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JD 37-002-2025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充停场所建设技术导则 2025-06-04 发布 2025-07-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言 为规范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参考国内相关规范、标准,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选址和平面布置;5.充电设施设置及安装;6.电气;7.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8.管理与维护。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小纬二路3号,邮编:250001,电话:0531-87913779,电子邮箱:73412204@qq.com)。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要起草人员:韩强 刘宝富 王永军 赵鹏 姜帅 林琦 许凯 武兴斌 刘波 孙晓军 李文斌 孙晓刚 赵猛 孙荣静 李军帅 杜阳 于海龙 元会刚 王书同 刘晓正 刘洋 主要审查人员:王海亮 李自刚 王一彬 李丽 吴文涛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选址和平面布置 5 4.1 选址 5 4.2 平面布置 5 5 充电设施设置及安装 7 5.1 充电设施设置 7 5.2 充电设施安装 7 6 电气 9 6.1 负荷分级和计算 9 6.2 配电系统 9 6.3 电能计量 10 6.4 配电线路 10 6.5 照明 11 6.6 防雷与接地 11 6.7 智能化 12 7 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 13 7.1 建筑防火 13 7.2 消防设施 14 8 管理与维护 16 附录A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置参考选用表 17 用词说明 18 引用标准名录 19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山东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设施的建设,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既有住宅小区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动 自行车停车场所的建设。 1.0.3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山 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电动自行车 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0.2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 电动自行车充电或(和)停放的场所,包括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和电动自行车库。 2.0.3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设置于室外有顶棚但无封闭围护结构的构筑物。 2.0.5 电动自行车库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地上建筑物或附属建筑物。 2.0.6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 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结合建造,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体结构的电动自行车库。 2.0.7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电能补给的设备,包括充电桩、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 2.0.8 充电桩 由充电控制器、配电线路及插座组成,为多辆电动自行车同时充电并进行管理的充电设备。 2.0.9 充电插座 设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由配电箱(柜)供电或设置于充电桩上,为电动自行车提供电能补给的专用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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