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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 平面交叉控制管理力法
为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升公路本质安全水平,规范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平面交叉的设置,促进公路交通管理向精细化转变,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干线和集散功能的新改建和在役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控制管理,其他一级公路、高速公路连接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指公路平面交叉是指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与其他道路在同一平面内相交,包括中央分隔带开口与右出右进两类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平面交叉指存在机动车冲突的T形、十字形及环形等平面交叉.
二、合理设置交叉形式
普通国省道公路的交叉设置应符合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功能定位,遵循科学规划、严格限制、合理设置、依法管理的原则,统筹安全畅通和便民出行的要求.
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应当严格限制平面交叉的设置,与交通量大的高速公路连接线、一级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交义的,应优先选择互通式立体交叉,受地形和其他特殊条件限制的情况除外;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宜选用主辅路、高架桥、地下通道等方式设置交叉;确需设置平面交叉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公路标准规范控制数量和平均间距,不得降低标准.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平面交叉应避免设置在小半径弯道路段、长陡下坡路段及相邻前后纵坡大于2.5%的凹形竖曲线底部.
新改建道路与具有干线功能的在役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相交叉时,应优先选择立体交叉;确需设置平面交叉的,可通过增设辅路或慢车道、合并被交道路等方式,在满足平均间距和数量规定的条件下设置平面交叉,并进行渠化设置,确保主线直行车道的连续、平衡,减少对主线交通流的干扰.
三、从严控制平面交叉数量
(一)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对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对路线交叉工程的交通组织、交叉形式、平面交叉间距、渠化设计等进行充分论证,严格限制平面交叉设置、控制平面交叉数量.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确需与其他道路设置中央分隔带开口平面交叉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公里,平均间距不得小于5公里;
2.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的具有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平
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公里,平均间距不得小于3公里;
3.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的具有集散功能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为60公里/小时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0米,平均间距不得小于1公里.
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确需与其他道路设置右出右进平面交叉的,应当根据被交叉道路等级、转向交通量等因素设置变速车道,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的具有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右出右进平面交叉与相邻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0米;
2.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的具有集散功能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为60公里/小时的一级公路,右出右进平面交叉与相邻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0米.
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在项目审批后增设平面交叉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二)在役的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的在役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的具有干线功能的在役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增设平面交叉应严格限制.
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的具有集散功能的在役普通国省道
一级公路、设计速度为60公里/小时的在役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确需增设平面交叉的,建设单位应当出具安全性评价报告,就增设平面交叉的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增设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平面交叉应进行渠化设计,与相邻中央分隔带开口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0米;
2.新增设的右出右进平面交叉与相邻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0米;
3.在役的城镇化地区普通国省道公路平面交叉设置受规划、用地限制等因素影响,可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平面交叉最大密度要求执行.
在役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增设平面交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三)与其他设施间距要求.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与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应当根据平面交叉车辆排队长度、驾驶人认读标志及变换车道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终点与下游平面交叉停止线的间距,不宜小于200米;条件受限路段不应小于150米.
2.平面交叉出口道起点与下游互通式立体交叉入口匝道起
点的间距不宜小于150米,条件受限路段不应小于100米.
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隧道出口与下游平面交叉的间距应当根据出隧道明暗适应时间、平面交叉车辆排队长度、驾驶人认读标志及变换车道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的,隧道出口与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50米;
2.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的,隧道出口与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0米;
3.设计速度为60公里/小时的,隧道出口与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四、优化治理现有平面交叉
(一)减少平面交叉数量.对在役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现有平面交叉间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平交改立交(含被交道路上跨或下穿)合并平面交叉、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或路侧开口以及设置辅路等措施,逐步减少平面交叉数量.
(二)优化平面交叉设置.对交通事故多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平面交叉,应结合实际条件和交通需求进行优化设计,采取渠化改造、设置转向专用车道、完善交通安全设施等措施,确保主线直行车道的连续、平衡;通过关闭支路、增加辅道等方法,减少道路侧向干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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