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等国家标准,规范我市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和方法,持续深化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推动工程造价管理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以下简称《计价标准》)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等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计量标准》)计量计价的,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选择其他清单形式计量计价的,可参照执行。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规范)、《计价标准》、《计量标准》和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等合理编制,并结合招标工程实际和下列编制要求补充完善,应列尽列。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编制要求,具体如下:

  1.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下同)应根据《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的规定,并结合《计量标准》中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等和措施项目的划分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等,按需分专业工程单独列项编制弃土(石)方、渣土的“余方弃置”和(或)“泥浆外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以及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的措施项目清单,并明确相应清单的工作内容;弃土(石)方、渣土的相应清单工程量应依据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地质勘察报告、合同图纸、计算规则等计算,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2.基坑与边坡支护工程的清单项目,招标人提供施工图纸的,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未提供施工图纸的,可列入措施项目清单。

  3.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清单项目,招标人应按《计量标准》的划分列项要求,并结合招标工程特点和市场计量计价习惯等,进行合理细分、扩展列项编制。

  4.《计量标准》中的系统调试清单项目,均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编制。

  (二)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要求,具体如下:

  1.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等四项措施项目清单,统称为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应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以下简称“9号文”)的相关规定编制,其中:

  工作内容应依据9号文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的通知》(京建发〔2020〕28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围挡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22〕91号)和(或)《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22版)>的通知》(京建发〔2022〕188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等分别确定,并应包括安全防护架及防护网等措施。

  《计量标准》中“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对应9号文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项目清单对应9号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2.施工降水工程项目清单应参照本条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编制。

  3.招标人应补充编制现场管理费、基坑气膜施工(如需)的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工作内容可参考《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费用指标”并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合理确定。

  4.招标人应补充编制工程水电费措施项目清单,具体编制要求:承包人承担水、电市场价格波动全部风险的,相应清单项目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发包人承担水、电市场价格波动有限(约定范围外)风险的,相应清单项目可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并结合基准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费用指标”(以下简称“基准期费用指标”)列项编制,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宜按发包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列项编制、轨道交通工程可按专业工程列项编制;工作内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并参考基准期费用指标,合理确定。

  招标人应结合《计价标准》中单价计价、总价计价的清单价格调整规定,明确约定相应工程水电费清单价格的调整方法。

  5.招标人应根据《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京建法〔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的规定,合理确定招标人要求工期;存在压缩定额工期的,应编制赶工措施增加费的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工作内容中应明确定额工期、招标工期的日历天数等,宜以发包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列项编制。

  (三)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要求,具体如下:

  1.招标人应结合本市相关规定,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清单项目所包括的专用措施项目,不应包括属于总承包服务范围内的共用措施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内容,避免重复计价。

  2.招标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等分别列项编制总承包服务费项目清单,并参照基准期费用指标明确相应清单项目的服务内容、计算基数以及价款结算方式等。

  (四)规费不再单独列项计价,企业总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及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相应分别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中,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纳入人工工日单价中。

  原规费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仍需按本市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并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明。

  三、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 2382)或《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统称《消耗量标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编制的,应按以下规定并结合招标文件以及工程特点、合理施工工期及常规施工工艺等条件要求合理确定,价格不应上调或下浮。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确定要求,具体如下:

  1.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等施工生产要素(以下简称“施工生产要素”)的数量,《消耗量标准》适用的,应依据《消耗量标准》确定;不适用的或缺少应用“四新”技术的项目等,可由招标人依据《消耗量标准》的施工消耗量的测定规则和消耗数量的计算规则等,参考类似项目,自主测定,并对其测算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2.施工生产要素的价格,应按基准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工程造价信息价”(以下简称“基准期信息价”)确定,其中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相应基准期信息价的下限;未发布信息价的,招标人应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合理确定其单价,其中施工机具的台班单价应按包括燃料、司机及其他操作人员(如需)等费用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

  3.企业管理费、利润应由招标人自主测算并参考基准期费用指标合理确定,不得低于相应费用指标的中间值。

  4.弃土(石)方、渣土等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按27号文的规定,合理确定。

  (二)措施项目清单的价格应按市场化计价方式,自主测算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赶工措施增加费等清单项目应分别按27号文、9号文、4号文等文件的规定,并参考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本实施意见的费用标准(附件)等测算确定,其中: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和赶工措施增加费应分别不低于相应的低限费用标准,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2.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现场管理费、工程水电费、基坑气膜施工费、系统调试费等清单项目价格,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并参考基准期费用指标测算确定,不得低于相应费用指标的中间值。

  3.未发布相应费用指标或费用指标不适用的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应由招标人按照市场化计价方法,测算确定。

  (三)其他项目清单的价格确定要求,具体如下:

  1.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清单的价格应按包括专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和增值税,进行确定。

  2.总承包服务费项目清单的价格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考基准期费用指标测算确定,不得低于相应费用指标的中间值。

  (四)招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市场价格波动行情趋势等因素和《计价标准》的相关规定,在清单项目的价格中,合理考虑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未明确要求的,可参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1〕270号)的相应规定确定。

  (五)增值税应符合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并按与招标人要求的计税方式相一致的税率或征收率确定。

  (六)其他费用的确定说明,具体如下:

  1.污水处理费已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在水费中综合考虑,不得重复计取。

  2.工程质量检测费按相关规定,应在工程概预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列支,建筑安装工程费中不得重复计价。

  3.《消耗量标准》中消耗数量计算规则与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存在差异的,应以清单项目的计算规则为准并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工程量的差异。

  4.《计量标准》中清单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与《消耗量标准》和基准期费用指标相应项目存在差异的,宜以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为基础并参考《消耗量标准》和相应费用指标等补充完善,在“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说明”中具体说明。

  5.《消耗量标准》中列明的材料由发包人提供时,费用指标的中间值采用费率方式计算确定且计费基数含材料费的,应按包括上述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价款确定。

  四、最高投标限价选择依据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工程造价数据及指数等编制的,应按《计价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赶工措施增加费等费用的确定应符合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编制方式、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的含增值税合计金额,并在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说明中明确其编制依据。

  六、最高投标限价需经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复查的,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偏差较大时,招标人应做出说明和(或)对其不合理内容进行修订。

  七、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结合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规范)等,自主确定,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并选择下列编制方式之一确定:

  (一)选择依据企业定额、造价数据和价格资讯等报价的,应结合有关造价管理规定,合理确定。

  (二)选择依据《消耗量标准》的编制要求,具体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中施工生产要素的数量,《消耗量标准》有适用项目的,应依据《消耗量标准》确定;《消耗量标准》无适用项目的,应依据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措施方案等,自主测算确定,并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施工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询价,参考基准期信息价合理确定;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由企业依据有关费用组成内容自主测算,参考相应的费用指标合理确定;

  2.投标人应按《计价标准》、招标文件的要求,按需补充编制投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合同价格的影响因素、自身的施工方案及投标工期等,对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自主报价,其中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赶工措施增加费等措施清单价格应分别符合27号文、9号文、4号文等文件规定的要求;

  3.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增值税和风险费等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八、施工合同应载明发包人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且不得低于达标(合格)标准;载明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的签约合同价金额,并按9号文的预付节点和比例等明确约定费用的预付方式。

  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

  九、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和(或)竣工结算,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十、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25年9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以非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可参照执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4〕172号)同时废止,2025年9月1日前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等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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