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排水设施计价的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承包方为合同丙方,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条第(11)点约定“基坑工程由丙方负责基坑排水,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现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排水沟、集水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基坑排水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EPC合同,按合同约定,基坑排水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应列项计算排水沟、集水井等实体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根据基坑支护图纸要求在环基坑底、顶设置的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属于基坑支护排水设施,因合同约定采用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故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按定额规定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计算,方能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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