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5437-2025 核设施退役场址 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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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13.080 Z5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5437-2025 核设施退役场址 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Acceptable levels of residual radioactivity in soil of release site from nuclear facility decommissioning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由生态环境部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5-02-28发布 2025-06-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 45437-2025 目 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原则和确定场址开放准则的方法 5 土地利用分类 6 土壤残留放射性核素的筛选水平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下土壤中残留主要放射性核素的筛选水平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导出筛选水平的照射景象、照射途径以及主要参数.. GB45437-2025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一2000)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原HJ53-2000相比,本标准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准的题目改为“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管理要求,结合辐射防护基本安全要求,明确了退 役终态的剂量准则: 根据我国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和退役实践,增加了退役后土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并根据使用用途, 给出了退役后土壤中残留放射性降选水平 一对主要的残留放射性核素进行了筛选,增加了部分核素: 一增加了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确定的工作流程: -删除了原标准的附录A: 删除了原标准中有关行政管理性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S3一2000)废 止.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幅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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