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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本市燃气管道设施标识的设置,发挥标识的安全警示、提示作用,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燃气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道设施时相关标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
1.0.3 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由安全色、图形符号及文字构成,且应具有简单、易懂、易识别的特性,应能传达明确而特定的警示信息。
1.0.4 新建燃气管道设施应与标识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
1.0.5 燃气管道设施相关标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燃气管道设施 gas pipeline and facility
包括输送燃气的管道;
调压站(箱)、表房、阀室、检查井盖等燃气管道附属设备;
管道防腐保护设备;
标志桩、警示牌等安全识别标志以及管桥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2.0.2 地上标识 above-ground sign
设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属性的标识。
2.0.3 地面标识 on-ground sign
设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属性的标识。
2.0.4 地下标识 under-ground sign
设置在地面以下,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属性的标识。
2.0.5 设施标识 facility sign
设置在地上,用于表明燃气设施的位置、属性的标识。
2.0.6 标志桩 marker post
表示埋地管道属性和参数的标识,包括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桩等。
2.0.7 测试桩 test post
从埋地管道上引出的,用于测量阴极保护参数的装置。
2.0.8 警示牌 warning sig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