建钢结构工程:
1)供工程质量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
符合要求;
2)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或质量争议;
3)结构遭受意外损伤或损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