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关于结算的争议

提问网友:GLODON-1-49145OD
提问日期:2025-09-25 02:10:24

· 案例:云南某学校建设项目为采用2008清单,2003定额计价进行招投标,并在2014年初进行招投标,某施工单位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结算方式约定按照2008清单2003定额结算并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按照补充协议执行。因招投标时施工图未完善,仅仅提供了教学楼,教师宿舍楼,学生宿舍楼,食堂及厕所的施工图,其余室外场地,绿化、围墙、大门等附属工程全部按照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招投标总价,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各方面原因(主要原因是设计图不完善)导致开工时间延后(包含:附属工程,新增工程及专业工程暂估价实际施工时间已经到了2015年),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协商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已计价部分(教学楼,教师宿舍楼,学生宿舍楼,食堂及厕所的)安装合同价结算,附属工程,新增工程及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室外场地,绿化、围墙、大门等附属工程)协议按照2013定额结算。

·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教学楼,教师宿舍楼,学生宿舍楼,食堂及厕所部分按照合同价报送了结算书,附属部分(室外场地,绿化、围墙、大门等附属工程)按照2013定额编制了结算书。

· 二、审核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对教学楼,教师宿舍楼,学生宿舍楼,食堂及厕所部分按照合同价报送的结算书给以了认同,对附属部分(室外场地,绿化、围墙、大门等附属工程)按照2013定额编制的结算书给以了否决,认为附属部分(室外场地,绿化、围墙、大门等附属工程)应按照2008清单,2003定额结算

· 问:1.以上行为是否违反招投标法。合同法?

· 问:2.施工单位和审核单位的行为当否?如果不当,请说明原因


解答网友:清欢

专家

“建设项目采用2008清单,2003定额计价进行招投标,并在2014年初进行招投标”

“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协商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已计价部分按照2013定额结算”,补充协议无效。

“审核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认为附属部分应按照2008清单,2003定额结算”,审核意见正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禁止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包括计价标准的变更。若强行改用2013定额结算,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及罚款(中标金额5‰-1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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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网友:胡老师

黄金专家

2013定额与2003定额应该没有本质差别,但人、材、机单价应该执行合同单价,但结算最好以组价原则为准,避免争议,补充协议应该说新增合同项目参照2013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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